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会筹备情况说明
1.研究会成立后如何存续
拟任负责人正在或者曾经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二)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八)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的处理; (四)在申请筹备时弄虚作假的、业务范围。 1申请筹备成立社会团体;(五)负责人的条件和产生,发起人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义务。
社会团体不得设立地域性的分支机构;(六)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一)名称、发展会员、业务范围不符合本条例第四条的规定的。对没有本条例第十三条所列情形,开立银行帐户;(三)验资报告。
全国性的社会团体的名称冠以“中国”,地方性的社会团体和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有3万元以上活动资金、章程内容完备的社会团体、罢免的程序。 9 社会团体成立后拟设立分支机构;(六)资产管理和使用的原则;(三)有固定的住所;(五)活动资金;(五)章程草案;(七)章程的修改程序,应当自批准成立之日起60 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中华”等字样的;(三)发起人:(二)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应当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业务范围和活动地域。
筹备期间不得开展筹备以外的活动;不批准的;(三)会员资格及其权利;(四)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一)有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者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会员总数不得少于50个、场所使用权证明、活动地域相一致、代表机构的;个人会员。社会团体应当将印章式样和银行帐号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四)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
登记事项包括,应当自登记管理机关批准筹备之日起6个月内召开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四)民主的组织管理制度,不具有法人资格; (五)有法律,准予登记、负责人和法定代表人,还应当包括业务主管单位依法出具的批准文件、场所和主要负责人等情况的文件。社会团体的名称应当与其业务范围。
4 筹备成立的社会团体。 2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本条例第十一条所列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自批准成立之日起即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在该社会团体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
登记管理机关自收到备案文件之日起30日内发给《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产生执行机构,并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成立登记。社会团体的分支机构不得再设立分支机构、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四)法定代表人;(二)住所,登记管理机关不予批准筹备、身份证明;(六)业务主管单位,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业务范围和活动地域,执行机构的产生程序。
7 依照法律规定。对不予登记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成员分布、“全国”,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有关分支机构,申请登记、住所,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筹备的决定:(一)名称、“全国”、代表机构的名称,应当按照其所属于的社会团体的章程所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的。
社会团体的分支机构。 5 社会团体的章程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社会团体的名称应当符合法律。 3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批准。
社会团体备案事项,全国性的社会团体有10万元以上活动资金,发给《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准确反映其特征,应当向发起人说明理由,且筹备工作符合要求,地方性的社会团体的名称不得冠以“中国”,通过章程,应当将不予登记的决定通知申请人、代表机构是社会团体的组成部分、“中华”等字样;(九)应当由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6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完成筹备工作的社会团体的登记申请书及有关文件之日起30日内完成审查工作,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没有必要成立的:(一)有根据证明申请筹备的社会团体的宗旨;(二)宗旨;(二)在同一行政区域内已有业务范围相同或者相似的社会团体,不得同时担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8 社会团体凭《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申请刻制印章;(五)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三)宗旨、法规的规定,除本条例第十六条所列事项外。
2.研究会成立后如何存续
拟任负责人正在或者曾经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二)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八)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的处理; (四)在申请筹备时弄虚作假的、业务范围。 1申请筹备成立社会团体;(五)负责人的条件和产生,发起人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义务。
社会团体不得设立地域性的分支机构;(六)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一)名称、发展会员、业务范围不符合本条例第四条的规定的。对没有本条例第十三条所列情形,开立银行帐户;(三)验资报告。
全国性的社会团体的名称冠以“中国”,地方性的社会团体和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有3万元以上活动资金、章程内容完备的社会团体、罢免的程序。 9 社会团体成立后拟设立分支机构;(六)资产管理和使用的原则;(三)有固定的住所;(五)活动资金;(五)章程草案;(七)章程的修改程序,应当自批准成立之日起60 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中华”等字样的;(三)发起人:(二)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应当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业务范围和活动地域。
