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贸项下付汇情况说明怎么写
1.东莞外汇管理局
要求境外企业及个人在中国境内的合法所得(指《通知》中所涉及的非贸易项目及部分资本项目)汇出时除须向外汇指定银行提交外汇局原规定的其他凭证外,还须提交税务凭证;境内居民个人因私兑换外汇、旅游及因公出国不在此《通知》范围。
在现行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相关法现中,并未明确要求审核税务凭证,《通知》下发后,将对境内机构、银行、外汇局及税务局提出如下与以前不问的要求: (1)要求境内机构到银行办理购付汇向境外支付《通知》中所列项目之前,须按《通知》规定到当地国家税务局或地方税务局办理申报纳税或替境外受益人代扣代缴税款手续,取得当地闯家税务局或地方税务局开具的征税、免税或不征税证明; (2)要求银行在售付汇审核业务中,除须审核外汇局要求的有关凭证外,还须按《通知》规定审核相应的税务凭证。 银行业务人员应掌握各种凭证的式样及格式,并应明确要求企业提交哪种税务凭证,如:营业税凭证、企业所得税凭证或个人所得税凭证以及免税及不征税凭证: (3)要求外汇局对《通知》中所列部份资本项目(直接债务利息、担保费、融资租赁租金、小动产的转让收入、股全转让收益),除按原有关规定进行审核外,还须审核相关税务凭证; (4)要求税务部门按规定及时出示税务凭证并制定具体操作规程。
凡境外企业在我国境内直接从事劳务活动的收入以及未在我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而从我国境内取得的合法收入或资产收益汇出超过1000美元,境外个人所得汇出超过500美元,除须提交国家外汇管理局原规定的相关凭证外.还须提交税务机关开具的完税证明、税票或免税文件等税务凭证。 下列非贸易项下收入、按照我国现行税法规定,境内机构应为境外收入方。
申报代缴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个人为个人所得税).境内机构在外汇指定银行购汇支付或从其外汇帐户中对外支付,须向外汇指定银行提交税务机关开具的完税证明和税票: (1)境外企业、个人在我国境内直接从事建筑、安装、监督、施工、运输、装饰、维修、设计、调试、咨询、审计、培训、代理、管理、承包工程等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其中营业税及个人所得税的完税证明和税票由主管地方税务局开具,企业所得税完税证明和税票由主管国家税务局开具。 这里的“直接从事”是指为履行合同或协议,境外企业或个人来人、直接派人或委托境内机构或个人在我国境内提供服务或劳务; (2)境外企业、个人不是通过在我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而从我国境内取德的租金(不含融资租赁)、特许权使用费(包括专利权、专有技术、非专有技术、商标权、版权、商誉等)、财产转让收入(不含不动产转让收入)、土地使用权转让收入、应征收营业税和所得税。
其中,营业税及个人所得税的完税凭证和税票由主管地方税务局开具,企业所得税完税证明和税票由主管国家税务局开具。 (1)在境内机构任职或受雇的外籍、华侨、港、澳、台人员取得的工资、薪金报酬(包括通过支付给其派遣企业的),按照我国现行税法规定,应征收个人所得税,不征收营业税,在办理购付汇或从外汇帐户中对外支付时,应出具由主管地方税务局开具的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和税票,不需出具营业税完税证明。
(2)利息项目、担保费项目、税金项目中不动产以外的租金、财产转让收入项目不动产以外的财产转让收入、股权转让收益等,按照我国现行税法规定,不征营业税,在办理购汇支付或从外汇帐户中对外交付时,无需出具营业税完税证明及税票。 1、下列收入,根据我国现行税法和税收协定的规定,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境内机构或个人在外汇指定银行购汇支付或从外汇帐户中对外支付时,需提供按审批权限上报批准后由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免税文件,其中企业所得税的免税证明由主管国家税务局出具,个人所得税的免税证明由主管地方税务局出具: (1)外国企业为我国科学研究、开发能源、发展交通事业、农林牧生产以及开发重要技术等提供专有技术所取得的特许权使用费。
إ (2)境内中资金融机构、企业在境外发行债券,对境外债券持有人所支付的债券利息。إ (3)外国政府或其所拥有的金融机构,或我国与对方国家所签订的税收协定中所指定的银行、公司,其贷款给我国境内机构所取得的利息。
إ (4)境外银行按照优惠利率贷款给我国国家银行及金融机构取得的利息。 إ (5)我国境内机构购进技术、设备、商品,由外国银行提供卖方信贷,我方按不高于对方国家买方信贷利率支付的延期付款利息。
إ (6)我国境内机构从境外企业购进技术、设备,其价款的本息全部以产品返销或交付产品等供货方式偿还,或者用来料加工装配工缴费抵付,而由境外企业取得的利息。 إ (7)境外租赁公司,以融资租赁方式向我国境内用户提供设备所收取的租金,其中所包含的利息,凡贷款利率不高于出租方国家出口信贷利率的。
إ (8)境外企业或个人所从事的项目所取得的收入,若按照我国与对方国家或地区所签订的税收协定规 。
2.非贸付汇的申报资料
1、付汇的合同复印件(英文请翻译成中文);
2、付汇的发票复印件(英文请翻译成中文);
3、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企业税务登记证(正本)复印件;
5、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申请表;
6、如涉及免税或减免,请提供相关政府部门批文复印件。
3.非贸付汇业务流程介绍有吗
非贸付汇的基本流程,从税务管理的角度,需要经历四个步骤:即合同备案、纳税判定、纳税申报、对外支付。其中对外支付流程,从40号公告前的申请开具税务证明,改为40号公告后的申请开具对外支付备案表。
依法扣缴税款 避免涉税风险
根据相关法规规定,对非居民纳税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实行源泉扣缴,对外支付时应代扣代缴营业税或增值税,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
