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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涉法涉诉信访总结

    1.如何做好涉法涉诉接访工作

    为切实加强信访维稳工作,解决人民群众的信访问题,保障信访人的合法权益,努力创建平安前旗、和谐前旗,根据《信访条例》和《科右前旗信访问责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前旗实际,特制订本暂行办法。

    一、民意诉求表达的原则 便民原则,各级行政机关要为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提供便利条件。依法原则,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的规定解决信访人的诉求。

    疏导教育原则,指做好说服、解释和思想政治工作,疏导群众情绪,对群众进行法制宣传、教育,引导其知法、守法、依法信访,以理性、合法方式表达利益诉求,掌握群众的思想动态,解疑释惑、提高认识,理顺情绪、凝聚民心,防止矛盾激化。二、信访人范围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信访形式 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四、健全民意诉求表达方式 (一)公布有关信息 第一条 向社会公开信访机构的通讯地址、电子邮箱、投诉电话、信访接待的时间、查询信访事项处理进展及结果的方式等相关事项。

    第二条 在信访接待场所或者网站公布与信访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信访事项的处理程序,以及其他为信访人提供便利的相关事项。第三条 建立科右前旗信访信息系统,与上级人民政府、政府的有关部门、下级人民政府的信访信息系统丝线互联互通。

    信访工作机构应当及时将信访人的投诉请求输入信访信息系统,方便信访人查询。(二)完善旗级领导接待群众来访工作制度 第一条 本办法中旗级领导包括旗委各书记、各常委,人大各主任,政府各旗长,政协各主席,以及公、检、法主要领导。

    第二条 旗级领导接待工作在旗委、政府的领导下,由农牧民矛盾纠纷调处中心组织实施。第三条 农牧民矛盾纠纷调处中心要把旗级接待领导的姓名、职务、工作分工、接待时间等及时通过媒体向全社会公布。

    第四条 每个工作日安排一名旗级领导到农牧民矛盾纠纷调处中心坐班接待来访群众,每位旗级领导全年接待来访群众不少于10个工作日。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律师参照旗级领导接待安排,与旗级领导一同接待来访群众。

    各部门领导随时协同旗级领导接待来访群众。第五条 因工作或其他原因而不能接访的,由四大班子办公室负责通知本部门其他级领导代替履职。

    第六条 接访领导负责当天信访案件的处理工作,由农牧民调处中心一同与领导接待工作人员,并将信访问题和处理情况反馈给包乡、包案领导。第七条 对已经研究确定解决的信访事项,包乡、包案领导要亲自督促落实,一包到底,确保问题及时解决,直至矛盾化解。

    第八条 旗级包乡领导及时跟踪督办,并协助包案领导做好群众稳定工作,做到息诉罢访。第九条 涉及多个部门的群众诉求事项,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接待领导可以组织多个部门联合接待、多名领导共同接待等方式研究解决,也可以组织召开协调会议研究解决或呈报旗委、政府主要领导阅批处理。

    第十条 农牧民调处中心对旗级领导接待群众来访工作情况,案件处理情况定期进行通报。(三)建立苏木乡镇办事处(场)领导接访制度 第一条本办法中乡级领导包括苏木乡镇办事处(场)的党委、党工委班子成员。

    第二条 每个工作日安排一名乡级领导坐班接待来访群众。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乡级领导一同接待来访群众。

    第三条 接访领导负责当天信访案件的处理工作,并将信访问题和处理情况反馈给包嘎查村领导。第四条 对已经研究确定解决的信访事项,包嘎查村领导要亲自督促落实,一包到底,确保问题及时解决,直至矛盾化解。

    第五条 旗级包乡领导及时跟踪督办,并协助包案领导做好群众稳定工作,做到息诉罢访。(四)充分发挥有关部门的信访职能 第一条 政法机关要配齐配强执法监管部门工作力量,认真受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

    第二条 人大机关、纪检监察机关信访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认真办理人民来信来访。第三条 工会、妇联、团委等群团组织、行业协会和社会中介组织在反映诉求、公开监督等方面的作用,引导社会组织积极参与重大矛盾纠纷的平息化解作用。

