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算法律制度总结
1.结算法律制度是什么
一。
现金结算的概念与特点(--)现金结算的概念 现金结算是指在商品交易、劳务供应等经济往来中,直接 使用现金进行应收应付款结算的一种行为。在我国主要适用于单位与个人之间的款项收付,以及单位之间的转账结算起点金额以下的零星小额收付。
(二)现金结算的特点 现金结算具有直接便利、不安全性、不易宏观控制和管理、费用较高等特点。 二。
现金结算的渠道 现金结算的渠道有:(1)付款人直接将现金支付给收款人(2)付款人委托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或者非金融机构将现金支付给收款人。 三。
现金结算的范围 开户单位可以在下列范围内使用现金: (1)职工工资、津贴, (2)个人劳务报酬, (3)根据国家规定颁发给个人的科学技术、文化艺术、体育等各种奖金, (4)各种劳保、福利费用以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支出, (5)向个人收购农副产品和其他物资的价款, (6)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7)结算起点以下的零星支出; (8)中国人民银行确定需要支付现金的其他支出。 上述款项结算起点为1000元。
结算起点的调整,由中国人民银行确定,报国务院备案。除上述第5、6项外,开户单位支付给个人的款项,超过使用现金限额的部分,应当以支票或者银行本票支付,确需垒额支付现金的,经开户银行审核后,予以支付现金。
四。 现金使用的限额 现金使用的限额,由开户行根据单位的实际需要核定,一般按照单位3至5天日常零星开支所需确定。
边远地区和交通不便地区的开户单位的库存现金限额,可按多于5天、但不得超过l5天的日常零星开支的需要确定。经核定的库存现金限额,开户单位必须严格遵守。
对没有在银行单独开立账户的附属单位也要实行现金管理,必须保留的现金,也要核定限额,共限额包括在开户单位的库存限额之内。商业和服务行业的找零备用现金也要根据营业额核定定额,但不包括在开户单位的库存现金限额之内。
第二节支付结算概述 一。 支付结算的概念与特征(一)支付结算的概念 支付结算是指单位、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使用票据,信用卡和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等结算方式进行货币给付及其资金清算的行为。
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以下简称银行)以及单位(含个体工商户)和个人是办理支付结算的主体。 其中,银行是支付结算和资金清算的中介机构。
(二)支付结算的特征 支付结算的特征主要有:(1)支付结算必须通过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金融机构进行;(2)支付结算的发生取决于委托人的意志;(3)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4)支付结算是一种要式行为,(5)支付结算必须依法进行。 二,支付结算的主要法律依据 支付结算方面的法律、法规和制度主要包括:《票据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支付结算办法》、《现金管理暂行条例》、《中国人民银行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异地托收承付结算办法》、《电子支付指引(第一号)》等。
三、支付结算的基本原则 支付结算的基本原则有:(1)恪守信用,履约付款t(2)谁的钱进谁的账,由谁支配-(3)银行不垫款。 四。
办理支付结算的要求 (一)办理支付结算的基本要求 1。办理支付结算必须使用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的票据和结算凭证,未使用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的票据,票据无效;未使用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
2。办理支付结算必须按统一的规定开立和使用账户。
3。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应当全面规范,做到数字正确,要素齐全,不错不漏,字迹清楚,防止涂改。
票据和结算凭证金额以中文大写和阿拉伯数码同时记载。二者必须一致,否则,银行不予受理。
4。 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和记载事项必须真实,不得变造伪造。
(二)支付结算凭证填写的要求 1。票据的出票日期必须使用中文大写。
月为壹、贰和壹拾的,日为壹至玖和壹拾、贰拾和叁拾的,应在其前加“零”。日为拾壹至拾玖的,应在其前加“壹”。
大写日期未按要求规范填写的,银行可予受理;但由此造成损失的,由出票人自行承担。 2。
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应用正楷或行书填写,不得自造简化字。如果金额数字书写中使用繁体字,也应受理。
3。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前应标明“人民币”字样,大写金额数字应紧接“人民币”字样填写,不得留有空白。
4。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到“元”为止的,在“元”之后应写“整”或“正”字,到“角”为止的,在“角”之后可以不写“整”或“正”字。
大写金额数字有“分”的,“分”后面不写“整”或“正”字。5。
阿拉伯小写金额数字前面,均应填写人民币符号“¥。6。
阿拉伯小写金额数字中有“O”的,中文大写应按照汉语吾言规律、金额数字构成和防止涂改的要求进行书写。 票据和结算凭证的金额、出票或签发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更改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
以上就是本文全部内容,认真的阅读,希望可以帮助到你。
2.初级会计经济法《支付结算法律制度》怎么学
一、教材变化分析
历年初级会计职称教材变化部分都是考试的重要考点。2018年支付结算法律制度这一章节主要变化如下:
1. 章节内容由原来的9小节整合为7小节;
2. 按照最新规定对“个人银行账户分类管理”、“国内信用证”进行重新编写;
3. 新增“防范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的有关规定”、“电子商业汇票的强制使用”;
4. 删除“签章不符合规定的效力”,“汇兑”内容全面“瘦身”。
二、教材内容结构
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第三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中主要分为四个部分,一是银行结算账户,二是银行卡与网上支付,三是票据以外支付结算的其他规定,四是票据法律制度。前半部分有大致四个考点需要考生掌握,后半部分的考点相对多一些。
三、历年分值比例
根据考生回忆真题统计,第三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整体占15分左右的分值,其中部分内容在历年考试中占有分值不稳定。
银行结算账户在考试中如果涉及到大题的考试批次,可能会占有8分以上的分值;如果不以大题的方式考查,则占有3分左右的分值,在2017年初级会计考试各批次中几种类型的题目均有涉及。
