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个体户承诺书
1.个体工商户申请书模板
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申请书 个体工商户名称: 经 营 者 姓 名: 敬 告 1、申请人在填表前,应认真阅读《一次性告知单》和本表注解事项。
如有疑问,请登录网站查询相关内容。 2、申请人应了解相关的法律、法规,并确知其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
3、申请人应如实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4、提交的申请文件、证件应当是原件,确有特殊情况只能提交复印件的,应当在复印件上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经营者签字。
5、提交的申请文件、证件应当使用A4纸。 6、填写申请书应字迹工整,不得涂改,应使用蓝黑或黑色墨水。
(2008年第一版) 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申请表 名 称 北京。
商贸中心 经营场所 北京市 朝阳 区(县)霄云路 □中关村科技园区 □北京商务中心区 □奥林匹克中心区□金融街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 □顺义临空经济区 经营者姓名张三 资金数额3万元 经营范围 销售日用品 组成形式 个人经营( √) 家庭经营( ) 从业人数 合计(包含经营者): 5人 人 其中:本市下岗人员 0 名, 外地来京人员 3 名 经营者签字:张三 (主持经营者签字) 年 月 日 注:1、填写经营场所时要具体表述所在位置,明确到门牌号或房间号。
如无门牌号或房间号的,要明确参照物。请根据实际地址参照《北京市六大重点产业功能区四至范围参考目录》选择填写所列区域。
2、家庭经营的,“经营者姓名”栏填写主持经营者姓名。 经营者基本情况表 身份证件复印件粘贴处 外地来京人员暂住证复印件粘贴处 固定电话 123456邮政编码10000传真电话 电子邮件地址 注:1、家庭经营的,本表用于填写主持经营者情况,请复印本表填写其他经营者的情况。
2、请据实填写联系方式,其中“固定电话”、“邮政编码”为必填项。 经营场所证明 名 称/北京。
商贸中心 经营场所 北京市 朝阳 区(县)霄云路 经营者姓名张三 产权人证明 同意将位于上述地址 20 m2(建筑面积)的房屋提供给该个体工商户使用。 产权单位盖章 (产权为个人的,由本人签字) 年 月 日 需 要 证 明 情 况 证明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填表说明见下页 注:1、未申请名称的个体工商户,“名称/经营者姓名”栏填写经营者姓名。
2、“经营场所”栏应填写详细地址,如“北京市**区**路(街)**号**房间”。 3、产权人应在“产权人证明”栏内签字、盖章。
产权人为单位的加盖单位公章,产权人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同时提交由产权单位盖章或产权人签字的《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 4、对使用下列未取得房屋主管部门颁发的合法有效产权证明房屋从事经营活动的,除填写本表外,还应提交经区县政府批准或授权的乡、镇政府、其他部门或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出具的《临时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以及由生产经营场所的使用人与场所提供人签署的不索取拆迁补偿费用的承诺书。
(1)属于使用城镇地区未取得规划、建设等政府部门批准建设的建筑物; (2)已被区县政府或有关部门列入拆迁范围但并未实施拆迁的建筑物; (3)农村地区的建筑物; (4)房屋所有权证明文件上用途一栏空项或商住用途位置无法识别且规划未明确用途的建筑物; (5)临时建设的商亭、摊点(不含邮政报刊亭、社区便民菜站)。 5、除上述情形外,使用下列房屋作e799bee5baa6e79fa5e98193e58685e5aeb931333361306431为经营场所的,应当提交相应的证明。
(1)自建房作为经营场所但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可提交建设单位出具的施工许可证、建设许可证复印件作为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2)原属区县房屋管理局直管公房作为经营场所,但因房屋管理局机构调整无法再由其出具权属证明的,可由区县政府明确的部门出具产权证明。
(3)使用国有企业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房产作为经营场所,可由主管该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其上级单位出具产权证明。 (4)使用科技园区(开发区)内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房产作为经营场所,由所在区县政府或其授权的部门出具房屋权属证明文件。