    第四条 法律服务部门、法律援助机构发挥法律法规的解疑释惑作用,加大宣传力度,引导人民群众走依法维权的路子,通过司法调解、行政仲裁和开庭审理等途径来解决其合理诉求。

    2.什么是涉法涉诉信访依法终结制度

    涉法涉诉信访依法终结制度1、实行诉讼与信访分离制度,把涉及民商事、行政、刑事等诉讼权利救济的信访事项从普通信访体制中分离出来,由政法机关依法处理。

    2、建立涉法涉诉信访事项导入司法程序机制,各级政法机关及时审查涉法涉诉信访事项,符合法律规定的,依法转入相应法律程序办理;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做好解释说明工作。3、严格落实依法按程序办理制度,对已经进入法律程序处理的涉法涉诉信访问题,政法机关依法按程序在法定时限内公正办结。

    4、建立涉法涉诉信访依法终结制度,对经过中央或省级政法机关审核,认定涉法涉诉信访人反映的问题已经得到公正处理,除有法律规定的情形外,依法不再启动复查程序。5、健全国家司法救助制度,对因遭受犯罪侵害或民事侵权,无法经过诉讼获得有效赔偿,造成当事人生活困难的,按规定及时给予司法救助。

    3.检察机关涉法涉诉信访案件有哪些

    案件审理不应该中止啊,只会是再时休庭,没有作出判决而已。

    诉讼中止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才会中止: 一一方当事人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 二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 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 六其他应当中止的情形。 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

    如果你说是中止,那你只需等到中止的原因消除后,诉讼恢复继续审理,你无须重新起诉。

    4.涉法涉诉的出台法律

    依法按程序解决涉法涉诉信访问题 2014年,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下称《决定》),提出了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总目标,对涉法涉诉信访改革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

    四中全会《决定》明确提出了关于“把信访纳入法治化轨道,保障合理合法诉求依照法律规定和程序就能得到合理合法的结果”、“落实终审和诉讼终结制度、实行诉访分离、保障当事人依法行使申诉权利”等改革要求。 2014年12月,最高人民检察院,按照中央关于深化司法体制和社会体制改革的要求,经过深入调研,广泛征求意见,按照中央政法委和最高检党组的部署要求,最高检坚持以问题为导向,紧密结合检察机关涉法涉诉信访工作实际,研究起草了“三个办法”(即《人民检察院受理控告申诉依法导入法律程序实施办法》《人民检察院司法瑕疵处理办法(试行)》《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案件终结办法》等三个涉法涉诉信访改革配套实施办法(下称“三个办法”),作为涉法涉诉信访改革的配套实施文件,经最高检检委会审议通过后正式印发执行。

    《人民检察院受理控告申诉依法导入法律程序实施办法》明确规定,检察机关受理控告申诉依法导入法律程序,应当坚持诉访分离、统一受理、分类导入、保障诉权、及时高效等五项原则,同时对诉访分离标准和要求、检察机关受理范围和条件、控告申诉导入相应法律程序的具体情形、对其他司法机关管辖和共同管辖事项的处理以及导入机制的保障措施等内容作了明确规定。该办法通过完善检察机关控告申诉审查受理工作,有利于进一步畅通群众诉求表达渠道,对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行使控告申诉权利、通过法律程序维护自身权益意义重大。

    《人民检察院司法瑕疵处理办法(试行)》首次对检察机关在事实认定、证据采信、法律适用、法律程序、法律文书以及司法作风等方面存在司法瑕疵的表现形式作出了具体规定,同时对发现途径、答复息诉、源头治理、责任追究以及发现其他政法机关司法瑕疵的处理等内容作出了明确规定。对于发现检察环节存在司法瑕疵的,相关检察院应当分别或者合并采取说明解释、通知补正、赔礼道歉、司法救助等措施,予以妥善补正,对当事人受损的合法权益进行弥补或恢复,以取得当事人的理解、谅解和认同,重新塑造司法公信力和司法权威。

    该办法通过明确检察环节司法瑕疵的发现和处理措施,有利于预防、减少和及时补正司法瑕疵,提高检察院执法办案质量和效率,促进司法公正,更好地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案件终结办法》对依法终结的涵义、终结案件的范围、终结决定的责任主体、案件终结的标准和条件、案件终结的路径、终结决定的效力、案件终结后的退出、终结决定的备案以及案件终结后当事人权利的救济等内容作出了明确规定。

