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关系评语
1.对劳动热情同学的评语
1. 陈成铨:常听数学老师夸你上课发言积极、思维敏捷,我也一直坚信你是个特别聪明能干的男孩,但为什么你却成不了班里最优秀的一个呢?孩子,请记住:不积硅步,无以至千里;不积小流,无以成江海,学习上只有脚踏实地,持之以恒,锲而不舍,才能学有所成。希望你能时时用这句话来勉励自己,不要荒废了你良好的天资。
2. 李春汶:随手关灯、关门,看似一件简单的事,别人不一定能做好,而你总是让大家放心。从这方面老师看到了你身上的一股认真劲。如果在学习上,你也能发挥这种认真劲。相信不用多久,你的成绩也能让大家满意,你说是吗?
3. 肖秀婷:老师眼里你是个特别能干、上进的小女孩:课堂上少不了你精彩而有条理的回答;班级活动中常见到你积极而忙碌的身影。最欣赏的是你不服输的个性:虽然不是班里最优秀的一个,但老师知道你一直在朝着这个目标努力!加油吧,发挥你的才能,相信你也一定可以成为“阳光学生”!
4. 何:威:你是个聪明的男孩,学习上也很有潜力。特别让老师高兴的是近段时间你的书写也越来越漂亮了,可是成绩却退步了,这与你上课不认真听讲有很大的关系。记住,任何事都贵在坚持,相信只要继续努力,多读好书,总有一天成功会属于你!
5. 严晨:老师从你忽闪忽闪地眼睛里可看出你是个聪明的女孩子。课堂上你那精彩的发言赢得同学们的阵阵掌声;各种比赛上你那出色的表现,为自己赢得了不少荣誉;你是个难得的好学生,同学们以你为榜样。如果你今后不再“娇气”的话,那就会更令同学们佩服,令老师更欣赏你!
6. 杨娇娇:你尊敬老师,热爱班集体,作业较整洁,上课发言非常积极。但“小马虎”这个坏朋友常常伴随你。记住:做任何事切忌马虎,尤其是学习知识来不得半点丝毫的马虎,否则你的好成绩也许会因为一个小数点而擦肩而过。希望下学期在学习上再踏实些,刻苦些,争取更上一层楼!
7. 杨俊:你本性聪明,顽皮好动,反应灵活,上课发言很积极,有比较强的表现欲,特别是在你感冒生病的那段时间内表现出来的坚强、懂事,真让人感动。如果你上课时能管好自己的口和手,克服随意性,坚持下去,你将进步得更快。
8. 杨凯:老师真的很佩服你——小小的你竟然那么的乖巧、听话、守纪懂事,学习自觉,作业认真,还能管好中队的纪律工作,这需要多大的毅力呀!聪明的小精灵,继续加油吧,老师会为你成长道路上每一点进步大声喝彩!
9. 杨如天:在班上你个头最高,也是最能吃苦的一个。你的憨厚、好学、懂事、任劳任怨,都深深印在老师心中。尊师上进的男孩,如果能上课坐端正,努力锻炼自己的表达能力,多参与班级活动,就会赢得更多人的赞赏。
10. 杨鑫:你是一个善解人意、乐于助人的孩子。你那一脸的真诚,让老师为之动容;你那满眼的关切,让同学们感到莫大的温暖。老师真希望你能有更多的优点,比如上课听讲再认真一些,课后作业完成得再好一些。从今天开始努力,。相信你会成功!
11. 杨颖:一个学期过去了,老师认识了你!漂亮可爱的女孩,你在六一儿童节中出色的表演,获得了全校老师和同学的一致赞扬。你不甘落后,积极为班集体争光的性格给老师留下了深刻的印象。老师希望在下学期你能发扬优点,改掉马虎的毛病,你就会变得更加出色!