银行卡与网上支付这部分一般来说涉及到大题会占有8分以上的分值;如果不涉及大题预计占2分左右,在2017年初级会计考试各批次中涉及单选题和多选题,但2016年、2017年连续两年此部分考点变动,考生要做好应对大题的准备。
票据以外支付结算的其他规定这部分平均分值为2分,预计在2018年初级考试中占有分值3分左右,在2017年初级会计考试各批次中涉及单选题、多选题和判断题。
票据法律制度分值波动也较大,可能会命制10分以上的大题,也有可能仅在2018年初级会计考试中占到5分左右,在2017年初级会计考试各批次中几种类型的题目均有涉及,考生应按照大题做准备。
四、章节备考建议
2018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时间延长,考试批次增多,因此在备考过程建议考生先按照大题准备,万无一失。时间充裕的考生可以先看一下教材,再结合老师的课程和辅导书深入学习,学完一个单元就要及时做题巩固,整理笔记,提高综合解题能力。
3.支付结算法律制度怎么学
财政法规学习教程:[12]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支付结算的概念支付结算是指单位、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使用票据、信用卡和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等结算方式进行货币给付及其资金清算的行为,其主要功能是完成资金从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的转移。
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以下简称银行)以及单位(含个体工商户)和个人是办理支付结算的主体。其中,银行是支付结算和资金清算的中介机构。
(多选)
支付结算的方式有以下几种:(1)支票;(2)银行本票;(3)银行汇票;(4)商业汇票;(5)汇兑;(6)委托收款;(7)托收承付:(8)信用卡;(9)信用证。(多选)
支付结算的原则
恪守信用,履约付款原则。
谁的钱进谁的账、由谁支配原则。
对存款人的资金,除国家法律另有规定外,必须由其自由支配。
银行不垫款原则。
即银行在办理结算过程中,只负责办理结算当事人之间的款项划拨,不承担垫付任何款项的责任。
办理支付结算的基本要求
单位、个人和银行办理支付结算必须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和结算凭证。
未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票据无效;
未使用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格式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
单位、个人和银行应当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开立、使用账户。
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银行不得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查询账户情况,不得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冻结、扣划款项,不得停止单位、个人存款的正常支付。
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和其他记载事项应当真实,不得伪造、变造。
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为签名、盖章或者签名加盖章;单位、银行在票据上的签章和单位在结算凭证上的签章,为该单位、银行的公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多选)
个人在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为个人本名的签名或盖章。
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应当规范,做到要素齐全、数字正确、字迹清晰、不错不漏、不潦草,防止涂改。
票据和结算凭证的金额、出票或者签发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更改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多选)
对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其他记载事项,原记载人可以更改,更改时应当由原记载人在更改处签章证明。(判断)
票据和结算凭证金额以中文大写和阿拉伯数码同时记载,二者必须一致,否则银行不予受理。(判断)
4.初级会计经济法《支付结算法律制度》怎么学
一、教材变化分析历年初级会计职称教材变化部分都是考试的重要考点。
2018年支付结算法律制度这一章节主要变化如下: 章节内容由原来的9小节整合为7小节;按照最新规定对“个人银行账户分类管理”、“国内信用证”进行重新编写;新增“防范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的有关规定”、“电子商业汇票的强制使用”;删除“签章不符合规定的效力”,“汇兑”内容全面“瘦身”。二、教材内容结构 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第三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中主要分为四个部分,一是银行结算账户,二是银行卡与网上支付,三是票据以外支付结算的其他规定,四是票据法律制度。
前半部分有大致四个考点需要考生掌握,后半部分的考点相对多一些。 三、历年分值比例 根据考生回忆真题统计,第三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整体占15分左右的分值,其中部分内容在历年考试中占有分值不稳定。
银行结算账户在考试中如果涉及到大题的考试批次,可能会占有8分以上的分值;如果不以大题的方式考查,则占有3分左右的分值,在2017年初级会计考试各批次中几种类型的题目均有涉及。 银行卡与网上支付这部分一般来说涉及到大题会占有8分以上的分值;如果不涉及大题预计占2分左右,在2017年初级会计考试各批次中涉及单选题和多选题,但2016年、2017年连续两年此部分考点变动,考生要做好应对大题的准备。
票据以外支付结算的其他规定这部分平均分值为2分,预计在2018年初级考试中占有分值3分左右,在2017年初级会计考试各批次中涉及单选题、多选题和判断题。 票据法律制度分值波动也较大,可能会命制10分以上的大题,也有可能仅在2018年初级会计考试中占到5分左右,在2017年初级会计考试各批次中几种类型的题目均有涉及,考生应按照大题做准备。
四、章节备考建议 2018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时间延长,考试批次增多,因此在备考过程建议考生先按照大题准备,万无一失。时间充裕的考生可以先看一下教材,再结合老师的课程和辅导书深入学习,学完一个单元就要及时做题巩固,整理笔记,提高综合解题能力。
5.支付结算法律制度怎么
等待数年,悬在第三方支付头上的“达摩克利斯之剑”终于落下。
6月21日,央行制定的《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正式对外公布,游走在法律和监管灰色地带的第三方支付首次获得正式“名分”。与此相应,《办法》就像一道红符,让国内第三方支付行业走到一个分水岭:未来一部分获得牌照的企业,或将登堂入室;而规模较小或有非法运营情况的第三方支付企业无疑将被阻挡在门外。
