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首页>范文 > 范文
  • 出口无场占收据情况说明

    1.怎样写出口未收汇未能核销单据又不见的原因

    不理解你的意思

    信用证的“不符点” 同样信用证也很脆弱,对它繁杂的单证规定咱们可不能有半点的马虎,连一个标点符号也不能忽视。银行在判断交易是否有效的时候,就是根据信用证上的要求来审核单据的。单据不符合信用证上的要求,行话叫做“不符点”。不符点可大可小,别说迟交货、单据不齐全这样的大错误,就是一个错别字也能构成不符点。而一旦有不符点,信用证对于卖方的付款保证即告失效。接下来的处理就有几种: 1.银行征询买方意见,如果买方不介意这个不符点,那么信用证照旧履行,支付货款,但是要扣几十美金甚至上百美金的罚款。这种罚款就叫做不符点扣款,其金额在信用证中会预先声明。 2.买方不接受不符点。那么银行就拒绝支付货款,即行话的“拒付”。把单证退回卖方,卖方自行处理货物。 3.买方愿意接受不符点,但是要求扣款。于是买卖双方另行协商。为了避免退货返运的损失,卖方常常会息事宁人,同意扣款。于是银行根据双方协商结果,支付余款给卖方。 当然,不符点不一定会构成拒付。理论上,轻微的不符点,比如不影响单证效力和性质的错别字等,不但不应构成拒付,甚至也不必征求买方意见。多数情况下诚意合作的国际贸易商都能接受小的不符点,卖方的损失仅限于银行的不符点罚款。但是,在实际操作中也不乏趁机挑刺的现象。尤其是国际市场行情变动的时候,一旦出现不符点,买方借机拒付或要求扣款,变相降价的情形屡见不鲜。

    2.出口货物证明怎么写

    我们也是货代公司, 怎么可能没有场站收据呢? 如果要是写说明也是货代来写。

    不过本着解决问题,你可以这么写:尊敬的XX: 我公司XX代理XX公司于2009年X月X日在XX机场,出口一批XX货物。 运单号为:XXXXXXX. 由于XXX原因我公司无法提供场站收据,所以导致XX公司无法退税。

    现我公司特此提供说明,希望贵处办理相关退税事宜。在此给您带来的不便我司深表歉意。

    忘贵处批准为盼。此致 敬礼 XXXXX公司 年月日总的来说就是把情况如实写好就可以了,有不合理的地方你再改改。

    3.出口货物证明怎么写

    我们也是货代公司, 怎么可能没有场站收据呢? 如果要是写说明也是货代来写。 不过本着解决问题,你可以这么写:

    尊敬的XX:

    我公司XX代理XX公司于2009年X月X日在XX机场,出口一批XX货物。 运单号为:XXXXXXX. 由于XXX原因我公司无法提供场站收据,所以导致XX公司无法退税。现我公司特此提供说明,希望贵处办理相关退税事宜。在此给您带来的不便我司深表歉意。忘贵处批准为盼。

    此致

    敬礼

    XXXXX公司

    年月日

    总的来说就是把情况如实写好就可以了,有不合理的地方你再改改。

    4.什么是场站收据 详细

    什么是场站收据?具体有什么作用?它是由谁开的?是经过什么才有场站收据呢? 说简单点,就是场站已经收到你货了,给你出个收据 场站副本收据就是第五联,又叫装货单。

    去船公司订舱的时候用的是十联单,一般都是只有八联的,前三联是给船公司的,订好舱船公司就拿走了。后三联就是5,6,7联,是报关用的。

    第5联在报关完成后,海关会在上面敲放行章,作为放行之用。第6联交个港口外轮理货。

    第7联是场站收据联,就是证明船公司收到了上船的箱子,敲上场站收据章后,拿回来给操作,作为签发提单之用。 场站收据(DockRecipt,D/R) 是由发货人或其代理人编制,是承运人签发的,证明船公司已从发货人处接收了货物,并证明当时货物状态,船公司对货物开始负有责任的凭证,托运人据此向承运人或其代理人换取待装提单或装船提单。

