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维权先进事迹范文
2010年3.15消费者权益日的典型事例
2010年3.15消费者权益日主题:消费与服务 一、“消费与服务”年主题的涵义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消费”是经济增长的恒久动力。
扩大内需,特别是增加居民消费需求是调整经济结构、提高经济发展质量和效益的重点,是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前提和保障,是改善民生、发展社会事业的重要内容。确定“消费与服务”年主题,就是强调消费维权工作要紧密围绕拉动消费、扩大内需,做好服务工作。
其中的“服务”,主要包含三方面涵义:一是服务广大消费者;二是服务经济发展;三是服务社会和谐。 二、“消费与服务”年主题的确定依据 确定“消费与服务”年主题的主要依据有: 一是关注民生,服务广大消费者的需要。
保障和改善民生是我们发展经济的最终目的。社会主义生产目的就是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
这种需要,从某种意义上讲,就是消费者的消费需要。消费需要不断满足的过程,也是经济社会不断发展、不断进步的过程。
服务广大消费者,首先要求我们采取各种措施,扩大消费,满足消费者的消费需求。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消费领域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消费品种极大丰富,消费领域日益扩大,消费结构不断升级,人们的生活水平显著提高,生活质量明显改善。
但是,与此同时,消费领域还存在着一些制约消费增长的因素,如:假冒伪劣行为和不平等格式合同依然大量存在,直接影响着居民的消费信心;有些行业产业政策和消费政策不衔接,抑制了居民的消费欲望;有关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标准还不健全,保护力度尚显不足;居民住房、教育、医疗等负担过重,影响了其他消费的支出等。这些问题的存在,不利于拉动内需,促进消费需求较快增长。
这就要求我们要从政策制订、法制健全、价格调控、结构调整、行业规范、监督管理、宣传引导、纠纷处理等各个方面为消费者着想,为消费者解忧,为消费者服务。服务广大消费者,还要求我们不仅要关注消费者的现实利益,更要关注消费者的长远利益。
要注意节能、环保,在生产和消费的同时减少对环境的污染和破坏,保证人类的永续发展。 二是落实科学发展观,服务经济发展的需要。
首先,做好消费维权工作,就是在为扩大内需,特别是扩大居民生活消费服务。扩大消费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内在要求。
消费导向是市场经济必须遵循的原则。市场经济越发达,消费的主导作用越明显。
就我国当前经济发展状况而言,消费的作用日益突出,已成为推动经济发展的强大动力。要扩大内需,就要扩大有效的消费需求,特别是增加居民的生活消费需求,而其核心则是保证消费者的消费信心,使其敢于消费、乐于消费。
就此而言,加强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就是在为拉动消费、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发展服务。 其次,做好消费维权工作,加大居民消费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有助于更好地应对国际金融危机。
为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党和国家推出了进一步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的多项措施。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特别指出,必须坚持扩大内需和稳定外需协调发展,要更加自觉、更加主动地坚持扩大内需特别是消费需求的方针。
要扩大居民消费需求,增强消费对经济增长的拉动作用。 其三,做好消费维权工作,保障居民消费增长,是调整经济结构、提高经济发展质量和效益的重点。
2008年我国人均GDP已经达到了3315美元。国内外普遍认为,人均GDP3000美元作为经济发展的一个节点,有可能带来消费的活跃。
超过3000美元之后,居民消费类型将发生较大变化,呈现出消费升级特征。就我国目前的情况看,提高生活质量和满足精神需求的消费品不断升温,家政、培训、餐饮、健身、电信、旅游、保险等服务性消费需求旺盛。
