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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集资诈骗罪判决书怎么写

    集资诈骗罪判决书范文 公诉机关XX省XX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徐XX(曾用名徐XX),男,1970年9月5日出生于XX省XX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 辩护人许XX,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XX市人民检察院以安检公诉一刑诉(2014)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XX犯集资诈骗罪,于2014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XX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苗婧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XX及其辩护人许XX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XX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徐XX以个人名义经营生意长期亏损,为归还欠款,2009年11月至2012年5月期间,徐XX未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批准,以个人名义,以做生意为由,以高息为诱饵,通过口口相传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

    所集款项多用于归还个人债务、高息放贷和支付集资群众本金利息,仅有少部分用于生产经营。经司法会计鉴定意见认定:依据群众申报,集资票面金额1763万元,涉及76人次,60人,返还本金112.21万元,支付利息315.275万元,集资余额为1335.515万元。

    案发后,XX市公安局XX分局追回赃款85万元。针对上述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交了被告人徐XX供述、集资群众的陈述、证人证言、司法会计鉴定意见、户籍证明及其他相关书证材料。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徐X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给群众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应当以集资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徐XX当庭对起诉书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不持异议。其辩护人认为,徐XX不构成集资诈骗罪,徐XX有自首情节。

    经审理查明:2009年6月之前,被告人徐XX一直以个人出资的方式参与他人经营的项目,在资金不足时,以给付高息借款筹资,由于经营亏损及支付高息,徐XX对外欠下约800万元的巨额债务。为归还巨额债务,从2009年6月至2012年5月,被告人徐XX隐瞒其外欠巨额债务的事实,以做生意为名,以个人名义,口头约定每月2%至5%的高息为诱饵,通过口口相传向不特定社会公众吸收资金,共非法吸收资金1763万元。

    在吸收资金后,徐XX除向集资群众返还本金112.21万元,支付利息315.275万元外,仅将182万元用于参与他人经营,其余资金大部分用于归还个人之前欠款及利息、高息放贷,造成集资群众1335.515万元资金无法归还。 案发后,XX市公安局XX分局追回赃款85万元,徐XX的犯罪行为给集资群众造成的损失为1250.515万元。

    上述事实,有经过庭审举证、质证,查证属实的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徐XX供述:我从2007年开始融资,一开始是偶尔生意上资金紧张临时用一下,用完后立即还给人家。从2009年以后缺口越来越大,到2009年6月前欠外债约800万元,为归还欠款只有继续大量融资。

    我都是以做煤炭生意的名义从民间融资的,借来的钱用在还以前的欠债了,有一部分按王某某说的项目投资,2009年以后往XX发煤、建化工厂、做煤块生意共投资182万元只收回70多万元。借新钱还旧账,在借新钱的过程中又支付利息,这样欠的钱就越来越多。

    2、证人刘某某(被告人徐XX之妻)证言:有部分集资群众和徐XX联系好后,到家找徐XX时,若徐XX不在家,徐XX就会给我打个电话,让我替他把钱收下,并替他给人家打个借条,徐XX回来后,我都将钱如数交给徐XX了。 3、被害人任某某(XX市XX区宝莲寺镇任庄村人)、徐某某(XX县城关镇南元村人)、阮某某(XX县古贤乡东段村人)等60人陈述及相关借据证实各被害人参与集资及被骗金额的具体情况。

    4、证人张某某(XX县农村信用合作社XX信用社主任)证言:2007年其曾介绍朋友借给徐XX一笔钱。 5、证人刘某乙(住XX市XX区小花园10号)证言:2007年至2009年10月,徐XX和窦某某做煤炭生意亏损。

    6、证人王某某(XX市XX区XX乡小河涧村人)证言:2007年、2008年,徐XX投资与我共同经营煤炭等,徐XX亏损200余万元。2009年11月,徐XX又投资和我做煤块生意,徐XX大概赔了40万元左右;2010年,徐XX又投资和我办化工厂,徐XX投资50万元。

