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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群众来信来访处理情况说明

    1.来信来访怎么处理

    国家体委处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细则 国家体育总局 国家体委处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细则 (1998年2月16日国家体委办公厅发布) 第一条 为保持同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维护信访秩序,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提高信访工作的效率和质量,使信访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信访工作应坚持实事求是,分级负责,归口办理,谁主管、谁负责,依法解决问题与思想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 办公厅是国家体委信访工作的管理部门,主管并负责指导直属单位的信访工作,协助委领导处理重要的来信来访事项。

    第四条 办公厅秘书一处是国家体委信访工作的办事机构,设专人具体负责来信的登记、分办;来访的初步接谈,根据来访人反映的问题,与有关职能部门取得联系,协调、处理来访人提出的问题;参与重要信访工作的办理。 各司、局,各直属单位的综合部门负责协调、管理本单位的信访工作,受理与本单位业务有关的人民群众来信来访事项。

    第五条 国家体委各级领导要加强对信访工作的领导,重视信访工作,阅批重要来信,接待重要来访,检查、指导本部门的信访工作;工作人员在处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中,要认真负责,不允许拖拉积压、互相推倭、置之不理。 第六条 工作范围 (一)受理人民群众给国家体委和体委主任、副主任、纪检组长、专职委员,全国体总和体总主席、副主席,中国奥委会和奥委会主席、副主席的来信;上级领导机关交办和各部委转我委的来信。

    (二)接待人民群众和有关部门向国家体委、全国体总、中国奥委会、各单项体育协会、驻国家体委派驻机构对体育工作提出的意见、建议、反映、咨询等来访。 (三)对转请各省、自治区。

    直辖市体委和各司、局,各直属单位处理的重要信件或来访问题进行催办,直至办理完毕。 (四)对无业务主管部门或涉及几个部门的来信来访,由办公厅征得有关部门的意见并负责处理。

    (五)定期综合研究信访工作情况和问题,编发《信访简报》和《信访摘报》,利用《信访简报》和《信访摘报》及时向领导、有关部门反馈信息。 第七条 工作程序 (一)办理信件程序: 1.设国家体委领导收信登记本。

    凡寄给国家体委主任、副主任、纪检组长、专职委员,全国体总主席、副主席,中国奥委会主席、副主席的信件,在国家体委领导收信登记本上登记。 2.设国家体委收信登记本。

    凡寄给国家体委、国家体委办公厅、国家体委负责人的信件,在国家体委收信登记本上登记。 3.在信件首页右上角加盖国家体委收信章,按登记项目逐项登记、分类、分办。

    (1)属揭发、检举、控告的信件由主管处长阅后,呈办公厅领导批转纪检监察部门办理。 (2)属业务性建议或要求的信件,根据内容和我委各职能部门的职责范围,分送业务主管部门办理。

    对来信中需给予答复的问题按复信要求办理。 (3)对内容重要的信件,书面通知承办部门报告处理结果。

    (4)转其他部委或地方处理的信件,填写转信单,加盖信访专用章发出。 (5)人民群众来信集中反映的问题,要归纳信件内容,向主管处长报告,根据领导的批示进行办理。

    4、复信: (1)按公文办理程序办理。 (2)对有关人民群众来信的答复设五种固定格式,即:申请当运动员的信件;对体育事业的发展关心和支持的信件;要求骑车和徒步旅行、进行体育探险考察活动的信件;对运动员在参加比赛中发扬勇于拼搏精神,提出表扬的信件;对运动员在某些项目中存在的不足提出批评、建议、意见的信件。

    5、催办: (1)分送重要来信时附催办单。 (2)每星期电话或当面催办。

    (3)每月清理催办单,每季度小结,年终书面总结催办情况。 (4)重要的来信,办理完毕后,在催办单上注明处理意见,退办公厅秘书一处并在登记本上注销。

    (二)接待来访程序: 1.设来访登记表,接待来访人按登记表逐项询问并登记。 2.根据来访人反映的情况,按各单位的职能通知其派人接待、详谈、处理。

    3. 接待来访人后,向主管处长汇报接待情况。 4. 对来访人提出的无归口管理的问题,由办公厅秘书一处提出处理意见并答复。

    5.在接待来访人时,按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信访工作的有关规定,对来访人做耐心 细致的思想工作,给予正确的引导、劝解。 (三)综合信息程序: 1.设《信访简报》和《信访摘报》登记本。

    2.定期整理、综合来信来访中反映的重要内容,每季度编发一期《信访简报》;重大活动后,根据来信内容及时编发《信访简报》。分送体委领导,发送各厅、司、局,有关直属单位参阅。