    该办法的制定印发,是检察机关贯彻四中全会关于“落实终审和诉讼终结制度”要求的具体举措,有利于完善检察机关控告申诉案件依法终结和有序退出机制,有利于实现维护控告人、申诉人的合法权益与维护法律尊严和信访秩序的有机统一。 三个办法”作为检察机关涉法涉诉信访改革的配套实施办法,涵盖了审查受理、案件办理、终结退出等关键环节,对引导和支持当事人理性表达诉求、依法维护权益,解决好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权益保障问题具有重要意义。

    各级检察机关在具体执行中,应着重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一是加快构建综合性受理平台。《决定》对“建立健全社会矛盾预警机制、利益表达机制、协商沟通机制、救济救助机制”提出了明确要求。

    各级检察机关要按照中央和最高检的工作要求和部署,站在深入推进涉法涉诉信访改革和创新社会治理体制的高度,积极顺应群众的新要求、新期待,进一步畅通和拓宽群众诉求表达渠道,以信息技术为支撑,加快构建网上信访、视频接访工作机制,整合来信、来访、电话、网络、视频等诉求表达渠道,积极稳妥推进集控告、举报、申诉、投诉、咨询、查询于一体的综合性受理平台建设,做到有诉必理、有案必立,为群众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矛盾纠纷、维护合法权益提供最大便利。 二是坚持诉访分离原则。

    《决定》明确提出要“实行诉访分离,保障当事人依法行使申诉权利”。因此,坚持诉访分离,把涉及刑事、民事、行政等诉讼权利救济的信访事项从普通信访体制中分离出来,由政法机关依法处理,是各级检察机关在受理控告申诉导入法律程序工作中必须坚持的一项重要原则。

    在实际工作中,要着重注意以下几点:一要按照诉类事项的基本特征和法律管辖规定,准确甄别控告、申诉的性质和类别。二要严格按照检察机关依法管辖的涉检和诉讼监督类事项,做好控告申诉的受理工作。

    三要按照内部业务分工,及时将受理的检察机关管辖的控告申诉移送相关业务部门或监察部门办理。需要强调的是,各级检察机关在实施过程中,要依法规范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不能人为提高受理门槛,该受理的必须受理,依法保障当事人的控告申诉权利。

    三是准确界定执法错误和司法瑕疵。

    5.谁有关于依法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意见文件原文

    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印发了《关于依法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意见》,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切实加强协调配合,健全涉法涉诉信访工作机制,努力形成依法解决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合力。

    《意见》包括充分认识依法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重要意义、改革涉法涉诉信访工作机制、进一步提高执法司法公信力、依法维护涉法涉诉信访秩序、加强和改进对依法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组织领导等5个部分。 《意见》指出,依法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事关最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事关国家法制统一、尊严、权威,事关党执政地位巩固和国家长治久安。

    改革涉法涉诉信访工作机制,依法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既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的要求,又是贯彻实施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的实际行动;既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需要,又是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具体体现。 《意见》强调,改革涉法涉诉信访工作机制、依法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总体思路是:改变经常性集中交办、过分依靠行政推动、通过信访启动法律程序的工作方式,把解决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纳入法治轨道,由政法机关依法按程序处理,依法纠正执法差错,依法保障合法权益,依法维护公正结论,保护合法信访、制止违法闹访。

    努力实现案结事了、息诉息访,实现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与维护司法权威的统一。 《意见》提出,实行诉讼与信访分离制度。

    把涉及民商事、行政、刑事等诉讼权利救济的信访事项从普通信访体制中分离出来,由政法机关依法处理。各级信访部门对到本部门上访的涉诉信访群众,应当引导其到政法机关反映问题;对按规定受理的涉及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涉法涉诉信访事项,收到的群众涉法涉诉信件,应当转同级政法机关依法处理。

    《意见》要求,建立涉法涉诉信访事项导入司法程序机制。对涉法涉诉信访事项,各级政法机关要及时审查、甄别。

    对于正在法律程序中的,继续依法按程序办理;对于已经结案,但符合复议、复核、再审条件的,依法转入相应法律程序办理;对于已经结案,不符合复议、复核、再审条件的,做好不予受理的解释说明工作;对于不服有关行政机关依法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经释法明理仍不服的,可引导其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有关处理程序和结果,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期限和方式,及时告知当事人。

