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疑似精神患者情况说明
发布者:陈书一2020-04-22
1.乡镇民政科对精神病人有监管权吗
民法通则相关条文:第十三条 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第十四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第十七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一)配偶;(二)父母;(三)成年子女;(四)其他近亲属;(五)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没有第一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根据上述条文规定,乡镇民政科作为政府机关,如果经过合法有效程序取得精神病人的监护权,那么对精神病人有监管权。
否则,没有监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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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法规定,患有精神病的人不负刑事责任,但区分了患病期间的行为不负责任,处于间歇性正常行为时期的行为必须负责任。
对于这个问题,法律规定:
1。由病人家属及其法定监护人进行看管,并代为承担相应的责任。
2。若无监护人及家属,须送至相关的社会精神病院看管。
据你所描述的情况,判断如下:
1。民警处理不当,需给予相应解释。比如为何出警缓慢,为何不做处理结果。
2。民警应及时控制病人再次行凶,并有义务将此人扭送至相关精神病管理部门。
3。病人给店主造成的损失,若病人有监护人,由监护人进行赔偿。
4。建议你们——再发生时,及时报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