    7、证人窦某某(XX县城关镇人)证言:2007年开始,其与徐XX投资参与王某某的经营,2009年底,徐XX归还我投资款100万元。 8、证人郭某某(XX县XX信用社职工)证言:2007年,徐XX以经营煤炭为由借其50万元;2010年,徐XX归还了其本金及部分利息。

    9、证人员某某(XX市北关区人)证言:2008年至2010年,徐XX多次让其投资经营煤炭,后徐XX均向其归还了本金并有部分分红。 10、证人魏某某(XX市华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证言:2009年前后,其和徐XX合伙做煤炭生意,后其退出,徐XX支付了其投资款及部分红利。

    11、证人焦某某(XX市XX区宝莲寺镇二十里铺村人)证言:2010年春节后,徐XX参与王某某煤炭生意,并让其送给王某某20万元。 12、证人钱某(XX县平原信用社人员)证言:2010年开始,经其介绍,徐XX以月息4%多次借款给何某某。

    13、XX四方会计师事务。

    2.网上集资诈骗的特征有哪些

    网上集资诈骗的特征: 第一,诈骗手段具有特殊性。

    最高人民法院在1996年12月16日《关于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曾规定,集资诈骗罪的诈骗方法是指“行为人采取虚构集资用途,以虚假的证明文件和高回报率为诱饵,骗取集资款的手段”。 “虚构集资用途”一般表现为行为人虚构客观上并不存在的企业或者企业发展计划,而且是对投资者具有诱惑力的投资少、见效快、收益高的所谓项目。

    “以虚假的证明文件”一般表现为行为人往往以所谓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资信证明等欺骗投资者,“以高回报率为诱饵”,往往表现为行为人许诺的利益往往远远高于国家限定的利息标准。 第二,行为方式具有特殊性。

    集资诈骗罪在行为方式上必须以“非法集资”的形式出现。根据《解释》的规定,非法集资是指“法人、其他组织或个人,未经有权机关批准向社会公众非法募集资金的行为”,一般表现为以吸引公众投资入股或者高息吸收公众存款等方式向社会筹集款项,具有明显的融资性。

    第三,被骗对象的公众性和广泛性。集资诈骗行为人为非法占有尽可能多的资金,一般事前不会设定具体的、不变的欺骗对象,而是采用大张旗鼓、较大规模、甚至是通过新闻媒体大造舆论的方式,将其虚构的事实向社会广为传播,以便让更多的公众或者单位受骗。

    因此,集资行为面对社会公众是集资诈骗罪的重要特征。 如果行为人仅指向具体的特定个人或者单位的,一般不构成本罪。

    以集资为名诈骗特定范围的人员,例如熟人的,一般也不宜以集资诈骗罪论处,构成犯罪的,可以合同诈骗罪或者诈骗罪定罪。

    3.集资诈骗案起诉意见书怎么写

    集资诈骗罪起诉意见书某某法院:为进一步证实被告人集资诈骗的犯罪行为,使合议庭对案件的事实、证据和定性有进一步客观、全面的了解,依法作出公正的判决,公诉人现就本案的证据和事实情况,结合与辩护人有分歧的焦点问题发表如下公诉意见,供合议庭评议时参考。

    一、本案的事实、定性及证据评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与集资诈骗这两个罪名确有相似之处,比如一般都具有承诺高额回报的行为方式,但是,区别也是显而易见的。简单的说:首先,从主观目的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其次,从行为构成上看,是否使用了诈骗的方法(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第三,从客观后果上,是否造成了募集资金无法返还的严重后果,是二罪之间的重要区别。

    集资诈骗罪具有三个显著特征:手法欺骗性、被害人涉众性、损失严重性,行为体现了“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本案具备了这些属性。我们不妨回顾一下本案。