(5)房屋提供者系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的具有出租房屋经营项目的,即经营范围含有“出租商业用房”、“出租办公用房”、“出租商业设施”等项目的,由该企业提交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及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作为住所使用证明。 (6)使用宾馆、饭店(酒店)作为经营场所的,提交加盖公章的宾馆、饭店(酒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作为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7)使用人防工程作为经营场所的,提交人防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使用人防工程申报表》以及消防部门同意使用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8)使用中央各直属机构的房屋作为经营场所的,由中央各直属机构的房屋管理部门出具房屋使用证明。
(9)使用国务院各部委的房屋作为经营场所的,由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的房屋管理部门出具房屋使用证明。 (10)使用中央所属企业的房屋作为经营场所的,由该企业的房屋管理部门出具房屋使用证明。
(11)使用铁路系统的房屋作为经营场所的,由北京铁路局的房屋管理部门出具房屋权属证明。 (12)使用军队房产。
2.求一个申请个体经营的申请书
**********申请书
______*****局:
本人 ,现居住 拟申*****品(零售、出租)经营许可,经营地址位于 ,经营面积 平方米(*******品的经营货架占地面积)。该经营单位的名称已通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预先核准为 ,注册资金 ,总投资 。望贵局给予受理审批。
申请人签名:
申请时间:
联系电话:
附件:1、本人有效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各一份;
2、经营场所的使用权原件、复印件各一份;
3、租赁合同原件、复印件各一份;
4、经营地址的地理位置图,经营场所的内部平面图各一份;
5、《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原件、复印件各一份;
6、其他从业人员的身份证明及相关资料各一份;
7、签定告知承诺书;
8、填写《******经营审批登记表》。
上述附件的资料经审查后,原件已退还本人
3.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申请书怎么填
模板如图,请参考:
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申请书
名 称 XXXXXXXX
经营者
姓 名 XⅩⅩ 性 别 X 照片粘贴处
身份证号码 XXXⅩⅩⅩⅩⅩⅩⅩⅩⅩ
住 所 XXXXXXXXXXXXXX
邮政编码 XXⅩⅩⅩ 联系电话 ⅩⅩⅩⅩⅩ
电子邮箱 ⅩⅩⅩⅩⅩ@ⅩⅩ 政治面貌 XXXXXX
民 族 X 文化程度 XXXX
职业状况 XXXXX
组成形式 个人经营 √ 家庭经营 □
参加经营的家庭成员姓名及身份证号码
XXXXXXX XXXXX
XXXXXXX XXXXX
经营范围 XXXXX
经营场所 XXXXX
资金数额 XXXX
本人依照《个体工商户条例》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提交文件材料真实有效。谨对真实性承担责任。
经营者签名: 张ⅩⅩ
ⅩⅩⅩⅩ年ⅩⅩ月ⅩⅩ日
委托代理人证明
委 托 人 姓 名 : 张ⅩⅩ
委托代理人姓名 : 李ⅩⅩ
委托代理权限:
1、同意 √ 不同意 □ 核对登记材料中的复印件并签署核对意见;
2、同意 √ 不同意 □ 修改有关表格的填写错误;
3、同意 √ 不同意 □ 领取各类通知书;
4、同意 √ 不同意 □ 领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委托有效期限:自 xxxx 年xx 月 xx 日至 xxxx 年 xx 月xx 日
委托代理人住所 XXXXXXX 邮政编码XXXXXX
联系电话 ⅩⅩⅩⅩⅩⅩ
(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粘贴处)
委托人签名:张ⅩⅩ 委托代理人签名:李ⅩⅩ
ⅩⅩⅩⅩ年ⅩⅩ月ⅩⅩ日
须知:
1. 委托代理人的委托事项主要包括:办理名称预先核准、开业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
2. 委托人应当指定委托代理人更正有关材料的权限,在选择“同意”或“不同意”后的 □ 中
打√。
4.个体户的申请程序
给你个最详细的。
如何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注册 致申请人: 欢迎您到北京创业诚信登记注册代理事务所办理登记注册,我们遵行“以申请人为本”的服务理念,承诺尽可能为您提供方便和帮助。为使您对办照过程、办照知识有一个基本了解,我们制作了《一次性告知单》,敬请留意。
