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制度建立情况说明
1.知识产权制度的建立有什么作用
一、什么是知识产权制度? 知识产权制度是智力成果所有人在一定的期限内依法对其智力成果享有独占权,并受到保护的法律制度。
没有权利人的许可,任何人都不得擅自使用其智力成果。实施知识产权制度,可以起到激励创新,保护人们的智力劳动成果,并促进其转化为现实生产力的作用。
它是一种推动科技进步、经济发展、文化繁荣的一种激励和保护机制。 二、建立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意义 (一) 有利于智力成果广泛传播,以产生巨大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建立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后,著作权人通过许可使用制度,将其作品的内容向社会传播,有助于加速文化交流和科学技术知识的普及,有利于提高劳动者素质,繁荣文化市场;工业产权人通过转让或许可他人使用其智力成果,可使技术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从而创造出巨大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因此,建立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是智力成果商品化的法律前提和保障。 (二) 有利于调动人们从事科学技术研究和智力创作的积极性 知识产权法确认发明人、设计人、作者等对其创造性劳动成果依法享有专有权、专利权,并保护其不受侵犯,不仅使他们受到精神鼓励,而且能在法律保护下取得经济利益。
这样,就会调动人们从事科研活动和智力创作的积极性,从而创造出更多、更好的精神财富。因此,建立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有助于在全社会进一步形成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良好风尚,保护知识产权人的合法权益,激发他们的创造热情。
(三) 有利于促进国际间经济技术和文化的交流与合作 建立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是进行国际竞争,开展国际间科技、经济、文化交流与合作的基本环境和条件之一。 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建立,对开发智力成果,开拓技术市场,引进先进技术,扩大对外经济技术、科学文化的交流与合作,必将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2.知识产权制度的建立有何意义
对知识创造的激励作用:知识产权制度依法对授予知识产权创造者或拥有者在一定期限内的排他独占权,并保护这种独占权不受侵权,侵权者要受到法律的制裁。
有了这种独占性,就使得知识产权创造者或拥有者可以通过转让或实施生产取得经济利益、收回投资, 这样才有继续研究开发的积极性和物质条件,从而调动知识创新者的积极性。知识产权制度具有调节公共利益的作用:知识产权制度虽然保护知识创造者的利益,但并不等于垄断。
知识产权制度有两大功能:一是保护功能,这使知识创造者的正当权益能够得到保护,从而调动了人们从事创造活动的积极性;二是公开功能,也就是知识创造者在申请知识产权保护的同时,要向社会公开自己创造的内容。还有知识产权制度具有保护投资的作用和有利于促进国际间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
3.大学经济法保护知识产权论文800字 在线等
摘要:随着知识经济的发展,技术成为企业的核心竞争力,知识产品的使用许可协议因其独占的特征而可能成为损害竞争的威胁。
因此,司法实践中出现了针对技术所有者的反垄断诉讼。本文从反垄断法和知识产权法的利益冲突入手,分析了两者的立法宗旨及其共同协调发展的平衡原则。
关键字:反垄断法,知识产权法,利益冲突,平衡原则 一、微软公司案件 1 、关于Windows 系统的反垄断诉讼 美国微软公司研发的Windows 操作系统在全球市场占90%以上的份额。1998年5 月18日,美国联邦政府司法部与20个州的总检察官对微软提出反垄断诉讼,控告微软滥用其市场支配地位,妨碍其他软件商与其进行正当竞争。
2000年4 月3 日,哥伦比亚特区地方法院做出判决。认定微软通过捆绑销售,将IE浏览器强加给用户,在Windows 操作系统中安装了源代码,排斥了竞争对手。
[1] 2 、第一屏条款的争论 “第一屏条款”(the first screen provision)是微软公司同电脑设备生产商(Original Equipment Manufacturers)在许可合同中规定:要求已经安装Windows 操作系统的用户最初启动计算机时,屏幕上必须显示关于Windows 统一特征的(如图标、图标的设计风格和尺寸等)画面。原告称微软通过“第一屏条款”滥用了其对Windows 操作系统软件的独占权利而损害了设备生产商、消费者、其它软件生产者的利益。
