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修厂有存货注销写情况说明

1.企业注销了,存货怎么处理
企业注销有很多种原因。
对于破产的那种,存货可能都用来抵债了。但是事实中企业因歇业、解散、撤销等情形,注销税务登记和注销登记等情况时有发生。
企业注销登记时都或多或少有存货〔原材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半成品、产成品、商品、分期收款发出商品等〕留存。 对注销登记企业的存货如何进行税收处理,各地的处置办法不尽相同,目前主要有三种观点:一是作进项税额转出,调整应纳税额;二是视同销售,就整个存货留抵税额补税;三是分别情况作出处理。
对于这三种方法的运用主要看企业注销的原因: 一般纳税人在企业注销时的存货处理方法 一般纳税人企业申请注销税务登记时,如果企业销项税金大于进项税金,并且按注销企业的有关政策规定交纳增值税后,企业还有存货余额的,其存货余额部分应按存货的适用税率计算补交已抵扣的税款,因为存货在当初购进时其进项税金已作了抵扣,减少了当期应交税金,既然现存货已经退出了企业的经营活动,所以要对先期已抵扣的进项税进行调整。这不仅符合增值税的立法原则,而且也能避免税收流失,同时也可防止企业利用高存货增大抵扣税金偷逃税款。
企业依法注销同时取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说明企业将不再存e69da5e887aae79fa5e9819331333361326239续,此时清算应注意,企业对所有的资产包括存货是如何处理的,如果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则应视同销售;如果无偿赠送他人,则应视同销售;如果已没有使用价值而废弃或盘亏,应作非正常损失,作进项税额转出,补缴税金。 二、小规模纳税人在企业注销时的存货处理方法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企业在政策上的特殊性,因此小规模纳税人企业购进货物无论是否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其支付的增值税额均不得进入进项税额,不得由销项税额抵扣,而应计入购货成本。
因此,经核实其存货属正常范围的(即平时税负正常,存货帐实相符,无虚假),不应作进项税转出或计提销项税等征税处理。小规模纳税人企业注销时,其存货不作纳税调整。
三、一般纳税人划转为小规模纳税人时的存货处理方法 按税收政策规定,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在180万元以下的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一般纳税人以及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在100万元以下的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的一般纳税人应划转为小规模纳税人企业进行管理。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转为小规模纳税人其存货性质未发生变化,作进项税额转出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如果在划转时,企业销项税大于进项税,且企业有存货余额的,应先按存货购进原价进行价税分离,分离出的增值税额应计入原一般纳税人的销项税金中去,再按原存货的购进价税合计金额计入划转后的小规模纳税人企业存货账簿中。
四、小规模纳税人转为一般纳税人时的存货处理方法 按税收政策规定,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在达到180万元以上的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小规模纳税人和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在达到100万元以上的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的小规模纳税人,应划转为一般纳税人企业进行管理。
2.企业注销如何处理存货
企业因歇业、解散、撤销等情形,注销税务登记和注销登记等情况时有发生。
企业注销登记时都或多或少有存货〔原材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半成品、产成品、商品、分期收款发出商品等〕留存。对注销登记企业的存货如何进行税收处理,各地的处置办法不尽相同,目前主要有三种观点:一是作进项税额转出,调整应纳税额;二是视同销售,就整个存货留抵税额补税;三是分别情况作出处理。
对于这三种方法的运用主要看企业注销的原因 一、一般纳税人在企业注销时的存货处理方法 一般纳税人企业申请注销税务登记时,如果企业销项税金大于进项税金,并且按注销企业的有关政策规定交纳增值税后,企业还有存货余额的,其存货余额部分应按存货的适用税率计算补交已抵扣的税款,因为存货在当初购进时其进项税金已作了抵扣,减少了当期应交税金,既然现存货已经退出了企业的经营活动,所以要对先期已抵扣的进项税进行调整。这不仅符合增值税的立法原则,而且也能避免税收流失,同时也可防止企业利用高存货增大抵扣税金偷逃税款。