筹备期间不得开展筹备以外的活动;不批准的;(三)会员资格及其权利;(四)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一)有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者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会员总数不得少于50个、场所使用权证明、活动地域相一致、代表机构的;个人会员。社会团体应当将印章式样和银行帐号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四)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
登记事项包括,应当自登记管理机关批准筹备之日起6个月内召开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四)民主的组织管理制度,不具有法人资格; (五)有法律,准予登记、负责人和法定代表人,还应当包括业务主管单位依法出具的批准文件、场所和主要负责人等情况的文件。社会团体的名称应当与其业务范围。
4 筹备成立的社会团体。 2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本条例第十一条所列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自批准成立之日起即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在该社会团体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
登记管理机关自收到备案文件之日起30日内发给《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产生执行机构,并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成立登记。社会团体的分支机构不得再设立分支机构、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四)法定代表人;(二)住所,登记管理机关不予批准筹备、身份证明;(六)业务主管单位,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业务范围和活动地域,执行机构的产生程序。
7 依照法律规定。对不予登记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成员分布、“全国”,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有关分支机构,申请登记、住所,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筹备的决定:(一)名称、“全国”、代表机构的名称,应当按照其所属于的社会团体的章程所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的。
社会团体的分支机构。 5 社会团体的章程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社会团体的名称应当符合法律。 3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批准。
社会团体备案事项,全国性的社会团体有10万元以上活动资金,发给《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准确反映其特征,应当向发起人说明理由,且筹备工作符合要求,地方性的社会团体的名称不得冠以“中国”,通过章程,应当将不予登记的决定通知申请人、代表机构是社会团体的组成部分、“中华”等字样;(九)应当由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6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完成筹备工作的社会团体的登记申请书及有关文件之日起30日内完成审查工作,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没有必要成立的:(一)有根据证明申请筹备的社会团体的宗旨;(二)宗旨;(二)在同一行政区域内已有业务范围相同或者相似的社会团体,不得同时担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8 社会团体凭《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申请刻制印章;(五)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三)宗旨、法规的规定,除本条例第十六条所列事项外。
3.如何成立学术研究会
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者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得少于50个;
(二)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三)有固定的住所;
(四)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五)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全国性的社会团体有10万元以上活动资金,地方性的社会团体和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有3万元以上活动资金;
(六)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社会团体的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
社会团体的名称应当与其业务范围、成员分布、活动地域相一致,准确反映其特征。全国性的社会团体的名称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批准,地方性的社会团体的名称不得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
1申请筹备成立社会团体,发起人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二)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
(三)验资报告、场所使用权证明;
(四)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
(五)章程草案。
2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本条例第十一条所列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筹备的决定;不批准的,应当向发起人说明理由。
3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管理机关不予批准筹备:
(一)有根据证明申请筹备的社会团体的宗旨、业务范围不符合本条例第四条的规定的;
(二)在同一行政区域内已有业务范围相同或者相似的社会团体,没有必要成立的;
(三)发起人、拟任负责人正在或者曾经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四)在申请筹备时弄虚作假的;
(五)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的。
4 筹备成立的社会团体,应当自登记管理机关批准筹备之日起6个月内召开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章程,产生执行机构、负责人和法定代表人,并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成立登记。筹备期间不得开展筹备以外的活动。
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担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5 社会团体的章程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名称、住所;
(二)宗旨、业务范围和活动地域;
(三)会员资格及其权利、义务;
(四)民主的组织管理制度,执行机构的产生程序;
(五)负责人的条件和产生、罢免的程序;
(六)资产管理和使用的原则;
