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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近三年是否有行贿犯罪情况说明

    1.检察机关出具的近三年内有无行贿犯罪档案记录的书面告知函怎么办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的规定》第三章查询受理规定:

    第十一条 单位和个人可以根据需要直接到人民检察院申请查询行贿犯罪档案,也可以通过电话或者网络预约查询。

    第十二条 国家机关主管部门对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进行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的,由同级人民检察院受理。

    国家机关主管部门以外的单位对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进行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的,由申请单位住所地人民检察院受理。

    第十三条 公司、企业对本公司、企业进行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的,由公司、企业住所地或者业务发生地人民检察院受理。

    个人对本人进行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的,由个人住所地人民检察院受理。

    第十四条 涉及国(境)外的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由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受理。

    第十五条 申请查询应当提交e799bee5baa6e997aee7ad94e59b9ee7ad9431333431343134查询申请和身份证明。

    单位申请查询的,应当提交查询申请(加盖单位公章),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及复印件,以及相关证明材料。申明查询事由,详细提供被查询单位名称和组织机构代码,被查询个人的姓名和身份证号码。

    公司、企业申请查询的,还应当提交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原件以及复印件。

    个人申请查询的,应当提交查询申请,本人有效身份证明以及复印件。

    受委托进行查询的,还应当提交委托方的委托证明、受委托方的相关证明、经办人的有效身份证明以及复印件。

    扩展资料:

    相关法律法规: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的规定》规定:

    第十七条 人民检察院对国家机关主管部门、有关单位提出的以下针对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应当受理:

    (一)为招标进行资格审查需要的;

    (二)为采购进行供应商资格审查需要的;

    (三)为行业管理、市场管理、业务监管等进行资质、资格审查需要的;

    (四)为信用管理需要的;

    (五)为招聘、录用、选任人员等人事管理需要的;

    (六)纪检监察、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的;

    (七)金融机构为贷款进行资信审查需要的;

    (八)其他应当受理的情形。

    第十八条 人民检察院对公司、企业、个人提出的以下针对本公司、企业、本人的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应当受理:

    (一)公司、企业根据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招标要求,为投标需要的;

    (二)公司、企业、个人为信贷需要的;

    (三)公司、企业、个人为从事商贸合作或者谈判需要的;

    (四)个人为求职、应聘需要的;

    (五)公司、企业、个人应国(境)外公司、企业或者组织要求,为在国(境)外投标、融资、信贷、商贸合作或者谈判等需要的;

    (六)其他应当受理的情形。

    2.招投标法中有规定说明:近三年投标人有行贿犯罪记录不准参与投标的

    第五十四条 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百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度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有前款所列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处中标问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答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三年内参加依法版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权业执照。以上为《招投标法》的规定,取消其投标资格即为不能参与投标。

    3.投标企业近三年无行贿犯罪档案结果的告知函在哪里出具

    投标企业近三年无行贿犯罪档案结果的告知函在检察机关出具。

    到检察机关查询行贿犯罪档案,手续和程序也都挺便捷:对于申请查询的企业,只需要提供营业执照(副本的原件及复印件)、法人身份证件(复印件)及法人授权委托书、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到检察机关交一份《申请书》即可查询。 扩展资料 第二十条 人民检察院应当根据查询申请进行查询,在受理查询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查询结果告知查询单位和个人。

    对于涉外查询,在受理查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查询结果告知查询单位和个人。 第二十一条 查询结果以查询告知函的形式告知查询单位和个人,加盖人民检察院行贿犯罪档案查询专用章。

    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告知函自出具之日起2个月内有效,复印件无效。 参考资料: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的规定。

    4.企业有行贿犯罪记录,三年后是否可以参与投标

    企业有行贿犯罪记录,三年后不可以参与投标。

    《招投标法》第五十四条规定: 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有前款所列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三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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