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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婚姻档案查找不到的情况说明

    1.如果离婚多年档案局把离婚档案找不到怎么办

    首先,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五条 规定,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建立婚姻登记档案。婚姻登记档案应当长期保管。

    其次知,由于该问题中,当事人的离婚档案丢失,属于婚姻登记机关的责任。当事人可以向相关部门道进行举报维权。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第十八条规定, 婚姻登记机关及其婚姻登记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专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为不符合婚姻登记条件的当事人办理婚姻登记的;

    (二)玩忽职守造成婚姻登记档案损失的;

    (三)办理婚姻登记或者补发结婚证、离婚证超过收费标准收取费用的。

    违反前款属第(三)项规定收取的费用,应当退还当事人。

    2.民政局也查不到档案,怎么起诉离婚

    一、我国在一定范围内承认事实婚姻的合法性。

    1994年2月百1日之前,男女双方符合婚姻法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处理,不论双方共同生活时间长短,不论双方共同生活初期或者某个阶段是否符合婚姻法的实质婚姻关度系要件。之后,必须补办登记,否则不受法律保障。

    二、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问题的解释(一)》 第五条 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答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版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权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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