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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深圳人才安居承诺书

    1.深圳市人才安居申请条件是什么呢

    申请条件 1、申请人已婚的,应当以家庭为单位申请租住公租房或者购房优惠政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应当作为共同申请人。

    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都符合租房补贴申请条件的,可以各自申请。 2、杰出人才、领军人才应当在本市用人单位全职工作并通过用人单位提出安居申请。

    用人单位负责对申请人的资格和申请材料进行查验,并对其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3、申请人同时符合租房补贴、购房补贴和公租房申请条件的,不得同时享受。

    4、申请人自愿承租或者购买低于其人才层级所对应的面积标准住房的,低于标准部分不予补偿;自愿承租高于其人才层级所对应的面积标准住房的,超出标准部分,按照同期同区域普通商品住房的市场租赁指导租金(以下简称市场指导租金)缴交租金。 5、人才安居政策与其他住房保障政策不得同时享受。

    6、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不得申请租房补贴。 7、各类人才已享受广东省有关人才住房货币补贴的,在享受本市人才安居政策时应当扣除广东省人才住房货币补贴。

    2.深圳人才安居补贴为什么申请失败

    亲爱的百度用户:

    您好!

    很高兴为您解答!

    (一)申报条件

    人才安居扩大试点单位(以下简称试点单位)的高中初级人才及其家庭成员(配偶、未成年子女) ,在申请及领取补贴

    期间需符合以下条件:

    1.在本市未拥有任何形式自有住房、未租住政策性住房(包括公共租赁住房、周转房、教师公寓等) ;

    2. 未在本市享受过购房优惠政策、未享受过"孔雀计划"政策;

    3. 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政策;

    4. 人才职称、学位、年龄条件符合以下规定:

    ( 1 )新引进的高级人才( 2010 年5 月14 日后与本市用人

    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首次在本市缴纳社会保险) ,正高级职称未满46 周岁,副高级职称未满41 周岁;

    ( 2 )中初级人才:国内外全日制高校毕业,博士未满36周岁,硕士未满31 周岁,学士未满26 周岁。

    核对您是否符合以上条件

    辛苦答题,只为您的肯定,如有用,请采纳,谢谢!

    3.深圳人才安居房申请条件

    罗湖区深圳安居房申请条件福田区深圳安居房申请条件南山区深圳安居房申请条件宝安区深圳安居房申请条件龙岗区深圳安居房申请条件龙华新区深圳安居房申请条件坪山新区深圳安居房申请条件光明新区深圳安居房申请条件 申请、共同申请均具本市户籍; 申请按规定参加本市社保险(养保险或医疗保险同)累计缴费5或者申请依照《深圳市才认定办》经认定才且按规定参加本市社保险累计缴费3; 申请、共同申请本市未享受购房优惠政策、本市未拥任何形式自住房、申请受理前5内未本市转让自住房; 申请、共同申请符合家计划育政策 外满35周岁单身居民符合本规定条件名义提轮候申。

    4.深圳人才安居房申请条件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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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人、共同申请人均具有本市户籍;

    申请人按规定参加本市社会保险(养老保险或医疗保险,下同)累计缴费5年以上,或者申请人依照《深圳市人才认定办法》经认定为人才且按规定参加本市社会保险累计缴费3年以上;

    申请人、共同申请人在本市未享受过购房优惠政策、在本市未拥有任何形式自有住房、在申请受理日之前5年内未在本市转让过自有住房;

    申请人、共同申请人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

    此外,年满35周岁的单身居民符合本规定条件的,可以个人名义提出轮候申请。

    5.深圳市人才安居暂行办法的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实施人才强市战略,优化人口结构和创新创业环境,提高城市竞争力,根据《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使用财政资金和政府筹措的其他资金、实物,对本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各类人才实行的安居活动。

    第三条 市住房保障部门负责全市杰出人才、领军人才的人才安居申请的受理、审核、分配及监管;负责市级公共租赁住房(以下简称公租房)的配租(售)及监管;负责定期向社会公布人才安居实施情况;负责提供人才租住公租房情况以及由其负责的购房优惠情况。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以下简称市人力资源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新引进人才租房补贴申请的受理、审核、发放及监管;负责提供人才社会保险、人才认定证书以及享受海外高层次人才奖励补贴情况。

