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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请用教材中合伙企业内部和外部关系的理论说明上述情况应如何处理?

    1.法律 合伙企业 外部关系为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正确答案ABC

    D项应为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合伙企业的基本特征,有以下七项:

    1.合伙企业由各合伙人组成

    合伙企业不是单个人的行为,而是两个以上个人的联合,所以才称之为合伙。

    2.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

    订立合伙协议,是合伙人建立合伙关系,建立合伙企业的前提,也体现了合伙企业的基本属性。

    3.合伙人共同出资

    合伙人共同出资是合伙人联合起来共同经营的必要条件,能否出资也是能否作为合伙人的一个衡量标准。

    4.合伙人共同经营

    合伙企业是各合伙人结合而形成的,合伙人相互信赖,共同出资,直接参与经营,在经营中具有同等地位,合伙人既是出资者又是经营者。

    5.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这是合伙企业所体现的合伙关系的一个基本特征。合伙企业是以合伙人个人财产为基础建立的,合伙财产为合伙人所共有,与合伙人的个人财产密切联系;合伙企业由合伙人共同经营,风险共担,要求各合伙人用其个人财产来共同保障合伙企业的信誉,承担合伙企业的债务责任。

    6.合伙人共享受益

    这是合伙企业的共同目的,合伙企业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担风险,所产生的经营成果则由合伙人共享,合伙企业收益的归属,利润的分配都根据共享收益的原则来确定。

    上述关于合伙企业的七项基本特征,都是合伙企业基本内涵的体现,从这七个方面可以使合伙企业与其他企业形式,以及这些形式联系在一起的经济关系、法律关系区别开来,使合伙企业的当事人明确自己所处的地位,使其他人对合伙企业有所识别

    

    2.合伙企业的内部法律关系是怎么样的

    《合伙企业法》对合伙企业的性质界定为共享收益,共担分险的“营利性组织”。

    所以说合伙企业存在的目的在于获得利益,这就涉及到盈余分配和亏损负担的问题。合伙企业的盈余分配是指合伙企业当年或一段时间内经营盈利时对依法缴纳税款、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公益金、后备基金之后所剩余的利润按比例进行分配。

    合伙企业的亏损分担是指合伙人之间按比例来分担债务。关于利润分配的时间,原则上应由合伙人在合伙协议中约定,一般应按年度进行,即根据年终进行结算的结果进行分配。

    但是,对于特殊的或者临时性的合伙企业,也可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后按一定时期进行分配一般来说,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合伙企业在进行盈余分配时必须保留足够的财产用以清偿债务。

    3.合伙企业如何处理好合伙关系

    创业有自己干的,但一个人创业,毕竟力量单薄,于是合伙企业成了最佳选择,可纵观合伙企业的案例,完美的个案很少,这其中原因很多,有合伙人的道德品质问题,更多的是在合作之前没制定切实可行的合作规则,合伙关系没处理好,最终导致不欢而散,甚至对簿公堂。

    但是现实生活确有一个人干不成的事,干不成就要与人合作,无论是缺少资金需要别人掏钱,还是别人拥有专利技术、技巧,或者别人思维敏捷管理有方缺之不能,总之需要别人投入钱物、管理的,这个时候,如何与人合作将摆在每个创业者的面前。其实,与人合作、处理合伙关系是一门艺术、一门技术,也是一门专业。

    处理不好大家苦恼,处理得当共同发财。如何处理笔者认为应该遵守下列原则:1.签订全面、详细的合伙协议。

    朋友不合作,合作不朋友。

    4.怎样处理好公共关系内部和外部的关系

    公共关系内部和外部的关系也就是组织与公众的关系,组织各种协调手段,沟通、协调组织与公众的关系,目的是为了组织的生存、创造人和环境,才能实现组织的目标与可持续发展。一个组织只有充分认识公共关系的内部和外部关系的重要意义,才能在正确的公关指导思想下,依据正确的原则和策略,采取正确的方法创造性地开展工作,从而把各方面公共关系的内外部协调地更出色!那么如何处理好公共关系的内外部关系呢?

    一、创建有特色的“企业文化”

    一家优秀的企业能将经营管理中习以为常的东西升华到富有文化内涵的一种价值观和使命感,引导员工奋发向上、团结一致,达到在思想上同心、目标上同向、行动上同步、效益上同创最佳的企业文化境界。企业文化具有导向功能能把员工个体行动引导成群体行动的作用,也通过观念来约束、规范、控制员工行为,增强员工的归属感、认同感、荣誉感!