    3.对重要的来信来访,带有影响性的信件,来信集中反映的热点问题及时编写《信访摘报》。送体委领导、办公厅领导参阅。

    4. 按《国家体委印发简报工作实施细则》的要求编发简报、摘报。 (四)归档、销毁程序: 1.对重要来信来访的办理过程和处理结果进行分类、立卷、归档。

    2.对当年编发的《信访简报》、《信访摘报》分别立卷、归档。 3.对办理完毕的一般信件年底销毁,重要信件隔年销毁。

    第八条 对反映地方体委问题或个人要求的信件,原则上转请当地政府、体委办理。 第九条 信访工作人员在办理信访事项过程中,不得。

    2.受理人民来信来访要遵循的原则是什么

    五项主要原则 1. 方便信访人的原则。

    是指各级行政机关要为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了解信访事项的受理、办理信息等方面提供各种便利条件,促进信访人反映的情况、意见、建议和投诉请求得到迅速反馈和处理的制度精神。 2. 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这条原则是根据现行行政管理体制,在总结信访工作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提出来的。主要目的是明确各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在处理信访问题中的责任和分工,处理好“条”、“块”关系。

    3. 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原则。“依法”是指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解决信访问题。

    “及时、就地”是指要尽快、就近解决群众信访反映的问题。“疏导教育”是指在处理信访问题过程中,要有针对性地做好说服、解释和思想政治工作,解疑释惑、疏导情绪。

    4. 标本兼治、预防和化解相结合原则。这一原则强调信访工作的主动性和整体性,要求变被动为主动,不仅要及时处理信访问题,而且要深入分析信访问题的成因,超前预防,正本清源,标本兼治。

    5.责任原则。责任是行政权的核心。

    责任原则,是处理人民来信来访是各级政府和政府部门的法定职责,如果不积极履行职责,认真处理信访事项,造成后果的,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责任原则的核心是通过强化责任,建立“事要解决”的长效机制。

    3.如何正确理解、处理好信访和举报的关系

    为了抓信访保稳定促发展,最近,湖北省谷城县对辖区内的人民来信来访办理办结情况进行了一次全面的检查督办,结果表明,由于各地各部门高度重视,切实落实信访工作责任制和重点信访案件领导包保责任制,认真解决了一批历史遗留下来的信访积案,扎实处理了一批重访缠访的信访大案,主动消除了一批倾向性、潜在性的信访新案,收到了明显效果。

    通过这次检查,也引发了笔者对如何做好新时期信访工作的若干思考。 从对各地各单位检查的情况来看,人民群众来信来访所反映和要解决的问题,主要分为普遍性和特殊性两大类: 一是普遍性来信来访。

    这些来信来访占整个人民信访工作总量的95%以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土地二轮延包遗留下的土地纠纷;2、城市建设和重点工程建设中,在征用土地时遗留下的补偿纠纷;3、农村邻里之间的矛盾冲突纠纷;4、企业改革改制过程中因为不规范不彻底而导致的职工安置和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纠纷;5、城市建设及企业发展和娱乐行业导致的环境污染纠纷;6、反映超计划生育方面的来信来电举报;7、农村城镇困难居民要求解决生产生活困难。 二是特殊性来信来访。

    其中,有些是政策不够健全完善带来的个性问题,更多的是历史遗留下来的问题,也不乏心术不正的无理取闹者、漫天要价的贪得无厌者,造成重访、缠访和越级上访的,往往也是这部分信访案件。主要包括:1、在公私合营过程中,房产充公后现索要高额返还者;2、一些违纪违法干部职工在上个世纪80年代拨乱反正过程中已经定性为不能平反,现要求翻案的所谓蒙受冤假错案者;3、在推行计划生育过程中留下手术后遗症要求补偿者;4、在城乡改革过程中被触及切身利益并对改革抱有抵触情绪和反对意见者。

    造成上述群众来信来访的原因很多,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是政策落实执行不到位。过去,由于我们的一些干部没有严格依法依规依程序办事,拍脑袋决策,拍胸脯保证,给群众造成误解,甚至伤害了群众利益,给心术不正者以口实,也给工作带来被动。

    二是干部工作作风不扎实。在工作的推行过程中,不够扎实深入具体,严谨细致,而是图省事,怕麻烦,对潜在的不稳定因素缺乏预见性,排查不及时,处置不得当,从而埋下了矛盾隐患。

    比如某地在推行农村土地责任制时,有些村民因为逃避负担而举家迁移,土地撂荒。 2005年推行土地二轮延包过程中,个别镇村干部在对这部分人的户口空挂(人走户口不走)、承包地转包等情况在没有摸清弄准的情况下进行了确权。

