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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央企业离休干部待遇情况说明

    1.中央企业离休干部抚恤金发放标准有没有文件

    中央企业离休干部抚恤金发放标准是有文件的,民政部 人事部 财政部颁发的民发[2007]64号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办法的通知的文件。

    民政部 人事部 财政部

    文 件

    民发[2007]64号

    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

    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办法的通知

    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人事厅(局)、财政厅(局),计划单列市民政局、人事局、财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人事局、财政局:

    2004年10月1日,国务院、中央军委公布施行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提高了一次性抚恤标准;2006年7月1日,国家机关工资制度进行了改革。为适应有关政策的调整变化,现就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一次性抚恤金标准

    自2004年10月1日起,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按照以下标准执行:烈士为本人生前8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因公牺牲为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病故为本人生前2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发放一次性抚恤金所需经费按现行渠道解决。

    二、一次性抚恤金计发办法

    自2006年7月1日起,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的计发办法为:

    (一)国家机关在职工作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按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基本工资为基数计发。其中:

    1、公务员,为本人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之和;

    2、机关技术工人,为本人岗位工资和技术等级(职务)工资之和;

    3、机关普通工人,为本人岗位工资。

    (二)国家机关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按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享受的国家规定的基本离退休费为基数计发。其中:

    1、离退休人员为本人基本退休费,即本人离退休时计发的基本离退休费和本人离退休后历次按国家规定增加的基本离退休费之和;

    2、按照《国务院关于颁发〈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1978]104号)规定办理退职的人员为本人基本退职生活费,即本人退职时计发的基本退职生活费和本人退职后历次按国家规定增加的基本退职生活费之和。

    (三)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驻外非外交人员和港澳地区内派人员中的机关工作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按本人国内(内地)基本工资为基数计发。

    本《通知》下发后,《民政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工资制度改革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计发问题的通知》(民优函[1994]212号)即行废止。

    本通知由民政部负责解释。

    二〇〇七年五月八日

    抚恤金的标准是20个月的基本工资,包括规范津补贴前的基础工资、职务工资、军衔(级别)工资和军(工)龄工资,再加上2006年增加的国标部分。每个人的情况不同,基本上不一样

    2.央企离休干部央企干部退休今年涨工资吗

    目前只有上海已经发放到手了,但是发的不很理想,引起了不小的轰动。

    北京、天津、浙江已传出消息,大约在今年9月份发放到退休职工的手中,其他省份暂时还没有消息,具体时间还没有确定,但涨是肯定要涨的,毕竟是国家出台的统一政策,而且针对上海市率先发放2016年退休养老金的情况,2016年6月18日人社部相关负责人表示,今年调整养老金的比例是在去年退休人员平均工资的基础上平均调增6.5%,涉及8500多万企业退休人员和1700多万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这项惠及1亿退休人员的政策,地方必须按照人社部、财政部的通知精神尽快落实到位。另外,各地补发的养老金增加部分必须从2016年1月1日起计算。

    3.2016年企业离休干部调工资

    国家人社部与财政部最近发出《关于2016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总体调整水平为2015年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月人均基本养老金的6.5%左右,采取定额调整、挂钩调整与适当倾斜相结合办法。

    挂钩调整体现为“多工作、多缴费、多得养老金”的激励机制,与缴费年限、基本养老金水平等因素挂钩,并适当对高龄退休人员、艰苦边远地区企业退休人员等群体倾斜予以照顾。 近段时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正在按照这个通知要求,结合当地实际抓紧制定实施细则,预计正式调整退休人员养老金还需要耐心等待,但养老金提高部分都是从2016年1月开始补发的,敬候佳音。

    4.国家离退休干部待遇有多少

    离休干部待遇规定全文

    为体现党中央、国务院对离休干部的关怀照顾,中组e79fa5e98193e58685e5aeb931333361326336部以及财政部、人事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部委今年联合印发了三个文件,其主要精神如下:

    一、《关于提高部分离休干部医疗待遇的通知》决定,提高部分离休干部的医疗待遇:

