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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税务要司法冻结情况说明

    1.我单位被税务机关冻结了税务登记证,请问冻结该证的依据是什么

    税务机关冻结了你单位的税务登记证,说明税务机关有理由认定你单位出现了涉税违法行为,为了确保国家税收不受损失,税务机关可以对你单位的税务登记证进行冻结,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等税收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对纳税人违法行为的处罚规定: 第三十八条: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可以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责令限期缴纳应纳税款;在限期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的,税务机关可以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

    如果纳税人不能提供纳税担保,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税收保全措施: (一)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冻结纳税人的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 (二)扣押、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纳税人在前款规定的限期内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必须立即解除税收保全措施;限期期满仍未缴纳税款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冻结的存款中扣缴税款,或者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税收保全措施的范围之内。 第三十九条 纳税人在限期内已缴纳税款,税务机关未立即解除税收保全措施,使纳税人的合法利益遭受损失的,税务机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条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强制执行措施: (一)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 (二)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对前款所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未缴纳的滞纳金同时强制执行。

    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强制执行措施的范围之内。 第四十一条 本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规定的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的权力,不得由法定的税务机关以外的单位和个人行使。

    第四十二条 税务机关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必须依照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不得查封、扣押纳税人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 第四十三条 税务机关滥用职权违法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或者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不当,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者纳税担保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四条 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或者他的法定代表人需要出境的,应当在出境前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或者提供担保。未结清税款、滞纳金,又不提供担保的,税务机关可以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其出境。

    第四十五条 税务机关征收税款,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纳税人欠缴的税款发生在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或者纳税人的财产被留置之前的,税收应当先于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执行。 纳税人欠缴税款,同时又被行政机关决定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税收优先于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税务机关应当对纳税人欠缴税款的情况定期予以公告。 第四十六条 纳税人有欠税情形而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的,应当向抵押权人、质权人说明其欠税情况。

    抵押权人、质权人可以请求税务机关提供有关的欠税情况。 第四十七条 税务机关扣押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时,必须开付收据;查封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时,必须开付清单。

    第四十八条 纳税人有合并、分立情形的,应当向税务机关报告,并依法缴清税款。纳税人合并时未缴清税款的,应当由合并后的纳税人继续履行未履行的纳税义务;纳税人分立时未缴清税款的,分立后的纳税人对未履行的纳税义务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九条 欠缴税款数额较大的纳税人在处分其不动产或者大额资产之前,应当向税务机关报告。 第五十条 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因怠于行使到期债权,或者放弃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而受让人知道该情形,对国家税收造成损害的,税务机关可以依照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行使代位权、撤销权。

    税务机关依照前款规定行使代位权、撤销权的,不免除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尚未履行的纳税义务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涉及从国库中退库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国库管理的规定退还。

    第五十二条 因税务机。

    2.纳税帐户冻结如何纳税

    纳税账户被冻结需要纳税的方法有:

    1、找出纳税账户被冻结的原因,银行方面还是税局方面,尽快对其账户进行解冻;

    2、携带税务登记证、经办人身份证明、盖有公章的纳税申报表去到税局前台进行申报;

    3、存款冻结,就是限制该存款(账户)的使用。大致分为:不收不付、只收不付(只能收款不能付款)、部分冻结(如部分冻结10万,只有超过10万以上的存款部分可以使用)

    冻结的原因一般是司法机关、税务、海关等国家有权机关到银行出具相关公函办理,还有就是客户在银行办理一些业务如保函(与银行签订有协议)等原因。

    3.什么情况会被司法冻结银行卡

    法律查封银行账户大致有两种情况:一是被别人起诉且申请了财产保全,二是法院判决生效后拒不执行。

    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4.人民法院是否有义务协助税务机关优先冻结存款中征收税款

    人民法院在执行程序中应协助税务机关征税。对于法院在执行程序中应否协助税务机关征税的问题,民诉法和相关司法解释并未明确规定,但《税收征管法》第五条第三款规定:“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支持、协助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尽管《税收征管法》只是规范税收征收和缴纳行为的一部专门法律,但该条规定还是原则上赋予了“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助税务机关征税的义务。从案件的具体情况来看,税务机关请求法院协助征收的土地增值税、营业税及附加等各种税费,均是因法院在执行程序中处分被执行人财产而产生的,执行程序中强制处分被执行人财产也产生纳税行为。执行法院因为直接管控拍卖、变卖的款项,故属于《税收征管法》第五条规定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协助税务机关征收相应的税款。

    当被执行的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权时,税收和普通债权、担保物权的受偿顺序。一是进入执行程序的担保物权具有优先于税收的效力。《税收征管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纳税人欠缴的税款发生在纳税人经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或者纳税人的财产被留置之前的,税收应当先于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执行。换言之,如果纳税人欠缴的税款发生在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或被留置之后,则不具有优先于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的效力。法院执行程序中处分被执行人财产而产生的土地增值税、营业税及附加等各种税费,明显后于申请执行人抵押权的设定时间,不具有优先于申请执行人担保物权的效力。二是税收优先于普通债权。我国破产法、保险法、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独资企业法等有关法律均规定,在企业破产、解散或清算时,税收具有优先权。学理上也认为,税收优先权是优先权的一种,具有优先于普通债权获得清偿的效力。税收体现为特定情形下公法债权优先受偿的属性,《税收征管法》的相关规定也体现了税收具有优先权,即税收具有优先于申请执行人普通债权获得清偿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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