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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退耕还林资金滞留的情况说明

    1.农户建房占用退耕还林的情况说明怎么写啊

    第一条 为了规范退耕还林活动,保护退耕还林者的合法权益,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优化农村产业结构,改善生态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国务院批准规划范围内的退耕还林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执行“退耕还林、封山绿化、以粮代赈、个体承包”的政策措施。

    第四条 退耕还林必须坚持生态优先。退耕还林应当与调整农村产业结构、发展农村经济,防治水土流失、保护和建设基本农田、提高粮食单产,加强农村能源建设,实施生态移民相结合。

    第五条 退耕还林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统筹规划、分步实施、突出重点、注重实效;

    (二)政策引导和农民自愿退耕相结合,谁退耕、谁造林、谁经营、谁受益;

    (三)遵循自然规律,因地制宜,宜林则林,宜草则草,综合治理;

    (四)建设与保护并重,防止边治理边破坏;

    (五)逐步改善退耕还林者的生活条件。

    2.退耕还林怎样解释

    近两个月,社会各界都在关注我国现行的退耕还林政策。它以2007年8月9日出台的《国务院关于完善退耕还林政策的通知》为标志,被称之为“新政策”。新政策新在哪里?记者从国家林业局今天召开的退耕还林政策专题新闻发布会上了解到,原有政策补助期限延长、巩固现有成果、解决农民长远生计问题可谓其亮点。新政策并非意味着退耕还林停止,也不能简单地理解对农户的补助降低了。

    新政策内容有两条:一是继续对退耕农户直接补助。原先的退耕还林粮食和生活费补助期满后,中央财政安排资金,继续对退耕农户给予适当的现金补助,解决退耕农户当前生活困难。补助标准为:长江流域及南方地区每亩退耕地每年补助现金105元;黄河流域及北方地区每亩退耕地每年补助现金70元。原每亩退耕地每年20元生活补助费,继续直接补助给退耕农户,并与管护任务挂钩。与原先的补助相比,延长期内直补给退耕农户的粮食补助资金只是原有补助的一半。

    二是建立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资金。为集中力量解决影响退耕农户长远生计的突出问题,中央财政安排一定规模资金,作为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资金,主要用于西部地区、京津风沙源治理区和享受西部地区政策的中部地区退耕农户的基本口粮田建设、农村能源建设、生态移民以及补植补造,并向特殊困难地区倾斜。同时,国家继续按原渠道安排种苗造林补助资金,并视情况适当提高补助标准。

    那么,此次直补给退耕农户的粮食补助资金是原有补助的一半,是否意味着补助标准降低了?该局有关负责人表示,虽然在延长期内,从粮食补助资金中只拿出一半对退耕农户直接补助,但另一半资金作为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资金,也是用于退耕农户的,用于解决事关他们长远生计的突出问题,如基本口粮田建设、农村能源建设、生态移民等,所以说补助标准没有降低。

    国家林业局副局长李育材在今天的退耕还林政策专题新闻发布会上表示,我国退耕还林工程退耕还林已达3.64亿亩,所吸收空气中二氧化碳相当于北京市300万辆汽车11年的排放量,生态效益不断显现,国际评价颇高。

    由于退耕还林钱粮补助发到千家万户,直接实现了农民增收。中央财政已累计投入资金1300多亿元,退耕农民平均每户获得补助3500元,成为农民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

    李育材今天还表示,今后我国退耕还林工作重点将从大规模推进向已有成果的巩固和发展转变,从退耕造林为主向荒山造林和封山育林为主转变,从大面积的外延扩张向加强经营管护、提高森林质量和成效转变。

    这三个转变是今后的退耕还林工作的方向。巩固退耕还林成果、解决退耕农户长远生计的六条配套措施也已明确。一是加大基本口粮田建设力度。二是加强农村能源建设。因地制宜,以农村沼气建设为重点、加强节柴灶、太阳灶建设,适当发展小水电。三是继续推进生态移民。对居住地基本不具备生存条件的特困人口,实行易地搬迁。四是继续扶持退耕还林地区。五是调整退耕还林规划。进一步摸清25度以上坡耕地的实际情况,实事求是地制订退耕还林工程建设规划。六是继续安排荒山造林计划。为加快国土绿化进程,推进生态建设,今后继续安排荒山造林、封山育林。继续按原渠道安排种苗造林补助资金,并视情况适当提高补助标准。

    3.关于退耕还林

    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苏政办发[2004]36号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完善退耕还林粮食补助办法的通 知各乡镇人民政府,区直有关单位: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退耕还林的政策,保证退耕还林工作健康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2004]34号、省政府办公厅湘政办发[2004]37号、市政府办公室郴政办发[2004]44号文件精神,现就我区退耕还林粮食补助办法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坚决贯彻落实国家退耕还林的方针政策。

    国家无偿向退耕户提供粮食补助的标准不变,省市下拨我区退耕还林粮食补助费后,区财政、农发行和林业等有关部门要抓紧办理拨付、兑现的有关手续,确保退耕还林粮食补助费按时足额兑付到户。二、2003年的退耕还林粮食补助,按每公斤原粮1.40元的标准给退耕户直接兑付现金。

