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公约承诺书
1.业主公约范本
业主公约示范文本:
为加强、(以下行称“本物业”)的物业管理,维护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的安全与合理使用,维护公共秩序,创造优良环境,同意签订本公约,并共同遵守。
1.本公约由开发建设单位或受其委托的物业管理单位报区物业管理主管部]司审核批准,在办理住用手续时由业主签字,并经百分之十五的已住用业主签字后生效。
2.本公约对本物业所有业主和非业主使用人具有同等效力。业主更换,本公约继续有效。
3.业主大会可以根据本物业的实际情况对本公约进行修改补充,并提前报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核准备案。修改补充条款自业主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无须经业主重新签订。
4.业主之间、业主与业主管理委员会之间、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之间因本公约发生的纠纷,协商不成的,提请市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调解,或提交深圳市仲裁委员会依法裁决。
5.本公约一式三份,业主、业主管理委员会、物业管理公司各执一份。
扩展资料:
业主公约法律效力:
(一) 地域效力。
业主公约的地域效力是整个物业管理区域,包括业主物业的专有部分、共有部分、共有设备设施等,具体应以城市房地产登记部门登记的四至界限为准。
(二)对人的效力。由于业主公约必须经过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签字承诺,因此业主公约的效力范围当然涉及全体业主。
参考资料来源:
百度百科-业主公约
2.物业小区的入伙方案咋写
第一步:预约业主入伙 为保证业主入伙现场秩序的畅顺以及方便管理处对业主入伙情况的掌握及控制,并对入伙阶段出现之问题作出及时检讨和改善,建议在正式入伙前一个月内由售楼部陪同物业管理处对符合入伙条件的业主进行分类,分批分时间段预约入伙。
第二步:入伙庆典仪式 作为知名品牌物业,在半山花园正式入伙当天之上午举行隆重而公开之入伙庆典式仪,通过媒体及公众的良好宣传,以期获得更大的社会广泛效应。至于入伙庆典仪式的现场安排,建议应由专业礼仪公司或广告策划公司作现场布置和打点;另外邀请集团领导、房地产公司领导、物业管理公司领导届时作开场演讲并致贺词,也可考虑同时邀请业主代表及合作单位代表等上台发言。
仪式后可加插部分庆祝表演和业主参与之游戏抽奖等嘉年华会形式之活动,以活跃现场气氛。 第三步:业主办理入伙手续 (一) 迎候、交费 业主走进管理处,由管理人员礼貌迎接并安排业主入坐轮后位。
然后按顺序将业主先带到入伙缴费办理台前坐定缴付入伙费用及楼款,同时签定《委托银行代收款协议书》,并发放银行存折。管理人员应主动为业主挪椅让位、介绍入伙经办人,并安排其他随同人员就座轮后位。
如有必要则负责为业主斟水。如管理人员忙不过来,则其他管业处职员应主动协助带位或斟水等。
(如业主属于未按预约时间前来,或未预约前来,则需根据情况安排;实在安排不了的,则要求预约日期前来办理入伙手续。如劝告无效则交物业经理或管理处主任处理。
物业经理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解释或灵活安排)。 (二) 验明业主身份 入伙经办人核对《海口半山花园入伙预约日期表》中“预约日期”、“预约时间”、“单元号码”、“业主姓名”等,经确认后在《入伙通知记录表》填写确认并排好先后顺序。
管理处负责入伙经办人要验明业主身份。 认业主身份时须出示的证件、资料有: 1、发展商发出之《交付使用通知书》 2、发展商/或财务部发出之《收楼证明书》/或《交费证明书》 3、《海口市房地产买卖合同(预售》《公证书》或收取《公证书》证明。
4、业主《身份证》原件/《护照》原件(业主为两人以上时,所有业主须同时到场收楼。须所有业主同时出示《身份证》/《护照》。)
5、律师楼开出之《委托书》或海口公证处开出之授权委托《公证书》(此项是在业主为两人以上,而其中有人不能前来,委托他人办理时出示。或业主不能前来委托他人办理时出示。)
6、《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 7、《法人代表证明书》* 8、《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董事会记录(授权委托)* 9、公司印章* 10、《业主公约》承诺书副本 注:以公司名义购房者须另行出示6、7、8、9项资料。 带*为公司名义购房者须出示之资料。
须缴交的资料有: 1、以上第1、2、5、8、项之原件。 2、以上3、4、6、7、10项之复印件。
