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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访调对接信访事项情况说明

    1.向监察委信访办写情况说明怎么写

    格式

    开头:

    顶格写上收信机关的名称,应了解掌握收信机关的行政职能,应当向依法有权处理的本级或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信访人即使向最高层级的机关提出,有关机关也要按照《信访条例》的规定,转送或交办给依法有权处理的机关。

    不要一信多投或投寄给不属于该机关行政职权内处理范围。如果确定不了行政机关,可投寄给信访工作机构。介绍一下信访人自己的自然情况,如:姓名、工作单位、职务、住址等等。如果是联名信需署上两名信访人代表的姓名、所在单位、详细地址及所代表的人数。

    正文:

    按照《信访条例》 第十九条规定:“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对所提供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就是为了证明其合法利益受到侵害,或者是信访人生产生活中存在困难和问题,从而获得信访救助。

    为了便于行政机关证实信访人提出的事项应该获得信访救助,信访人要如实提供材料、反映真实情况。因此,信访人对信访事项的陈述必须客观的表达其本来面目,是怎么回事就怎么写,原原本本,不加任何艺术处理或修辞,更不能根据自己的想法“随意推测” 、着意描绘;是什么程度就讲什么程度,不能添油加醋,故弄玄虚,更不能随意虚构,危言耸听。

    这是因为,不真实提供材料和反映情况是会殃及信访权力行使的正当性。其次,对信访权力的实现造成障碍,导致办理机关在审查和办理环节遭遇本不应有的障碍,增加行政机关的依法行政成本,最终损害的还是信访人的利益。

    信访人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按照信访事项的发生时间先后顺序,写清信访事项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人物、事件的具体情况和存在的主要问题、损害的具体利益等等。这些内容应当尽量写的详细一些,要把关键的最想反映的事实叙述清楚,力求言简意赅。

    结尾:

    写信访人的诉求,即要求解决什么问题,本人联系电话和邮政编码。这样便于收信机关和受理机关与写信人沟通联系。如果是联名信,要由每位信访人亲自签名。只标明人数的多人联名信,要写上两名代表的姓名、所在单位、通信地址、联系电话和邮编,而且必须由本人亲自签名,方是有效署名信件。

    本人签名,表示自己对上访信的内容承担法律责任。需要通过与信一起递交的有关信访事项的证实材料或照片等,要在信的结尾写上所附相关证实材料的名称和份数,所附证实材料最好是复印件,原件要自己保存好,待受理机关调查取证时提供。

    上访信写好后要用邮局统一印制的有效信封邮寄,封皮填写要按格式要求填准邮政编码,写清邮寄单位或收信人姓名、信访人工作单位或家庭住址。

    范文

    上 访 信

    信访人:颍州区程集镇xx村民委会xx西队村民小组

    信访请求:

    一、依法确认xx小学所占用土地归xx西队村民小组所有;

    二、确认xx村民委会与张xx所签《土地买卖协议》违法无效;

    三、依法追究xx村委会擅自非法买卖土地的违法违纪责任;

    信访事实:

    xx小学位于xx自然村东头。学校所使用土地原是xx村委会xx西队的耕地,后因xx小学的建设需要,xx西队无偿提供耕地给学校使用。2004年之后因乡镇小学合并,xx小学被撤销,学校所剩校舍、操场等一直没有处理。2005年10月18日,xx村委会在xx西队村民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私自与张xx签订《土地买卖协议》,约定xx村委会以9万元的价格将张营小学卖给张xx。后xx村西队村民发现学校的土地被卖,要求xx村委会予以处理,但村委会一直拖而不决。

    信访理由:

    (罗列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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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如何协调发展诉调

    随着以基层司法所为平台的基层大调解格局工作的推进和开展,亭林司法所立足“社会矛盾预防在先,矛盾苗头排查在先,纠纷发生调解在先,群体事件防激在先”的总体思路,积极探索快捷、有效解决纠纷的多元化新路径,逐步形成了以“司法信访窗口为依托,以和谐共建为抓手,以机制创新为渠道,以定纷止争为目标”的诉调对接工作机制,不仅完善基层大调解工作格局,疏通了纠纷解决的有效路径,提升了案结事了的调解效益。