    本案中,陈某采用诈骗的方法集资,虚构了以下三个事实:1、虚构的第一个事实:在公司设立之初,被告人向亲友、员工虚构自己是某某集团“共管投资基金”操盘手,甚至向自己的父亲提供了伪造的劳动合同,骗取亲友对他的信任,帮助他开办公司,招揽客户。事实上,陈某最初的客户资源都是其员工亲朋,为满足自己膨胀的野心,陈某不惜利用身边人对他的青睐与认同;2、虚构的第二个事实:24%的高回报,这是被告人吸引客户投资的最重要手段,无论是他以公司名义与客户签订理财协议中所承诺的收益,还是他向员工提供的投资清算单,他的战绩一直保持在24%的盈利,基本没有亏损的不良记录,这也是他仅凭员工、朋友的口口相传就能在短时间内聚集几百名客户,并且投资门槛从500万一升再升高达1000万元的重要原因;3、虚构的第三个事实:对资金真实用途,被告人并未全部投入期货交易,按照客户的委托理财协议,被告人有义务将客户资金全部投入期货账户,专款专用不可挪作他用,但事实上,只有很小部分资金约8000万元进入期货账户,不到资金总量的20%,其他绝大部分被被告人用于开办自己的其他公司,经营某某车队。

    相关证据显示,仅车队营运一项就动辄几千万投入。另外,被告人还为满足私欲,购买了大量的房产和40余辆豪车,这些用于个人挥霍的资金均来自于客户的投资。

    4.集资诈骗罪

    第一,诈骗手段具有特殊性。最高人民法院在1996年12月16日《关于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曾规定,集资诈骗罪的诈骗方法是指“行为人采取虚构集资用途,以虚假的证明文件和高回报率为诱饵,骗取集资款的手段”。“虚构集资用途”一般表现为行为人虚构客观上并不存在的企业或者企业发展计划,而且是对投资者具有诱惑力的投资少、见效快、收益高的所谓项目。“以虚假的证明文件”一般表现为行为人往往以所谓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资信证明等欺骗投资者,“以高回报率为诱饵”,往往表现为行为人许诺的利益往往远远高于国家限定的利息标准。

    第二,行为方式具有特殊性。集资诈骗罪在行为方式上必须以“非法集资”的形式出现。根据《解释》的规定,非法集资是指“法人、其他组织或个人,未经有权机关批准向社会公众非法募集资金的行为”,一般表现为以吸引公众投资入股或者高息吸收公众存款等方式向社会筹集款项,具有明显的融资性。

    第三,被骗对象的公众性和广泛性。集资诈骗行为人为非法占有尽可能多的资金,一般事前不会设定具体的、不变的欺骗对象,而是采用大张旗鼓、较大规模、甚至是通过新闻媒体大造舆论的方式,将其虚构的事实向社会广为传播,以便让更多的公众或者单位受骗。因此,集资行为面对社会公众是集资诈骗罪的重要特征。如果行为人仅指向具体的特定个人或者单位的,一般不构成本罪。以集资为名诈骗特定范围的人员,例如熟人的,一般也不宜以集资诈骗罪论处,构成犯罪的,可以合同诈骗罪或者诈骗罪定罪。

    5.集资诈骗刑事上诉状该怎么写

    在众多诈骗的手段中,集资诈骗的危害最大,影响人群最广。

    检察院发起公诉后,法院会展开审理,并作出一审判决。如果受害人对一审结果不服,可以提请上诉。

    这时,需要向上级法院提交一份上诉状。那么集资诈骗刑事上诉状该怎么写?下面小编就通过一篇范文和大家重点讲一讲。

    集资诈骗刑事上诉状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某,,男,24岁,汉族,1990年1月18日出生于某省某某县,,初中文化,系某某市某某区某部集资负责人,家住某省某某市某某县某某村三组。 原审被告人胡某某,,男,汉族,38岁,1976年4月6日出生于某省某某县,,初中文化,系某某某部负责人,家住某某市某某区川。

