• 首页>范文 > 范文
  • 国税财务报表作废情况说明

    1.发票作废情况说明如何写

    国家税务总局自2003年7月1日开始,将增值税专用发票稽核系统中“属于作废发票”的采集、稽核比对和协查反馈等有关情况纳入考核范围。

    从国家税务总局对全国2004年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稽核结果的通报看,作废增值税抵扣联比例仅占稽核抵扣联总数的0。 03%―0。

    04%1、遗失已开具的增值税发票联及抵扣联该如何处理(1)问:我公司于今年七月开具增值税发票给客户,此发票已抄税,客户由于人员变动,发票不知在何环节遗失,现本公司需在什么报刊刊登发票遗失申明呢?本公司会被罚款吗?答:按照《发票管理办法》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被盗、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理意见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292号)文的规定,丢失专用发票需要在中国税务报上刊登遗失声明,税务机关视情节,有权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国税发[2002]10号文对丢失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专用发票做了新的规定,对于已认证通过的专用发票,只要销货方税务机关开具已抄报税证明单,经购货方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凭证明单和存根联复印件就可以作为抵扣凭证。

    (2)问:我公司开给客户的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由于在投递过程中丢失发票的第一、第二联。 此份发票我公司已经入账并在当月申报;但客户没有认证抵扣。

    现在客户向我公司要求重开发票给他,我公司应怎样处理?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规定,一般纳税人丢失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该发票丢失前未通过防伪税控认证系统的认证,购货单位应凭销货单位出具的丢失发票的存根联复印件(专用发票已没有存根联,可用记账联复印件代替)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认证,认证通过后可凭该发票复印件及销货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防伪税控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抄报税证明单”,经购货单位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合法凭证抵扣进项税额。 (3)问:我公司开给客户的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由于在投递过程中丢失发票的第一、第二联。

    此份发票我公司已经入账并在当月申报;但客户没有认证抵扣。现在客户向我公司要求重开发票给他,我公司应怎样处理?答:对此种情况,不一定要重新开具发票,如果还在认证期内,可以把存根联复印件和销货方税务机关开具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防伪税控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抄报税证明单”给购货方,则购货方可以拿这些资料去税局认证抵扣。

    (4)『问题』某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问:购进货物并取得一张增值税专用发票,但不小心丢失了,应该办理什么手续?企业须承担什么责任?『类别』发票类『回答』纳税人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应立即按规定程序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公安机关报失,然后在《中国税务报》刊登“遗失声明”,再到主管税务机关接受处罚。 假如该发票丢失前已通过防伪税控认证系统的认证,购货单位可凭销货单位出具的丢失发票的存根联复印件及销货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防伪税控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抄报税证明单》,经购货单位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合法凭证抵扣进项税额;假如丢失前未通过认证,则须先通过认证再进行抵扣。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被盗、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理意见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292号)规定:纳税人必须严格按《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保管使用专用发票,对违反规定发生被盗、丢失专用发票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必须严格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视具体情况,对丢失专用发票的纳税人,在一定期限内(最长不超过半年)停止领购专用发票。 对纳税人申报遗失的专用发票,如发现非法代开、虚开问题的,该纳税人应承担偷税、骗税的连带责任。

    去税务局办理一个挂失作废手续,企业要写申请应该是要登报,登报费用大概是200左右,罚款好象是每份50元,还有一个处罚是未按规定保管使用增值税发票找找关系一般就不罚了,不过如果你已经申报作废了并且加盖作废章了,就不会有什么问题,不去办理手续也没有什么问题。

    发表评论

    登录后才能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