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自诉状范文诽谤罪
刑事自诉诽谤罪的程序是怎样的
提起自诉,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以及他们的诉讼代理人在法定的起诉时效期限内,可以用书面或口头的方式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自诉一般用书面的形式,即应当制作并向法院呈递刑事自诉状。但是,自诉人书写自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告诉,由人民法院工作人员作出告诉笔录,向自诉人宣读,自诉人确认无误后,应当签名或盖章。
自诉状或者告诉笔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自诉人、被告人、代为告诉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职业、工作单位、住址;(二)被告人犯罪行为的时间、地点、手段、情节和危害后果等;(三)具体的诉讼请求;(四)致送的人民法院的名称及具体时间;(五)证人的姓名、住址及其他证据的名称、来源等。如果被告人是3人以上的,自诉人在告诉时需按被告人的人数提供自诉状副本。
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自诉状或口头告诉第2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并书面通知自诉人或带为告诉的人,对于已经立案的,经审查缺乏罪证的自诉案件,如果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应当说服自诉人撤诉或裁定驳回起诉。但当自诉人又提出新的足以证明被告有罪的证据而再次起诉时,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侵占罪刑事自诉状范文,怎样写刑事自诉状
侵占罪是行为人将他人财物占为己有,拒不归还,达到法定数额的犯罪。侵占罪属于自诉案件,需要自诉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状。
侵占罪刑事自诉状(格式)
自诉人:姓名 ,性别 ,年月日生 , 族, 县人,家住 。
被告人:姓名 ,性别 ,年月日生 , 族, 县人,家住 。
案由和诉讼请求
案由:侵占案。
诉讼请求:被告人 犯侵占罪,请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事实和理由:
自诉人认为,被告人违反刑法第二百七十条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证据和证据来源:
1、证人单位证明被告人持有自诉人财物属实。
2、
此致
县人民法院
自诉人:
xx年xx月xx日
求高手帮写篇“刑事自诉状”,有材料
“暴力侮辱罪、侵入民宅罪和故意伤害罪”刑事自诉状自诉人:刘希芳,男,1954年3月10日生,汉族,1975年孤儿入伍,1978年入党,1981年1月带病退伍回乡,原藉夏津县苏留庄镇后杏村人,现住中山北街7号玉峰广告部,电话:3218307自诉人:刘秀莲,女,1967年12月21日生,汉族,刘希芳之妻,现住址同上。
被告人:栾启波,男,1981年3月21日生,现住南城镇栾庄村,现押夏津看守所。被告人:栾启岭,男,1977年12月10日生,现住南城镇栾庄村。
被告人:郭涛,男,1970年4月19日生,现住南城镇栾庄村。被告人:王勇,男,1973年12月25日生,现住南城镇王井村。
一、自诉事项: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法律,自诉栾启波、栾启岭、郭涛、王勇4名被告人涉嫌暴力侮辱、侵入民宅和故意伤害犯罪。二、自诉请求:依法对本自诉案立案审理,追究栾启波等4名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三、自诉事实与理由:2005年12月28日下午2时多,牛盛辉驾驶摩托车载我们的儿子回家,在我们家门口上路沿石时意外摔倒,摩托车的护圈擦划了栾启波早已停在路边的现代跑车的前保险杠。栾启波在不明责任人的情况下,闯进我们“玉峰广告部”屋内,将我们的儿子拉出门外要求赔偿,我儿子不承认是自己的责任,栾启波挥拳就将他打倒在地。
邻居们见状立即将他们拉开。栾启波用手机聚人。
我(刘希芳)发现后立即用屋内固定电话向110警察呼救,请求给予预防性救助。约7.8分钟后,110警察队长孟祥顺带领姚庆宝等4名警察与栾启岭等3名被电话召来的被告几乎同时赶到玉峰广告部门外。