规范和发展第三产业——服务业,不仅可以满足人们的各种消费需求,还可以增进就业、提高中低收入者收入水平、缩小城乡差距、加快经济结构调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指出,要适应群众生活多样化、个性化的需要,引导消费结构升级。
这就要求我们更多地关注服务行业、服务领域,采取各种措施,扩大服务性消费,使之成为新的经济增长点。 三是强化消费维权理念,服务和谐社会建设的需要。
市场经济是消费者主权的经济。只有尊重和保护消费者,才能充分释放消费需求,拉动经济持续增长。
伴随消费水平的升级,当前的消费纠纷呈现出新的特点。一是消费纠纷数量大、种类多。
从全国的总体情况看,目前每年全国消协组织受理消费者的投诉仍然保持在70万件左右,涉及人民群众衣食住行各个方面。二是群体性投诉增多。
在食品、商品房、汽车、公共服务等与民生密切相关的领域,群体性纠纷案件较多,影响也较大。三是新型消费纠纷不断出现。
随着消费领域的不断拓宽,消费方式的日新月异,新的消费问题和消费纠纷不断涌现。如网络购物、电视购物、分时度假等。
消费纠纷涉及广大消费者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其妥善处理事关国家稳定、社会和谐。只有全社会共同努力,树立消费者权益至上的理念,切实加强对消费者的保护,打击和制止各种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才能营造和谐的消费环。
315消费维权小故事
高振省说,自己的维权故事始于12岁。
那年,高振省的父亲单位发了三张电影票,分别为10月1日、2日和3日的。10月1日,弟弟拿着10月3日的电影票去看电影,被检票员当场没收。高振省拉起弟弟就去讨公道——3日的票既然没有过期,凭什么就被没收了。面对小小年纪的高振省,检票员哑口无言,当场承诺3日可以让弟弟到影院里看电影。
“从这之后,我觉得这种理直气壮的维权很有意思,也很有成就感。”高振省说,就是这件事情激发了他最原始的个人维权意识。
一次,高振省和妻子在天津遭遇了“布托”。一个中年妇女以丈夫和其身高相近,请高振省帮忙做“模特”以便给丈夫买足够的布。
“量完了,裁缝说需两米五,这名妇女说她有一张5米的布票,到下午4点不用就作废了,问剩余的两米五布票可不可以转让给我,我欣然接受。”高振省说,布票连带现金,他和妻子共买了三米五的布。没想到,继续前行中,他和妻子再次遭遇了同样的“求援”。此刻,他意识到上当了,而且价格也比之前的一家每米贵了8元钱。
对这事儿,高振省心里很不舒服。一个月后利用天津出差的机会,高振省特别溜达到那家布店,用笔记下了店名,警惕性高的老板立刻上前询问,了解情况后,老板很不好意思,并吐露了真情,原来当时布价下跌,这家店原来高价进的布滞销,老板就想出了“布托”的法子销售。
高振省很讲理,不要求退货、不要求索赔,只要店家退回了每米贵的8元钱,最后讨回了25元的公道。
■为房子的1.5公分误差维权一年多
“很多小事维权能否成功,关键看是否坚持。”高振省说,这是他的维权经验,也是他维权成功的关键所在。
高振省曾利用木匠经历的锐眼“量”出自家新房东头和西头宽度不一。经过一年多,他找开发商、找施工队、找建设部门,最后开发商、施工队和建设部门现场一同见证测量,结果客厅东头和西头宽相差1.5公分。面对这样的结果,开发商无言以对,也很佩服高振省的执着,高振省最后获赔700元。
而在这一年多的维权奔波中,每次的出行时间、坐的车号、走访过哪些单位和部门等,高振省都做了详细的文字记录,他认为这是证据。
其实,高振省的维权故事牵扯的都是他个人的切身利益,事儿不大,但都具有相当的普遍性。
高振省对超市“四舍五入”少找零钱的行业惯例很看不惯,每次购物遭遇此事,他总是要在交款台理论一番,有些人觉得这人有些太小题大做,但高振省不这么认为。
“社会总是提倡买卖公平,怎么才公平?四舍五入,舍得是一二三四这4个数、可入得却是五六七八九这5个数,这对消费者来说本来就有失公平。另外这惯例本身就侵害了消费者的权益,一分钱也是人民币,差一分钱也是对消费者权益的侵害。”高振省说。
一天晚上,高振省和妻子到家附近的超市购物,碰巧看到超市工作人员为延长面包保质期擅自更换生产日期,高振省毫不犹豫地上前阻止。“这是欺骗,是对消费者身心的不负责任,商家有失良心。”谈及此,高振省仍很气愤。
高振省对商家有的促销方式也很反感,“去年12月24日我到超市购物,一个促销人员极力促销一种榨菜,宣称味道好,一大罐可以吃上十多天很值,可一看生产日期,还有两天就过期了。”
“很多事情,最终结果获赔很少,但每次努力我都觉得是对商家的一个提醒和教育,而且对我自己来说,也是一种成就。”高振省说,很多事情贵在坚持,这也是他的较真儿维权心得。
【我的消费权益故事作文】
我的消费维权故事为进一步推动“消费教育进校园”工作,培养学生的科学消费,健康消费意识,让学生维护自身的合法消费权益,市工商局、鄂州日报社、市消费者委员会联合开展“我的消费维权故事”有奖征文活动,而我是其中的一员,当然得把自己的维权故事讲一讲。