    《意见》指出,严格落实依法按程序办理制度。各级政法机关对于已经进入法律程序处理的案件,应当依法按程序在法定时限内公正办结。

    对经复议、审理、复核,确属错案、瑕疵案的,依法纠正错误、补正瑕疵;属于国家赔偿范围的,依照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对经复议、审理、复核,未发现错误的,依法维持原裁决,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告知当事人。

    《意见》强调,建立涉法涉诉信访依法终结制度。中央政法机关按照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和相关法律法规,修改完善涉法涉诉信访终结办法。

    对涉法涉诉信访事项,已经穷尽法律程序的,依法作出的判决、裁定为终结决定。对在申诉时限内反复缠访缠诉,经过案件审查、评查等方式,并经中央或省级政法机关审核,认定其反映问题已经得到公正处理的,除有法律规定的情形外,依法不再启动复查程序。

    各级各有关部门不再统计、交办、通报,重点是做好对信访人的解释、疏导工作。 《意见》要求,健全国家司法救助制度。

    各级政法机关要在党委和政府的领导和支持下,统筹解决信访群众的法律问题和实际困难。对于因执法问题给当事人造成伤害或损失的,依法予以纠错、补偿。

    对于因遭受犯罪侵害或民事侵权,无法经过诉讼获得有效赔偿,造成当事人生活困难,符合救助规定的,及时给予司法救助。 对于给予司法救助后仍然存在实际困难的,通过民政救济、社会救助等方式帮助解决实际困难。

    《意见》要求,进一步提高执法司法公信力。各级政法机关要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行使权力,确保每一起案件的处理做到实体公正、程序公正、规范高效,经得起检验;要依法加大内部监督力度,促使执法办案中存在的问题依法及时得到解决,对于执法不严、裁判不公、徇私枉法等突出问题,要组织开展专项整治;要完善执法司法责任制,严格落实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健全执法过错发现、调查、问责机制,严格倒查执法办案中存在问题的原因和责任,严肃查处错案背后的执法不公、不廉等问题;要把加强执法公开、扩大群众参与、接受群众监督作为依法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重要内容,以公开确保公正、促进息诉。

    《意见》强调,畅通信访渠道。各级政法机关要转变观念,把做好涉法涉诉信访工作作为倾听群众意见、改进执法工作的有效途径。

    进一步规范依法处理涉法涉诉信访工作,坚决杜绝一切“拦卡堵截”正常上访人员的错误做法;坚决杜绝违法限制或变相限制上访人员人身自由的行为。 坚持政法机关领导接待来访群众和阅批群众来信制度。

    采取热线电话、网上信访、视频接访、开通绿色通道等措施,健全来信、来访、网上信访、电话信访一体化接访网络,为涉法涉诉信访群众反映问题提供。

    6.涉法涉诉信访,多少天才通知本人

    关于召开政法系统法涉诉信访调度会的通知公安局、检察院、法院、司法局各有关单位:为认真贯彻省、市信访维稳工作会议精神,布置落实我县信访维稳工作措施,确保北京奥运会期间全县的社会政治稳定,经研究,决定召开全县政法系统法涉诉信访调度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会议内容;汇报单位目前上访状况,及需解决的问题,和下一步采取的措施。

    二、会议时间:**年**月**日上午九时。三、会议地点:**。

    四、参会人员:公检法司副职及信访科长五、会议要求:按时到会,不得请假特此通知****年**月**日补充: 关于召开政法系统法涉诉信访调度会的通知公安局、检察院、法院、司法局各有关单位:为认真贯彻省、市信访维稳工作会议精神,布置落实我县信访维稳工作措施,确保北京奥运会期间全县的社会政治稳定,经研究,决定召开全县政法系统法涉诉信访调度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会议内容; 各单位汇报目前本单位上访状况,及需解决的问题,和下一步采取的措施。 二、会议时间:**年**月**日上午九时。

    三、会议地点:**。四、参会人员:公检法司副职及信访科长五、会议要求:按时到会,不得请假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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