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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要约承诺书

    1.合同要约与承诺的区别是什么

    合同要约与承诺的区别如下: 一、概念不同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是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二、意思表示要件不同: 1、要约内容具体明确;承诺内容应当与要约内容一致: (1)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2)承诺对要约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

    2、承诺对要约内容作出非实质性变更的,承诺有效;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要约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内容作出任何变更的除外。 三、生效不同要约采到达主义: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承诺应当以通知方式作出,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根据交易习惯或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除外。 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要约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

    四、撤回、撤销不同要约可以撤回和撤销:承诺可以撤回/但不可撤销: 1、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

    2、承诺没有撤销制度;承诺一旦到达即生效,合同成立。撤销要约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1)要约人明确了承诺期限或以其他明示方式表明要约不可撤销的,要约不得撤销; (2)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的,要约不得撤销。 相关知识:如何追究承诺人的法律责任? 承诺人违反承诺,即构成违反《合同法》及上述股改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投资者有权采取任何必要的措施追究其法律责任。

    1、敦促履约。投资者可以股东身份致函承诺人履行承诺义务,促使其通过内部安排及时兑现所承诺的各项应尽的义务。

    2、行政投诉。投资者可向各级证券监管部门及证券交易所等机构进行投诉,促使承诺人采取一切措施兑现承诺的义务。

    3、法律诉讼。投资者可根据承诺人的违约情形及由此给投资者造成的经济损失,在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对承诺人提起民事赔偿诉讼,要求承诺人履行承诺义务并承担违约责任,赔偿投资者的经济损失。

    如承诺人的行为经证券监管部门调查,认定构成虚假陈述并作出行政处罚的,投资者可依法追究其虚假陈述的民事赔偿责任。

    2.合同法中的要约与承诺有什么区别

    1、概念不同 要约: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承诺: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2、表示要件不同 要约:要约内容具体明确 承诺:应当与要约内容一致 3、生效不同 要约: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承诺:承诺应当以通知方式作出,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但根据交易习惯或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除外。

    4、撤回撤销不同 要约: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撤销要约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3.担保承诺书属于合同还是要约

    单方面的承诺不是合同,但经双方同意了的,就是合同,是双方合意后的协议。

    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承诺的法律效力在于,承诺一经作出,并送达要约人,合同即告成立,要约人不得加以拒绝。

    承诺的方式:

    (1)以口头或书面的方式表示承诺,这是表示承诺的一般方式。

    (2)以行为方式表示承诺。

    《合同法》第22条规定:“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

    承诺的法律形式是通知,通知的方式是指受要约人以明示的方式作出承诺,包括采用对话、信件、电报、电传明确表达承诺的意图。但是,合同法关于承诺方式的规定属于任意性规定,要约人完全可以在要约中确定其他特殊的承诺方式。同时,根据交易习惯,也可以采用法律不禁止的承诺方式。如果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内容并不禁止以行为承诺,则受要约人可通过一定的行为作出承诺。

    4.电子合同中的要约与承诺如何区别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合同依法成立的要件之一是合同当事人经过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并达成一致的意思表示。

    因此,电子合同的订立也表现为意思表示交互进行的要约与承诺过程。 要约又称发盘、发价或报价等。

    电子合同的要约是指表意人通过网络发出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我国《合同法》第14条规定:“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内容具体确定; (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承诺又称为接受或接盘。根据我国《合同法》第21条的规定:“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要约经受要约人承诺,表明当事人之间达成协议,合同即宣告成立。通过网络作出承诺,一般都是针对网络上发出的要约而作出的。

    承诺人既可以电子邮件的形式,也可以点击的方式作出承诺。如果仅仅只是在网上进行谈判,而在网下通过面对面的签约或以电话电报等方式作出承诺,则仍然属于一般合同订立中的承诺,而不是在订立电子合同中所作出的承诺。

    5.要约承诺包含哪些内容

    在不同的法系中有不同特点,中国的制度综合了各法系的合理成分,是比较先进的。

    现代社会,要约承诺制度仍具有重大意义,但电子商务的兴起,对要约承诺制度提出了新的要求,据此,要约承诺制度也因为对电子合同进行专门规制而得到了新的发展。 要约承诺-对三大法系要约、承诺制度特点 在要约对要约人约束力的强弱问题上,要约人在德国法系中受约束最多,在罗马法系中受约束次之,而在英美法系中受约束最少。

    在英美法中,要约原则上对要约人无约束力,虽然要约一旦为相对人接受即构成合同,而且,从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时起,直到因要约人确定的或根据环境决定的一段时间逾期时止,要约都处于能被承诺的状态,但直到要约被接受,要约人保留在任何时候予以撤销的自由,甚至在他已宣布在某一确定的期间准备受其要约的约束的情况下,在那一段确定的期间内,他在法律上仍有撤销要约的自由。 这种不对要约人强加义务的状况,及这种宽松的制度仍能适应交易安全的需要,大体来自三个方面的原因。