第6、7项须加盖公章。 须当场签定及填写的文件有: 1、《区域防火责任书》 2、《业户联络资料登记表》 3、《业主公约》 4、《前期物业管理委托协议书》 须当场发于业主的资料有: 1、《业主手册》/《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 2、《住户证申请表》/《家庭成员登记表》 3、《住宅装修管理规定》 4、《海口有线电视收视申请表》 5、《海口市燃气集团管道气公司委托收款合同书》 6、电话《用户需求登记表》 (三) 验收与交接钥匙 经办人礼貌让业主稍等,然后向钥匙专管员领取钥匙。
经办人领取钥匙后在《入伙经办人领取钥匙记录表》处填写签名。经办人与管理处工程人员一起带领业主到其单位进行验收,抄水、电表、煤气底数。
经办人须将钥匙交予业主并与业主签署《住宅单位交接书》,以确认已移交单元所有钥匙,并接收单元。 业主对所购单位提出的问题,对有把握的问题管理处人员尽量解释。
若遇不能回答之处,则将问题记录于《单元收楼验收表》中(验收表应由管理处人员填写)。验收完成后管理处人员将房门锁好并带业主到管理处办理收楼手续。
(四) 办理托管钥匙手续 如业主之单元须进行翻修工程,则入伙经办人须建议业主将钥匙交由管理处暂为保管,并由入伙经办人与业主填写与签定《钥匙托管承诺书》,受托管钥匙交由钥匙专管员置于钥匙保管柜。钥匙保管柜内之所有钥匙由钥匙专管员负责保管。
待今后业主领取钥匙时,须在《钥匙托管承诺书》原件上签收,并由经办人员存档。 (五) 完成交楼手续。
管理人员欢送业主离去,并表示随时欢迎业主之查询。
3.业主临时公约的示范文本
业主临时公约(示范文本)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建设单位在销售物业之前,制定本临时公约,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公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
第二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物业销售前将本临时公约向物业买受人明示,并予以说明。物业买受人与建设单位签订物业买卖合同时对本临时公约予以的书面承诺,表示对本临时公约内容的认可。
第三条 本临时公约对建设单位、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均有约束力。第四条 建设单位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涉及业主共同利益的约定,应与本临时公约一致。
第二章 物业基本情况第五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的基本情况物业名称 ;坐落位置 ;物业类型 ;建筑面积 。物业管理区域四至:东至 ;南至西至 ;北至 。
第六条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物业买卖合同,业主享有以下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1、由单幢建筑物的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包括该幢建筑物的承重结构、主体结构,公共门厅、公共走廊、公共楼梯间、户外墙面、屋面等;2、由单幢建筑物的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设施设备,包括该幢建筑物内的给排水管道、落水管、水箱、水泵、电梯、冷暖设施、照明设施、消防设施、避雷设施等;3、由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包括围墙、池井、照明设施、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物业管理用房等。第七条 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根据物业买卖合同,以下部位和设施设备为建设单位所有:建设单位行使以上部位和设施设备的所有权,不得影响物业买受人正常使用物业。
第三章 物业的使用第八条 业主对物业的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以及转让的权利,但不得妨碍其他业主正常使用物业。第九条 业主应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有利于物业使用、安全、整洁以及公平合理、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原则,在供电、供水、供热、供气、排水、通行、通风、采光、装饰装修、环境卫生、环境保护等方面妥善处理与相邻业主的关系。