    它相当于传统的托运单、装货单、收货单等一整套单据,共有十联(有的口岸有七联)。 一般在装船后大幅签字(特殊情况下船长签), 场站加盖收据章。

    场站收据的组成 场站收据是集装箱运输重要出口单证,其组成格式在许多资料上说法不一。不同的港、站使用的也有所不同,联数有7、10、12不等。

    这里以十联单格式为例说明场站收据的组成情况。 第一联 集装箱货物托运单——货主留底 白色 第二联 集装箱货物托运单——船代留底 白色 第三联 运费通知(1) 白色 第四联 运费通知(2) 白色 第五联 场站收据副本——装货单(关单) 白色 第六联 场站收据副本——大副联 粉红色 第七联 场站收据(正本联) 淡黄色 第八联 货代留底 白色 第九联 配舱回单(1) 白色 第十联 配舱回单(2) 白色 标准格式为12联的其第11、12联供仓库收货和点数使用。

    标准格式为7联的场站收据无上述第1、3、4、10联,但增加集装箱理货留底联。 场站收据的流转程序 在流转过程中涉及的有托运人、货代、船代、海关、堆场、理货公司、船长或大副等。

    现以十联单为例说明场站收据的流转过程及程序。 (1)发货人或代理填制场站收据一式十联,留下第一联(发货人留底联),将其余九联送船代订舱; 发货人或代理填制场站收据时应注意: ①“场站收据”各栏目由托运人用电脑或打字机填制以求清晰。

    托运人应正确完整地填写和 场站收据的各项目,尤其是下列栏目的内容: A.货物装卸港、交接地; B.运输条款、运输方式、运输要求; C.货物详细情况,如种类、唛头、性质、包装、标志等; D.装船期,能否分批出运; E.所需箱子、规格、种类、数量等。 ②场站收据的收货方式和交货方式应根据运输条款如实填写,同一单内不得出现两种收货方式或交货方式; ③冷藏货出运应正确填写冷藏温度; ④危险品出运应正确填报类别、性能、《国际危规》页数和联合国编号。

    如《国际危规》规定主标以外还有副标,在性能项目栏用“主标/副标”方式填报; ⑤第2、3、4联和第 8、9、10联右下角空白栏供托运人备注用; ⑥托运人对场站收据内容变更必须及时通知变更时已办好手续的有关各方,并在24小时内出具书面通知,办理变更手续。 (2)船代接受场站收据第2-10联,经编号后自留第2联(船代留底联)、第3联(运费计收联(1))、第4联(运费计收联(2)),并在第 5联(关单联)上盖章确认订舱,然后退回发货人或代理第 5-10联。

    船代订舱签单时,应将场站收据编号用打字机打上,在第 5联上盖章签单时应仔细核对托运人所填项目是否完整,如有问题应及时联系托运人或其货运代理。应注意的栏目主要有: ①是否指定船公司、船名; ②是否规定货物运抵日期或期限; ③有无特殊运输要求; ④对发货人提出的运输要求能否做到; ⑤是否应收订舱押金。

    (3)发货人或货代将第5-10联送海关报关,海关核对无误后在第5 联(关单联)上盖章放行。 托运人或代理的出口货物一般要求在装箱前 24小时向海关申报,海关在场站收据上加盖放行章后方可装箱。

    如在海关盖章放行前装箱或先进入堆场的集装箱,必须经海关同意并在装船前 24小时将海关盖章的场站收据送交收货的场站业务员。 发货人或承运人应切记,未经海关放行的货物不能装箱出运,一旦发现以走私论处。

    (4)海关在第 5联盖章放行后,自留第 9联,将其余联(第 5-8、10联)退回发货人或代理。 (5)发货人或代理负责将箱号、封志号、件数等填入第 5-7联,并将货物连同第 5-8联、第 10联在规定时间一并送交堆场或 CFS。

    场站收据中出口重箱的箱号允许装箱后由货代或装箱单位正确填写,海关验放时允许无箱号,但进场完毕时必须正确填写所有箱号、封志号和箱数。 (6)堆场或 CFS在接受货物时进行单、货核对。