二、小规模纳税人在企业注销时的存货处理方法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企业在政策上的特殊性,因此小规模纳税人企业购进货物无论是否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其支付的增值税额均不得进入进项税额,不得由销项税额抵扣,而应计入购货成本。因此,经核实其存货属正常范围的(即平时税负正常,存货帐实相符,无虚假),不应作进项税转出或计提销项税等征税处理。
小规模纳税人企业注销时,其存货不作纳税调整。 三、一般纳税人划转为小规模纳税人时的存货处理方法 按税收政策规定,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在180万元以下的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一般纳税人以及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在100万元以下的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的一般纳税人应划转为小规模纳税人企业进行管理。
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转为小规模纳税人其存货性质未发生变化,作进项税额转出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如果在划转时,企业销项税大于进项税,且企业有存货余额的,应先按存货购进原价进行价税分离,分离出的增值税额应计入原一般纳税人的销项税金中去,再按原存货的购进价税合计金额计入划转后的小规模纳税人企业存货账簿中。 四、小规模纳税人转为一般纳税人时的存货处理方法 按税收政策规定,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在达到180万元以上的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小规模纳税人和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在达到100万元以上的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的小规模纳税人,应划转为一般纳税人企业进行管理。
在划转时,如果小规模纳税人有存货余额的,由于小规模纳税人不具有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权,而划转后的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的进项税可以抵扣,因此原小规模纳税人可依存货购进价税合计金额到税务机关服务窗口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按政策规定完税,新划转的一般纳税人企业可将取得的税务机关开立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款进行抵扣。 五、企业注销后再销售存货的处理方法。
3.一般纳税人在企业注销时的存货处理方法有哪些
一般纳税人企业申请注销税务登记时,如果企业销项税金大于进项税金,并且按注销企业的有关政策规定交纳增值税后,企业还有存货余额的,其存货余额部分应按存货的适用税率计算补交已抵扣的税款,因为存货在当初购进时其进项税金已作了抵扣,减少了当期应交税金,既然现存货已经退出了企业的经营活动,所以要对先期已抵扣的进项税进行调整。
这不仅符合增值税的立法原则,而且也能避免税收流失,同时也可防止企业利用高存货增大抵扣税金偷逃税款。 企业依法注销同时取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说明企业将不再存续,此时清算应注意,企业对所有的资产包括存货是如何处理的,如果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则应视同销售;如果无偿赠送他人,则应视同销售;如果已没有使用价值而废弃或盘亏,应作非正常损失,作进项税额转出,补缴税金。
4.一般汽车修理厂都会有所有汽车配件的存货吗
首先要看什么修理厂了?
1.如果是一类修理厂(指的是4S店和特约专车维修店)的话,汽车配件都是有存货的,全车配件都差不多有齐,因为它们是专修某一种车量的
2.如果是二类修理厂的话,也有汽车配件存货,不过都是普通的配件,例如三格、火嘴、电池、灯泡等,这些配件它们都有一个特点就是普通的、常换的配件,存这些货不会导致堆货买不出去,就算买不出去也不会影响到流动资金,因为它们价格不贵,如果在这基础上还存多点货那就是有针对性的,例如你的修理厂修哪种车修的比较多,因为每一个修理厂都有一定的老客户或者固定客户,所以可以针对这些车的中配件或者经常容易坏的部件进行存货
5.公司注销账上有存货,税务上怎么处理
一、一般纳税人在企业注销时的存货处理方法
一般纳税人企业申请注销税务登记时,如果企业销项税金大于进项税金,并且按注销企业的有关政策规定交纳增值税后,企业还有存货余额的,其存货余额部分应按存货的适用税率计算补交已抵扣的税款,因为存货在当初购进时其进项税金已作了抵扣,减少了当期应交税金,既然现存货已经退出了企业的经营活动,所以要对先期已抵扣的进项税进行调整。这不仅符合增值税的立法原则,而且也能避免税收流失,同时也可防止企业利用高存货增大抵扣税金偷逃税款。