    1、红军时期参加革命工作,“文化大革命”后至离休前为正厅局级的离休干部,提高享受副省(部)长级医疗待遇。

    2、红军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县处级及以下离休干部,提高享受副司局级医疗待遇。

    二、《关于调整中央、国家机关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的通知》决定,适当调整中央和国家机关以及在京事业单位抗日战争时期及其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

    1、调整护理费的范围是,第一、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和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

    2、护理费的发放标准由原每人每月10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200元。已发放自雇费的离休干部,不重复享受。

    3、调整护理费所需费用按现行经费开支渠道解决,由财政开支的纳入预算。中央、国家机关在京企业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执行。

    三、《关于调整因瘫痪等原因生活长期完全不能自理的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的通知》决定,适当调整因瘫痪等原因生活长期完全不能自理的离休干部的护理费标准:

    1、调整护理费的范围,仍按照国发〔1980〕253号文件规定的范围和条件执行。

    2、护理费标准由原每人每月10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200元。

    3、调整护理费标准所需费用,机关、事业单位按现行财政体制和隶属关系,分别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负担。国有企业单位,凡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解决;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按原经费渠道解决。

    4、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的离休干部护理费的调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参照本通知精神制定具体办法。

    离休干部丧葬费:

    一、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标准 自2011年8月1日起,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标准调整为:烈士和因公牺牲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病故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发放一次性抚恤金所需经费仍按现行渠道解决。

    二、对离休干部遗属的生活困难补助的规定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包括离退休干部)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规定如下:

    (1)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以后,遗属生活有困难的,死者生前所在单位可以给予定期或临时补助。

    (2)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以能维持当地群众生活水平为原则,具体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对于在保护、抢救国家资财或在对敌斗争中牺牲的人员,其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可以适当提高一些。遗属补助费按应享受遗属补助的人数和标准计算,其总额不得超过死者生前的工资。

    (3)补助对象,是指依靠死者生前供养的下列直系亲属和其他亲属: ①父(包括抚养死者长大的抚养人)、夫年满60岁,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②母(包括抚养死者长大的抚养人)、妻年满50岁,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4)上述补助对象参加劳动或农业生产所得的报酬,应作为本人的生活费用,在计算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时,要把这部分收入考虑在内。

    (5)死者配偶有固定收入的,其收入数额在扣除本人必要的生活费以后,所余部分应作为遗属生活费,不足时,再给予补助。扣除标准,由各地区根据本地区一般工作人员的生活水平确定。

    (6)遗属在享受定期补助以后,如遇有特殊困难,死者生前所在单位,还可酌情给予临时补助。

    (7)享受补助的遗属,因经济收入增加、就业和人员减少,可根据新的情况减发或者停发其生活困难补助费。

    (8)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由死者生前所在单位的经费内支付。国企离退休干部死亡后,对于生活上确有困难的供养直系亲属,可暂由发给抚恤费的单位,按其困难大小给予适当补助。所需费用按现行抚恤费开支渠道解决。

    5.中央关于离退休干部政治生活待遇的若干规定

    统筹制定领导干部工作生活待遇标准去年6月,中央政治局会议就曾指出,要统筹制定领导干部办公用房、住房、配车、秘书配备等工作生活待遇标准。

    去年底,有媒体报道,全国政协常委、复旦大学教授葛剑雄透露,他在2013年全国两会上关于“制定离任国家领导人礼仪规定,明确退休官员待遇”的提案已经得到答复。提案承办单位在答复函中称,正在对省部级干部生活待遇规定进行修订,党和国家领导人生活待遇规定也正在研究修订。

    对照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相关《决定》中的内容,在“规范并严格执行领导干部工作生活保障制度”方面,中央提出“六个不准”,包括不准多处占用住房和办公用房,不准超标准配备办公用房和生活用房等。领导干部离职退休后的待遇也要明确《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学习辅导百问》中透露,对配备专车、专职秘书等与职级密切相关的特殊待遇,应继续严格限定领导干部范围,至于住房、办公用房、公务接待等与工作生活保障密切相关的待遇可以随社会经济发展有所提高,但对提高幅度应有严格限制。