2.谁能告诉我几篇有关高中生社会实践劳动的评语
1、该生积极参加社会实践活动,从中开阔了眼界,锻炼了才干,增强了明辨是非的能力,学到了许多新的本领。
2、该生积极参加社会实践活动,从中培养了吃苦耐劳的精神,增强了适应社会、服务人民的能力。 3、该生积极参加社会实践活动,从中提高了思想觉悟,增强了服务社会、回报社会的意识和能力。
4、该生积极参加社会实践活动,从中增长了见识,更新了观念,树立起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 5、该生积极参加社会实践活动,从中培养了热爱劳动、热爱劳动人民、珍惜劳动成果的价值取向、行为习惯和优良作风。
6、该生积极参加社会实践活动,从中获取了广泛的知识信息,优化了知识结构,增强了运用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7、该生积极参加社会实践活动,从中逐渐认识到自身知识、能力同社会需求之间的差距,摆正了个人与社会、个人与人民群众的关系。
8、该生积极参加社会实践活动,从中提高了个人素养,完善了个性品质,逐渐养成了艰苦奋斗的优良作风。 9、该生积极参加社会实践活动,从中广泛接触社会、了解国情,学会了关心他人,锻炼了人际交往能力。
10、该生积极参加社会实践活动,从中初步了解社会、了解国情,增强了适应社会、服务人民的能力。 11、该生积极参加社会实践活动,从中深入认识社会、认识国情,增强社会责任感和成才报国的使命感。
12、该生积极参加社会实践活动,从中学到了许多书本上学不到的知识,培养了实践意识和创新精神。 13、该生积极参加社会实践活动,从中逐渐养成了严谨务实的学习态度,培养和锻炼了实际的工作能力。
14、该生积极参加社会实践活动,从中拓宽了视野,获取了新知,培养了生活自理能力,提高了道德自律的水平。
3.对我国劳动合同法的立法评价
一、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劳动合同是市场经济体制下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进行双向选择,确定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是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基本依据。
改革开放以后,随着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变,我国开始对计划经济下的固定工制度进行改革。1986年国务院发布了《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决定在国营企业中新招收的职工中实行劳动合同制,开始打破劳动用工制度上的“铁饭碗”。
1994年通过的劳动法将劳动合同制度作为法定的用工制度,规定适用不同所有制的用人单位,劳动者也从新招用的职工扩大到所有的劳动者,不分固定工和临时工,不分管理人员和普通工人。劳动法对劳动合同作了专章规定,是我国现行劳动合同制度的主要法律依据。
劳动法的制定,标志着我国劳动合同制度的正式建立。劳动法实施十多年来的实践证明,劳动法确立的劳动合同制度,对于破除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行政分配用工的劳动用工制度,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向选择的劳动用工制度,实现劳动力资源的市场配置,促进劳动力的合理流动,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但是,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劳动用工情况多样化,劳动关系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出现一些新型的劳动关系,如非全日制用工、劳务派遣工、家庭用工、个人用工等等。同时,在实行劳动合同制的过程中出现一些问题,如用人单位不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短期化、滥用试用期、用人单位随意解除劳动合同、将正常的劳动用工变为劳务派遣等等,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破坏了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也给整个社会的稳定带来隐患。
因此,有必要根据现实存在的问题对劳动合同制度做进一步的完善。制定劳动合同法,就是要规范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行为,明确劳动合同中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促使稳定的劳动关系的建立,预防和减少劳动争议的发生。
二、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劳动合同法的立法宗旨是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还是保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也就是说是“单保护”还是“双保护”是劳动合同立法中争论的一个“焦点”的问题。在公开征求意见和审议中,一种观点认为劳动合同法应当“双保护”,既要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要保护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
因为劳动合同也是一种合同,是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达成的,理应平等保护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只提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偏袒了劳动者,加大了用人单位的责任,束缚了用人单位的用人自主权,加重了用人单位的经济负担,损害了用人单位的利益,将会使劳动关系失去平衡,最后也必然损害劳动者的利益。
有的甚至还认为,如果劳动合同法过分保护劳动者,不顾及用人单位的利益,将会误导境内外投资者,中国的法律不保护投资者的合法利益,甚至伤害投资者的感情,不利于我国吸引外资的政策。但是多数意见认为应当旗帜鲜明地保护劳动者地合法权益。