    上诉人因不服某省某某市某某区人民法院(2012)某某刑初字第xxxxx号刑事判决书,现依法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请求依法撤销原审判决,从轻改判为上诉人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并宣告缓刑或发回原审重审。

    理由: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定性错误,适用法律及论理不当,量刑畸重。一、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原审判决对上诉人所得集资款项数额在事实及论理部分表述模糊,不作认定。按上诉人及原审被告人在原审的供述辩解及证人(1)孙某的证言,2009年10月以原审被告人胡某某为业主的某某市某某区某部为集资单位,集资款项票据以该服务部名义出具,由该服务部偿还借款本金,该服务部业主胡某某拿集资合同款的50%。

    上诉人是该服务部聘用的集资主管人员,因为是当场给客户返还25%—35%的利息,上诉人所得到的50%集资款实际为支付利息后的125。58万元减去胡某某提走的86万元,剩余39。

    58万元,该笔款项支付业务员劳务费39。58x60%=23。

    75万元,上诉人所得为15。 83万元,这部分费用还包括宣传、彩印、差旅等日常开支,这即是上诉人所掌握的集资款项,实际已基本被追缴退赔。

    二、原审判决定性错误,适用法律及理论不当,量刑畸重。1、原审判决在论理部分称:“被告人胡某某、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诈骗的方法吸收公众存款……”。

    从而对上诉人以集资诈骗罪、且以数额特别巨大定罪量刑,予以重判,确属定性错误。从案卷材料可以反映出,集资是以胡某某为业主的单位进行宣传、吸引客户,也是以该单位厂房、设备为条件,借款条据是以该单位名义出具,归还本金也是由该单位偿还。

    该单位业主胡某某提走集资款86万元后,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处理交通事故,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与筹集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 从而以他个人的后期行为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转化成集资诈骗罪,对此,上诉人不持异议。

    而上诉人并非吸收集资款的该服务部股东或合伙人,与该服务部生产经营活动没有任何关系。上诉人确是该服务部聘用的集资管理人,所吸收集资款所占50%除去支付利息、业务员劳务费、宣传、差旅等费用后,实为上诉人的佣金或劳务费。

    从行为方式和后果上诉人确实构成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但绝没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也不存在与胡某某共谋以诈骗方法骗取客户款项。原审没有任何上诉人非法占有为目的及共谋故意诈骗的相关证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三款规定:“集资诈骗罪中的非法占有目的,应当区分情形进行具体认定。 行为人部分非法集资行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对该部分非法集资行为所涉集资款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非法集资共同犯罪中部分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其他行为人没有非法占有集资款的共同故意和行为的,对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行为人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

    因此,应区分不同情况,不能认定上诉人犯有集资诈骗罪。 原审也违反我国《刑法》罚当其罪,罪刑相适应的原则。

    2、由于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定性错误,适用法律不当,导致对上诉人量刑畸重,确罚不当其罪,罪刑不相适应,恳望二审予以纠正。三、上诉人有多项从轻处罚情节上诉人年龄尚轻,远离家乡,初涉社会,由于不辨是非,涉及犯罪。

    上诉人为初犯、偶犯,一贯表现良好,案发后积极退还赃款,最大限度减轻了受害人的损失。归案后如实交代案件事实,认罪悔罪,恳望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

    唯以上事由,特上诉贵院,恳请依法公正判决。此致某某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二零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综上所述,按照法律程序,当事人对集资诈骗案一审不满的,应当向上级法院提出上诉,要求启动二审程序。

    在集资诈骗刑事上诉状中,首先要写清原告被告信息及一审判决情况,然后提出自己的诉讼请求,并用大量事实和证据来为自己证明。在理由方面,可以从一审程序有误,适用法律有误方面说。

    延伸阅读: 非法集资罪的量刑标准是什么 集资诈骗法院阶段辩护词 众筹与非法集资的界限。

    网上集资诈骗情况说明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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