    一、搭建“一门式”平台,为诉调对接工作营造厚势 勇挑重担,勇于创新,2009年,亭林镇率先开展以“构建一流大调解接待环境、打造一流大调解工作机制、体现一流大调解为民服务、塑造一流大调解工作影响力”为主要内容的“一门式”受理服务基层大调解工作,认真思考,努力实践,整合资源,探索诉调对接工作有效方法,使之不断深化。 一是高标准建立“一门式”受理服务窗口是基础。

    金山区委三届九次全会上,区委副书记、区长赵福禧提出了“推进以司法所为基础平台的基层大调解格局建设工作”要求,随后区司法局研究制订了工作方案。亭林镇率先积极响应,在亭林镇党委政府的支持下,高标准建立了大调解“一门式”受理服务窗口,焕然一新的窗口接待大厅,办公面积达到200平方米,亭林司法所办公条件也得到改善。

    二是规范工作流程和工作制度,确保工作实效。以“打造一流大调解工作机制、体现一流大调解为民服务”为核心,亭林镇精心设计了“一门式”受理服务的工作流程和工作制度,体现了衔接紧密、运行流畅、富有实效的工作格局。

    三是体现辐射效应,推进诉调对接工作。 依托亭林镇“一门式”受理服务优越的平台,取得了良好的辐射效果,引起了区级有关职能部门的关注。

    2009年10月,区法院来到亭林镇“一门式”受理服务窗口,召开座谈会,研讨在亭林镇“一门式”受理服务窗口进一步推进诉调对接专项工作。亭林司法所抓住机遇,充分利用好“一门式”受理服务平台,资源整合、共同推进中追求为民服务的共赢,追求大调解工作的新发展和新提高,把亭林镇基层大调解工作推向新的高度。

    二、落实工作举措,夯实诉调对接工作基础 做好诉调对接工作,重在实践,贵在落实。必须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不断完善诉调对接工作的组织机构,做到人员到位、制度到位、设施到位、工作到位,为顺利开展诉调对接工作创造良好的工作条件。

    亭林司法所着重抓好了以下三个环节: 一是搭建司法调解室平台,完善诉调对接机制。 司法调解平台搭建后,为保障有序运行,亭林司法所在软硬件建设上投入大量人力物力。

    首先,在人力资源配置上,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聘请德高望重、经验丰富的退休老同志作为首席人民调解员,专门负责诉调对接和疑难复杂纠纷的调处;其次,专门设置接待、调解、开庭场所,并配备电脑、打印机等办公设备。 二是建章立制,实现诉调有效衔接。

    为进一步明确其工作职责,亭林司法所及时将相关工作职责进行梳理,总结为七项内容,包括宣传法律法规、指导调委会工作、负责调解员培训及人民调解与人民法院立案、速裁、审判的有效衔接等内容。通过建章立制进一步规范了管理,确保诉调对接工作有章可循、有制可依。

    三是依托全镇调解网络,为诉调对接夯实实践助力。目前,亭林镇以司法所、司法调解平台、各村(居)调委会为核心纽带,形成了以司法所为中心,以司法调解平台为依托,以各村(居)调委会为工作基点,以各村(居)调解员为信息员的诉调对接工作网络。

    为方便工作联系,司法所还将驻亭法官、司法所工作人员及各辖区的调解员名单、联系方式等基础情况编制成联络名册,发放至各调解员、村(居)委会。 三、完善机制建设,促成诉调对接的双向共赢 立足诉调对接在更深层次的双向互动、联动和有效对接、衔接,通过信息通报、协议书审核、培训指导等双向互动模式,逐步构建起全方位的诉调对接网络,以进一步整合调解资源,扩大调解效果。

    一是建立信息通报制度,畅通信息渠道。 在信息沟通方面,亭林镇诉调对接工作主要依托每月工作例会为沟通渠道,就一个阶段的突出问题及纠纷苗头进行通报和交流,对矛盾苗头“早发现、早疏导、早调解”,变被动应对为主动预防。

    同时,就新近出台的法律法规进行专业阐释,就典型调解经验和亮点工作方法进行交流,提升人民调解员对工作的荣誉感和责任感,增强诉调对接工作的务实性和有效性。 二是建立调解协议书审核制度,诉调良性互动。

    为进一步提高人民调解工作水平,增强人民调解的公信力,司法所充分发挥法官业务精通、专业知识强的特点,由法官对镇人民调解工作室、村(居)调解组织的调解协议书,在审核前进行点评、审查,发现有不足之处,及时提出意见,从而进一步规范人民调解协议书的制作。 三是完善培训指导制度,提高调解水平。