第十条 业主应按设计用途使用物业。因特殊情况需要改变物业设计用途的,业主应在征得相邻业主书面同意后,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告知物业管理企业。
第十一条 业主需要装饰装修房屋的,应事先告知物业管理企业,并与其签订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业主应按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的约定从事装饰装修行为,遵守装饰装修的注意事项,不得从事装饰装修的禁止行为。
第十二条 业主应在指定地点放置装饰装修材料及装修垃圾,不得擅自占用物业共用部位和公共场所。本物业管理区域的装饰装修施工时间为 ,其他时间不得施工。
第十三条 因装饰装修房屋影响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以及侵害相邻业主合法权益的,业主应及时恢复原状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第十四条 业主应按有关规定合理使用水、电、气、暖等共用设施设备,不得擅自拆改。
第十五条 业主应按设计预留的位置安装空调,未预留设计位置的,应按物业管理企业指定的位置安装,并按要求做好噪音及冷凝水的处理。第十六条 业主及物业使用人使用电梯,应遵守本物业管理区域的电梯使用管理规定。
第十七条 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行驶和停放车辆,应遵守本物业管理区域的车辆行驶和停车规则。第十八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禁止下列行为:1、损坏房屋承重结构、主体结构,破坏房屋外貌,擅自改变房屋设计用途2、占用或损坏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相关场地,擅自移动物业共用设施设备;3、违章搭建、私设摊点;4、在非指定位置倾倒或抛弃垃圾、杂物;5、违反有关规定堆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排放有毒有害物质,发出超标噪声;6、擅自在物业共用部位和相关场所悬挂、张贴、涂改、刻画;7、利用物业从事危害公共利益和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8、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九条 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饲养动物不得违反有关规定,并应遵守以下约定:第四章 物业的维修养护第二十条 业主对物业专有部分的维修养护行为不得妨碍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第二十一条 因维修养护物业确需进入相关业主的物业专有部分时,业主或物业管理企业应事先告知相关业主,相关业主应给予必要的配合。
相关业主阻挠维修养护的进行造成物业损坏及其他损失的,应负责修复并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二条 发生危及公共利益或其他业主合法权益的紧急情况,必须及时进入物业专有部分进行维修养护但无法通知相关业主的,物业管理企业可向相邻业主说明情况,在第三方(如所在地居委会或派出所或 )的监督下,进入相关业主的物业专有部分进行维修养护,事后应及时通知相关业主并做好善后工作。
第二十三条 因维修养护物业或者公共利益,业主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征得建设单位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同意,并在约定期限内恢复原状。第二十四条 物业存在安全隐患,危及公共利益或其他业主合法权益时,责任人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
第二十五条 建设单位应按国家规定的保修。
4.谁有业主公约啊
XX业主公约 甲 方: 注册地址: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职 务: 电 话: 乙 方: 国 籍: 住 址: 电 话: 本公约的甲方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指定的物业管理机构; 乙方为 层 单元之购买方,含其执行和委托人。
本公约对双方签约人具有法律约束。 一、总则 第一条:本公约属于协议、合约性质。
