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未开票情况说明
1.怎么写未开票收入的情况说明
申报单的填写方式如下:
借款: 应收账款、应付款等
贷款: 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的应纳税额--不缴纳增值税
借款: 以前的年度损益调整
贷款: 应缴纳的应纳税所得税
借款: 应课税及免税经营开支 (滞纳金、罚款)
贷款: 银行存款
借款:利润未分配利润的分配
贷款:上一次年度损益调整
在附表一中, 有一个特殊的地方来完成发票销售。一般纳税人不开具发票收入, 做增值税纳税申报单, 附表一填写 0, 如果有增值税输入发票后证明 (必须在180天内认证, 否则不能抵消输入税) 发票, 填写增值税发票的认证数量, 金额, 其税金金额。
开票会计分录的作用与开票分录相同, 为了区分开票分录, 最好在汇总列中注明未开票销售的字词, 在增值税纳税申报单中, "表 I" 中的未开票收入未开票列。
扩展资料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纳税申报比对管理操作规程(试行) >;的通知》(税总发〔2017〕 124 号)将于 2018 年 5 月 1 日起执行,其并没有限制未开具发票栏不得以负数列示,只是统一的将这栏次纳入数据比对。
一般纳税人发生未开票发票申报其实就两个步骤。
第一、发生时的申报处理,直接填列在未开具发票栏,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表一。
第二、后期的申报处理。
如果后期不再补开发票,那就没有后续任何操作了;如果后期补开发票,那就进行未开票发票负数的申报处理,避免重复申报的发生。
参考资料来源:搜狗百科-税务登记申报表
2.未开具增值税发票情况说明书
如图所示:
一般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领购使用专用发票:
(一)会计核算不健全,即不能按会计制度和税务机关的要求准确核算增值税的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者。
(二)不能向税务机关准确提供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应纳税额数据及其他有关增值税税务资料者。
扩展资料:
一般纳税人领购专用设备后,凭《最高开票限额申请表》、《发票领购簿》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初始发行。
本规定所称初始发行,是指主管税务机关将一般纳税人的下列信息载入空白金税卡和IC卡的行为。
(一)企业名称;
(二)税务登记代码;
(三)开票限额;
(四)购票限量;
(五)购票人员姓名、密码;
(六)开票机数量;
(七)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信息。
一般纳税人发生上列第一、三、四、五、六、七项信息变化,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变更发行;发生第二项信息变化,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注销发行。
第七条
一般纳税人凭《发票领购簿》、IC卡和经办人身份证明领购专用发票。
第八条
一般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领购开具专用发票:
(一)会计核算不健全,不能向税务机关准确提供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应纳税额数据及其他有关增值税税务资料的。 上列其他有关增值税税务资料的内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确定。
(二)有《税收征管法》规定的税收违法行为,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
(三)有下列行为之一,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而仍未改正的:
1、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2、私自印制专用发票;
3、向税务机关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买取专用发票;
4、借用他人专用发票;
5、未按本规定第十一条开具专用发票;
6、未按规定保管专用发票和专用设备;
7、未按规定申请办理防伪税控系统变更发行;
8、未按规定接受税务机关检查。
参考资料来源:搜狗百科-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
3.关于开不了发票的情况说明怎么写
典型场景:
B公司接受A公司提供的服务,开发票的时候收到了A公司开具的发票代开证明。
证明写着:由于我单位不是一般纳税人,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只能以我单位上级公司开票,且本项目资金只能转B公司。
不过上述的证明内容是否正确,这样实操是不是合法呢?
场景解析:
应该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且加盖发票专用章。
并且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1、为他人或者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不符的发票;
2、让他人位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不符的发票
3、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不符的发票
而且: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接收方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所以,如果按照证明里面的内容去执行的话就是属于发票虚开,是很严重的刑事案件!如果碰到这种情况了一定要去税务局申请代开!各位做生意的老板们在签合同的时候一定要仔细询问自己公司的财务或者网络在线咨询一下,安全第一!
4.未开具增值税发票情况说明书
如图所示: 一般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领购使用专用发票: (一)会计核算不健全,即不能按会计制度和税务机关的要求准确核算增值税的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者。
(二)不能向税务机关准确提供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应纳税额数据及其他有关增值税税务资料者。 扩展资料: 一般纳税人领购专用设备后,凭《最高开票限额申请表》、《发票领购簿》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初始发行。
本规定所称初始发行,是指主管税务机关将一般纳税人的下列信息载入空白金税卡和IC卡的行为。 (一)企业名称; (二)税务登记代码; (三)开票限额; (四)购票限量; (五)购票人员姓名、密码; (六)开票机数量; (七)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信息。
一般纳税人发生上列第一、三、四、五、六、七项信息变化,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变更发行;发生第二项信息变化,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注销发行。 第七条 一般纳税人凭《发票领购簿》、IC卡和经办人身份证明领购专用发票。
第八条 一般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领购开具专用发票: (一)会计核算不健全,不能向税务机关准确提供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应纳税额数据及其他有关增值税税务资料的。 上列其他有关增值税税务资料的内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确定。
(二)有《税收征管法》规定的税收违法行为,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 (三)有下列行为之一,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而仍未改正的: 1、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2、私自印制专用发票; 3、向税务机关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买取专用发票; 4、借用他人专用发票; 5、未按本规定第十一条开具专用发票; 6、未按规定保管专用发票和专用设备; 7、未按规定申请办理防伪税控系统变更发行; 8、未按规定接受税务机关检查。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