    一是业务培训指导制度,司法所通过邀请驻亭法官举办培训班、点评调解文书等多种形式,针对法律适用及调解文书的制作等,对人民调解员进行培训、指导;二是实地培训指导制度。选择有一定影响的案件和农村比较普遍的案件,要求村(。

    3.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应遵循哪些规定

    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31号),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向依法有权处理的本级国家机关提出: (一)信访事项属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职权范围的,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信访接待场所提出; (二)信访事项属县(区、县级市)国家机关职权范围的,到县(区、县级市)国家机关的信访接待场所提出; (三)信访事项属地级以上市国家机关职权范围的,到地级以上市国家机关的信访接待场所提出; (四)信访事项属省国家机关职权范围的,到省国家机关的信访接待场所提出。

    信访人应当以合法方式表达诉求,不得越级走访;信访人越级走访的,国家机关不支持、不受理。本级国家机关应当受理而不予受理或者受理后不依法处理的,信访人可以向其上一级国家机关提出;信访人未到有权处理的本级国家机关提出信访事项,直接向上级国家机关走访的,上级国家机关不予受理,告知其向本级国家机关提出。

    信访人向当地信访工作机构或者其他国家机关提出属于上级国家机关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的,当地信访工作机构或者其他国家机关应当及时转送上级国家机关处理,并为信访人查询信访事项受理和办理情况提供帮助。 五人以上提出共同的信访事项的,一般应当采用网络、书信、传真等形式;确需采用走访形式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五人。

    代表应当如实向其他信访人转达国家机关的处理或者答复意e68a84e799bee5baa6e997aee7ad9431333365656636见。 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共同的信访事项的,可以向有权处理的国家机关预约,按照预约的时间和地点走访。

    扩展资料信访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程序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下列信访事项: (一)对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和其它规范性文件、国家机关工作、国家工作人员的建议、意见; (二)对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投诉; (三)不属于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诉求。 对涉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和提供公共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人民团体或者其他社会组织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或者派出的人员、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及其成员的职务行为的信访事项,信访人可以向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提出。

    资料来源: 1、信访人以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应遵守哪些规定_信访_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国务院信访条例---国家信访局官网。

    4.纪委接受举报,举报人可以对接访人录像吗

    没必要,会给你书面答复的

    《信访条例》

    第二十二条 信访人按照本条例规定直接向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以外的行政机关提出的信访事项,有关行政机关应当予以登记;对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并属于本机关法定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应当受理,不得推诿、敷衍、拖延;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应当告知信访人向有权的机关提出。

    有关行政机关收到信访事项后,能够当场答复是否受理的,应当当场书面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书面告知信访人。但是,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不清的除外。

    有关行政机关应当相互通报信访事项的受理情况。

    5.信访事项办理意见在什么情况下可诉

    涉法涉诉信访依法终结制度1、实行诉讼与信访分离制度,把涉及民商事、行政、刑事等诉讼权利救济的信访事项从普通信访体制中分离出来,由政法机关依法处理。

    2、建立涉法涉诉信访事项导入司法程序机制,各级政法机关及时审查涉法涉诉信访事项,符合法律规定的,依法转入相应法律程序办理;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做好解释说明工作。3、严格落实依法按程序办理制度,对已经进入法律程序处理的涉法涉诉信访问题,政法机关依法按程序在法定时限内公正办结。

    4、建立涉法涉诉信访依法终结制度,对经过中央或省级政法机关审核,认定涉法涉诉信访人反映的问题已经得到公正处理,除有法律规定的情形外,依法不再启动复查程序。5、健全国家司法救助制度,对因遭受犯罪侵害或民事侵权,无法经过诉讼获得有效赔偿,造成当事人生活困难的,按规定及时给予司法救助。

    6.国家信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信访事项受理办理程序引导来访人依法逐

    国家信访局印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信访事项受理办理程序引导来访人依法逐级走访的办法》共17条,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