订立本公约的目的,是要清楚和明确各项规则,使物业业主或使用者以及物业管理者都有共同遵守的行为准则,使双方都明白各自的职责、权利和义务。 第二条:本公约将业主或使用者以及管理者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文件的形式加以确定,并对全体业主或使用者以及管理者均具有约束力。
第三条:每个业主对其单元有全权之处理权,包括出售、转让、按揭、出租、批准享用或以其它方式处置或变卖,而无须其它业主或对该物业有任何权益的人士同意,但该处理须明确地受本公约限制和保障。若任何业主出租其单元给任何租客或租户,须就业主及承租人在租赁期间遵守本公约的条款向其权利人负责。
第四条:有关名词的定义: 在本公约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 1、“该物业”:指座落于2、“发展商”: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3、“物业管理公司”:指4、“业主大会”:指由全体业主组成,决定该物业重大管理事项的业主自治管理组织。
5、“业主管理委员会”:指业主大会的常设执行机构,经政府部门批准成立后,代表全体业主维护其物业权益,并依法行使各项权利。 6、“业 主”:指根据相关的销售合同或预售契约拥有物业全部或部分单元的房产所有权及其相应的土地使用权的一个或多个法人与自然人及发展商,以及他们合法的受让人、继承人、受赠人和因单元抵押而依法可处分抵押单元的抵押权人。
7、“使用人(非业主使用者)”:指业主所购单元的承租人、借租人、代理人(委托人)、雇员、访客及业主许可进入或使用其单元的其他受许可的人员。 8、“公共地方”:指在该物业内由发展商根据本公约所指定的公共地方。
其中包括正门入口、入口大堂、电梯大堂、楼梯间、信道、行人道、行车道、绿化区、物业外墙、梯台、配电室、泵房、空调机房、监控中心、消防设备控制室、井道、水箱、升降机、天面屋顶及为该物业的业主和租客及真正访客而设并供其共享之其它地方或范围,但不包括任何业主拥有独自使用权的地方。 9、“物业管理费”:指由业主或使用人每月按建筑面积缴纳、用于支付物业正常运转及其管理和日常维护及其它费用。
10、“物业管理基金”:指由业主按建筑面积比例分担,并由物业管理公司用于支付物业公共部分和公共设备的管理与大型维修的费用以及其他非经常性支出费用及其支付购买物业公共区域或房产险,公共责任险及其他必要保险的费用。 11、“公共服务设施”:指为该物业的利益而安装的机器、设备、仪器装置、树木、管道、机房、电缆、电线。
但任何可供个别业主使用的设施不包括在内。 12、“管理规则”:指本公约及其它由发展商或管理公司(如以下所定义)按本公约的条款而制订之各项与该物业管理有关之规章制度。
13、“管理”:指管理公司根据本公约而履行及遵守的全部责任。 14、“装修规则”:指管理公司就各业主在其所属单元(如以下所定义)的装修、更改、改进、加建及装饰等所作的规定。
15、“单元”:指在该物业内的商业单元及其任何部分。 16、“土地批文”:指国有土地使用权有期有偿使用合同书及有关的文件及其修订。
17、“交付使用通知书”:指发展商于该物业可以给各业主使用时发给各业主的通知书。 二、业主权利与义务 第五条:业主的权利 1、依法享有所拥有物业的各项权利。
2、依法合理使用房屋建筑和共用设施及设备、共同部位和本物业内公用设施和公共场所(地)权利。 3、有权按规定进行室内简易装饰装修(指在不拆改房屋主体结构、明显加大用电负载、改变设备设施和房屋使用功能的情况下)。
4、有权自己聘请合法施工人员对其物业自用部位的各种管线、水箱以及其他设备进行合法修缮,但法规政策规定必须由专业单位施工的除外。 5、有权根据房屋建筑共同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属物业管理范围的市政公共设施的状况,建议物业管理单位及时组织修缮。
6、有权参加业主大会,并对该物业的重大管理决策拥有表决权。 7、有权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向业主管理委员会、物业管理单位提出质询,并得到答复。
8、有权要求业主管理委员会和物业管理单位按照规定的期限,定期公布物业管理服务费用收支帐目。 9、有权对物业管理工作提出建议、意见或批评,可要求业主管理委员会对物业管理单位违反合同或有关规定的行为进行干预、处罚。
10、有权向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投诉。 11、有权要求房屋建筑毗连部位的其他维修责任人承担维修养护责任,对方不维修养护或不予配合的,可要求业主管理委员会或物业管理单位强制维修养护,并按规定分摊费用。
第六条: 业主的义务及责任 1、在使用、经营、转让所拥有物业时,应遵守物业管理法规政策规定。 2、执行和服从业主管理委员会或业主大会的决议、决定。
3、该物业每一单元的转让应包括一份明示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