孟祥顺不进屋(报警现场)寻找报警人询问和施救,却询问纠集人准备殴打我们儿子的栾启波。当孟祥顺看清事态和明白情况后,有责任、有义务、有能力、有时间阻止其犯罪活动,却故意编造情节欺骗110指挥中心“是撞车事故,找不到报警人”,然后“离开现场”(其实就在路边上站着),纵容栾启波等4名被告实施犯罪活动。
栾启波在多名警察面前不仅毫无顾忌,而且更加大胆,带领其他3名被告人一齐冲进玉峰广告部内,栾启波直扑我们的儿子面前,挥拳朝其左脸猛击。我们的儿子起身向二楼跑去。
我(刘秀莲)见状从沙发上起身劝说:“有事说事,别打架。”话音未落,一名被告上前来就打。
我(刘希芳)急忙站起来说:“别随便打人!”与此同时,过来一个被告向我挥拳打来,这一拳正打在我的上胸,使我连连倒退被门栏拌倒,多名被告接着上来朝我头上擂拳头,被打一阵子后,突然听到有人喊:“谁是玉峰?”接着听到儿子答应:“我是。”警察姚庆宝冲上前去,对着应答从楼上走下来的我们的儿子挥拳就打,紧接着孟祥顺将我们的儿子拦腰抱住,其他3名警察将我们的儿子“按在椅子上”。
栾启波等4名被告看到警察协助剥夺了我们儿子的正当防卫权,限制了我们儿子的人身自由,便抓住机会用一把铁杠椅子将她(刘秀莲)的头砸裂6厘米以上,致使她当即昏倒在地,头上流血不止。孟祥顺等5名警察谁也不管,仍然在控制我们的儿子,掩护栾启波等4名被告安全逃离。
我(刘希芳)起身一边喊“110怎么不管啊?!”一边追赶被告至门外。当时发现门外有两辆警车和多名警察。
最后跑出去的栾启波返身向我冲来,一拳打在我的右眼上,接着又有被告返身回来对我拳脚相加,我被拳打脚踢地直不起身来约2分钟以上。我正被多名被告无故暴打时,她(刘秀莲)从屋内地板上多名警察身边苏醒过来,用手捂着头上喷涌流血的伤口,大喊着“110怎么不管啊?!110怎么不管啊?!”追赶被告到门外,再一次昏倒休克,鲜血直从她的头上喷涌而出,危及生命。
栾启波等被告见此情景,停止了对我的暴打。我赶紧上前用手捂住她头上的伤口,围观的人中有人看到我的手缝里仍然流血不止,进屋拿来毛巾,我捂上去一会儿那毛巾就被鲜血浸透了。
这时,城关公安分局多名警察在场,没有抓捕行凶歹徒的声音和行动;这时,多名110警察仍然在屋内限制着我们的儿子人身自由;这时,侵入我民宅对我们随意暴力侮辱的栾启波等4名被告人耀武扬威地走了。栾启波等4名被告人安全逃离后,城关公安分局一警察在我身边用手机呼叫120救护车。
约20分钟后,120救护车来到,我们被急救入院。她(刘秀莲)头上的伤口呈“T”形,长度累计6厘米以上,仅清创缝合的手术费就达160元,当天的抢救费是1490多元,5天处于昏迷状态,15天1级护理。
亲戚朋友凑钱,15天花费5400多元,她的性命是保住了,但看上去脸呈腊黄色,没有精神。因为没钱要求出院,医院不同意,叫我(刘秀莲)在出院手续上签字,生怕出现危险担责任。
我出院后一年多时间里严重贫血,时常感到头昏脑涨。经过连续用药治疗和调养,虽然贫血症渐渐好转,但是经常丢三拉四,记忆力严重受损,严重影响工作和生活。
我(刘希芳)住院治眼、治头14天,花去药费4000多元。当时,经检查存在“右眼底视网膜震荡伤、眼底血肿、瞳孔反光消失”等伤情。
脑CT片呈现“脑挫裂伤、外伤性脑萎缩、外伤性颅内出血、硬膜下积。
求一份诽谤罪起诉书范文
起诉书的写作,一是要确保格式完整,二是要把起诉的事情写作清楚,理由充分,让法院能够很好的了解大家被诽谤的基本情形。
具体的写作格式以及内容如下:首行居中书写“起诉书”三字;次行退两格写“原告:”,写清其姓名、民族、性别、出生日期、省份证号码、工作单位及详细住址、联系电话。下行退两格写“被告:”,写清其姓名、民族、性别、出生日期、省份证号码、工作单位及详细住址(无工作者写户籍所在地)、联系电话。
下行退两格写“案由:诽谤案”。下行退两格写“诉讼请求:”,这部分要言简意赅,提出诉讼要求即可。
下行退两格写“事实和理由:”,该部分要详细叙述起诉被告的前因后果。祥述犯罪事实后写明“在此,我请求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46条关于诽谤罪的规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70条和第171条之规定,对于某某的行为进行审判,维护我的合法权益。”
并且列明主要证据和证据来源。?收尾写“起诉人:某某某;下行跟日期某某年跟某某月XX日。
诽谤罪起诉的程序
1. 诽谤罪属于刑事自诉案件。
2. 诽谤罪起诉,犯罪地法院有管辖权。可以去法院提交刑事自诉状,双方身份证复印件或者户籍证明,相关证据材料。具体的要求可以查看法院网站,上面有说明,也可以打联系电话问清楚。
3. 《刑事诉讼法》
第十八条 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第十九条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照本法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 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诽谤罪起诉有哪些流程?