如果没有代扣,税务机关发现备案事项未依法履行纳税义务的,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规定追缴税款并实施处罚。
4.以及非贸易项下付汇要提交的税务证明有哪些啊
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提交税务证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为完善国家外汇管理和税收管理,现就服务贸易、收益、经常转移和部分资本项目对外支付提交税务证明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境内机构和个人向境外单笔支付等值3万美元以上(不含等值3万美元)下列服务贸易、收益、经常转移和资本项目外汇资金,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服务贸易、收益、经常转移和部分资本项目对外支付税务证明》(以下简称《税务证明》,见附件):(一)境外机构或个人从境内获得的服务贸易收入;(二)境外个人在境内的工作报酬、境外机构或个人从境内获得的股息、红利、利润、直接债务利息、担保费等收益和经常转移项目收入;(三)境外机构或个人从境内获得的融资租赁租金、不动产的转让收入、股权转让收益。
二、本通知所称服务贸易,包括运输、旅游、通信、建筑安装及劳务承包、保险服务、金融服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专有权利使用和特许、体育文化和娱乐服务、其他商业服务、政府服务等交易行为。本通知所称收益,包括职工报酬、投资收益等。
本通知所称经常转移,包括非资本转移的捐赠、赔偿、税收、偶然性所得等。 三、对于本通知第一条所列的对外支付,外汇指定银行应当审核境内机构或个人提交的由主管税务机关签章的《税务证明》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有效单证,并在《税务证明》原件上签注支付金额、日期后加盖业务印章,留存原件五年备查。
按规定由外汇局审核的上述对外支付,外汇指定银行凭外汇局出具的核准文件办理,无需审核及留存《税务证明》。 四、境内机构或个人对外支付下列项目,无须办理和提交《税务证明》:(一)境内机构在境外发生的差旅、会议、商品展销等各项费用;(二)境内机构在境外代表机构的办公经费,以及境内机构在境外承包工程所垫付的工程款;(三)境内机构发生在境外的进出口贸易佣金、保险费、赔偿款;(四)进口贸易项下境外机构获得的国际运输费用;(五)境内运输企业在境外从事运输业务发生的修理、油料、港杂等各项费用;(六)境内个人境外留学、旅游、探亲等因私用汇;(七)国家规定的其他情形。
五、对外支付外国公司船舶运输收入应当按规定提交税务证明的,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加强外国公司船舶运输收入税收管理及国际海运业对外支付管理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2]107号)的规定执行。六、境内机构和个人申请《税务证明》的办理程序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
七、各地外汇管理部门、税务部门应当密切配合,定期交换信息。执行过程中如发现问题,应及时向上级部门反馈。
八、本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提交税务凭证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1999]37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提交税务凭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66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试行服务贸易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8]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服务贸易对外支付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1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服务贸易对外支付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8]258号)同时废止。
5.非贸付汇的税收规定
一些国内企业由于对非贸易付汇涉税项目税收规定不了解,对外付汇时经常出现境内、境外划分不清,适用税率不正确,代扣代缴税款时间错误,使用的汇率不准确等问题,致使其未能正确履行扣缴税款义务,导致企业存在较大税务风险。就相关问题涉及的要点进行如下归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仅对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征税。对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也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营业税。因此,非贸易付汇时首先要正确判断其付汇是否属于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
境外企业或机构在我国境内取得非贸易收入所得,通常分为两类,一类是积极所得,也称非源泉控管所得,是指在我国境内提供劳务所得,即对其营业利润要在其提供劳务的机构、场所所在地征税,一般对其根据不同情况,核定10%~30%的应税所得率,按核定的应税所得率计算出营业利润,适用25%的法定税率;另一类是消极所得,又称源泉控管所得,是指除劳务所得以外的其他非贸易收入所得,对其按照全部非贸易收入所得适用1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中外税收协定中约定有优惠税率的国家的非居民企业可以申请适用优惠税率。
另外,在我国境内提供劳务的境外企业所在国与我国签订税收协定的,可以适用税收协定规定,仅对在我国构成常设机构的境外企业征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