提请注意:本告知单所载内容属一般介绍性质,如有疑问,请查阅相关法律法规,也可以拨打北京创业诚信登记注册代理事务所咨询热线“51653200”、登录“ )、阅读一次性告知单或 直接到工商局登记注册咨询窗口咨询。
登记管辖 个体工商户的登记管辖权限由各区县分局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可以由分局直接登记,也可以由所在地工商所登记。区县分局负责登记个体工商户的,所在地工商所可负责登记初审。
收费标准 1.设立登记注册费20元; 2.变更登记注册费10元; 3.补发执照正本工本费10元,副本工本费3元; 4.执照副本每份收取工本费3元; 5.换照登记注册费20元。 6.个体工商户备案登记,不收取登记费,但涉及打印新营业执照的,收取执照副本工本费,每份3元。
特别提请注意: 下岗人员办理个体工商户,提交《再就业优惠证》复印件或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出具的证明,可免交登记费。 注册成立个体工商户程序 设立个体工商户,一般要经过以下步骤: 第一步:个体座商或需要名称的个体摊商,应先办理名称预先登记。
1.咨询后领取并填写《名称(变更)预先核准申请书》,同时准备相关材料; 2.递交《名称(变更)预先核准申请书》,领取《名称登记受理通知书》等待名称核准结果 ; 3.领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同时领取 《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申请书》;经营范围涉及前置审批的,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第二步:递交申请材料,材料齐全后领取《受理通知书》; 第三步:按《受理通知书》确定的日期交纳登记费并领取执照。 办理名称预先核准登记,请参看《一次性告知单①--如何办理名称预先登记》 申请个体工商户登记注册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一)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1.《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申请书》(含《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申请表》、《经营者基本情况表》、《经营场所证明》表等表格); 2.《名称(变更)预先核准申请书》、《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及其他名称预先登记材料(未取字号名称的个体摊商不提交); 3.经营范围涉及前置审批项目的,应当提交有关审批部门的批准文件;涉及后置审批项目的,应提交《承诺书》; (二)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1.《个体工商户变更(备案)登记、换(补)营业执照申请书》(含《个体工商户变更申请表 》、《经营者基本情况表》、《经营场所证明》表等表格,请根据不同变更事项,填妥相应内容); 2.《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正、副本; 3.变更下列事项的,还需要提交以下文件、证件: 变更名称: 《名称(变更)预先核准申请书》、《企业名称变更预先核准通知书》及其他名称变更预先登记材料。
变更经营范围: 新增经营范围涉及前置审批的,应提交有关审批部门的批准文件;涉及后置审批项目的,应提交《承诺书》。注:个体工商户不能跨区县变更经营场所。
(三)个体工商户换(补)照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1.《个体工商户变更(备案)登记、换(补)营业执照申请书》; 2.《营业执照》正、副本; 3.丢失营业执照申请补发的,应提交省级以上公开发行的报纸登载执照挂失声明作废的报样。 (四)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应提交以下文件、证件: 1.《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申请书》; 2.经营者签署的债权债务清理完毕、税款已结清的说明; 3.《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正、副本。
(五)个体工商户备案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申请删除经营范围中后置标注内容的: 1.《个体工商户变更(备案)登记、换(补)营业执照申请书》; 2.有关专项审批部门的批准文件或证书复印件; 3.《营业执照》正、副本。 特别提请注意: 1.个体工商户一般应由经营者本人办理有关手续; 2.本人不能办理的,可以委托有资格的登记注册代理机构办理,应提交加盖本该代理机构公章的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指派函》、《委托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