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公共卫生经费发放情况说明
1.基本公共卫生资金怎么发放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专项用于为城乡居民购买健康档案、健康教育、预防接种、传染病防治、儿童保健、孕产妇保健、老年人保健、慢性病管理和重性精神病管理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资金实行预拨制和考核结算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资金,根据年度预算总额,采取按月预拨或按一定比例预拨。
年终或项目实施周期结束后,财政部门根据卫生、财政部门对项目实施情况的考核结果,结算财政补助资金,并于次年1月底之前拨付项目实施单位。市、县(区)政府对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技术指导等工作可适当安排经费予以支持。
各项目实施单位根据项目进展和资金使用情况,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资金采取报账制管理。具体报账办法,由各市、县(区)财政部门会同卫生部门制定。
各项目实施单位应建立健全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统计制度,记录、汇总服务日期、对象、数量、质量、提供人等详细资料,经单位负责人签字认定后,每月上报市、县(区)卫生、财政部门审定后归档备查。 资金应实行专账管理、专款专用。
其中:用于村卫生室和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站的项目资金,原则上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资金总额30%左右。
2.公共卫生服务经费如何分配村委卫生室发多少
原则上将40%左右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交由村卫生室承担,考核后将相应的服务经费拨付给村卫生室。
村卫生室一般诊疗费标准为5元(新农合支付4.5元,个人支付0.5元)。 对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村卫生室,采取省、市、县三级财政定额专项补助。
鼓励有条件的县(市、区),提高具有执业(助理)医师资格、作出突出贡献和在边远地区执业的乡村医生补助水平。 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是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的重要内容,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重要工作。
是我国政府针对当前城乡居民存在的主要健康问题,以儿童、孕产妇、老年人、慢性疾病患者为重点人群,面向全体居民免费提供的最基本的公共卫生服务。 开展服务项目所需资金主要由政府承担,城乡居民可直接受益。
自2009年实施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以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在经费和内容方面都有显著提高和增长。 从2009年的公卫卫生服务经费人均补助15元,逐年上涨到2017年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经费标准为人均50元。
而今年国家卫生计生委又宣布在2017年的基础上,又加5元,那么2018年的公共卫生服务补助经费是人均55元。 从2009年首次公共卫生服务经费补助,到现在已有9年,伴随着医改的推进,也伴随着实际担负公卫人的砥砺前行。
国家的公卫政策在体现民生的大战略中,基层医生是冲锋在前的主要生力军。 扩展资料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主要由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负责具体实施。
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分别接受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业务管理,合理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其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也可以按照政府部门的部署来提供相应的服务。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所规定的服务内容由国家为城乡居民免费提供,所需经费由政府承担,居民接受服务项目内的服务不需要再缴纳费用。 2011年,各级政府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补助标准为人均25元,全国经费补助总额达到325亿元。
人均补助标准比2009年的15元提高了10元,主要用于扩大服务覆盖人群以及增加服务项目和内容。 今后,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经费补助及其项目内容还会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公共卫生服务需要和财政承受能力等适时进行调整。
地方政府可结合当地实际,在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基础上,增加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内容和经费补助标准。 2014年人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补助标准由30元提高至35元,2016年,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财政补助已经提高到45元/人;而2017年公卫补助提高后,或将不低于50元/人的标准。
参考资料:公共卫生服务费分配-中国政府网。
3.公共卫生补助经费怎样分配