诽谤罪属于刑事自诉案件。
诽谤罪起诉,犯罪地法院有管辖权。可以去法院提交刑事自诉状,双方身份证复印件或者户籍证明,相关证据材料。
具体的要求可以查看法院网站,上面有说明,也可以打联系电话问清楚。《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第十九条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照本法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侮辱罪刑事自诉状,侮辱罪是自诉还是公诉
侮辱罪,诽谤罪,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虐待罪,侵占罪都属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侮辱罪,是指使用暴力或者以其他方法,公然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人格尊严和名誉权。人格尊严权和名誉权是公民的基本人身权利。
宪法第3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所谓人格尊严,是指公民基于自己所处的社会环境、地位、声望、工作环境、家庭关系等各种客观条件而对自己或他人的人格价值和社会价值的认识和尊重。所谓名誉,是指公民在社会生活中所获得的名望声誉,是一个公民的品德、才干、信誉等在社会生活中所获得的社会评价。
所谓名誉权,是指以名誉的维护和安全为内容的人格权。本罪的犯罪对象,只能是自然人,而非单位。
侮辱法人以及其他团体、组织,不构成侮辱罪。在公众场合以焚烧、毁损、涂划、玷污、践踏等方式侮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徽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和本法第299条之规定,应以侮辱国旗、国徽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以暴力或其他方法公然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1、侮辱他人的行为。
行为的主要手段有:(1)暴力侮辱人身,这里所讲的暴力,仅指作为侮辱的手段而言。例如以粪便泼人,以墨涂人,强剪头发,强迫他人做有辱人格的动作等,而不是指殴打、伤害身体健康的暴力。
如果行为人有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故意和行为,则应以伤害罪论处。(2)采用言语进行侮辱,即用恶毒刻薄的语言对被害人进行嘲笑、辱骂,使其当众出丑,难以忍受,如口头散布被害人的生活隐私、生理缺陷等。
(3)文字侮辱,即以大字报、小字报、图画、漫画、信件、书刊或者其他公开的文字等方式泄漏他人隐私,诋毁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2、侮辱行为必须公然进行。
所谓“公然”侮辱,是指当着第三者甚至众人的面,或者利用可以使不特定人或多数人听到、看到的方式,对他人进行侮辱。公然并不一定要求被害人在场。
如果仅仅面对着被害人进行侮辱,没有第三者在场,也不可能被第三者知悉,则不构成侮辱罪。因为只有第三者在场,才能使被害人的外部名誉受到破坏。
3、侮辱对象必须是特定的人。特定的人既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数人,但必须是具体的,可以确认的。
在大庭广众之中进行无特定对象的谩骂,不构成侮辱罪。死者不能成为本罪的侮辱对象,但如果行为人表面上侮辱死者,实际上是侮辱死者家属的,则应认定为侮辱罪。
4、公然侮辱他人的行为还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才能构成本罪。虽有公然侮辱他人的行为,但不属于情节严重,只属于一般的民事侵权行为。
所谓情节严重,主要是指手段恶劣,后果严重等情形,如强令被害人当众爬过自己的跨下;当众撕光被害人衣服;给被害人抹黑脸、挂破鞋、带绿帽强拉游街示众;当众胁迫被害人吞食或向其身上泼洒粪便等污秽之物;当从胁迫被害人与尸体进行接吻、手淫等猥亵行为;因公然侮辱他人致其精神失常或者自杀身亡;多次侮辱他人,使其人格、名誉受到极大损害;对执行公务的人员、妇女甚至外宾进行侮辱,造成恶劣的影响;等等。(三)、主体要件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构成本罪主体。对于以期刊杂志刊登侮辱、诽谤他人文章的,根据新闻出版署1988年11月24日发布的《期刊管理暂行条例》第5条、第36条规定,任何期刊凡违反本规定,刊登侮辱、诽谤他人的内容的,由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区别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收入;停止出售;没收或销毁违法期刊;定期停刊;停业整顿;撤销登记等行政处罚。
(四)、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的目的。间接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
构成网络诽谤罪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您好,一般来说,中国有关网络诽谤的民事侵权成立,须具备以下个要件:
1、要有损害行为。就是指行为人为通过网络传播了有损特定人名誉的文字、图片或语言。
2、行为人主观上存在过错。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两种形式。行为人明知传播内容必然或可能会对他人名誉造成损害却希望和放任结果发生的,为故意。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损害他人的民事权利但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虽然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结果导致他人的名誉受到损害的,为过失。
网络诽谤的处罚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在中国,诽谤行为可能构成违反民法,诽谤行为人被追究民事责任;也可能违反刑法,构成犯罪,诽谤行为人要负刑事责任。也就是说,诽谤行为既可能构成侵权(民事的),也可能构成犯罪(刑事的)。
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最高三年有期徒刑;最低管制一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