因为我国目前的现实状况是劳动力相对过剩,资本处于强势,劳动力处于弱势,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力量对比严重不平衡,实践中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现象比较普遍。劳动合同法作为一部规范劳动关系的法律,其立法价值在于追求劳资双方关系的平衡。
实践中由于用人单位太强势,而劳动者过于弱势,如果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进行同等保护,必然导致劳资双方关系不平衡,背离劳动合同法应有的价值取向。规定平等自愿订立劳动合同的原则并不能改变劳动关系实际上不平等的状况,要使劳动合同制度真正在保持我国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方面发挥更积极的作用,就要向劳动者倾斜。
最后考虑到劳动合同法是一部社会法,劳动合同立法应着眼于解决现实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不签订劳动合同、拖欠工资、劳动合同短期化等诸多侵害劳动者利益的问题。所以从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的目标出发,立法还是定位于向劳动者倾斜。
三、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劳动合同法是实现劳动力资源的市场配置,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的重要法律制度。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是劳动合同法的最终价值目标。
法律是社会关系和社会利益的调整器,任何立法都是对权利义务的分配和社会利益的配置,立法必须在多元利益主体之间寻找结合点,努力寻求各种利益主体之间特别是同一矛盾体中相对方之间的利益平衡。在劳动关系中,应当承认劳动者一方是弱势,但是,如果立法过分扩大劳动者的权益,加大企业责任,就会使企业用人自主权受到束缚,难以实行优胜劣汰的灵活管理,影响人力资源的优化配置,最终影响企业的市场竞争力。
如果劳动者权益保护不到位,对企业责任要求过少,就会影响劳动力供给,不利于高素质的健康的职工队伍的形成,最终企业利益也会受到损害。因此,劳动合同立法要在公民的劳动权和用人单位的企业责任之间找到适当的平衡点,确保劳动关系和谐。
目前我国劳动用工中普遍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将劳动合同制度化、法律化,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有得于建立稳定的劳动关系,减少。
4.成熟劳动关系时期的劳动关系具有哪些特点
劳动关系的特征:(1)劳动关系主体之间既有法律上的平等性,又具有客观上的隶属性。
劳动关系主体双方在法律面前享有平等的权利,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供劳动或服务,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建立劳动关系。同时,劳动者作为用人单位的成员,在实现劳动过程中理所当然地应当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服从用人单位的管理,双方形成领导与被领导的隶属关系。
(2)劳动关系产生于劳动过程之中。劳动者只有与用人单位提供的生产资料相结合在实现劳动过程中才能与用人单位产生劳动关系,没有劳动过程便不可能形成劳动关系。
因此,从严格意义上讲,劳动法所涉及的范围只限于劳动过程之中,不应包括未形成劳动关系之前的就业过程。但是,由于我国是一个劳动力资源大国,就业问题成为一个社会问题在今后相当长的一个时期内,都关系到社会经济的发展和稳定。
同时就业与劳动关系又有特别紧密的联系。因此,我国的《劳动法》将就业纳入自己的调整范围,是出于我国实际的考虑,不能因此将就业也归于劳动关系的范畴。
(3)劳动者与用人单位间的劳动关系具有排他性。劳动关系只能产生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劳动者与其他社会主体之间发生的社会关系不能称之为劳动关系。
同时,作为自然人的劳动者,在同一时间只能与一个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任何劳动者都不能与二个用人单位同时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任何二个用人单位也不得同时与一个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劳动关系具有排他性。
至于现实社会中存在的灵活就业者,比如作家、自由撰稿人、小时工等,他们可以和不同的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笔者认为灵活就业者在本质上并没有违背劳动关系排他性,因为灵活就业者在工作时间上是相互错开的,依然符合劳动者在同一时间只能与一个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的规范,只不过这“同一时间”更为灵活、更为具体而已。
(4)劳动关系的存在以劳动为目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是为了实现劳动过程,为社会生产或社会产品提供服务。
劳动者的劳动成果归属于用人单位,也就是说,劳动者是在用人单位组织指挥下,为了最终实现用人单位的利益而劳动的。相应的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实施劳动行为提供有利条件和物质保障,并向劳动者支付合理的报酬。
(5)劳动关系具有国家意志和当事人意志相结合的双重属性。劳动关系是依据劳动法律规范规定和劳动合同约定形成的,既体现了国家意志,又体现了双方当事人的共同意志。
我国劳动合同法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权利、义务作了明确的规定,体现了国家对劳动关系的强制干预性质,同时当事人双方对劳动关系的具体事项可以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自由约定,体现了契约自由的本质属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