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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司法改革工作总结

    1.司法体制改革的意义3000字

    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要“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确保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

    这是我们党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高度,作出的重要战略部署。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进一步明确了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具体要求。

    深刻领会、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大报告和《决定》精神,对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全面深化改革开放、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深刻认识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重大意义 我国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司法保障。

    司法机关担负着巩固共产党执政地位、维护国家长治久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神圣使命。当前,我国经济社会处于快速发展的关键阶段,各种矛盾和问题集中出现,机遇和挑战并存,司法工作在国家和社会生活中的地位、作用、影响更加凸显。

    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一)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关键举措 党的十八大报告强调:“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

    要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保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目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基本形成,我国法治建设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是没有完全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法律缺乏必要的权威,得不到应有的尊重和有效的执行。

    因此,保证宪法和法律得到统一、正确、严格实施,已经成为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关键。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是今后一个时期推进法治建设的重点。

    《决定》进一步将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作为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重要内容。司法机关作为执行法律的专门力量,不仅自身应该严格依照法定权限、程序行使权力,保证公正司法;而且应该监督行政机关依法用权、公民依法办事,推进依法行政、全民守法。

    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既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内容,也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保障。只有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确保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才能在全社会建立“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侵权须赔偿”的法治秩序,才能切实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尊严、权威。

    (二)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是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必然要求 公平正义,是司法工作的生命线,也是社会和谐稳定的基石。只有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才能实现长久稳定的和谐。

    当前,我国社会大局总体稳定。同时,必须看到,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的特殊历史时期,社会矛盾高发的局面短期内难以根本扭转,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因素大量存在,迫切需要发挥司法权利救济、定分止争的作用。

    多年来,司法机关为维护社会稳定、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作出了重要贡献,赢得了群众广泛认可。但是,也要看到,司法不严格、不规范、不公正的问题仍然存在,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的现象时有发生,造成了恶劣影响,损害了司法权威。

    必须加大司法体制改革力度,拓展司法体制改革深度,不断提高司法公信力,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起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让司法成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 (三)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是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迫切需要 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是司法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

    这是由我们党的根本宗旨和我们国家政权的社会主义性质所决定的。随着我国民主法制建设的推进,公民的权利意识、民主意识不断增强,遇事“找法律”、“讨说法”的现象越来越普遍,大量矛盾纠纷以案件的形式汇聚到司法领域,法律手段成为调节社会关系的主要手段。

    人民群众关注的权益保障、公共安全、公平正义三大问题,都与司法密切相关。社会公众对司法工作的要求越来越高,不仅要求维护社会稳定,而且要求尊重和保障人权;不仅要求实体公正,而且要求程序公正;不仅要求享有知情权、表达权,而且要求享有参与权、监督权。

    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与司法能力不相适应的矛盾,已经变得十分尖锐,如何正确解决好这个问题,也是对我们党执政能力的考验。必须以时不我待、只争朝夕的责任感、紧迫感,加快司法体制改革步伐,深化司法公开,推进司法民主,完善保障人权的司法制度,切实满足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和对社会公平正义的期待。

    二、始终坚持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基本遵循 司法体制改革是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很强的政治性、政策性、法律性。为确保改革不入歧途、不走弯路,确保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始终顺应改革开放的潮流健康发展,始终随着法治建设的步伐不断推进,始终与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呼唤同步深化,必须坚持以下基。

    2.司法体制改革的目标

    公正,就是要达到司法公正的目的。

    司法公正是司法机构的生命和灵魂,是实施依法治国方略的关键和保障,同时追求司法公正是司法工作的永恒主题。司法不公是群众最痛恨的事情,也是司法体制改革的重点。

    对于这方面有很多专家、学者已经加以论述。司法公正是当前社会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它不仅是司法行为、过程及其结果的评价标准,是司法体制改革的基本价值取向,而且也是依法治国对司法机关提出的基本要求。

    十六大报告强调: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必须保证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针对司法体制中的一些腐败现象,以及非正常干扰办案情况,体制改革要在领导体制、机构设置、财物经费供应,人员调配流动等方面,减少不良干扰,保证公正执法的方针得以贯彻实施。

    中国司法体制改革必须有利于司法公正的实现,在中国司法机构的设置、职能和工作机制中,凡是有利于实现司法公正的,就应当予以保留和坚持;凡是不利于实现司法公正或妨碍实现司法公正的,就应当坚决予以改革和完善。高效,就是要有较高的司法效率只有公正而没有效率也是不行的,有人说:迟来的公正是不公正的。