我经常去离家附近最近的小商店买饮料。2009年8月,有一次,这个商店举办饮料促销活动买一送一。
我当时觉得划算,便买了两瓶,商家也送了我两瓶。在饮用过程中,我发现其中一瓶饮料是2007年生产,保质期一年,已过了保质期。
我便来到小卖部,要求退换,可是没人理睬。于是,妈妈就和我一起再次来到小卖部问个明白,这回商家还挺友善,将我们的情况了解一番后,说:“这等便宜之事,肯定有一点点问题,如果保留电脑发票,我这次就勉为其难帮你们换一下。”
听他这么一说,我都傻眼了。“我哪来什么发票,早就随手扔了。”
我急切的说。商家说:“没发票,那我也我没办法。”
听了他的话,我和妈妈也无可奈何,毕竟我们手无证据。经过这次教训,爸妈告诉我:“以后买东西,不论是吃的、喝的、用的等,都必须去正规商场购买,不能贪便宜,最重要的一定要保管好发票——这是重要的购物凭证。”
人常说:“吃一堑,长一智”,有了这次经历,我买东西谨慎多了。2010年元月,我去市里一大型超市买了一辆心爱遥控坦克,谁知用了三天,就不动了。
我起先以为没电,便去充电,充完后,还是不前进、不倒退。这之前,没人碰撞过。
这回,我聪明了,不需妈妈的陪同,一个人找出购物发票便直奔超市,和商家讲述后,商家仔细检查后,还是不动,再看了看我手中发票,二话不说,当即换了个新的遥控坦克给我。商家还对我竖起大拇指说:“小朋友,挺不错,直到保留重要的购物发票,维护自己的消费权益呢!”听了他的话,我心里美滋滋的。
是的,消费权益是需要自己去维护的,我们每个人都应当争取享受自己的消费权益,也希望其他的人能和我一样分享自己的消费权益故事。
有哪些消费者维权的经典案例?
消费者维权的经典案例: 【案例一】 隐瞒信息误导消费者: 2017年初,消费者荆某、陈某在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购买汽车与该公司发生争议。
经查,该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将本属免费办理的业务交由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代为办理,收取消费者垫款服务费计22201元。 西安市工商局灞桥分局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认定该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在提供服务中,隐瞒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信息误导消费者,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22万元的行政处罚。
点评:汽车销售服务纠纷是消费者投诉的热点问题,消费者在遇到问题,不能得到经销商和厂商回应时,可以通过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提请仲裁机构仲裁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等方式进行维权。 【案例二】 冒用“苹果”商标经营: 2017年初,消费者赵某在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购买苹果电脑1台,后在处理售后服务问题中发现该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涉嫌商标侵权行为。
经查,该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在未取得“苹果”商标注册商标所有人授权的情况下,将““苹果”商标作为经营标志和宣传使用,违法经营额计34038元。 西安市工商局碑林分局依据《商标法》的有关规定,认定其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责令其立即停止商标侵权行为,并作出罚款75000元的行政处罚。
点评:未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既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也侵害消费者的知情权。 【案例三】 经营者不享有单方解释权: 2017年4月,高陵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某商贸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公司经营场所内张贴的店堂告示上含有“以上信息最终解释权归属某商贸有限公司”话语,涉嫌违反《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的有关禁止性规定,依法对其立案调查。