    市财政部门负责审核本市人才安居年度货币补贴预算和决算,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负责根据住房保障部门和人力资源部门提出的拨付申请,在10个工作日内拨付补贴款。

    第四条 市住房保障部门和市人力资源部门应当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各区政府建立全市统一的人才安居信息系统,逐步实现全市人才的身份、户籍、婚姻家庭、社会保险、住房和住房保障情况等信息共享,逐步实现人才安居网上申请、受理、查询、公示、投诉、监督等功能。

    规划国土、公安、税务部门负责根据住房保障或者人力资源部门提出的核查申请,在10个工作日内分别提供房屋产权登记、户籍、纳税等信息。需要由住房保障或者人力资源部门提供的相关核查信息,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提供。

    第五条 区人力资源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区新引进人才租房补贴申请的受理、审核、发放及监管。

    区住房保障部门负责本区公租房的配租(售)及管理;负责提供区住房保障情况。

    第六条 市人才安居工作联席会议由市政府分管领导召集,市住房保障部门、市人力资源部门、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财政部门以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参加,研究审议人才安居有关重大事项,日常工作由市住房保障部门负责。

    第七条 人才安居采取实物配置和货币补贴两种方式实施。

    实物配置包括免租金租住、产权赠与、租住公租房和购买安居型商品房等形式;货币补贴包括购房补贴和租房补贴等形式。

    第八条 申请人已婚的,应当以家庭为单位申请租住公租房或者购房优惠政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应当作为共同申请人。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都符合租房补贴申请条件的,可以各自申请。

    杰出人才、领军人才应当在本市用人单位全职工作并通过用人单位提出安居申请。用人单位负责对申请人的资格和申请材料进行查验,并对其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九条 申请人同时符合租房补贴、购房补贴和公租房申请条件的,不得同时享受。

    申请人自愿承租或者购买低于其人才层级所对应的面积标准住房的,低于标准部分不予补偿;自愿承租高于其人才层级所对应的面积标准住房的,超出标准部分,按照同期同区域普通商品住房的市场租赁指导租金(以下简称市场指导租金)缴交租金。

    人才安居政策与其他住房保障政策不得同时享受。

    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不得申请租房补贴。

    各类人才已享受广东省有关人才住房货币补贴的,在享受本市人才安居政策时应当扣除广东省人才住房货币补贴。

    第十条 住房保障部门和人力资源部门对申请人的资格条件审核合格后,应当在本部门政府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方可落实相关人才安居政策。

    6.深圳市人才安居暂行办法的第二章 杰出人才安居

    第十一条 本人及共同申请人在本市未享受过购房优惠政策的杰出人才,可以通过用人单位向市住房保障部门申请免租金租住建筑面积200平方米左右的住房。

    第十二条 杰出人才租住免租金住房应当签订租赁合同,免租金期限累计不超过10年。免租金期限届满后可以续租3年,但应当按照公租房租金标准缴交租金。

    承租人不得转租住房。租赁期间发生的物业管理、水电气等费用由承租人自行负担。承租人未按时缴交的,由用人单位先行垫付。

    承租人离职的,原用人单位应当自离职之日起15日内书面通知市住房保障部门。承租人离职未退房的,自离职之日起至被本市新用人单位录用之日止,按照公租房租金标准缴交租金,1年后仍未被本市新用人单位录用的,按照市场指导租金缴交租金。

    第十三条 杰出人才签订免租金住房租赁合同后,在本市全职工作满10年,贡献突出并取得本市户籍的,可以通过其用人单位向市住房保障部门申请赠与所租住房。

    经审核符合赠与条件的,市住房保障部门应当提交市人才安居工作联席会议审定。经审定同意赠与的,由市住房保障部门与杰出人才签订住房赠与合同。

    7.深圳市人才安居办法的公租房配租(售)