    《办法》主要包括四个方面内容:明确分级受理来访事项,即由有权处理信访事项的本级和上一级机关受理办理来访事项;要求各级信访工作机构及其他行政机关依法按程序规范受理办理来访事项,向群众出具相关文书等;强调责任追究,明确规定对不按要求登记录入、应受理而未受理、未按规定期限和程序受理办理来访事项、不执行来访事项处理意见等,要提出改进工作建议、视情通报和启动责任追究;明确相关配套要求,包括加强法制宣传和教育引导、制定配套措施、明确社会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参照执行等。《办法》就来访事项由哪一级受理办理,哪些该受理哪些不受理,受理后怎么办等作出了明确规定,主要包括: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应当根据信访事项的性质和管辖层级,到依法有权处理的本级或上一级机关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对跨越本级和上一级机关提出的来访事项,上级机关不予受理,并引导来访人以书面或走访形式向依法有权处理的机关提出,同时将相关情况及时通报下级有关机关;在依法有权处理的本级或者上一级机关中,首先收到的机关先行受理,不得推诿。

    《办法》强调,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和其他行政机关要及时将信访事项信息及受理、办理环节各项书面文书统一录入全国信访信息系统,确保程序规范、数据完整、信息共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负责督办本级和下级有关行政机关的信访事项受理、办理情况。

    对于不按要求登记录入、应受理而未受理、未按规定期限和程序受理办理信访事项、不执行信访事项处理意见,造成群众越级走访的,按照《信访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予以督办,提出改进建议,并视情通报;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据《信访条例》和《关于违反信访工作纪律处分暂行规定》等法规文件,向有关地方和部门提出责任追究建议。 不受理越级上访,并非限制公民信访权利国家信访局近日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信访事项受理办理程序引导来访人依法逐级走访的办法》,国家信访局副局长、新闻发言人张恩玺就此表示,出台这个《办法》的目的,在于贯彻落实《信访条例》的规定,进一步压实属地责任,规范工作程序,提高工作效能,引导群众依法逐级走访,使群众合理合法诉求得到及时就地解决,使信访问题在基层属地得到妥善解决,切实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

    6种情况不受理,并不意味这些事情就没人管分级受理来访事项是《办法》的核心内容之一。来访事项由哪一级受理办理,哪些该受理哪些不受理,受理后怎么办,等等,《办法》作出了明确规定。

    《办法》规定了有关行政机关不予受理或不再受理的6种信访情况。张恩玺说,需要特别说明的是,有关行政机关不受理,并不意味这些事情就没人管没人问。

    我们在受理环节明确分流,就是为了使来访事项更好地落地,找到更有效的解决途径,使该由哪个层级管的事找哪个层级,该由哪个途径解决的去找哪个途径。对于中央和国家机关来访接待部门,《办法》作了特别规定,明确对应到而未到省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和其他行政机关提出来访事项,或者省级相关部门正在处理且未超出法定处理期限的,不予受理;来访事项已经复核终结的,不再受理。

    张恩玺说,这并不是说,中央和国家机关来访接待部门以后就不再受理群众的初次来访事项了。比如,反映中央和国家机关或省级人民政府、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跨部门跨行业且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或一个部门无法独立解决的,以及省级人民政府未按《信访条例》规定受理办理的来访事项,中央和国家机关来访接待部门仍要受理。

    受理中敷衍塞责、推诿扯皮、弄虚作假,将被严格处理压实有权处理机关的责任,是《办法》的又一重点内容。《办法》规定,有权处理机关从来访事项的受理、办理、复查、复核直至送达的各个环节,均要在规定期限内向来访群众出具书面文书、履行签收手续,让来访群众当“监督员”和“裁判员”。

    同时,来访人还可以按有关规定对信访事项处理进行满意度评价,对有权处理机关的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价。同时,《办法》强调,县级以上相关信访部门要切实担负起督察督办的责任,对于不按要求登记录入、应受理而未受理、未按规定期限和程序受理办理来访事项、不执行来访事项处理意见,造成群众越级访的,要提出改进建议,并视情通报;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要向有关地方和部门提出责任追究建议。

    “对于在受理办理、复查复核中出现的敷衍塞责、推诿扯皮、弄虚作假等问题,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绝不姑息。”据张恩玺介绍,国家信访局正在制定考核评价省级信访工作的办法,进一步压实及时就地解决问题的责任。

    实行逐级走访,有助于减少信访成本,提高工作效能“实行逐级上访,而不受理越级上访,旨在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这不是限制公民信访权利,而是要更好地实现公民信访权利。”张恩玺表示,《办法》为有权处理机关和来访群众指明了一条步骤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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