    如果无误,则在第 7联(场站收据正本)上填入实收箱数、进场完毕日期并加盖场站公章签收,然后退回发货人。堆场或CFS自留第5联(关单联)。

    各承运人委托场站签发场站收据必须有书面协议,各场站与承运人签订委托协议后签发的场站收据可以向船代换取提单,已签出场站收据的集装箱货物在装船前的风险和责任由船公司承担。如采用 CY交接条款,货主对箱内货物的准确性负责;如采用CFS交接条款,装箱单位对货物负责。

    堆场或CFS签发场站收据第7联时应注意: 。

    5.发票作废情况说明如何写

    国家税务总局自2003年7月1日开始,将增值税专用发票稽核系统中“属于作废发票”的采集、稽核比对和协查反馈等有关情况纳入考核范围。

    从国家税务总局对全国2004年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稽核结果的通报看,作废增值税抵扣联比例仅占稽核抵扣联总数的0。 03%―0。

    04%1、遗失已开具的增值税发票联及抵扣联该如何处理(1)问:我公司于今年七月开具增值税发票给客户,此发票已抄税,客户由于人员变动,发票不知在何环节遗失,现本公司需在什么报刊刊登发票遗失申明呢?本公司会被罚款吗?答:按照《发票管理办法》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被盗、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理意见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292号)文的规定,丢失专用发票需要在中国税务报上刊登遗失声明,税务机关视情节,有权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国税发[2002]10号文对丢失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专用发票做了新的规定,对于已认证通过的专用发票,只要销货方税务机关开具已抄报税证明单,经购货方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凭证明单和存根联复印件就可以作为抵扣凭证。

    (2)问:我公司开给客户的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由于在投递过程中丢失发票的第一、第二联。 此份发票我公司已经入账并在当月申报;但客户没有认证抵扣。

    现在客户向我公司要求重开发票给他,我公司应怎样处理?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规定,一般纳税人丢失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该发票丢失前未通过防伪税控认证系统的认证,购货单位应凭销货单位出具的丢失发票的存根联复印件(专用发票已没有存根联,可用记账联复印件代替)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认证,认证通过后可凭该发票复印件及销货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防伪税控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抄报税证明单”,经购货单位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合法凭证抵扣进项税额。 (3)问:我公司开给客户的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由于在投递过程中丢失发票的第一、第二联。

    此份发票我公司已经入账并在当月申报;但客户没有认证抵扣。现在客户向我公司要求重开发票给他,我公司应怎样处理?答:对此种情况,不一定要重新开具发票,如果还在认证期内,可以把存根联复印件和销货方税务机关开具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防伪税控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抄报税证明单”给购货方,则购货方可以拿这些资料去税局认证抵扣。

    (4)『问题』某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问:购进货物并取得一张增值税专用发票,但不小心丢失了,应该办理什么手续?企业须承担什么责任?『类别』发票类『回答』纳税人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应立即按规定程序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公安机关报失,然后在《中国税务报》刊登“遗失声明”,再到主管税务机关接受处罚。 假如该发票丢失前已通过防伪税控认证系统的认证,购货单位可凭销货单位出具的丢失发票的存根联复印件及销货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防伪税控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抄报税证明单》,经购货单位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合法凭证抵扣进项税额;假如丢失前未通过认证,则须先通过认证再进行抵扣。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被盗、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理意见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292号)规定:纳税人必须严格按《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保管使用专用发票,对违反规定发生被盗、丢失专用发票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必须严格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视具体情况,对丢失专用发票的纳税人,在一定期限内(最长不超过半年)停止领购专用发票。 对纳税人申报遗失的专用发票,如发现非法代开、虚开问题的,该纳税人应承担偷税、骗税的连带责任。

    去税务局办理一个挂失作废手续,企业要写申请应该是要登报,登报费用大概是200左右,罚款好象是每份50元,还有一个处罚是未按规定保管使用增值税发票找找关系一般就不罚了,不过如果你已经申报作废了并且加盖作废章了,就不会有什么问题,不去办理手续也没有什么问题。