    司法体制改革要注意提高司法效率。在司法实践中有的司法部门办案拖泥带水,老牛拉破车,相互推委、扯皮,超期办案,超期羁押,效率低下,损伤了群众通过法律追求公正的积极性,司法体制改革要在提高司法效率上,下功夫。

    科学合理的体制结构是机构是否高效工作的关键。高效率的司法体制结构第一应当具有较小的规模,机构数和职员数都应少而精;第二机构层级应当少,不能有较多的中间环节;第三机构的工作过程和流程关系应当短而有序,等等。

    新的体制结构的确立应与组织法的完善同步。就是说,通过修改有关的组织法实现体制结构上的效率化。

    简明,司法机构的设置应责权明晰,干净利落建国以来,中国司法机构经过变革和发展,形成了一个庞大的司法体系,机构臃肿,程序烦琐复杂,有些事哪个部门都可以管,但哪个部门都没有责任。不要说一般群众摸不着头脑,就是一些多年从事司法工作的人员也理不清、搞不顺,对于司法体制中的这种情况应该改革。

    有的专家建议:人民法院实行统一管理体制,打破行政区域限制,建立若干大司法区,布设上诉法院,并根据人口和地域面积设立中级法院,撤消法院内的鉴定机构和研究室等辅助机构,将执行机构划归司法行政机关。人民检察院与改革后的人民法院的机构设置相对应,并实行垂直领导体制。

    邓小平同志早在1982年就尖锐地指出:精减机构是一场革命。……如果不搞这场革命,让党和国家的组织继续目前这样机构臃肿重叠、职责不清,许多人员不称职、不负责,工作缺乏精力、知识和效率的状况,这是不可能得到人民赞同的。

    党的十五大报告亦明确指出,要根据精减、统一、效能的原则进行机构改革,建立办事高效、运转协调、行为规范的行政管理体系,提高为人民服务的水平。中国司法机构改革也必须遵循精简、统一、高效的原则,以实现司法资源的合理配置,切实提高司法人员的素质和司法工作的效率。

    周密,所谓周密,就是没有遗漏司法体制改革中要注意对那些应有人管而因立法上的纰漏或机构设置中责权不清的问题造成的不完善加以改革,不能让群众告诉无门,周密与简明是一对相辅相成的问题,要处理好。司法改革已进行多年,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各行其是,导致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权力运行机制长期无法建立。

    三大诉讼法的规定也是各自为政,相关制度和程序不统一,甚至出现空白,执行中相互冲突,漏洞难堵。当前突出的问题,如民刑交叉的案件作何处理,国有资产大量流失的案件谁来管辖,由谁起诉,三大诉讼证据规则如何确定,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提起和审判,行政违法的刑事责任,错案赔偿,凡此种种,亟须通过统一的修正而加以完善。

    司法体制改革要系统筹划、严密设计、统一安排,形成比较周密的体系。先进,司法体制改革也要有先进性和创造性敢于打破常规,敢为天下先,只要有利于人民,有利于国家,在一定的范围内可以大胆地搞试点,求发展,标新立异,力争有所突破,对成功经验及时总结推广。

    中国历史发展的经验教训表明:没有创新就没有发展,落后就要挨打。在司法体制改革上也要解放思想,大胆实践,突出重点,开拓创新。

    司法改革不是改革形式,而是改革体制和机制,不能满足于工作方式上的一点点变化,更不能把一招一式的改变或工作制度的完善叫做改革,要结合实际,深入探索,大胆创新,把司法改革从形式到内容不断向前推进。扬弃,就是对古今中外的好作法、成功经验,加以继承、吸收,活学活用在司法体制改革中不能采用那种凡是前人用过的都不用,凡是敌人用过的都毁弃的迂腐做法,但也不能食古不化、崇洋媚外,照搬照抄,而要去伪存真、去粗取精、取精华弃糟粕,为我所用。

    把继承和移植相结合,立足本土、创造性借鉴外国司法体制,是中国司法体制现代化的必由之路。扬弃本民族司法文化传统,注重司法体制本土化建设,与兼收并蓄外国司法体制中先进、合理的文明成果,。