    三、从2004年起,退耕还林补助一律改补粮为补钱,即将原来每公斤原粮折现为每公斤1.40元的标准直接兑付现金;退耕地的原现金补助每亩每年20元的标准仍坚持不变,补助年限仍按原定的经济林补五年、生态林暂补八年计算。四、补助资金的兑付要严格把关,区财政、农发行和林业等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切实加强对补助资金发放过程中的监督和管理。

    成立由区长肖地楚任组长,区委助理调研员周跃进任副组长,区财政局局长罗兆忠、农发行行长曾冬青、林业局局长罗情华、区计划局局长成志坚、审计局局长雷知德、监察局局长李小华为成员的补助资金兑付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林业局,由区退耕还林办公室具体负责补助资金兑付工作。五、退耕还林补助资金要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截留、挪用和克扣,不得弄虚作假、虚报冒领补助资金。要加大对违纪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对查实存在违纪违规行为的要严肃处理,追究责任。

    六、加强检查验收责任制度,坚持“十个不准、五个不验收、五项公示”的方针政策。区林业部门要认真组织进行退耕还林自查验收,并配合国家、省、市搞好复查和核查,确保工程质量和加强对造林后的监督管理。

    县级自查验收合格后,由区林业部门对到户的退耕还林面积、补助资金数量进行登记造册并公示无异议后,报区财政部门审核,由区财政按应兑付的资金数量拨付到区林业局专用账户上,再由区林业局组织其所辖各基层林业工作站按财政审核批准的发放登记册向退耕户发放补助资金。七、乡镇人民政府要深入细致地做好有关工作,安排好退耕户的生产和生活。

    要搞好基本农田建设,提高退耕户粮食自给能力,保证粮食市场供应,防止毁林复耕行为的发生。二○○四年八月三日。

    4.退耕还林的补贴金的问题

    当地政府的做法是错误的,违法了国家相关规定,你们可以将该情况向其上级部门反映。

    法律规定:《退耕还林条例》

    第四十四条 退耕还林资金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截留、挪用和克扣。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弄虚作假、虚报冒领补助资金和粮食。

    第五十七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退耕还林活动中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刑法关于贪污罪、受贿罪、挪用公款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挤占、截留、挪用退耕还林资金或者克扣补助粮食的;

    (二)弄虚作假、虚报冒领补助资金和粮食的;

    (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国家工作人员以外的其他人员有前款第(二)项行为的,依照刑法关于诈骗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回所冒领的补助资金和粮食,处以冒领资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八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退耕还林活动中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一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退还分摊的和多收取的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及时处理有关破坏退耕还林活动的检举、控告的;

    (二)向供应补助粮食的企业和退耕还林者分摊粮食调运费用的;

    (三)不及时向持有验收合格证明的退耕还林者发放补助粮食和生活补助费的;

    (四)在退耕还林合同生效时,对自行采购种苗的退耕还林者未一次付清种苗造林补助费的;

    (五)集中采购种苗的,在退耕还林验收合格后,未与退耕还林者结算种苗造林补助费的;

    (六)集中采购的种苗不合格的;

    (七)集中采购种苗的,向退耕还林者强行收取超出国家规定种苗造林补助费标准的种苗费的;

    (八)为退耕还林者指定种苗供应商的;

    (九)批准粮食企业向退耕还林者供应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补助粮食或者将补助粮食折算成现金、代金券支付的;

    (十)其他不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的。

    5.退耕还林的补助

    退耕还林有很多地方性政策,你最好是去当地相应的管理部门问清楚,一般劳动局的官方网站,就可以查到。

    根据新出台的《国务院关于完善退耕还林政策的通知》具体政策,在原先的退耕还林粮食和生活费补助期满后,中央财政将继续对退耕农户给予现金补助,标准并未降低。 根据新出台的这一政策,补助标准为:长江流域及南方地区每亩退耕地每年补助现金105元;黄河流域及北方地区每亩退耕地每年补助现金70元。

    原每亩退耕地每年20元生活补助费,继续直接补助给退耕农户,并与管护任务挂钩。补助期为:还生态林补助8年,还经济林补助5年,还草补助2年。

    与上一期的补助相比,延长期内直补给退耕农户的粮食补助资金只是原有补助的一半。虽然在延长期内对退耕农户的粮食补助资金只是原来的一半,但这并不意味着退耕还林补助标准的降低。

    根据《退耕还林条例》和有关退耕还林政策规定,只有纳入国家退耕还林计划的退耕地造林面积才能享受国家退耕还林粮食补助金、生活补助费和造林种苗补助费,纳入国家退耕还林计划的荒山造林面积可享受国家一次性50元/亩的造林种苗补助费。 退耕地还林补助标准: 粮食:黄河和海河流域每亩退耕地每年200斤,长江和淮河流域每亩退耕地每年300斤。

    补助粮食一般为小麦原粮,不同地区确需调整粮食供应品种的由省政府确定,补助粮食必须达到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补助年限:还草补助2年,经济林补助5年,生态林补助暂按8年计算。

    现金:每亩退耕地每年补助现金20元。补助年限和粮食补助相同。

    种苗和造林费:每亩一次性补助50元。 宜林荒山荒地、荒滩、荒沙造林补助标准,只补助种苗和造林费,每亩一次性补助50元。

    3、免征农业税。对应税 耕地,自退耕之年起,不再征收农业税。

    退耕还林资金滞留的情况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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