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点评:《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二条第(六)项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使用店堂告示的,不得“规定 经营者单方享有解释权或者最终解释权”。
【案例四】 利用格式条款强制消费: 2017年7月,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在消费者马某购买汽车过程中,利用格式条款,强制马某购买其指定的价值7000元的装饰材料及服务,该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从中获利3500元。 西安市工商局双生分局依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有关规定,认定该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行为属于利用格式条款强制消费行为,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点评:消费者在购买商品和接受服务过程中,对于经营者强制消费、变相强制消费和添加不合理条件的经营行为,应拒绝交易。已经达成交易的,应通过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投诉举报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方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案例五】 不兑现返现奖励承诺: 2017年6月份,浙江杭州市余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西安市工商局阎良分局转交案件线索,反映天猫店铺某专卖店在上一年“双11”促销奶粉期间,不兑现返现奖励承诺问题。经查,该专卖店承诺“双11当天付款最高前30名奖励3000元-100元不等的现金”。
但在兑付奖励时仅对前15名消费者兑现承诺。在未征得其余15名获奖消费者同意情况下,改用店铺积分进行奖励。
最终,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点评:消费者在网上购买商品时,要认真甄别,保留相关票据。
在经营者不兑现承诺时,要及时主张自己的合法权利。 【案例六】 价格信息误导消费者: 2017年2月9日,山西游客赵某在临潼旅游期间,在某土特产店购买了价值6468元的中药材“铁皮石斛”,后感觉“铁皮石斛”价格太高,通过“12315”投诉举报电话向西安市工商局临潼分局进行投诉。
经查,该土特产店销售人员销售时故意未将“铁皮石斛”价格说清楚,导致赵某将“每克10元”的价格误认为是“每根10元”,购买600多克,并将“铁皮石斛”打成粉状,付款6468元。 西安市工商局临潼分局依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的有关规定,认定该土特产店故意不说清楚所提供的商品价格的行为,属于隐瞒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信息误导消费者行为,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警告、罚款19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七】 马铃薯生长异常农户受损: 2017年,兰陵县种植户张先生从经销商张某处购买土豆种7000公斤,2月中旬起垄覆膜种植于11个地块计49.3亩。4月27日起,该品种生长开始出现异常,遂找经销商协商。
种植户认为是土豆种质量问题,经销商认为是种植过程消毒不彻底,双方争执不下,协商陷入僵局。2017年5月,种植户拨打12315投诉电话,要求经销商赔偿经济损失。
兰陵县工商局、消协协调农业部门出具了鉴定报告。经协调,双方最终达成一致意见,经销商赔偿种植户损失43000元。
【案例八】 天价内衣无效果: 蒙阴县消费者李女士于2017年3月份,在蒙阴县某化妆品店花17460元购买两套“梵依漫”美体内衣,穿着后发现没有其商家所说的宣传效果,要求退货。 经调查,消费者李女士反映。
消费与维权的作文
拿起消费维权的武器 《中国人民共和国消费权益法》于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名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中国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一号公布。
