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证明事项保留的情况说明
1.【分别在什么情况下出具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保留意见、否定
、标准的无保留意见:说明审计师认为被审计者编制的财务报表已按照适用的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并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了被审计者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2、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说明审计师认为被审计者编制的财务报表符合相关会计准则的要求并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了被审计者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但是存在需要说明的事项,如对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疑虑及重大不确定事项等.3、保留意见:说明审计师认为财务报表整体是公允的,但是在存在影响重大的错报.4、否定意见:说明审计师认为财务报表整体是不公允的或没有按照适用的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5、无法表示意见:说明审计师的审计范围受到了限制,且其可能产生的影响是重大而广泛的,审计师不能获取充分的审计证据.。
2.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情况说明怎么写
《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第十六条 领导干部应当按照本规定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自觉接受监督。
第十七条 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限期改正、责令作出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或者调整工作岗位、免职等处理;构成违纪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一)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报告的; (二)不如实报告的; (三)隐瞒不报的; (四)不按照组织答复意见办理的。 不按照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同时该事项构成另一违纪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合并处理。
3.国务院如何要求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
日前,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e68a847a686964616f31333365653935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作出部署。
《通知》要求,要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减证便民、优化服务的部署要求,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切实做到没有法律法规规定的证明事项一律取消。各地区、各部门要对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证明事项进行梳理,逐项提出取消或保留的建议。
各地区、各部门自行设定的证明事项,最迟要于2018年年底前取消。 《通知》提出,司法部要做好组织实施工作,加强对国务院各部门清理工作的跟踪、督促和指导,确保于2018年年底前完成证明事项清理工作,清理工作完成后向国务院报告情况。
根据各地区、各部门的建议,对确需保留的证明事项,组织公布清单,逐项列明设定依据、开具单位等。清单之外,政府部门、公用事业单位和服务机构不得索要证明。
对取消证明事项涉及修改法律、行政法规的,及时启动法律、行政法规修订程序。 《通知》强调,各地区、各部门要以本次清理工作为契机,通过公布新的办事指南、大力推行告知承诺制等方式,进一步转变行政管理方式,规范行政行为,切实改进服务作风,提升监管效能。
要加强督促检查,对下级机关违法增加证明事项和证明材料、提高证明要求、随意将行政机关的核查义务转嫁给群众和企业的,及时纠正查处;对未及时纠正查处、引发不良社会影响的,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4.重庆取消哪些证明事项
近日,市政府对外发布消息,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的决策部署,砍掉各种“奇葩”证明、循环证明、重复证明,方便群众办事创业,重庆开出了村(社区)证明事项“保留清单”,实现“保留清单”之外无证明。
“证明我是我”等奇葩证明,今后将被取消。 合并保留10项证明事项 据了解,经全面清理,全市各级行政机关和有关单位要求办事群众提供的村(社区)证明事项共47项。
对有法律法规依据、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确需村(社区)提供的12项证明事项予以保留,并整合规范为10项。 这10项证明事项包括家庭经济状况证明、城乡低保申请人信息证明、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申请人信息证明等。
取消35项证明事项。其中,无法律依据的29项、可以通过其他方式证明的3项、不属于村(社区)职责范围或无法查证的3项。
“保留清单”之外无证明 不在保留的10项证明事项之列,一律不得要求群众提供或变相提供证明事项,村(社区)一律不再出具或配合出具,“保留清单”之外无证明。 市政府要求,对保留的证明事项,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以办事指南的形式规范证明文本样式,简化办理程序,明确出具时限、办理用途、流程及法律依据。
对需要村(社区)签字、盖章的证明材料,应制作统一规范的表单样本。 以上文书均应主动在政府公众信息网、服务场所、办事窗口、微信公众平台等同步公布。
对保留之外的证明事项,全市各级各部门和有关单位要坚决予以取消,及时梳理修订依据文件、调整工作职能职责、更新办事材料要件、修订办事指南,不得因取消证明事项而怠于履行监管职责或提供服务,造成群众办事无门或产生新的不便。 被举报2次以上要追责 市政府明确提出了落实时间,确保在2018年5月底之前将保留事项规范到位、取消事项执行到位、配套措施完善到位。
市政府督查室要将贯彻落实情况纳入“放管服”改革任务督查范围,通过调查走访、开通举报电话、接受群众举报等方式,对工作进展、成果落实、问题整改等开展定期检查和随机抽查,对继续要求群众提供“保留清单”之外证明的,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对经监督检查或群众举报2次以上且查证属实的,将予以通报,并对负有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的人员依法严肃追责。 重庆市村(社区)证明事项取消清单 (共35项) 取消的35项证明事项,其中无法律依据的29项、可以通过其他方式证明的3项、不属于村(社区)职责范围或无法查证的3项。
○结(离)婚证遗失补办证明 ○灵活就业或未就业证明 ○社会养老保险人员丧葬补助继承人关系证明 ○社区服刑人员居住地证明 ○医疗保健机构外出生婴儿出生证明 ○廉租房申请人信息核实证明 ○公租房申请人就业和收入证明 ○经济适用房申请人信息证明 ○住房补贴申请人信息证明 ○其他需要村(社区)办理的涉证事项 ○贫困证明(经济困难证明、困难家庭证明) ○无房证明 ○收入证明(低收入证明、无固定收入证明) ○房屋产权证关系证明(房屋产权证明) ○门牌证明(门牌号变更证明) ○社区服刑人员劳动证明 ○亲属关系证明(夫妻关系证明、其他近亲属关系证明) ○养老金异地认证证明 ○无业证明(未就业证明) ○有无非婚生育证明 ○死亡证明(离退休人员死亡证明、在家死亡证明) ○老年人健在证明 ○异地就医医保证明 ○居住证明(暂住证明) ○户口注销证明 ○婴儿出生上户证明 ○失踪证明(查无此人、无法联系证明) ○入户证明(迁户证明) ○同一人证明(曾用名、别名证明) ○分户证明 ○进城务工人员证明 ○学生社会实践证明 ○家庭基本情况证明 ○出生医学证原始材料证明 ○未享受福利房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