    3.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工作总结怎么写

    工作总结的写法

    (一)基本情况。

    1.总结必须有情况的概述和叙述,有的比较简单,有的比较详细。这部分内容主要是对工作的主客观条件、有利和不利条件以及工作的环境和基础等进行分析。

    2.经验和教训。做过一件事,总会有经验和教训。为便于今后的工作,须对以往工作的经验和教训进行分析、研究、概括、集中,并上升到理论的高度来认识。

    3.今后的打算。根据今后的工作任务和要求,吸取前一时期工作的经验和教训,明确努力方向,提出改进措施等。

    (二)写好总结需要注意的问题

    1.总结前要充分占有材料。最好通过不同的形式,听取各方面的意见,了解有关情况,或者把总结的想法、意图提出来,同各方面的主管、同事商量。一定要避免上司出观点,到同事中找事实的写法。

    2.一定要实事求是,成绩不夸大,缺点不缩小,更不能弄虚作假。这是分析、得出教训的基础。

    3.条理要清楚。总结是写给人看的,条理不清,人们就看不下去,即使看了也不知其所以然,这样就达不到总结的目的。

    4.要剪裁得体,详略适宜。材料有本质的,有现象的;有重要的,有次要的,写作时要去芜存精。总结中的问题要有主次、详略之分,该详的要详,该略的要略。

    5.总结的具体写作,可先议论,然后由专人写出初稿,再行讨论、修改。最好由主要负责人执笔,或亲自主持讨论、起草、修改

    4.2018年工作总结,司法所社区矫正个人工作总结

    主要写一下主要的工作内容,取得的成绩,以及不足,最后提出合理化的建议或者新的努力方向。

    以下供你参考:

    转载:总结,就是把一个时间段的情况进行一次全面系统的总检查、总评价、总分析、总研究,分析成绩、不足、经验等。总结是应用写作的一种,是对已经做过的工作进行理性的思考。总结与计划是相辅相成的,要以计划为依据,制定计划总是在个人总结经验的基础上进行的。

    总结的基本要求

    1.总结必须有情况的概述和叙述,有的比较简单,有的比较详细。这部分内容主要是对工作的主客观条件、有利和不利条件以及工作的环境和基础等进行分析。

    2.成绩和缺点。这是总结的中心。总结的目的就是要肯定成绩,找出缺点。成绩有哪些,有多大,表现在哪些方面,是怎样取得的;缺点有多少,表现在哪些方面,是什么性质的,怎样产生的,都应讲清楚。

    3.经验和教训。做过一件事,总会有经验和教训。为便于今后的工作,须对以往工作的经验和教训进行分析、研究、概括、集中,并上升到理论的高度来认识。 今后的打算。根据今后的工作任务和要求,吸取前一时期工作的经验和教训,明确努力方向,提出改进措施等

    总结的注意事项

    1.一定要实事求是,成绩不夸大,缺点不缩小,更不能弄虚作假。这是分析、得出教训的基础。

    2.条理要清楚。总结是写给人看的,条理不清,人们就看不下去,即使看了也不知其所以然,这样就达不到总结的目的。

    3.要剪裁得体,详略适宜。材料有本质的,有现象的;有重要的,有次要的,写作时要去芜存精。总结中的问题要有主次、详略之分,该详的要详,该略的要略。

    总结的基本格式

    1、标题

    2、正文

    开头:概述情况,总体评价;提纲挈领,总括全文。

    主体:分析成绩缺憾,总结经验教训。

    结尾:分析问题,明确方向。

    3、落款

    署名,

    日期

    5.新的一年(2019),司法改革聘用制书记员的未来发展前途在那里

    你好,对于这个问题确实是一个很让人关心的事,我个人认为,首先是你要对自己的人生和职业生涯要有一个明确的目标和规划,先想好自己将来到底是想往哪个方向发展?是想当法官呢,还是想积累经验将来出去当律师?还是想走行政文员的道路?想好了方向就往那个方向去努力,如果想当法官就努力学习知识同时准备司法考试和公务员考试,如果想当律师就注重实践经验和人际交往能力的培养,如果想当文员也有文员要学习的内容,现在每个单位都是逢进必考,想摆脱合同身份成为正式人员,公务员考试是必然要过的,但是你要相信,机会总是留给有准备的人的,只要你在平时注意学习积累,不管哪条路都是可以走通的。

    6.急需一篇 对中国司法制度改革的建议 的论文

    一、中国司法制度改革的历史背景 20世纪70年代末以来,中国社会发生了巨大的变革,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有利地促进了社会经济的迅猛发展。

    社会经济的发展,又使得社会各种关系发生着变化,这就要求调整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制度要适应社会的这种变化和发展而发生相应 的变化。在各种法律制度的变革中,与社会实践和百姓生活关系最为密切的司法制度的改革,自然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