据了解,目前第三方支付企业主要分两大类:一类是互联网型的支付企业,如:支付宝等企业;另一类为金融型支付企业,经营策略偏金融化,更注重交易安全和风控等,如:汇付天下等企业。业界预测,当前300多家支付公司估计至少有一半要被淘汰。
第三方支付行业洗牌无可避免的同时,亦悄然酝酿着新的市场机遇。受《办法》出台刺激,资本的神经也开始活跃。
“最近很多资本机构都在第三方支付领域寻找投资,洽谈项目,市场非常火爆。”华兴资本副总裁黄胜利告诉记者。
“这是一个新的起跑线。 ”有支付企业人士说,第三方支付真正拼实力的时候到了。
以下是《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所有内容:中国人民银行令〔2010〕第2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法律法规,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经2010年5月19日第7次行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 行长:周小川二〇一〇年六月十四日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支付服务市场健康发展,规范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行为,防范支付风险,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是指非金融机构在收付款人之间作为中介机构提供下列部分或全部货币资金转移服务:(一)网络支付;(二)预付卡的发行与受理;(三)银行卡收单;(四)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其他支付服务。 本办法所称网络支付,是指依托公共网络或专用网络在收付款人之间转移货币资金的行为,包括货币汇兑、互联网支付、移动电话支付、固定电话支付、数字电视支付等。
本办法所称预付卡,是指以营利为目的发行的、在发行机构之外购买商品或服务的预付价值,包括采取磁条、芯片等技术以卡片、密码等形式发行的预付卡。 本办法所称银行卡收单,是指通过销售点(POS)终端等为银行卡特约商户代收货币资金的行为。
第三条非金融机构提供支付服务,应当依据本办法规定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成为支付机构。支付机构依法接受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督管理。
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任何非金融机构和个人不得从事或变相从事支付业务。第四条支付机构之间的货币资金转移应当委托银行业金融机构办理,不得通过支付机构相互存放货币资金或委托其他支付机构等形式办理。
支付机构不得办理银行业金融机构之间的货币资金转移,经特别许可的除外。 第五条支付机构应当遵循安全、效率、诚信和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客户合法权益。
第六条支付机构应当遵守反洗钱的有关规定,履行反洗钱义务。第二章申请与许可第七条中国人民银行负责《支付业务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申请《支付业务许可证》的,需经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审查后,报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本办法所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是指中国人民银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以上的分支机构。
第八条《支付业务许可证》的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且为非金融机构法人;(二)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三)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出资人;(四)有5名以上熟悉支付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五)有符合要求的反洗钱措施;(六)有符合要求的支付业务设施;(七)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措施;(八)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和安全保障措施;(九)申请人及其高级管理人员最近3年内未因利用支付业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为违法犯罪活动办理支付业务等受过处罚。 第九条申请人拟在全国范围内从事支付业务的,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亿元人民币;拟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从事支付业务的,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3千万元人民币。
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实缴货币资本。本办法所称在全国范围内从事支付业务,包括申请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分支机构从事支付业务,或客户可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办理支付业务的情形。
中国人民银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调整申请人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外商投资支付机构的业务范围、境外出资人的资格条件和出资比例等,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规定,报国务院批准。
6.支付结算法律制度什么情况下处罚5000到30000
存款人使用银行结算账户,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违反本办法规定将单位款项转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二)违反本办法规定支取现金。
(三)利用开立银行结算账户逃废银行债务。
(四)出租、出借银行结算账户。
(五)从基本存款账户之外的银行结算账户转账存入、将销货收入存入或现金存入单位信用卡账户。
(六)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存款人地址以及其他开户资料的变更事项未在规定期限内通知银行。
非经营性的存款人有上述所列一至五项行为的,给予警告并处以1000元罚款;经营性的存款人有上述所列一至五项行为的,给予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存款人有上述所列第六项行为的,给予警告并处以1000元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