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首页>范文 > 范文
  • 关于判决书的情况说明

    1.判决书说明理由的实施情况如何

    法官在判决书中增强说理性已经开始实施了。其实这本来是应该的。在判决中详细说明判决或裁定所依据的事实及理由,让当事人明白因何败诉,分清是非,具有教育及普法的作用。

    以前的判决书中经常能看到“根据本案具体情节”等类似含混不清的用词,而现在的判决书正在逐渐避免这样的写法。

    如之前比较敏感,在网上影响比较大的“彭宇案”,一审判决书虽然在某些方面存在主观推理、采纳证据有争议等不足,但是我们还是可以看到,判决书中绝大部分都是法官的详细说理,阐述为何这样判决的理由,从某种角度上看,也有值得欣慰的地方。

    2.法院能否对已经下了几年的判决书出具说明而且说明和判决内容不一致

    原判决书中有笔误的,人民法院可以作出新的裁定书予以纠正。不存在出具说明书的规定,如果判决存在错误的,则可以通过审判监督程序予以纠正。

    《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

    1、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2、第一百九十八条 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3.求写民事判决书

    XXXX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2006]X法刑初字第1号

    被告人徐X,男,XXXX年X月X日生(16周岁),男,汉族,XX省XX市人,初中文化,无业,家住。。,XXXX年X月X日被逮捕,现在押于XXX市看守所.

    被告人徐X盗窃一案,由XX市人民检察院于XXXX年X月X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指派检察员XXX出庭支持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庭,因被告人系未成年人,依法指定XX律师事务所律师为其担任辩护人,经不公开开庭审理,现已审查终结.

    XX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徐X多次盗窃,价值7000多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依法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向本院提交了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等证据予以证实.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徐某先后多次入室盗窃,价值7000多元.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证实,并经当庭质证,本院予以采信.

    公诉人在公诉意见中指出,被告人系未成年人,处理上应教育为主,惩罚不辅.应依法从轻处罚.但属多次且系入室盗窃,赃款物被挥霍,未能退赔,可酌情从重处罚,公诉意见与本案事实和法律相符,本院予以采纳.

    被告人徐X对起诉书指控的盗窃事实无异议,但辩解所得赃款招待朋友花掉了,非自己一人花掉的。本院认为,其辩解不影响本案定罪,相反,如此大额赃款,对一名未成年人用赃款招待朋友,实属挥霍。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1.系未成年人;2.认罪态度较好;3.系初次犯罪.综上,建议从轻得罚.其辩护意见与事实基本相符,量刑时予以考虑.但辩护意见不是本案的全部量刑情节,本院量刑应考虑本案的全部情节.

    本院认为,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多次入室盗窃作案,价值7000余元,属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4条,第17第第1款、第3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徐X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7000元。

    (刑期自XXXX年X月X日起至XXXX年X月X日止,罚金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本判决书后次日起十日内,提出上诉,上诉至XX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提交上诉状三份,正本1份,副本2份。

    审判长XXX

    审判员。

    审判员。

    书记员。

    XXXX年X月X日

    关于判决书的情况说明

    发表评论

    登录后才能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