正因为有了消费权益保护法才使得消费者们具有了维权意识,勇于拿起了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我曾经听过这样一个事例:某消费者在商场买了一瓶廉价的染发剂,不曾想头发没染黑,反倒染成了灰色,他想讨个说法,却不知到哪里投诉。
家人劝解:“几元钱的东西就忍了吧,和商场发火还把自己气出病来,实在不合算。”这话听似有理,可是我们先不谈自己的气能否忍耐,只说商场继续出售这样的染发剂会坑害消费者,这就说不过去了。
所以,这位消费者决定通过12315向商家讨要说法,经过有关部门检验,确定此人购买的染发剂上的包装标示、商品名称、生产厂家和公司名称有明显的印刷错误,属不合格产品。消费者如愿以偿地得到了退款。
通过这件事我们应该体会到三点:一,应利用新闻媒体大力宣传12315的作用,告知消费者12315这么一个消费维权平台的存在,让广大群众了解,信任和支持12315活动顺利开展,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使12315真正成为广大消费者心目中的维权武器;二,通过事例告诉消费者在维权的道路上决不能容忍迁就,对危害消费者利益的事要坚决抵制、揭露、斗争。否则会兹长不良商家的侥幸心理,受害的终究是广大消费者;三,可以在相关媒体上开设“消费知识专栏”或“讲座”,向广大消费者介绍一些辩真识假的常识,深入普及相关的法律知识,鼓励,支持消费者学法,懂法,用法,运用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近些年来,虽然消费者维权的意识在不断觉醒,维权的呐喊在不断增强,维权的队伍在不断壮大。但是,侵害消费者权益的事件还在一幕一幕不停地上演着,有些甚至造成了极其恶劣的影响。
因此,消费维权的路还很长,有关部门的维权力度还有待加强,商业行为还有待进一步规范,消费者的维权意识还有待提高。希望广大消费者投入到消费维权的行列。
拿起消费维权的武器维护自己的利益吧!。
有关消费维权的作文、、、、不要重复的
20年后谁来扛起消费维权这杆大旗 “关于'3·15'的选题越来越不好做了,想找个典型案例都很困难,小的没说服力,大的做不了。”这是笔者近日听到的几句抱怨话,说话者是某省会城市媒体记者。他们的意思是说,过去那种制造伪劣产品或假冒名牌的典型案例在逐年减少,而消费者关注的许多热点话题,如:医疗教育收费、物业管理矛盾、手机单向收费、高油价等,普通媒体却根本无法撼动。这些问题要么涉及社会深层次矛盾,要么与国家产业政策有关,有些甚至要通过立法才能解决。
眼看“3·15”国际消费者权益保护日就要到了。今年“3·15”的主题是“消费和谐”。可“消费和谐”的前提是什么呢?除了人们经常谈到的“诚信”二字,在笔者看来,消费“规则”显得尤为重要。
1984年,中国消费者协会成立。为亿万中国消费者维权的责任,责无旁贷地落在了“中消协”肩上。从普通商品维权,到涉及消费者生命安全的产品质量维权;从售房面积缩水,到声讨“霸王条款”;从三菱帕杰罗召回,到日航客机滞留索赔……对一个没有执法权的社会团体来说,能达成众多消费维权问题的解决,中消协功不可没。
如果说在过去的20多年里,一直由各级“消协”肩扛消费维权这杆大旗的话,20年后,它还能扛得动吗?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完善,消费维权的内涵和形式也在悄悄发生变化。像过去那样,明目张胆做牛皮纸皮鞋,给猪肉注水,勾兑有毒假酒……类似案例已经明显减少,而消费者识别这种违法行为的能力和意识也在逐渐加强。随之而来的是,消费者对医疗、教育、房价、物业管理、垄断行业的霸王条款等等问题更加关注。
就拿医疗纠纷来说,我国《消法》并没有将其列在其中,看病就医究竟算不算消费,在法律上还没有明确定论。在这种情况下,一旦发生医疗纠纷,患者要想维权,可以说非常困难。
再如,实行手机单向收费、取消电话月租费、取消移动电话漫游费,消费者呼吁了多年,除了手机单向收费在全国绝大多数城市早已实行,其他两项收费信息产业部丝毫没有松动的迹象。拿移动电话漫游费来说,几乎没有成本,它的收取完全违反《价格法》中成本定价的原则,可一收就是许多年。即使单向收费在全国多数地方已经实行,仍然被政府列为“政府定价”的范围。而坚持收费的所谓专家,竟然都以“国际惯例”为托词。更有甚者,时任信息产业部部长的某领导,要人们打电话时“长话短说”。
在涉及汽车消费的纠纷中,还有一些基层法院以汽车不属于生活消费品(而视为生产资料)为由,不予受理或不适用《消法》判决。这样处理的后果是,消费者只能依靠《产品质量法》来维权。假如消费者因汽车质量出了车祸,遇到这种纠纷,消费者先得拿出近10万元的鉴定费去做质量鉴定。对普通消费者来说,无疑堵死了消费维权的惟一道路。如今私家车已经进入千家万户,还用老眼光看待新事物,怎能让人信服?