不低于40%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由村卫生室承担,并相应落实不低于40%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专项用于为城乡居民购买健康档案、健康教育、预防接种、传染病防治、儿童保健、孕产妇保健、老年人保健、慢性病管理和重性精神病管理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资金实行预拨制和考核结算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资金,根据年度预算总额,采取按月预拨或按一定比例预拨。年终或项目实施周期结束后,财政部门根据卫生、财政部门对项目实施情况的考核结果,结算财政补助资金,并于次年1月底之前拨付项目实施单位。市、县(区)政府对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技术指导等工作可适当安排经费予以支持。
各项目实施单位根据项目进展和资金使用情况,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资金采取报账制管理。具体报账办法,由各市、县(区)财政部门会同卫生部门制定。
各项目实施单位应建立健全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统计制度,记录、汇总服务日期、对象、数量、质量、提供人等详细资料,经单位负责人签字认定后,每月上报市、县(区)卫生、财政部门审定后归档备查。
资金应实行专账管理、专款专用。其中:用于村卫生室和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站的项目资金,原则上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资金总额40%左右。
4.怎样使用公共卫生专项结余资金
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专项用于为城乡居民购买健康档案、健康教育、预防接种、传染病防治、儿童保健、孕产妇保健、老年人保健、慢性病管理和重性精神病管理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资金实行预拨制和考核结算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资金,根据年度预算总额,采取按月预拨或按一定比例预拨。
年终或项目实施周期结束后,财政部门根据卫生、财政部门对项目实施情况的考核结果,结算财政补助资金,并于次年1月底之前拨付项目实施单位。市、县(区)政府对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技术指导等工作可适当安排经费予以支持。
各项目实施单位根据项目进展和资金使用情况,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资金采取报账制管理。具体报账办法,由各市、县(区)财政部门会同卫生部门制定。
各项目实施单位应建立健全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统计制度,记录、汇总服务日期、对象、数量、质量、提供人等详细资料,经单位负责人签字认定后,每月上报市、县(区)卫生、财政部门审定后归档备查。资金应实行专账管理、专款专用。
其中:用于村卫生室和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站的项目资金,原则上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资金总额30%左右。
5.关于下发吉林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经费分配比例(试行)的通知
长春市卫生局关于下发长春市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经费分配比例(试行)的通知
(长卫基妇发〔2010〕9号)
各区卫生局,开发区社会事业发展局(卫生局),市社区办: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是贯彻医改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政府为保障公民基本健康权利,按照“基本、平等、普遍、均衡”的要求,根据居民的健康需要和政府的财政承受能力,而向全体居民或不同群体所提供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为贯彻吉林省《关于下发吉林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经费分配比例(试行)的通知》,加快推进我市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的进程,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市人口计生委制定下发《长春市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的实施意见》,市财政局按照2009年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按人均15-16元的补助标准(中央财政补助9元,省财政补助3元,市区两级财政各补助2元,县(市)级财政补助3元),已将中央财政补助、省财政补助和市财政补助经费下拨到各地,为了保障九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计划任务的顺利完成,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按照吉林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的要求,结合我市“健康长春行动计划”和九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相关的工作任务一并参照下列标准进行支付:
一、城乡居民健康档案管理服务项目,按每个县(市)区总人口人均总费用的22%比例予以拨付。
二、健康教育服务项目,按每个县(市)区总人口人均总费用的5%比例予以拨付。
三、预防接种服务项目,按每个县(市)区总人口人均总费用的17%比例予以拨付。
四、传染病报告和处理服务项目,按每个县(市)区总人口人均总费用的2%比例予以拨付。
五、0-36个月儿童健康管理服务项目,按每个县(市)区总人口人均总费用的10%比例予以拨付。
六、孕产妇健康管理服务项目,按每个县(市)区总人口人均总费用的8%比例予以拨付。
七、老年人健康管理项目,按每个县(市)区总人口人均总费用的8%比例予以拨付。
八、慢性病管理服务项目,其中高血压患者健康管理按每个县(市)区总人口人均总费用的21%比例予以拨付;Ⅱ型糖尿病患者健康管理服务按每个县(市)区总人口人均总费用的2%比例予以拨付。
九、重症精神疾病患者管理项目,按每个县(市)区总人口人均总费用的5%比例予以拨付。
各县(市)区拨付的标准,可随当地物价水平的变动进行适当调整,具体的测算方法、分配说明请详见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