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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安全环境及质量事故情况说明

    1.什么情况会构成生产安全事故

    (1)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人身财产损害事故可能构成生产安全事故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二条的规定:“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适用本条例。”

    据此规定,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于生产经营活动中,其引发原因一般是企业的管理问题,如企业的设施设备问题、企业安全教育培训问题等。 如不是发生于生产经营活动中,如职工在职工宿舍内发生事故或者在上下班途中发生事故、或者职工在经营场所内打架斗殴,则不会构成生产安全事故。

    (2)国家对生产安全事故进行等级划分《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条规定,安全生产事故可分为以下几个等级:第一,特别重大事故,即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第二,重大事故,即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第三,较大事故,即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第四,一般事故,即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企业将面临行政甚至刑事处罚第一,行政处罚。对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企业所面临的行政处罚包括罚款、暂扣或者吊销证照。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发生一般事故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发生较大事故的,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发生重大事故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由有关部门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其有关证照。

    第二,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关于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的规定,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

    事故报告及调查处理制度

    1、根据《安全生产法》相关法律法规制订本制度。

    2、各施工单位发生安全事故应及时如实的向负责安全生产的监督部门,建设行政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3、伤亡事故发生后负伤者或者事故现场的相关人员应立即直接或逐级报告企业负责人,同时应保护事故现场,并迅速采取必要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

    4、重大事故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⑴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

    ⑵事故的简单经过、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统计;

    ⑶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

    ⑷事故发生采取措施;

    ⑸事故控制情况;

    ⑹事故报告单位

    5、事故调查程序:

    ⑴现场处理

    ⑵物证收集

    ⑶事故事实材料收集

    ⑷证人材料收集

    ⑸现场摄影

    ⑹现场事故图

    3.近几年化工生产中的安全事故及事故原因

    我有,你要哪方面的啊?太多了。

    我吧最近我做氧气厂是给你!【案例一】氧气瓶e69da5e6ba90e799bee5baa6e79fa5e9819331333238646339充装爆炸事故 一、事故概况及经过 2003年1月16日上午12时许,一位氧气代充客户到江都市某工业气体充装站充装气气,共6只氧气瓶。充装工将氧气瓶卸下后,先将30只氧气瓶分两组各15只进行充装。

    约在12点50分左右,其中一组充装结束,现场充装工关掉充装总阀,紧接着就开始卸充装夹具,当充装工卸下第3只气瓶夹具时,其中一只气瓶发生了爆炸,一名充装客户当场炸死在充装台上,一名操作人员受伤,该站共有6间充装间,每站站房长6m,宽4 m。充装间设有30个充气头,气瓶爆炸后,后浪把主充装间的防火墙推倒,把充装间充装管线全部炸坏,窗子的玻璃被震碎,充装间屋面全部掀光。

    爆炸气瓶被炸成3块,大块重29kg,中块得23.5kg,小块重3.5kg,气瓶爆炸后3.5kg的小块瓶片从屋内飞到充装站围墙外的麦田里,距爆炸点有35m。 二、事故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 从现场取证情况和查阅有关资料分析,意见如下: 1.对该站储罐内剩余液氧,邀请了扬子石化西欧气体有限公司有关专家进行现场取样,并带回南京分析,结果确认该储罐内液氧合格,排除了气源不合格的因素; 2.根据爆炸碎片上原有的气瓶制造和检验标记,从无缝气瓶检验站查阅该瓶检验报告,得知该瓶检验合格,并在检验有效期范围内,排除了过期瓶充装的因素; 3.在爆炸现场,发现该瓶主体被炸成3块(后在清理过程中发现颈圈),经称重约为56kg,与检验报告上称重量相符,一块重约3.5kg的碎片飞离充装站围墙外,距爆炸点约为35m。