    中国的司法制度改革就是在这样的一个大的历史背景下展开的。 具体启动中国的司法制度改革的社会背景,大致可以归结为:中国社会经济的迅速发展,向司法制度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中国原有的司法制度已经不能适应这种要求:原有的审判制度已无法适用于新类型的诉讼案件;面对迅猛增长的诉讼案件(1) ,效率不高的审判制度无法迅速、有效的解决,素质有待提高的司法人员也显得不堪重负,社会秩序也因此受到影响;地方保护主义和部分司法人员拜金主义思想的存在,严重地影响了司法的公正性,危害国家的法制的统一和权威,国民对少数司法人员腐败现象和裁判不公反映强烈。

    在这样的一种社会背景之下,如果中国的司法制度不进行改革,社会的经济发展将受到极大的阻碍。因此,可以概括地说,中国司法制度改革的改革,是源于社会发展的需要。

    二、中国司法制度改革的基本情况 (一)中国司法制度改革的轨迹 中国这次进行的司法制度改革,基本上是沿着强调当事人举证责任──庭审方式改革──审判方式改革──审判制度改革──司法制度改革的轨迹发展的 .这样的一条发展轨迹表明,中国的司法制度改革有个逐渐的发展过程:它发端于中国民事审判制度的改革,并以民事审判制度改革为核心,逐渐推进为全面的司法制度改革。而这一过程的形成,与中国的有关司法制度和司法实践是有密切关系的。

    在中国,民事审判的开始源于当事人的起诉,法院受理之后,案件进入庭前准备程序,该程序的主要内容为:由法院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告知双方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和合议庭组成人员名单、查阅案卷和收集有关证据,决定是否增加当事人或通知第三人参加诉讼。案件开庭审理阶段,主要由法官主持调查和主持辩论,在此基础上由法官对案件进行评议并作出判决。

    总之,在民事诉讼中,法院居主导地位,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发挥的作用比较小。在传统上,中国不认为自己的民事审判模式是属于当事人主义,同时,也不承认自己的民事审判模式是职权主义,但中国的立法和司法实践都表明,中国的民事审判模式是属于职权主义(2)。

    此外,还由于中国法官的非专职化及部分法官素质的低下,从而导致了民事审判效率不高,诉讼期限较长。这一问题,在民事诉讼案件数量不是很多的情况下,矛盾还不是很突出。

    而随着民事诉讼案件数量的增多和新型案件的出现,民事审判制度和法官的素质不适应民事审判发展的要求的矛盾就显现出来了。为了缓解这一矛盾,在司法实践中,就提出要“强调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即希望通过调动当事人的积极性和发挥当事人的作用以减轻法院的负担。

    而制度的相互联系性,意味着仅仅强调当事人的举证责任是解决不了问题的或是解决了原有的问题,新的问题又出现了,这就对司法提出了进一步的要求,从而之后又有了民事审判的庭审方式改革、审判方式改革、审判制度改革及全面的司法制度改革。 从中国的司法制度改革的发展情况上看,其起源是为了减轻法院的审判负担,所以,首先要求进行司法改革的是承担较多审判任务的基层法院和中级法院,真正探索和开始对司法制度进行改革的也是他们,此后,各地的中级法院和高级法院对各地的司法改革的实践经验进行了总结和交流。

    1996年7月和1997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分别组织召开了“全国法院审判方式改革工作会议”和“全国法院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试点工作座谈会”,对全国各地所进行的审判方式改革进行了总结,并在此基础上,发布了有关司法改革的文件。其中比较有影响的文件有:1998年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问题的若干规定》和1999年的《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

    在《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中,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了人民法院改革的总体目标,这就是:紧密围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需要,依据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基本原则,健全人民法院的组织体系;进一步完善独立、公正、公开、高效、廉洁,运行良好的审判工作机制;在科学的法官管理制度下,造就一支高素质的法官队伍;建立保障人民法院充分履行审判职能的经费管理体制;真正建立起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从人民法院所确定的改革目标中,我们可以看到,人民法院改革的核心是在人民法院的人事制度上和审判制度上,这也可以说是中国司法改革的最为核心的内容。

    7.如何落实司法责任制改革

    您好 ,检察机关实行司法责任制,主要目的是通过构建公正高效的检察权运行机制和公平合理的司法责任认定机制,落实“谁办案谁负责、谁决定谁负责”的要求,保障检察权依法独立公正行使,提高检察机关司法公信力。检察机关推进司法责任制改革,必须围绕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完善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司法责任制若干意见》)明确的改革目标任务,推行全方位、多层次的综合配套改革,实现改革效果的最大化。

