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首页>范文 > 范文
  • 乡镇疑似精神患者情况说明

    1.乡镇民政科对精神病人有监管权吗

    民法通则相关条文:第十三条 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第十四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第十七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一)配偶;(二)父母;(三)成年子女;(四)其他近亲属;(五)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没有第一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根据上述条文规定,乡镇民政科作为政府机关,如果经过合法有效程序取得精神病人的监护权,那么对精神病人有监管权。

    否则,没有监管权。

    2.南京市六合区八百镇金牛湖风景区一疑似精神病患者多次殴打游客砸

    根据刑法规定,患有精神病的人不负刑事责任,但区分了患病期间的行为不负责任,处于间歇性正常行为时期的行为必须负责任。

    对于这个问题,法律规定:

    1。由病人家属及其法定监护人进行看管,并代为承担相应的责任。

    2。若无监护人及家属,须送至相关的社会精神病院看管。

    据你所描述的情况,判断如下:

    1。民警处理不当,需给予相应解释。比如为何出警缓慢,为何不做处理结果。

    2。民警应及时控制病人再次行凶,并有义务将此人扭送至相关精神病管理部门。

    3。病人给店主造成的损失,若病人有监护人,由监护人进行赔偿。

    4。建议你们——再发生时,及时报警!

    乡镇疑似精神患者情况说明

    发表评论

    登录后才能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