    又从爆炸碎片中发现,瓶体内中下部一侧表面有一段400mm*150mm范围的金属烧熔痕迹,并留下了金属氧化物,这些情况都说明此次氧气瓶爆炸具有化学性爆炸的特征; 4.通过查阅相关资料和充装记录,并对现场进行勘察,同有关人员进行了询问、笔录,了解到充装台上的安全阀、压力表均在有效期内,有校验报告,当时充装压力为11.0MPa。又对爆炸现场进行了清理,发现爆炸瓶右侧有3只瓶内尚有气体,现场进行压力测试,发现这3只瓶内均有压力,且在10.0MPa左右,这就进一步排除了物理性爆炸的可能(不超压); 5.对上述3只气瓶采用吸耳球取样,并用着火烟头试验,发现并无气体爆鸣,同时对1只气瓶又进行了压力测试显示为9.0MPa。

    之后将3只瓶压力降至2.0MPa左右,经可燃性气体报警仪测试,未发现瓶内有可燃性气体。 综上所述,该起事故是由于氧气瓶内混有其它可燃性物质(该可燃性物质为油脂类的倾向较大),该瓶内可燃性物质在充装过程中与氧气混合发生了化学性爆炸。

    (二)间接原因 1.安全管理制度执行得不够严格。根据气站有关气瓶充装管理制度规定,该充装站属于易燃易爆场所,非充装人员不允许进入气瓶充装站,而该站却允许充装客户进入气瓶充装场所,根据事故现场清理分析,右侧3只气瓶尚有气体,可能是死者参与了气瓶关阀操作,气站没有人发现,说明该站安全管理工作上还存在较多的薄弱环节; 2.气站没有严格执行气瓶充装前安全检查的规定。

    按照国家气瓶充装有关规定,气瓶在充装前应进行外观检查,充装过程中还应不断对瓶体温进行逐个检查,目的是防止气瓶内混有其他可燃性物质,防止气瓶温度在充装中升高,这也是气瓶爆炸的重要原因之一。 三、事故教训 1.气体充装前,除严格执行外检工作外,还需要进行取样分析和充装过程中的检查,这是防止气瓶爆炸的重要措施; 2.气站充装间必须严格执行闲人免进的安全管理制度; 3.加强职工的安全培训教育,不断增强其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

    【案例二】气瓶爆炸事故 一、事故概况及经过 某市黄金冶炼厂一辆130型汽车在沁阳市化肥厂装上两只充装了液氨的钢瓶后返回济源市。返回途中,行至沁阳市西万镇税务所前时,一只液氨钢瓶突然发生爆炸,爆炸的钢瓶飞起后将汽车驾驶室撞扁,驾驶室内的司机当场死亡,供销采购员受重伤。

    爆炸了的钢瓶内的液氨从瓶内喷出并迅速扩散,使现场的群众不同程度地被伤害。另一只没有爆炸的钢瓶,从车上被抛出4.8米。

    这起爆炸事故,共造成5人死亡,7人受重伤,7人受轻伤。造成的经济损失达175000元。

    二、事故原因分析 1.沁阳市化肥厂充装液氨管理混乱,没有严格的充装管理制度。没有执行气瓶称重充装,更没有控制超装的设备、装置。

    充装工人仅凭肉眼观察钢瓶气相阀是否有雾状液滴喷出作为充装要求的标志而不用衡器称重,充装后也没复秤检查。根据实践,这种充装办法,极易造成液氨的超量充装。

    事故发生后,对未爆炸的那只液氨钢瓶进行检查,该瓶实际充装了247.8公斤液氨,而钢瓶规定的最大充装量为200公斤。因此,这起事故的直接原因之一是液氨钢瓶超装。

    2.人员素质差、责任心不强。130型汽车的驾驶员,在装载了两只液氨钢瓶之后,没有按规定路线直接返回工厂,而应本场供销业务员的要求开车往其家中送化肥,私自改变行车路线,绕行13公里,且从集市中穿越,延长了装运时间,由于当日气温较高且没有遮阳,暴露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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