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纪处分评语
1.如何填写受党政纪处分人员年度考核意见
一、受党内警告处分的百当年,参加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
二、受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因与职务行为有关的错误而受严重警告处分的,确定为不称职;因其他错误则受严重警告处分的,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
三、受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度,确定为不称职;第二年按其新任职务参加年度考核,按规定条件确定等次。
四、受留党察看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确定为不称职;受留党察看一年处分的第二年,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受留党察看二年处分回的,第二年和第三年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
五、受开除党籍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确定为不称职;第二年和第三年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
六、涉嫌违犯党纪被立案检查的,可以参加年度考核,但在其受检查期间不确定等次。结案后,不给予党纪处分的,按规定补定等次;答给予党纪处分的,视其所受处分种类,分别按上述一、二、三、四、五条的规定办理。
七、受党纪处分同时又受行政处分的,按受党纪处分的情况确定其考核等次。
2.党员处分回访单位意见是什么
为进一步规范受处分党员干部回访教育工作,根据《党章》、《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监察法》和《塔城地区纪委关于对受处分人员开展回访教育的实施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回访教育的目的意义
开展受处分党员干部回访教育,是全面贯彻“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方针的一项重要举措,其目的是为了充分体现惩处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把对犯错误党员干部的教育延伸到党政纪处分之后,切实帮助犯错误党员干部提高认识和改正错误,为化解消极因素、促进社会和谐提供保障。
二、回访教育的主体、对象及时间
1、回访主体,回访教育工作由县纪委和各镇纪委、县直部门纪委,按照干部管理和审批处分权限组织实施。县纪委案件审理室具体负责开展回访教育的组织、协调和指导工作。 2、回访对象,中国共产党党员因违反党纪受到党内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处分的人员;监察对象因违反政纪受到行政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人员。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党员干部不予回访。 3、回访时间,根据所受处分,应在处分期限内开展回访教育,处分期满则将其纳入正常的教育范围。回访教育期限:受到党内警告或行政警告的党员干部为半年;受到党内严重警告或行政记过、记大过、降级处分的党员干部为一年;受到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行政撤职处分的党员干部为二年。回访教育原则上每年开展一次。
三、有关要求
1、强化回访教育疏导工作。与受处分党员干部访谈时,要认真听取他们的思想汇报,把握他们的思想脉搏,帮助他们分析所犯错误的危害和根源,促进他们思想上转化、行动上改正。要维护组织上已经作出的纪律处分决定,不得随意评价。坚持回访教育与解决实际问题相结合,对受处分党员干部提出的合理要求以及个人在工作、生活等方面的困难,要积极反映,帮助解决,充分体现组织的关怀和温暖。 2、建立回访教育档案。回访教育结束后,回访教育小组认真填写《受处分党员干部回访教育情况登记表》,归入个人档案,作为恢复党员权利、解除行政处分的重要依据。对回访教育中能正确认识所犯错误、积极改正,表现突出的,有解除期限的可建议原批准机关给予提前解除处分。加强与党委和组织人事部门的沟通,为改正错误快、工作业绩突出的受处分党员干部在提拔任用上创造条件和机会。 3、加强回访教育管理。各级纪检监察组织要充分认识对受处分党员干部开展回访教育工作的积极意义,克服重处分轻教育的思想,要将回访教育纳入本单位日常教育工作规划,统筹安排,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实施。
3.党纪处分有几种
党纪处分有五种: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第八条 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撤销党内职务;
(四)留党察看;
(五)开除党籍。
处分的区分:
1、情节轻重不同
五种处分中,按情节轻重由低到高为: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2、适用情况不同
五种处分统一适用于除违法犯罪党员的其他党员的违纪行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处分;
而对于违法犯罪的党员,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3、处分时间不同
党纪处分决定作出后,应当在一个月内向受处分党员所在党的基层组织中的全体党员及其本人宣布,是领导班子成员的还应当向所在党组织领导班子宣布,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组织关系将处分决定材料归入受处分者档案;
对于受到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含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还应当在一个月内办理职务、工资、工作及其他有关待遇等相应变更手续;涉及撤销或者调整其党外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及时撤销或者调整其党外职务。
特殊情况下,经作出或者批准作出处分决定的组织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办理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扩展资料:
纪律处分运用规则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
(一)主动交代本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问题的;
(二)在组织核实、立案审查过程中,能够配合核实审查工作,如实说明本人违纪违法事实的;
(三)检举同案人或者其他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或者法律追究的问题,经查证属实的;
(四)主动挽回损失、消除不良影响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
(五)主动上交违纪所得的;
(六)有其他立功表现的。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政府网-中共中央印发《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4.对党员的纪律处分有哪几种
《条例》第七条规定:“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一)警 告;(二)严重警告;(三)撤销党内职务;(四)留党察看; (五)开除党籍。”
其中: (1)警告是党组织对违纪党员提出的告诫,以促使其认 识和改正错误。警告是最轻的一种党纪处分,适用于违纪情节 较轻、但必须给予党纪处分的党员。
(2)严重警告是一种重于警告的较轻党纪处分,适用于 违纪性质和情节比较重的党员。 (3)撤销党内职务属于较重的党纪处分,适用于那些所 犯错误性质、情节严重,不宜再担任现任全部党内职务或某个 党内职务的违纪党员。
(4)留党察看是仅次于开除党籍的一种较重的党纪处分, 适用于严重违纪、但尚未完全丧失共产党员条件,不宜再担任 现任全部党内职务的党员。 (5)开除党籍是党内最重的党纪处分,适用于严重违纪、已丧失共产党员条件的党员。
5.有党内严重警告的同志年终考核怎么评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对受警告处分的党员任职和考核规定:受到警告处分的党员,一年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职务的党外职务。
受党内警告处分的当年,参加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党的纪律处分有五种: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受党内警告处分的:当年不得被评优秀;受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的:不称职或不确定等次;受留党察看处分的:当年:不称职;受开除党籍处分的:当年:不称职; 第二、第三年: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
受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的个人当年参加年度考核,因与职务行为有关的错误而受警告处分的,确定为不称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