    公租房通过个人轮候、重点企事业单位定向配租(售)等方式面向人才出租。

    本市户籍人才可以按照深圳市公租房轮候的有关规定申请轮候。

    市、区住房保障部门可以将公租房定向配租给重点企事业单位或者经本级政府批准的企事业单位,租金按照公租房租金标准由承租单位统一缴交。

    市、区住房保障部门可以将公租房或者安居型商品房出售给经本级政府批准的企事业单位。 市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根据市政府重点扶持产业政策,定期拟订本行业人才安居重点企事业单位遴选条件及初选名录。

    市住房保障部门将初选名录汇总后,形成本市人才安居重点企事业单位名录草案,在市政府网站和本部门政府网站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经市人才安居工作联席会议审议并报市政府批准后对外公布。

    名录的增减由行业主管部门提出并按照上述程序确定。

    各区政府可以根据本区重点扶持产业政策确定本区重点企事业单位名录。 重点企事业单位人才租住公租房的建筑面积标准为:

    (一)单人20平方米左右;

    (二)两人35平方米左右;

    (三)三人50平方米左右;

    (四)四人及以上65平方米左右。 面向重点企事业单位定向配租的公租房的首次租赁期限不超过3年,期满后可以申请续租一次,续租期限不超过3年。

    续租期满后再次申请续租的,应当按照市场指导租金标准缴交租金。

    定向配租的承租单位被取消重点企事业单位资格的,公租房租赁合同期满后,住房保障部门不再与之续租。 住房保障部门应当每年在本级政府网站和本部门政府网站公布面向重点企事业单位配租(售)的公租房的数量、位置以及配租(售)情况。

    实行定向配租(售)的住房由承租(买受)单位负责日常管理。承租(买受)单位只能出租给本单位在本市未拥有商品住房或者政策性住房的职工。

    定向配租(售)的承租(买受)单位应当将本单位配租公租房的条件、程序以及结果等在本单位网站或者信息公告栏公示,并将配租结果报住房保障部门备案。

    8.《深圳市人才安居暂行办法》规定的人才有哪些

    依据《深圳人才认定标准》规定,经用人单位综合评价达到相应层级水平,且符合下列人才认定标准之一者,可经单位提出相应层次的人才认定申请,人才同时符合多个人才层级的,按照其最高人才层级实施人才安居,但其自愿按照低人才层级申请的,不可以按照高人才层级再次申请,人才层级提升后,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标准的,可以再次申请人才安居。

    具体的相关人才分类情况可以参考下面的内容。 1、杰出人才认定标准: (1)诺贝尔奖获得者(物理、化学、e79fa5e98193e4b893e5b19e31333365633866生理或医学、经济学奖)。

    (2)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得者。 (3)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

    (4)时、瑞士、奥地利、荷兰、澳大利亚、新西兰、俄罗斯、新加坡、韩国、西班牙、印度、乌克兰、以色列国家最高学术权威机构会员。 2、近5年内担任以下职务者: (1)国家科技重大专项专家组组长、副组长;项目(课题)组长,且项目(课题)通过验收; (2)国家科技支撑(攻关)计划项目负责人; (3)国家“973计划”项目首席科学家、承担研究任务的项目专家组成员; (4)国家“863计划”领域主题专家组组长、副组长、召集人; (5)国家实验室主任、副主任、学术委员会主任,国家重点实验室主任、学术委员会主任,国家工程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能源研发(实验)中心主任; (6)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首席专家; (7)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主任委员;。

    9.深圳申请人才安居房需要什么条件

    1、申请人、共同申请人均具有本市户籍; 1、申请人参加本市医疗保险累计缴费5年以上,或者申请人依照《深圳市人才认定办法》经认定为人才且参加本市医疗保险累计缴费3年以上; 3、申请人、共同申请人在本市未享受过购房优惠政策、在本市未拥有任何形式自有住房、在申请受理日之前5年内未在本市转让过自有住房; 4、申请人、共同申请人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

    5、申请人为年满35周岁的单身居民,符合前款规定条件,可以个人名义申请购买一居室安居型商品房。 6、申请人、共同申请人曾经离婚的,离婚前其原配偶、未成年子女在本市拥有任何形式的自有住房但在离婚后归其原配偶或者未成年子女所有,且离婚时间距申请受理日不满5年的,不得申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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