类似问题还有很多,它反映的是个政策导向问题。有些问题有它的历史渊源。也许在特定时期制定的某种政策是对的,但当它越来越成为民众关注的焦点,越来越阻碍消费公平的时候,国家是不是要考虑改改这种“规则”。而这一“规则”的改变,恐怕不应当由“消协”来担纲。“消协”只能起到提示和引导的作用。因此,如果说过去的20年是“消协”在高举消费维权这杆大旗的话,今后政府则应当承担更多责任。
侵犯消费者权益的事例
以下是侵犯消费者权益的事例中、美两国在立法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惩治经营者侵犯消费者权益的民事责任方面,差别还是比较大的。
美国在保护消费者权益方面尤其加重不法经营者的民事责任,建立了严格的利益机制,以调动消费者监督市场秩序的积极性。这个利益机制包括最低赔偿制度和惩罚性赔偿制度。
在美国许多州,消费者一旦受到了损害,哪怕只造成一分钱的损失,经营者最少也要赔偿200美元。这样就调动了广大消费者积极监督市场的积极性。
再如,美国一消费者买了一辆4000美元的车,使用中发现车是被重新喷过漆的,消费者要求法院判赔100万美元,法院判决经营者向消费者赔付50万美元,是购车款的整整120倍! 中国在这方面做的还远远不够,只是规定双倍的惩罚性赔偿制度,在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惩治经营者侵犯消费者权益的民事责任方面力度不够。这与我国所处的发展阶段有关,中国还不发达,要发展生产力,对生产者经营者不太苛刻的立法,显然有侧重保护生产者经营者的立法倾向,相信我国在这方面也会逐渐走向侧重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轨道上来的。
消费与维权的作文
与狗有关的故事记得在我上五年级的时候,表妹家养了一条狗.据说才3个月,非常可爱,圆嘟嘟的,毛茸茸的,体型很小,大约高30CM长70CM吧.当我听到这个消息的时候,高兴的就赶紧冲到三楼敲他家的门.人在等待的时候,似乎时间过的很慢,当我快等的不耐烦,表妹把门开了,说:“干什么啊?”我嘿嘿一笑“听说你家养了条狗~想看看,可以不?”“喔~~~~~~,你消息蛮灵通的嘛,进来吧。”
便走了进去,还边说:“这条狗是我伯伯送我的,可不许瞎玩。”找到狗狗了,在一个盒子里睡觉呢。
“恩恩,哇。
.好可爱~嘿嘿,我摸摸”当我的目光找到它时,不自觉的说。自顾自的走了上去,手还差一点摸到的时候,啪的一声手被打了。
“严重警告你,想要我同意,先去买根火腿肠。”我呼的一声跑了出去,5分钟后,我出现了,拿着一根火腿肠分成两半,给了表妹一半,这时小狗已经醒了,正眯着眼睛跟表妹玩,我也再次伸向它:全身热烘烘的,很温暖,还很软。
心里别提有多高兴了,因为以前就很喜欢狗了,现在只要想起以后可以天天和它玩,就情不自禁的笑。突然,表妹说:“对了,我有事得出去一下,你跟它玩吧~照顾好它”我满心欢喜的答应,待门一关上,就和狗狗玩耍了起来。
后来的几个月里,它最听我和表妹的话。常常跟着我们两玩。
可是后来伯伯把狗要回去了,我们在也没有见过他了,狗狗被抱走的时候,非常不愿意,总是从伯伯的怀里挣脱了出来,又跑回来。哎,狗真是通人性啊! 惊喜 上课了,我们的杜老师像往常一样拿着备课本来到了教室,一推开门杜老师惊呆了。
教室里居然一个人也没有啊!杜老师纳闷了:奇怪,今天是怎么了?不会是我走错了教室?熊老师看了看:没错呀!六(5)班,这班学生怎么搞的,平常不都很听话嘛,怎么今天这么淘?算了我先来备一会儿课吧!杜老师心想。过了一会,门“吱扭”一声开了,六(4)班的班长进来了。
杜老师见了说:“小王,怎么搞的,同学们呢?”“老师,您别着急,一会您就知道了!”“啪、啪、啪!”在王班长的拍手声中同学们全都来了,王班长用纱巾把老师的眼睛蒙住然后带老师到一个盒子面前,“老师,您可以摘下来了!”顿成龙说,随后打开了盒子为老师解开了纱巾。杜老师惊呆了!在他的面前是一个大蛋糕和各位同学。
杜老师说:“我想起来了,谢谢同学们,谢谢!我错怪了大家!”“老师,来点蜡烛吧!”同学们插好了30根蜡烛说:“祝杜老师25岁生日快乐!”“来,我们一起唱《Happy birthday to you !》课代表说到。“Happy birthday to you ……”大家齐声唱着,杜老师激动的流下了泪水,说:“同学们,谢谢!你们居然记得我的生日,我自己都忘了。”
