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加入承诺书
1.债务的债务的加入
判断认定是否免除债务人债务即是否构成债务加入成为审判实践的难点。笔者认为,在对是否免除债务人的债务没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就应当推定为不免除债务人的履行义务,应定性为债务加入。因为民事权利的放弃必须采取明示的意思表示才能发生法律效力,默示的意思表示只有在法律、法规有明确的规定,以及交易习惯或者当事人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才能发生法律效力。同时,从保护债权人的价值取向出发,不免除债务人的债务增加了债权人债权的保障,更能充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2.如何认定 施工合同中的债务加入
如何认定债务加入
债务加入属于债务承担的一种,分为免责的债务承担和并存的债务承担两种。债务加入有以下3种情形:(1)、三方协议。(2)、双方协议:1是第三人与债权人之间就债务加入达成合意;2是第三人与债务人之间就债务加入达成合意;3是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就债务加入达成合意。由于债务加入实质是给第三人设定义务,没有经得第三人同意的债务加入协议,属于效力待定合同,获得第三人追认的,则有效,未获得第三人追认的,则无效。在第三人不履行债务加入义务时,应由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债权人不能直接依据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债务加入协议要求第三人向其履行债务或承担违约责任,但第三人同意的,不受此限。(3)、第三人单方承诺。
2、关于债务加入后的责任承担
债务加入的第三人应与原债务人承担共同责任。目前我国法律对债务加入的形式和责任均未规定,若当事人之间无约定连带责任,则依据连带责任形式是依法定或依约定产生,债务加入在无法定事由和约定前提下,第三人与债务人之间应承担共同责任。
本案中,凯悦公司除向中诚公司出具书面承诺外,还频繁介入中意公司与中诚公司之间的分包合同的履行,包括参与签署会议纪要,参加土建验收,并向中诚公司直接支付工程款,故而法院认定已构成债务加入,遂要求凯悦公司承担共同责任。
3.第三人出具还款承诺的行为是构成债务转移还是债务加入
不好意思,我开始看错了,应是不必得到债务人同意,但应该通知债务人,否则,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一般通知以能够通知到为限,像这种找不到债务人的状况,你为了保全债权而与第三人协议一转债务,没通知到责任并不在你,所以应该由债务人承担这个未能通知到他的后果。所以我认为应该有效。
如果你觉得不够稳妥,那么你可以改为和第三人签订保证合同。保证就是,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该第三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担保方式。
保证合同就是保证人与债权人订立的在主债务人不履行其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债务的协议。如果债务期限届满债务人仍未履行,你就可请求第三人履行。
法律上讲,因第三人对债务的承担对债务人有利,债务人一般不会反对。但是有偿债务承担和债务人债权人实现订有禁止债务移转特约的,债务移转协议须得到债务人的同意方能生效。
因此如果没有这两种例外情况,债权人与第三人达成的债务移转协议具有法律效力。
4.如何认定债务加入
审判实践中,经常出现第三人承诺或与债权人协议偿还债务人债务的情况。对此类债务加入问题我国法律目前尚缺乏明确规定,理论界对如何认定上述行为的性质亦存在争议。 【裁判要旨】
债务加入是指第三人加入原有债之关系,与原债务人共同对债务承担责任的法律行为。债务加入除应符合一般合同生效要件外,债之内容还需具有可加入性,且加入前后内容需保持同一。另外,第三人在代为履行、保证、债务加入、债务转移中的责任依次递增,当事人对上述行为约定不明时,实务中应以保护债权、维护合同相对性及考虑第三人可得利益等为原则,结合各方因素予以认定。
5.债务转移与债务加入有哪些区别
我国法律条文没有对债务加入下一明确定义,因此,债务加入只是学说上提出的概念。尽管如此,结合司法实践,债务加入的理论体系其实已较为完整。
债务加入与债务转移、第三人代为履行相比,三者有不少相同点: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合同是有效、合法存在的,且合同义务能够进行转让;都有债权人、债务人、第三方的存在,履行合同义务时会涉及到这三方,而在一般债务履行中仅仅涉及债权、债务人两方;在表面形式上,都是由第三方向债权人履行合同义务,这是在对案件定性时最易引起争论和混淆的原因所在。