[2] 在这两个不同的案件中,作为原告的生产者和消费者,都认为微软公司滥用了Windows 系统在计算机操作系统市场的优势地位,损害了其他竞争对手和整个市场的长远利益。而微软公司则坚持自己的权利受知识产权的合法保护。
这反映了反垄断法和知识产权独占性这两种法律价值的冲突,是否有一个更好的平衡方法呢,也就是说,在反垄断的视野中,如何能够体现知识产权的价值保护? 二、反垄断法和知识产权的利益冲突 1 、知识产权的立法宗旨- 给权利人以充分保护 知识产权的特点可以概括为无形性、专有性、地域性、实践性、可复制性五个方面。以本文关注的角度来看,对市场竞争最有影响的就是其专有性。
“专有性揭示的是知识产权作为一种绝对权和支配权所具有的垄断性或排他性。”[3] 就微软案件来说,因为知识产权的专有性,版权的所有者微软公司就拥有了对Windows 操作系统使用的独占性的权利,这是从权利的来源说。
在权利的行使方面,由于知识产权以推动社会进步的技术成果为保护对象,因此,大部分的权利人会通过使用许可协议来使其成果社会化。[4] 在这种技术利益最大化要求的驱使下,法律赋予权利所有者以特权,即通过合法交易成为独占者。
这种“独占性权利” 的行使所获得的价格和合同与在充满竞争的市场条件下的获得是不同的。知识产品一旦被知识产权制度所保护,就意味着排除他人同样的行为。
因此,知识产权最终与“非通过竞争而获取的独占”地位联系起来。[5] 所以,知识产权的独占性可能会被权利人滥用,进而破坏技术的传播和创新。
例如,利用知识产权形成经济联合,限制其他竞争者的进入;获取技术市场上的优势地位;或者在许可使用合同中不合理的对被许可人漫天要价,对到期合同之后的技术使用进行限制或者通过索取高价来变相延长合同的期限……这些行为无疑已经偏离了知识产权推动社会进步的本意,也正因为这样,处于相对方的其他竞争者只得借助反垄断法来维护自己的利益。 2 、反垄断法的立法宗旨- 保护市场竞争结构的稳定 在市场经济体制中,最为重要的机制就是竞争机制,一旦竞争机制被扭曲,市场就不能正常发挥作用,市场秩序和市场结构就会遭到破坏。
源于自由竞争的垄断就是扭曲竞争机制的重要力量。但是,市场机制本身并不具有维护公平竞争的功能,因此,需要建立保护竞争机制的法律制度体系。
制定反垄断法的目的就是为了维护和促进交易公平,以实现充分、有效的竞争。 对于建立有效竞争的市场结构来说,反垄断法反对垄断,反对限制竞争,反对滥用市场优势地位,维护竞争性的市场结构。
[6] 在法律层面上,垄断是行为和状态的规定性。垄断首先是一种行为的规定性,反垄断法关注的是市场主体的行为,只要该行为的目的是限制竞争,都将受到法律制裁。
垄断也是一种状态的规定性,它关注市场的集中度,垄断状态实质上是市场已达到或超过法律所界定的企业集中度的下限。因此,即使没有明显的垄断行为,政府有关部门也可以采取法律行动,变垄断行为为竞争状态,垄断状态本身成为国家强制力的介入点。
[7] 无论是在发展中国家,还是发达国家,反垄断法的“社会本位”使它成为市场经济国家的“经济宪法”,承担起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重任。虽然大多数情况反垄断法和其相关政策是通过国家公权力实现,但反垄断法自身却是以自由竞争的最佳状态为实现目标。
因此,市场经济离不开反垄断法。 3 、反垄断法和知识产权法的利益冲突 反垄断法和知识产权法的利益冲突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问题:一、竞争政策关注短期效率分配或长期效率的程度。
如果关注短期利益,则会对知识产权权利人的行为较为宽容,而如果是注重长远发展则会较为严格的限制其权利的行使; 二、市场。
4.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制度
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本公司知识产权的保护,规范知识产权管理工作,鼓励员工发明创造的积极性,促进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知识产权,包括: (一)专利权和技术秘密。主要指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新材料、新设计、新配方、新品种等专利权和技术秘密; (二)商标权和商业秘密。
主要是指本公司的注册商标、商号等,以及所拥有的未公开的工程、设计、市场、经营、服务、财务、管理等信息; (三)著作权(含计算机软件)。主要指本公司的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计算机软件及文档资料、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地图、摄影、录像、艺术表演、教材、辞书、规范汇编等; (四)国家法律规定保护的其它知识产权。
第三条 本公司知识产权管理遵循统一管理、分工协作、规范有序的原则。 第四条 本公司设立知识产权管理部,负责知识产权的管理工作。