杜老师拿来刀子准备切蛋糕了,“来来来!同学们一人一份!”我们兴奋的接着蛋糕,这样每个人都吃到了蛋糕,大家笑着、吃着…… 欢笑声飞出了窗外,飘荡在校园上空,天空似乎更蓝,草地似乎更绿了······ 青春日记 我在青春的日记里流浪,迷惘的脚步一行一行,走过欢喜走过忧伤,走过那些莫名的惆怅,还有那初次动情的地方,当年龄在记忆里成长,我的目光我的歌唱,每一天都在这里珍藏,我对你谈起的那些梦想,还有我的年少轻狂,青春的日记应该充满阳光,照亮了每一页年轻的时光,积蓄温暖积蓄力量,因为我和我的梦正奔跑在路上,来不及叹息来不及思量,来不及回头望,因为青春正长,青春正在成长. 听着沙宝亮的青春日记,那多愁善感的旋律,我的内心被它深深的震撼了,青春是我们成长的力量,它推动着我们成长,或许年龄会增多,我们会变老,但是青春不老,我们的心未老,那,我们就还年轻!我知道,当我在若干年以后,再听这首歌的时候,我会有不同的感受,会因为它找到过去,回忆过往,重新唤起我那衰老的心灵.但是现在! 路边小贩不可信,否者你很有可能被骗的,比如以下两位: 1.记者到斗门采访时路过白藤头珠海大道旁的农产品小市场,偶然拍到这么一幕场景,路边的小贩看到有人停车或是路过,就哄拥而上,骗取过路人购买死了的臭螃蟹。 你看,一辆过路车刚停下来,几个端着装满螃蟹塑料盆的小贩便立即围了上来,说螃蟹是糕蟹,便宜卖,本来糕蟹市场上要2、30元一斤,现在盆里这里有5、6斤,只收3、40元,得赶快买,卖完我要马上回家了。
一位买主告诉记者,当时买的时候,几个小贩哄拥而上,吵得我也没有细看螃蟹,便买了下来,等我再细看时才发现,原来买的糕蟹全死了,而且其臭难闻。等买主回头再来找说法时,卖主早已跑得无影无踪了。
这位买主一气之下把死了的臭糕蟹倒在地上,立即便招来了无数的苍蝇。据了解,这些小贩卖的死蟹是从白藤头水产品市场和养殖基地收集来的,小贩们利用物美价廉的消费心理和过路人急于赶路的心态欺骗了许多过路人。
我们希望大家千万别贪图便宜,以免受骗上当。也呼吁有关部门管一管,别让这些路边小贩的欺骗行为再继续下去。
消费维权作文 550字
今天是3.15消费者维权日。工商局的叔叔阿姨来我们学校给我们上了一堂“消费维权,从我做起”的课。
一个阿姨首先为我们讲了在购买食品时应该注意哪些事项:
1.在购买食品时,首先要注意食品的保质期和生产日期,快要到保质期的和过了保质期的食品尽量不要买;
2.买食品时要看厂家及食品许可证,没有的也千万不要买;
3.如果食品出现问题,可以及时找厂家要求退换或拨打12315投诉,让 我们行到消费者的应有权利与利益。
叔叔阿姨为了让我们知道食品该如何才算达标,专门从学校的小超市里买来一些我们最爱吃的东西,为我们做实验。一张桌子上摆满了好吃的,馋的我口水都要流出来了。实验开始了,为了让我们能加深印象,叔叔还特地挑了几名同学上去一起做实验。很可惜,我没被选到。叔叔从这些零食中提取出一些进行检测,旁边的同学不断的帮忙。很长一段时间过去了,实验结果终于出来了:这些食品全都不合格。这也是在我意料之中的。这些从小超市里买回来的东西,也就五角钱一袋,怎么会有合格的?可是接下来阿姨的一句话,让我沉思了许久:“既然这些食品不合格,我们为什么还要买呢?难道我们不会有损失、不会去维权吗?”我们沉默了。难道,我们也能维权吗?阿姨又接着讲到:“当我们作为一个消费者的时候,我们就有权利去维护我们的利益,让我们的利益不会受到损失,让我们成为一个合理的消费者,恰当地去使用我们的钱财,来购买东西。这样才不会受到理亏,成为一名公平的消费者。在我们的利益受到损害时,我们就可以去维护,可以去维权。”
……
今天的这堂“消费维权,从我做起”这是让我受益匪浅。
*********************************************************************
很高兴为您解答,祝你学习进步!
【百度知道教育6】团队为您答题。有不明白的可以追问!
如果您认可我的回答。请点击右边的【选为满意回答】按钮,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