但债务加入与这两者区别也是显而易见的:
一是构成要件不同。债务转移是债务人将合同义务转移给第三方,在被转移义务范围内,债务人脱离原有的债权债务关系,由于原有合同主体被取代,合同变更,必须得到债权人的同意。第三人代为履行是由债务人和债权人达成协议由第三人承担还款义务,原有合同关系仍保持原样,只是履行义务的主体变为第三方。而债务加入是第三方加入到原有的债权债务关系中来,与债务人共同承担对债权人的债务,同时债务人并不脱离原债务关系,第三方与债务人承担的合同义务系同一内容,债权人接受即可。
二是债的承担主体不同。债务转移中,债务人的地位被第三人取代。第三人代为履行中,债务人不变。债务加入中,债务人地位不变,依然须承担债务,但合同的义务主体中加入了第三方,与债务人连带的承担责任。
三是法律后果不同。债务转移中,债权人与第三方形成了一个新的债权债务关系,原有债务关系不再存在,债权人可要求作为新债务人的第三方承担合同义务,而不再享有要求原债务人承担合同义务的权利。第三人代为履行中,仍是原有的债权债务关系在起作用,债权人不能对第三人提出履约要求,原债务人对第三人的行为负责。债务加入中,在原债务关系不变的前提下,第三人加入到原债务关系中与债务人就同一债务形成连带责任,如果第三人不履行债务,则和债务人共同承担法律后果。
6.债务转让与债务加入要如何区分
债务加入: 是指第三人加入到债的关系中来,成为新的债务人,同原债务人一起对债权人承担连带债务,第三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诉请人民法院要求第三人履行,也可以请求原债务人履行债务。
目前,债务加入在我国现行法律中都没有进行明确规定,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对债务加入的确认,往往争议较大。 根据理论界对债务加入概念的通说,结合司法实践经验,债务加入有以下特征:一是第三人单独与债权人订立代债务人还款的协议,债务人不参加协议的订立,协议内容不涉及债务人是否免除还款责任;二是第三人与债务人通常具有关联关系;三是债务人通常丧失了偿还债务的能力。
从上述特征可以看出,债务加入案件与债务转让在进行方式上有相同之处,在司法实践中极易混淆,难以判断。区别的关健是:第一,债务加入中的第三人与债务人之间具有关联关系,并往往有利益关系,债务人的履行义务行为直接影响到第三人的利益;第二,债务加入中的第三人加入到债的关系中,债务人仍然要向债权人承担责任,而债务加入中的第三人是连带责任人。
因此在债务加入中,原债务人并没有脱离原债务的关系,而第三人又加入到原存的债务关系中来,并与原债务人共同向同一债权人承担债务。严格地讲,这并非债务主体变更,而是增加债务人的人数。
由于第三人的加入,债务人增加,成为多数债务人的债。第三人加入后,与债务人之间成立连带关系,对同一债务负连带责任。
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义务,也可以径直向第三人请求履行义务。
7.债务加入责任承担的问题有哪些
债务加入责任承担的问题如下: 1、第三人与债务人承担共同责任。
持此种观点的认为,连带责任形式是依法定或约定产生,而在债务加入中,一般当事人并不对债务承担方式进行约定,亦无法定事由,故第三人与债务人间承担的应是共同责任。即明确债务加入属按份共有性质,只是无法明确责任比例的承担方式。
2、第三人与债务人承担连带责任。此为日本的通说和判例原则上适用的责任方式,我国亦以承担连带责任为通说,因第三人与债务人所承担的责任是相同的、不分先后的,其虽无法律规定,但从类比中可知,其性质与连带责任最为相近。
我国台湾学者认为,因第三人与债务人承担责任的发生原因不同,两者间形成不真正连带责任。 上述两种责任方式都会因一方责任的履行而使得全体债务归于消灭。
3、第三人不承担责任。此种观点认为,债务加入是第三人自己的意思表示,其加入到债务履行中完全出于道德义务,不存在对价关系,故其是否履行这种道德义务不受法律的约束,其没有履行或未按约履行的法律责任应由债务人承担。
8.债务加入的成立必须具备什么条件
1、原债的关系必须有效成立。
原债务如存在可撤销或者解除的原因,在撤销或者解除前,仍可以成立债务加入。 2、原债务具有可转让性。
如果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或者具有特定人身性质不能转让的债务,当事人不能协议转让,第三人也无法加入。 3、第三人与原债务人分属不同的主体。
司法实践中,作为不同主体的第三人与原债务人,往往存在某种密切的关系。如关联企业中母公司主动帮助子公司归还欠款及亲属关系中儿子主动帮助父亲归还欠款等。
4、债务加入无须经过原债务人的同意。因为债务加入的行为并没有给债务人增添负担,所以不必经过原债务人的同意,但这种加入行为必须由债权人表示接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