    同时,对领导干部离职退休后,哪些待遇可以继续享受,哪些待遇不应当继续保留,也要进行明确规范。此外,要适时开展对领导干部住房、办公用房、公务用车的专项清理e69da5e887aae79fa5e9819331333363393664,违规多占超配的将一律清退。

    6.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中央组织部等六部委落实离休干

    中办厅字【2000】61号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中央组织部、国家经贸委、财政部、人事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关于落实离休干部离休费、医药费的意见》的通 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人民政府,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军委总政治部,各人民团体: 《中央组织部、国家经贸委、财政部、人事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关于落实离休干部离休费、医药费的意见》已经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离休干部是党和国家的宝贵财富,在中国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的各个历史时期都作出了巨大贡献。在政治上关心、生活上照顾离休干部,并发挥他们的作用,是党和国家关于离休干部工作的一项基本政策。

    落实离休干部的政治、生活待遇,是各级党委、政府的责任,也是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各级党委、政府一定要站在维护改革、发展和稳定大局的高度,重视并切实做好新形势下的离休干部工作。

    在进一步落实离休干部的政治待遇,加强和改进离休干部思想政治工作的同时,要采取得力措施,认真落实他们的生活待遇,保证广大离休干部能安度晚年。 一次性补发拖欠离休干部的离休费、医药费,建立离休干部离休费、医药费保障机制和财政支持机制,确保今后不再发生新的拖欠,是落实离休干部生活待遇的重要举措。

    这项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各级党委、政府要精心组织,统筹规划,加强领导。

    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通力协作,确保离休干部的离休费按时足额发放、医药费按规定实报实销。在中央财政对离休干部离休费、医药费的历史拖欠一次性补发之后,今后不能再发生新的拖欠。

    对今后因工作不力再度发生离休干部离休费、医药费拖欠问题的地方和单位,要予以通报批评,并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各地区、各部门贯彻落实本意见的情况,请及时报告党中央、国务院。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 务 院 办 公 厅 2000年12月14日中央组织部、国家经贸委、财政部人事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关于落实离休干部离休费、医药费的意见 (2000年11月24日) 1982年建立干部离退休制度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对老干部工作十分重视。各级党委和政府为落实离休干部的政治、生活待遇,采取各种措施,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

    但是,近年来,有些地方和单位出现了拖欠离休干部离休费、医药费(以下简称“两费”)的情况,个别地方和企业拖欠“两费”问题还比较严重。为妥善解决“两费”拖欠问题,确保不再发生新的拖欠,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切实做好拖欠离休干部“两费”的补发工作 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报的截止1999年底拖欠的离休干部“两费”,由中央财政一次性予以补发。

    其中,机关事业单位拖欠的费用,中央财政通过专项转移支付补助地方政府,由地方政府负责补发;企业拖欠的费用,中央财政予以专项补助,并通过各级财政社会保障基金专户拨付给社会保险机构或其他有关部门负责补发。各地要确保中央财政补发的“两费”及时、足额地发到离休干部手中,任何地方和单位不得截留挪用。

    上述工作落实情况,通过舆论和群众进行监督。 二、通过建立离休干部离休费、医药费保障机制和财政支持机制,确保今后不再发生新的拖欠 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按照“单位尽责,社会统筹,财政支持,加强管理”的原则,建立和完善离休干部离休费、医药费保障机制和财政支持机制,采取特殊政策、特殊办法,确保离休干部的离休费按时足额发放、医药费按规定实报实销。

    (一)建立和完善离休干部离休费保障机制。 1、行政、事业单位离休干部的离休费由同级财政负担。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通过增收节支、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切实加强管理等措施,在预算中足额安排离休干部离休费,并实行由财政统一集中支付。 2、企业离休干部的离休费,凡是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从统筹基金中优先支付,实行社会化发放;尚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由离休干部所在单位及主管部门负责发放。

    同级政府也要采取积极措施,确保离休费按时足额发放。 3、规范企业离休干部的离休费统筹项目。

    凡是国家统一规定的离休干部离休费开支项目,要全部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保证足额发放。国家统一规定之外的离休干部离休费开支项目,具体解决措施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二)建立和完善离休干部医药费保障机制。 1、企业和原未享受公费医疗的事业单位离休干部的医药费,实行单独统筹(即: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之外,专门对离休干部实行的医疗保险统筹形式)。

