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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附加刑履行情况说明

    1.缓刑效力及于附加刑,那么附加刑应该如何执行

    《刑法》第72条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因此,缓刑不影响《刑法》第34条规定的3种附加刑(罚金、剥夺政治权利和没收财产)的执行,其中,可能涉及的问题就是剥夺政治权利附加刑的期限如何计算。

    就《刑法》中的5种主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附加刑的计算如下:

    死刑、无期: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计算;

    有期、拘役:从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从假释之日起计算。但是,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适用于主刑执行期间。;

    管制:与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时起算,同时执行。管制期满解除管制,政治权利也同时恢复。

    此外,如果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其刑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执行。

    2.在执行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期间犯新罪应如何处理

    一、对判处有期徒刑并处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主刑已执行完毕,在执行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期间又犯新罪,如果所犯新罪无须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依照刑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数罪并罚。

    二、前罪尚未执行完毕的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新罪的主刑有期徒刑执行之日起停止计算,并依照刑法第五十八条规定从新罪的主刑有期徒刑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继续计算;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施用于新罪的主刑执行期间。 三、对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主刑已执行完毕,在执行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期间又犯新罪,如果所犯新罪也剥夺政治权利的,依照刑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并罚。

    3.犯人减刑到司法局开什么证明

    你的问题说得不是很清楚,但是一般减刑如果要涉及到需要当地司法局开证明的话大致有两种情况,你可以参考一下:1,假释:罪犯如果是报请了假释那就必须到当地的司法局和所在社区开具证明,证明其会在该名罪犯假释期间进行监管和督促并承担相应责任,这是假释的必要法律程序之一。

    2、减刑:目前法院在裁定减刑时,会着重审核罪犯的附加刑履行情况,如果没有履行完毕,是会直接影响罪犯的减刑次数或减刑幅度的,甚至取消当次减刑资格。但如果确实是因为家庭困难,没有能力履行附加刑,那就需要当地司法局和所在社区开具证明,说明实际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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