    明确各类办案主体的职责。主要是合理配置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官及各类检察辅助人员在案件办理中的职责任务,明确检察长、副检察长、业务部门负责人的监督管理职责。第一,明确检察长、副检察长的司法办案职责。与审判机关办案模式不同,检察机关实行上命下从的一体化工作机制,检察权行使带有一定行政性,检察长、副检察长的指挥审核和决定本身即为办案方式的一种。因此,检察长、副检察长办案主要有两种形式:一是在办案中依法行使指挥、审核和决定权;二是以其本来的职务身份直接参与办理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承担侦查、讯问、出庭等具体办案活动。第二,明确检察官的司法办案职责。检察官经检察长授权,依法履行办案职责,对授权范围内事项有权作出决定,并承担相应责任。检察官负责办案组织工作,带领和指导检察官助理等辅助人员履行职责,办案组成员应当服从检察官的指挥。第三,明确检察官助理的司法办案职责。检察官助理一般应具有法律职业资格,根据检察官指派,依法参与办理案件,协助检察官开展讯问(询问)、出庭、调取证据、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草拟案件审查报告、有关法律文书以及检察官交办的其他法律事务工作,但没有案件决定权。第四,明确书记员等其他人员的司法办案职责。书记员承担案件的记录工作,负责案件的收转登记、归档和法律文书的收发传递、各类工作材料的管理以及检察官交办事项等职责。检察官根据办案工作需要,经分管检察长批准,可申请司法警察和司法技术人员参与执行办案相关任务。第五,明确检察长、检委会、部门负责人等主体的司法办案管理监督职责。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在办案中监督、指导检察官办案工作,业务机构负责人负责本部门的司法办案管理工作,监督、检查、协调检察官及检察辅助人员的司法办案工作。

    如能给出详细信息,则可作出更为周详的回答。

    8.法院合同制速录员小结

    个人小结做速录员的工作已经N年了,对速录员的工作从以前的一点也不了解,在领导、同事的帮助下,到现在已经可以非常熟练的工作。

    感谢领导、同事的同时,现就从个人的的角度来总结:1、从思想政治上。我仍然坚持学习,不断深化自己的政治素养。

    坚持学习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深化学习十八大、十八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在大是大非之前有一个明确的判断。2、从学习工作上。

    我坚守速录员的岗位,坚持努力提升自己的速录技能,不断深化自己的工作水平。并坚持继续学习,努力增加自己的法律专业知识,以适应现在的工作。

    确实来说,在工作上,我有很多的不明白,不理解的地方。比如说:就速录员,原则上应该是让我们以速录为主,而现在却需要处理一些审判人员需要我们做的事。

    这些事包含的内容处理起来令我压力颇大。但我一定会努力完成他们给我的任务。

    做到不马虎、不粗心;确实,我也圆满完成了很多领导、及同事交付的任务。3、生活作风上。

    虽然我们是合同工,但在别人的眼里,我们穿着与法院干警一样的衣服,我已经把自己作为一个法院人来看待,平时从来都不滥交朋友,时刻保持清醒的头脑,中规中矩!经过了这些年,我感觉到,其实所谓的速录员的工作其实就是书记员的工作。我一定会在工作中改革创新,在学习中奋发向上,为努力做好速录员这一工作而不断奋勇前进。

    9.司法局基层科工作总结

    司法局基层科工作总结编写指导建议:

    (一)研究起草司法行政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编制本市司法行政工作的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

    (二)负责组织、指导对刑满释放和解除劳动教养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

    (三)负责本市司法行政系统的队伍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

    (四)研究制订本市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总体规划,组织、指导、协调全市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五)负责管理本市律师、法律援助工作和公证机构及公证活动;研究律师、公证工作的改革与发展,并提出实施办法。

    (六)负责管理本市法律服务机构和在京设立的国(境)外律师机构;监督、指导本系统的社会团体工作。

    (七)指导本系统法学教育及业务培训工作。

    (八)负责指导区、县司法行政部门管理人民调解工作、社区矫正工作及司法助理员、基层司法所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

    (九)负责本市司法行政系统的外事工作和对外宣传、交流工作。

    (十)指导和管理本市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工作。

    (十一)负责本市仲裁机构的登记管理工作。

    (十二)负责本市国家司法考试工作。

    (十三)负责社区矫正工作

    (十四)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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