    行政单位和原享受公费医疗的事业单位离休干部的医药费, 可维持现行资金渠道不变,也可纳入单独统筹;各地还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采取其他行之有效的离休干部医药费保障形式。 2、离休干部医药费实行单独统筹的筹集水平,一般可按当地上年的离休干部年人均医药费实际发生额,并考虑增减因素确定。

    具体标准由各地劳动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核定。 3、实行单独统筹的行政单位和原享受公费医疗的事业单位离休干部的医药费统筹资金。

    7.离休干部生活补贴标准是多少

    关于解决离休人员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经研究,报国务院领导同意,现将离休人员待遇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机关离休人员补贴标准(不含国家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和改革性补贴)占同级政府同职级在职人员津贴补贴水平(指规范津补贴后发放的工作性补贴和生活补贴之和)的90%,低于90%的,提高到90%。

    二、按机关离休人员和企事业离休人员收入水平大体相当的原则,相应调整企事业单位离休人员待遇水平。

    三、京外中央国家机关、京外中央事业单位和京外中央企业离休人员,执行所在地离休人员待遇政策。

    四、本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

    六部委署 盖章

    2008年12月24日

    关于京外中央国家机关和中央企事业单位

    离休人员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纪发[2008]41号

    党中央各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人民团体、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经研究并报国务院领导同意,现就在京外中央国家机关中央企事业单位离休人员待遇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在三级管理和四级管理京外中央国家机关开展规范津贴补贴工作前,将目前三级管理和四级管理京外中央国家机关离休人员执行的津贴项目(不含国家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和改革性补贴,下同)统一归并为离休人员补贴。在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前,将目前中央事业单位离休人员(含转制事业单位转转制前离休人员,下同)执行的津贴补贴项目统一归并为离休人员补贴。同时,将目前企业离休人员执行的津贴补贴项目统一归并为离休人员补贴。

    二、在京中央事业单位离休人员补贴实际发放额低于“在京中央事业单位离休人员补贴标准表”(详见附件)所列相应职级离休人员补贴标准的,执行相应职级离休人员补贴标准;高于所列相应职级离休人员补贴标准的,暂维持不变。

    三、京外中央国家机关和京外中央事业单位、中央企业离休人员补贴实际发放额低于所在地机关相应职级离休人员补贴水平的,执行所在地机关相应职级离休人员补贴水平;高于所在地机关相应职级离休人员补贴标准的,暂维持不变。

    四、调整中央单位离休人员待遇所需经费,原水平部分,由现行经费渠道解决。新增水平部分,对中央国家机关和财政补助事业单位,在扣除现有经费渠道、动用结余、部门预算调剂后的经费缺口,按部门预算有关管理程序申报解决;中央企业原则上通过原渠道以及由企业集团筹集资金自行解决,自收自支事业单位自行解决。

    五、调整在京中央事业单位、京外中央国家机关和京外中央事业单位以及中央企业离休人员待遇有关政策,请各主管部门分别发文布置。

    六、本通知从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六部委署 盖章

    2008年12月24日

    附件:在京中央事业单位离休人员补贴标准表 (单位:元/月)

    职级 标准

    员 正部级 4050

    副部级 3800

    正司(局)级 3550

    副司(局)级 3300

    正处级 3050

    副处级 2800

    正科级 2600

    副科级 2400

    科员 2150

    办事员 1950

    员 教授及相当职务 3450

    副教授及相当职务 2950

    讲师及相当职务 2500

    助教及以下职务 2050

    国资委贯彻中纪发[2008]41号文的四点意见

    1、国资委按中央文件要求,将中纪发[2008]41号文,发给中央企业。

    2、要求中央企业,结合实际,认真贯彻中纪发[2008]41号文精神。

    3、国资委在年度考核指标中,对企业由此产生的费用进行核减。

    4、各中央企业要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加强政治思想工作,做好维护稳定工作。

    以上为电话记录,仅供以参考。

    2009年2月4日

    中央企业离休干部待遇情况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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