    结果因为国家在税费全免、粮食直补的情况下,这部分人看到农村惠民政策的好处,又要求承包原有土地而引发新的上访。 三是对无理取闹者处置不得力。

    在人民来信来访中,绝大多数群众的诉求是合理合法的,但其中也不乏好吃懒做者、漫天要价者、无理取闹者、乘混水摸鱼者。比如,有的因为触犯党纪国法被查处而被开除党籍、公职,却借时过境迁,当事人调离之机,企图翻案,反复纠缠要求落实政治待遇和工作待遇;有的以种种理由长期拖欠集体债务不偿还,却恶人先告状,反污干部作风粗暴反复上访,并狮子大张口向当地党政机关索要数十万元的巨额上访损失费用者。

    因为我们的少数干部没有依法办事的正气,缺乏理直气壮地与这些不合理不合法的要求作坚决斗争的勇气,而是谋求片面的稳定,寻求暂时的和谐,甚至作出了部分让步,反而助长了这部分人的流氓无赖习气。稍不如意,动辄与赴京赴省上访相要挟。

    也加大了各级查处这类信访案件的巨额行政成本。 四是信访考核机制有瑕疵。

    上级机关在考核一地一单位信访工作成效时,往往以来信来访案的件数、重访越访特别是赴京上访案的多少来排座次、论英雄,而不是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具体案例具体剖析,具体问题具体解决,这种以数字论英雄、排座次的考核机制,有形和无形地给基层处置信访案件带来了很大的压力。 由于上级机关在考核信访工作好坏的机制上失之于偏,也让基层领导在处置信访案件的手段上失之于软,有的为了少挨批评,体现政绩,不敢坚持原则,依法办事,跟不合理不合法的行为作坚决的斗争,而是片面花钱买稳定,向不合理要求相妥协。

    既损害了政策的严肃性与权威性,也助长了个别人的不法行为。 他们的不良示范作用,让一些人尝到了“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不闹不解决”甜头,从而在更大的范围上引发了新的不稳定。

    这也是导致一些老上访、老缠访户问题已经得到妥善解决却胃口越吊越大,依然不肯息访罢诉。一些人因为反映的小问题暂时没有得到解决,就群访围堵冲击党政机关的一个重要原因之一。

    做好人民群众的来信来访工作,是我们党历来坚持群众路线群众观点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我们密切联系群众的一个重要桥梁和纽带,是反映社情民意、检验我们党执政成败得失的重要窗口和重要标志,具有政治性和根本性、长期性和深入性。如何做好新时期的信访工作,笔者认为,需要正确处理好以下四个关系: 一是依法办事和尊重历史的关系。

    小平同志在关于加强我们党的自身建设时,曾经语重心长地说过:“制度建设带有根本性。”在我们着力建设。

    4.简述信访的含义应如何处理信访事项

    群众来信来访的简称。

    指人民群众致函或走访有关部门,反映情况,并要求解决某些问题。 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经调查核实,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处理,并书面答复信访人: (e68a84e8a2ade799bee5baa6e997aee7ad9431333332626662一)请求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予以支持; (二)请求事由合理但缺乏法律依据的,应当对信访人做好解释工作; (三)请求缺乏事实根据或者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不予支持。

    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依照前款第(一)项规定作出支持信访请求意见的,应当督促有关机关或者单位执行。 第三十三条 信访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四条 信访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请求原办理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复查。

    收到复查请求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并予以书面答复。 第三十五条 信访人对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向复查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请求复核。

    收到复核请求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核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核意见。 复核机关可以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举行听证,经过听证的复核意见可以依法向社会公示。

    听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信访人对复核意见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和其他行政机关不再受理。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发现有关行政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督办,并提出改进建议: (一)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的办理期限办结信访事项的; (二)未按规定反馈信访事项办理结果的; (三)未按规定程序办理信访事项的; (四)办理信访事项推诿、敷衍、拖延的; (五)不执行信访处理意见的; (六)其他需要督办的情形。 收到改进建议的行政机关应当在30日内书面反馈情况;未采纳改进建议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对于信访人反映的有关政策性问题,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提出完善政策、解决问题的建议。 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对在信访工作中推诿、敷衍、拖延、弄虚作假造成严重后果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可以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给予行政处分的建议。

    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应当就以下事项向本级人民政府定期提交信访情况分析报告: (一)受理信访事项的数据统计、信访事项涉及领域以及被投诉较多的机关; (二)转送、督办情况以及各部门采纳改进建议的情况; (三)提出的政策性建议及其被采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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