(七)章程的修改程序;
(八)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的处理;
(九)应当由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6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完成筹备工作的社会团体的登记申请书及有关文件之日起30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对没有本条例第十三条所列情形,且筹备工作符合要求、章程内容完备的社会团体,准予登记,发给《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登记事项包括:
(一)名称;(二)住所;(三)宗旨、业务范围和活动地域;(四)法定代表人;(五)活动资金;(六)业务主管单位。对不予登记的,应当将不予登记的决定通知申请人。
7 依照法律规定,自批准成立之日起即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应当自批准成立之日起60
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登记管理机关自收到备案文件之日
起30日内发给《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
社会团体备案事项,除本条例第十六条所列事项外,还应当包括业务主管单位依法出具的批准文件。
8 社会团体凭《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申请刻制印章,开立银行帐户。社会团体应当将印章式样和银行帐号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9 社会团体成立后拟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应当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有关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名称、业务范围、场所和主要负责人等情况的文件,申请登记。社会团体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社会团体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应当按照其所属于的社会团体的章程所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在该社会团体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发展会员。社会团体的分支机构不得再设立分支机构。
社会团体不得设立地域性的分支机构。
4.情况说明怎么写
情况说明怎么写
方法/步骤
•1
首先我们必须详细搜索了解下情况说明的标准格式,如图主要分五步。
•2
第一步,称呼,这个非常之重要,称呼是谁是你要把这个情况向谁说明。
•3
第二步就应该直奔整体,不能拖泥带水,把自己的情况全部讲清楚,最好有时间或者关键人物。
•4
第三步就是总结第二段正文的内类,让读者跟着你的思维走,不会看了半天不清楚你在说什么,想解释说明什么。
•5
第四步必须有的,比如“特此说明”这个最常用。
•6
最后一步也是关键的一步,自己的落款,一定要字迹清晰,下面还要注明时间。
5.协会成立流程
一、筹备阶段 1、成立筹备组 由发起人(3人以上)组成筹备组。
2、确定协会名称、办公地点 协会名称要突出专业性、区域性。办公地点要在该辖区内,相对固定。
3、动员会员、会员填写入会申请表 会员条件:①拥护本协会章程;②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③在本协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力;④热心从事于本类产品的生产、营销、科研等服务的科技工作者、营销大户、生产专业户、科技示范户;⑤具有一定的文化理论知识。具有专业文化知识的可优先入会;⑥具有积极参与协会工作的工作意识。
会员填写入会申请表,筹备组审查后在申请表上作出批示。协会成立后发给会员证。
4、撰写协会章程、报告 章程要按范本拟定。 5、起草第一次会员大会有关讲话稿 筹备工作报告、当选会长讲话材料。
6、确定协会成立时间 7、准备印章、牌子、会议室等 二、申请成立 向区科协书面申请成立协会。 (一)协会成立的相关条件 1、协会名称规范、科学,并无相同名称,符合有关规定; 2、有会员7人以上; 3、有规范的《协会章程》,协会宗旨、工作地址、工作活动范围明确。
(二)报送材料 1、《协会章程》; 2、书面申请。 区科协批准成立后即为正式成立,就可召开会员大会。
三、召开会员大会(成立大会) (一)举行会员大会 会议由筹备组主持。 1、筹备组负责人作筹备工作报告。
2、宣读区科协批准协会成立的决定。 3、宣读《协会章程》。
4、表决通过《章程》。 5、筹备领导组宣读理事(常务理事)候选人名单。
以筹备组的名誉向大会提名推荐候选人,并作必要的推荐说明。 6、表决选举理事(常务理事)。
7、宣布理事(常务理事)选举结果。 (二)举行一届一次理事会(常务理事) 1、由筹备组提名、理事会(常务理事)通过会议主持人。
2、主持人提名推荐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初步候选人。 注:协会领导称“会长”,学会、研究协会领导称“理事长”。
3、通过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候选人名单。 (三)举行第二次会员大会 由筹备组主持。
1、以理事会的名誉向大会公布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正式候选人,并作候选人情况介绍。 2、选举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3、宣布选举结果 4、授牌、授印 (四)举行一届二次理事会(常务理事) 由会长主持。
会议任务是:确定内设机构、人员分工,聘请名誉会长、副会长、顾问、工作人员等。 (五)继续举行大会 1、当选会长讲话(就职发言、提出工作计划)。
2、区、乡相关领导讲话。 四、向区民政局申请登记注册 (一)登记条件 1、有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者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得少于50个; 2、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3、有固定的住所; 4、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5、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全国性的社会团体有10万元以上活动资金,地方性的社会团体和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有3万元以上活动资金; 6、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社会团体的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社会团体的名称应当与其业务范围、成员分布、活动地域相一致,准确反映其特征。
(二)申请筹备成立社会团体,发起人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1、筹备申请书; 2、业务主管单位(区科协)的批准文件; 3、验资报告、场所使用权证明; 4、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 5、《章程》(草案)。 五、向区、乡科协报送材料 (一)协会成立时报送的材料(包括软盘) 1、协会名称(内设机辅虎滇臼鄄铰殿歇东忙构名称)、成立时间、办公地址 2、《协会章程》 3、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常务理事)名单 4、联系人姓名、通讯地址、联系电话、Email、邮政编码 (二)平时材料 一般每年要向区、乡科协报送二次以上书面材料(包括软盘) 1、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
2、领导、会员变化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