    一是英美法的基本原则对价理论:即除了包含在“签封”文件中的允诺外,允诺不是具有法律意义的意思表示,它只有在受要约人已经作出回应或承诺一个对应的履行的情况下,才产生一个有约束力的义务。 要约在被接受以前,通常没有相对人的任何对应履行,也未采用庄重的形式,因此要约人有撤销要约的自由。

    二是英美法承诺生效的时间采用“发信主义”,减少了受要约人承受要约人撤销要约所产生的风险。 三是英美法属判例法制度,法官手中有相当大的衡平权,能根据现实的需要及公平正义的观念对有关制度进行矫正,使制度具有相当大的伸缩性。

    在英美法系,司法实践中有加强要约约束力的倾向,因为法官会认为撤销要约在法律上是允许的,但被认为是不公平的,从而在某些情形下,法院会不顾对价理论而坚持要约不能撤销。比如,美国在立法与司法上基本形成了要约不可撤销的四种情形:(1)由对价支持的要约的不可撤销性(该对价可以是一个很小的数目);(2)由对价中约定的禁止翻供所支持的要约的不可撤销性;(3)由法律(主要是州立法)规定的要约的不可撤销性;(4)单边合同中要约的不可撤销性。

    罗马法系中要约有较强的约束力,当然这一约束力的加强也有一个过程。如法国,早期的传统理论认为:不存在意思表示一致即不存在义务,这是其要约可自由撤销的理论基础,鉴于它在实践中所导致的对受要约人的不公平,法院对此进行了修正,使得在要约有确定期限或者根据个案确定有期限,而要约人提前撤销要约时,由要约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在德国法系中,要约对要约人的约束力最强。每个要约都是不可撤销的,撤销要约的声明不是引起损害赔偿的法律义务,而是没有任何法律效果,在承诺人承诺后,合同强制成立,除非要约人已排除了他的建议的法律效力。

    要约承诺-德国优越性 1。理论逻辑性强。

    德国人一向以其逻辑思维的缜密性而著称,这点也充分体现于其法律中。相较于英美法承诺生效的“发信主义”,德国的承诺生效“到达主义”显然更符合合同作为协议一致的产物这一本质。

    因为依“发信主义”,当一个合同已经成立时,要约人尚不知道,即使承诺的意思表示在邮局中丢失了,合同也可成立生效,这不符合逻辑,而“到达主义”就避免了这一缺陷。 2。

    理论更加清晰统一。 罗马法系要约的约束力是通过令要约人承担提前撤销要约所导致的损害赔偿责任来实现的,而要约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法律基础一直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

    对此的解释有侵权论和前合同说,但前合同说纯粹构建在想象的基础上,侵权论又缺乏充足的理论支持,这种不确定的理论带来了司法实践中法官权力的扩大及判决结果的不统一。 而德国法系则没有这一问题。

    3。公平正义性。

    任何一项法律制度都要兼顾各方的利益,做到所谓的利益均衡,否则就显失公平,导致不正义。在要约约束力的问题上也要兼顾要约方、承诺方二者的利益,关键就是要把风险在双方之间公平分担。

    由于要约人在合同成立中处于主动地位,同时他可以通过排除其要约约束力的方式来规避风险,所以在其未对要约的约束力进行限制的情形下,应承担因供应和价格方面变动而引起的风险,而受要约人的行为则因其知道承诺将成立一个合同而得到保证。 4。

    有助于迅速安全地促进民商事交往。 通过维护要约的约束力,有利于防止要约人随意撤销要约给受要约人造成的损害,让作为主动方的要约人在发出要约时能三思而行,使处于被动地位的受要约人对自己的行为能有确定的预期,产生更大的安全感,从而提高的效率和质量,达到交易安全与交易效率的统一。

    要约承诺-存在意义 电子合同 合同是双方或多方的民事行为,以各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的一致为成立要件,订立合同的过程即是当事人双方使其意思表示趋于一致的过程。当事人双方的协商过程,在法律上一般分为要约和承诺。

    现代社会随着经济发展的日益复杂化,合同订立的时空都在扩大,以要约承诺制度的有关规定为基础判断合同成立与否、进而分清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与责任就愈显必要。 可以说,现。

    6.要约与承诺

    你身边就有无数时时刻刻发生的案例。

    商场里摆放的商品,你拿起来去付款,收银员收完钱,你拿着回家,为什么没人追你,问你有没有合同,有没有要约承诺,因为合同法规定合同可以是任何形式,要约承诺也可以是任何形式。商场摆放商品,贴上价签就是要约,你拿起来交钱就是承诺。

    商场的一切条件,你都用行动像镜子一样返了回去。这就是要约承诺的本质。

    一方的条件被另一方像镜子一样反射回去,就成立了合同,就有了要约承诺。没什么难度。

    要约承诺的关键在于要约撤销和撤回的时间、条件的要求;以及承诺的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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