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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参加比赛名字错误更改情况说明

    1.姓名变更原因怎么写才充分

    材料要求 姓名变更 1、本人或父母书面申请; 2、居民身份证、户口簿; 3、能证明变更理由成立的原始证明材料; 4、单位职工需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准予变更的证明; 5、其他证明。

    相关法规: 公民申请变更更正姓名和出生日期,除本规范有关条款规定外,应提供如下有关证明材料:申请报告、户籍证明或居民户口簿、原始出生证或医院出生登记情况的抄件、学籍卡或教育学籍管理部门的证明、学生证、毕业证书、学历证明、职称证书、居民身份证、结婚证、保险证、驾驶证、村(居)委会证明、工作单位的档案抄件和单位证明、出国护照或国外居留的翻译以及其他有效的证明材料。 前款所列的材料清单,责任区(社区)民警要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事项及所提供材料的实际情况,作具体分析和选择,特别是受理出生日期的变更更正时,一定要重证据、重调查,严格审查当事人所提供的有关证明材料的真伪,审查其变更更正理由是否成立,证据是否充分等,必要时经办民警还要对有关知情人进行调查取证。

    如果当事人无法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可以不受理当事人的申请。 第五十九条 未满7周岁的儿童要求变更姓名的,应予以变更。

    内勤民警凭其父母的申请报告当场给予办理,并在报告上签署意见和姓名。 公民要求变更姓名中电脑无法录入的疑难偏僻字,可予以变更。

    内勤民警可根据申请人的报告及相关证明材料,并核查字典和电脑录入情况后给予办理,并在报告上签署意见和姓名。 第六十条 在校生要求变更姓名的,如果学籍姓名与户口登记姓名不相符的,可参照学籍姓名,办理户籍姓名的变更手续(但必须符合有关规定)。

    派出所责任区(社区)民警可凭父母或本人的申请报告、学籍卡复印件(必须得到县教委学籍管理部门的确认和盖章,并且是目前所在级别的学籍卡)、户籍证明、居民身份证等材料予以受理,经审查属实签署意见后到户籍室办理变更登记;学籍姓名与户口登记姓名相符的,必须有充分的姓名变更理由,并征得所在学校及县教委学籍管理部门的同意后,方可受理。 第六十一条 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和正在接受刑事处罚、劳(少)教、妇教人员以及“两劳”释放人员,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和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认定有犯罪嫌疑的人员以及受过治安拘留人员,一律不准变更姓名。

    如果受上述处罚的姓名与“常表”姓名不相符,而实际用名是受处罚的姓名,可变更“常表”的姓名;反之,应在“常表”增加别名;如果“常表”姓名与受处罚的姓名不相符,而当事人没有申请变更的,派出所应通知当事人办理姓名变更或增加别名手续(如当事人拒不办理的,派出所也要根据有关材料和程序予以增加别名),使“常表”姓名与受上述处罚的姓名相一致,便于日后查考。 第六十二条 公民要求变更姓氏,未满18周岁的,应由父母协商一致,并写好协议书;年满18周岁的,由本人决定。

    变更姓氏必须有确实充分的变更理由,并提供其它相关的证明材料,经查证属实审批后方可变更。对少数民族成分姓氏变更的申请,更要慎重对待,从严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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