    二、企业组织结构建设中人才是根本

    在当前激烈的竞争环境下,企业的成功与否已不仅取决于其所拥有的物质资源,更重要的是其是否拥有一支驾驭高新技术、团结一致、奋发向上、拥有持续创新能力的高素质人才队伍。企业如果不能吸引人才、培养人才、留住人才、用好人才,缺乏一支具有创新意识、创新精神、创新能力的高素质人才队伍,就很难在复杂多变的环境中求得生存。同时,企业也必须为员工创建良好的工作环境。良好的工作环境既包括真诚、平等、互助、友爱的工作气氛,也包括在员工对自身工作满意的基础上,与同事、上司之间融洽相处的关系,在工作中发挥团队合作精神,共同达成工作目标,共同实现人生价值的氛围。在这种良好的企业内部环境中,每个员工都能得到他人的认可,积极地贡献自己的力量,具有更高的工作效率;并且能够全身心地朝着既定的目标努力,发挥出1+1>2的规模效应。这样,在外部环境发生改变时,企业内部也能快速准确做出应对之策,使外部环境和企业组织结构的关系能够更和谐,从而推动企业持续健康成长,使企业取得更好的收益。

    综上所述,企业要认识到外部环境对企业组织结构的影响,建立适合其自身的组织文化;提高企业组织运行效率;同时,认识到人才对于企业发展的重要性,充分发挥企业内部组织对外部环境影响的能动性,使企业的组织结构最大限度满足企业经营的需要,以更好地实现企业发展的目标。而外部公众也是组织生存和发展的重要的外部条件,也是组织在活动中遇到数量最大、层次种类最为复杂的公众。取得外部公众的理解和支持,是现代社会组织正常运转的必不可少的条件。

    三、塑造社会组织的整体形象

    塑造社会组织的整体形象,即导入、推行ct 战略, 这是公关工作较高层次的项目内容战略。ct 战略就是从经营哲学组织文化、员工工作规范、礼仪要求、营销战略、广告宣传、文化礼仪乃至建筑物外观设计等方面,对社会组织进行全方位的规划和包装,以内在统一,外观一致的手法强化社会

    5.试析合伙的内部关系

    合伙是指两人以上为共同经济目的,自愿签订合同,共同出资、经营,共负盈亏和风险,对外负无限责任的联合。(佟柔主编:《中国民法》,法律出版社1990年版,第131页。)

    合伙有二意义。其一谓合伙契约,其他谓因合伙契约而成立之团体。(史尚宽:《债法各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683页。)

    合伙系契约之一种,契约当事人即合伙人,以经营共同事业,而互约出资也。(梅仲协:《民法要义》,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463页。)

    合伙为二人或数人约定以财产或其技艺共集一处,以便分享因此产生的利益及其经营得益的契约。(《法国民法典》第1832条)

    合伙是从事共同经营的人们之间为了获取利益而存在的一种关系。(《英国合伙法》第1条)

    合伙是两个或更多的人作为共有人为营利进行营业的团体。(《美国统一合伙法》第6条)

    称合伙者,谓二人以上互约出资以经营共同事业之契约。(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典”第667条)

    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民法通则》第30条)

    本法所称合伙企业,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我国《合伙企业法》第2条)

    6.甲、乙、丙拟设立一普通合伙企业,订立了合伙协议,部分内容如下:

    第二章 普通合伙企业

    第一节 合伙企业设立

    第十四条 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二个以上合伙人。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有书面合伙协议;

    (三)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

    (四)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五条 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普通合伙”字样。

    第十六条 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

    合伙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需要评估作价的,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

    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并在合伙协议中载明。

    第十七条 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履行出资义务。

    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

    第十八条 合伙协议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二)合伙目的和合伙经营范围;

    (三)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四)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

    (五)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方式;

    (六)合伙事务的执行;

    (七)入伙与退伙;

    (八)争议解决办法;

    (九)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

    (十)违约责任。

    第十九条 合伙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享有权利,履行义务。

    修改或者补充合伙协议,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事项,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二节 合伙企业财产

    第二十条 合伙人的出资、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和依法取得的其他财产,均为合伙企业的财产。

    第二十一条 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不得请求分割合伙企业的财产;但是,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私自转移或者处分合伙企业财产的,合伙企业不得以此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二十二条 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

    第二十三条 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 合伙人以外的人依法受让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的,经修改合伙协议即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依照本法和修改后的合伙协议享有权利,履行义务。

    第二十五条 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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