下设专利、商标、商业秘密等各专业管理岗位,在各自的业务范围内负责相关知识产权的管理和具体工作。其他各相关业务部门还应指定本部门知识产权管理工作的兼职人员。
第五条 知识产权管理部的主要职责: (一)制定知识产权各类管理规定,协调知识产权管理工作,划分各岗位的管理范围与职责,指导、监督、检查其他部门的知识产权管理工作; (二)审核业务部门的申请,组织和建立知识产权档案管理; (三)代表本公司负责知识产权的申请等对外工作; (四)代表本公司负责知识产权纠纷处理、诉讼等对外工作; (五)参与签订或审核涉及本专业知识产权内容的各类合同、协议,建立知识产权合同档案; (六)组织宣传和学习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知识并交流经验。 第六条 本公司员工完成公司工作任务、利用公司名义、利用公司物质条件产生的智力劳动成果,属于职务智力劳动成果,其持有权属本公司。
(一)完成本公司工作产生的智力劳动成果是指: 1.执行本公司工作任务所完成的智力劳动成果: 2.履行本岗位职责所完成的智力劳动成果; 3.完成的智力劳动成果属于所在公司的业务范围; 4.离休、退休、停薪留职、辞职或调离的员工在离开原公司二年内完成的与其在原工作岗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分配任务有关的智力劳动成果。 (二)利用本公司的名义完成的智力劳动成果是指: 1.利用本公司的名誉、名称或社会地位进行的各种行为; 2.利用本公司的人力及未公开的技术情报资料完成的智力劳动成果; 3.工作时间内完成的智力劳动成果。
第七条 一切职务智力劳动成果的持有(所有)权归本公司,任何其他公司及个人未经允许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让、销售、使用或侵吞本公司持有(所有)的职务智力劳动成果。 第八条 职务智力劳动成果的完成人享有在有关成果文件上署名和取得相应荣誉、奖励及获得报酬的权利。
第九条 本公司的注册商标、商号等管理工作由专业管理部门依据国家和本公司的规定执行。 第十条 技术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须及时向研究项目下达的主管部门报告,按本公司的规定提交全部科技档案文件,并提出申请专利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对可申请专利的项目及时办理申请事项,不宜申请专利的技术秘密,应采取相应保密措施。
应申请专利而未申请造成本公司经济损失者,要追究直接责任者和公司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包括在研究过程中已具备申请专利条件者。 第十一条 专利是知识产权中的重要内容,在专利管理中涉及的具体问题,根据国家和本公司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完成科技项目合同约定或计划任务书的规定任务后,研究人员须将全部实验报告、实验记录、图纸、声像、手稿等原始技术资料收集整理交本公司知识产权档案管理部门归档并填写鉴定申请书,要按照国家和本公司的有关规定及时组织鉴定。 第十三条 严格执行科技档案的相关制度规定,包括档案密级制定、借阅程序等,对涉及本公司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的科技档案应采取限制阅读措施。
第十四条 对本公司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应严格执行国家和本公司的有关规定,签定保密协议。 第十五条 在与其他公司进行委托研究、委托开发或合作研究、合作开发时,必须订立书面合同,合同中必须有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条款。
第十六条 订立技术合同(包括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合同)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和本公司关于技术合同管理的相关规定,明确约定科技成果有关权益的分配等。任何个人未经同意,不得以公司的名义对外签定技术合同。
第十七条 对于在知识产权形成、保护、管理及科技成果转化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或有效制止侵权、维护公司知识产权合法权益成绩显著的人员,将依据国家和本公司的具体规定,给予包括发放奖酬金、提职、提级、职称评定等物质和精神方面的奖励。 第十八条 属于本公司的技术成果在实施或转让后的收益,按国家和本公司的有关规定进行分配。
该项职务科技成果的发明人、设计人可按规定提取酬金。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剽窃、窃取、篡改、非法占有或者以其他方式侵犯本公司知识产权的,或造成公司知识产权被侵犯的,由知识产权管理部依据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