企业依法注销同时取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说明企业将不再存续,此时清算应注意,企业对所有的资产包括存货是如何处理的,如果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则应视同销售;如果无偿赠送他人,则应视同销售;如果已没有使用价值而废弃或盘亏,应作非正常损失,作进项税额转出,补缴税金。
二、小规模纳税人在企业注销时的存货处理方法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企业在政策上的特殊性,因此小规模纳税人企业购进货物无论是否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其支付的增值税额均不得进入进项税额,不得由销项税额抵扣,而应计入购货成本。因此,经核实其存货属正常范围的(即平时税负正常,存货帐实相符,无虚假),不应作进项税转出或计提销项税等征税处理。小规模纳税人企业注销时,其存货不作纳税调整。
三、企业注销后再销售存货的处理方法
一般纳税人企业和小规模纳税人企业注销税务登记后,企业已不能再进行经营活动了,如果企业存货没有处理完毕,过一段时间后还有存货需要销售时,应持购货单位的结算证明和双方的购销协议,到税务机关开立普通发票,并按税收政策规定按征收率交纳税款。
企业注销的一般流程:
1、向国税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注销申请病明确清算日;
2、填写注销申请表,并交回税务登记证、发票准购证,未开具完毕的发票、金税卡及附属设备;
3、对注销当月的增值税进行申报、
4、如果企业所得税的主管税务机关是国税局的话,需要对当年度1月1日至清算日的企业所得税进行汇算清缴并申报;
5、对清算日至清算终止日之间发生的清算所得进行企业清算所得税的申报;
6、主管税务机关完成网上审批手续并在网上将该程序转移至稽查局并由稽查局查账,最后出具相关结论并在企业申请注销表上盖章。完成上述程序后即可去主管地税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6.企业注销时资产负债表中的存货如何处理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号)第六条规定:一般纳税人注销或被取消辅导期一般纳税人资格,转为小规模纳税人时,其存货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其留抵税额也不予以退税。对此,有些人将其理解为一般纳税人企业注销时存货不作任何税务处理。一是认为企业存货未对外销售按征税处理没有法律依据,二是认为只是增值税链条的暂时中断,待存货销售后自然纳税。还有一种观点认为企业注销时,企业是最终的消费者,存货未处理就没有纳税义务。
对此,我认为可以分公司法人和非公司法人两大类讨论。作为公司法人,公司解散后,经营实体已不存在,不可能成为存货的拥有主体。公司解散注销之前,应对存货等所有资产作出处置,如果没有明确的处置方案就不能认定解散程序是合法的。《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公司在清算的过程当中,就要对存货进行处理,同时缴清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由此看来,公司在注销的时候,如果程序合法,存货应该是已经处理或者分配掉的,不会存在未处理的存货的。即使以存货作为剩余权益进行分配,存货的所有者也应当是股东个人,而非公司本身了,存货权属发生了转移。
但是,如果企业不是公司法人呢?当企业是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时,在存货没有对外销售的情况下,在法律上确实可以认定企业是存货的最终消费者,因为在法律上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股东是要对企业负连带责任的,即使企业解散注销了,股东还是企业的法律责任延续者。
因此,企业解散注销时,存货的税务处理应区分不同情况:法人企业纳税人的纳税主体与股东为不同性质主体(在法律上股东不对企业负连带责任),这些纳税人一旦注销,存货分配给股东,存货权属发生转移,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七款规定,将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应按视同销售处理,缴纳增值税。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纳税人的纳税主体与股东实为同一性质主体(在法律上股东对企业负连带责任),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注销时,存货分配给股东,存货权属没有发生主体性质变化,实际是股东个人消费性质,不应按视同销售处理,不缴纳增值税。
因此,企业解散注销时,存货必须进行税务处理,但应区分不同纳税人性质对存货作出不同的税务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