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方出具的承诺书
1.保证人单方出具保证书对债务人有什么效力
保证人单方出具保证书的对债务人的效力 保证合同出现的意义,本为了保障债权的实现,一般来说保证人与债务人的关系非常密切,更多的是直接应债务人的请求,为其债务提供保证。
然而,正如前述债权人和保证人与债务人的三方利益,法律关系和利益关系的错综复杂,有债权人为了实现自己的目的,要求己方或在人员己方挑选的人员为债务人的债务提供担保,于是就出现了债务人不知情的保证人,即我们所说的保证人单方出具保证书的现象。 笔者通过实务中的案例说明这种现象的存在。
甲地的a与乙地的b签订了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发生纠纷由b所在的乙地法院管辖。纠纷发生之后,a为了取的管辖的主动权,要求其员工c以个人名义为b的债务提供保证,并签订了保证合同。
然后,a以c为被告在甲地起诉,同时追加被告b。 于是甲地的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并判决b承担连带责任。
于是a的目的达到了。此案例的债权人只是为了获得管辖的主动权,但是,由于保证的范围中为全部债务提供保证包含实现债权的费用,不排除债权人用上述技巧转嫁直接起诉债务人的律师费用等。
既然上述现象在实务中存在,笔者觉得有必要对此现象进行分析。 笔者认为保证人单方出具保证书的对债务人是没有约束力的。
因为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理,合同关系只能发生在特定的合同当事人之间,只有合同当事人一方能够成为另一方基于合同提出请求或提起诉讼的对象;与合同当事人没有发生合同上权利义务关系的第三人不能成为合同当事人提出请求或提起诉讼的对象。
2.单方承诺书的法律效力如何认定
承诺书实际上是合同的一种,当然具有法律效力,但是,有效的承诺书必须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 1,是当事人真实意愿的反映。
承诺书的内容应当是当事人内心真实意思的表达,不能被强迫或威胁或利诱、欺骗等。 2,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承诺书的内容必须合乎法律的规定,不能违反法律或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否则可能导致承诺书无效。
3,没有侵犯他人利益。承诺人只能基于自己有权处分的物进行处分,而不能因此侵犯到了他人的合法利益。
总而言之,承诺书有无法律效力主要依据承诺书是否具备以上三个条件。当然,在实践中,只有是当事人真实意愿的表达,且没有违反法律相关规定和没有侵犯他人利益的承诺书才算有效,才会受到法律的保护。
3.单方承诺的特征有哪些
单方允诺作为债的发生根据之一,具有如下特征: 1、单方允诺是表意人单方的意思表示 单方允诺是表意人一方的意思表示,不需要相对方对其意思表示进行承诺,因而区别于合同关系。
合同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仅有一方的意思表示合同不可能成立。 2、单方允诺的内容是表意人为自己单方设定某种义务,使相对人取得某种权利 法律允许民事主体根据需要,为自己设定单方义务并自愿承担由此发生的债务。
单方允诺不需要相对人付出对价,相对人对于表意人也不负实施某种特定行为的义务。合同中的等价有偿原则在单方允诺中并不体现。
3、单方允诺一般是向社会上不特定的人发出 表意人作出的意思表示是向社会上不特定的任何人发出的,凡是符合单方允诺中所列的条件的人,都可以成为相对人,取得表意人所允诺的权利。如公交公司作出了“六·一”儿童节儿童免费乘车的允诺,则儿童均有免费乘坐的权利。
4、单方允诺之债在相对人符合条件时才发生 单方允诺虽为表意人单方的意思表示,单方允诺之债并不是在表意人作出表意时即成立,由于表意人往往在意思表示中提出相对人取得权利的条件,因而在表意人作出意思表示时,相对人是不确定的。由于债的关系的主体都应是特定的,因而在相对人不确定时单方允诺之债并不成立。
单方允诺之债为附条件的债务,当具备条件的相对人出现时,单方允诺之债对双方当事人生效。 单方允诺的核心在于,民事主体单方为自己设定义务,使对方获得权利。
根据民法的意思自治原则,民事主体在不违反社会公序良俗的前提下,可以任意处分自己的财产或权利,其处分只要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就应当受到法律的承认和保护。 民事主体完全可以根据自己物质上或精神上的需要,为自己单方面设定义务,放弃对于他方当事人给付对价的请求。
民事主体一旦作出允诺的意思表示,即应恪守信用,自觉受其约束,不允许随意撤回允诺,如果因撤回允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负损害赔偿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