    6.场站收据的流转程序

    在集装箱货物出口托运过程中,场站收据要在多个机构和部门之间流转。

    在流转过程中涉及的有托运人、货代、船代、海关、堆场、理货公司、船长或大副等。现以十联单为例说明场站收据的流转过程及程序。

    (1)发货人或代理填制场站收据一式十联,留下第一联(发货人留底联),将其余九联送船代订舱;发货人或代理填制场站收据时应注意:①“场站收据”各栏目由托运人用电脑或打字机填制以求清晰。托运人应正确完整地填写和 场站收据的各项目,尤其是下列栏目的内容:A.货物装卸港、交接地;B.运输条款、运输方式、运输要求;C.货物详细情况,如种类、唛头、性质、包装、标志等;D.装船期,能否分批出运;E.所需箱子、规格、种类、数量等。

    ②场站收据的收货方式和交货方式应根据运输条款如实填写,同一单内不得出现两种收货方式或交货方式;③冷藏货出运应正确填写冷藏温度;④危险品出运应正确填报类别、性能、《国际危规》页数和联合国编号。如《国际危规》规定主标以外还有副标,在性能项目栏用“主标/副标”方式填报;⑤第2、3、4联和第8、9、10联右下角空白栏供托运人备注用;⑥托运人对场站收据内容变更必须及时通知变更时已办好手续的有关各方,并在24小时内出具书面通知,办理变更手续。

    (2)船代接受场站收据第2-10联,经编号后自留第2联(船代留底联)、第3联(运费计收联(1))、第4联(运费计收联(2)),并在第5联(关单联)上盖章确认订舱,然后退回发货人或代理第5-10联。船代订舱签单时,应将场站收据编号用打字机打上,在第5联上盖章签单时应仔细核对托运人所填项目是否完整,如有问题应及时联系托运人或其货运代理。

    应注意的栏目主要有:①是否指定船公司、船名;②是否规定货物运抵日期或期限;③有无特殊运输要求;④对发货人提出的运输要求能否做到;⑤是否应收订舱押金。(3)发货人或货代将第5-10联送海关报关,海关核对无误后在第5联(关单联)上盖章放行。

    托运人或代理的出口货物一般要求在装箱前24小时向海关申报,海关在场站收据上加盖放行章后方可装箱,必须经海关同意并在装船前24小时将海关盖章的场站收据送交收货的场站业务员。发货人或承运人应切记,未经海关放行的货物不能装箱出运,一旦发现以走私论处。

    (4)海关在第5联盖章放行后,自留第9联,将其余联(第5-8、10联)退回发货人或代理。(5)发货人或代理负责将箱号、封志号、件数等填入第5-7联,并将货物连同第5-8联、第10联在规定时间一并送交堆场或CFS。

    场站收据中出口重箱的箱号允许装箱后由货代或装箱单位正确填写,海关验放时允许无箱号,但进场完毕时必须正确填写所有箱号、封志号和箱数。(6)堆场或CFS在接受货物时进行单、货核对。

    如果无误,则在第7联(场站收据正本)上填入实收箱数、进场完毕日期并加盖场站公章签收,然后退回发货人。堆场或CFS自留第5联(关单联)。

    各承运人委托场站签发场站收据必须有书面协议,各场站与承运人签订委托协议后签发的场站收据可以向船代换取提单,已签出场站收据的集装箱货物在装船前的风险和责任由船公司承担。如采用CY交接条款,货主对箱内货物的准确性负责;采用CFS交接条款,装箱单位对货物负责。

    注意事项 ①第5联(关单联)上是否有海关放行章。没有海关放行,不得签发场站收据,并不安排集装箱装船;②进堆场或CFS的货物与单证记载内容是否相符;③进堆场的箱号、关封号是否与单证记载相符;④一起送交的单证,其内容是否单单相符;⑤货箱未进堆场或CFS不能签收;⑥船公司是否已给舱位;⑦堆场内一旦发生倒箱,新箱号是否报海关;⑧一批货分批进堆场,最后一批进场完毕后签发场站收据;⑨LCL物以箱为单位一票一单签发场站收据。

    (7)发货人凭签收的第7联去船代处换取待装船提单,或在装船后换取已装船提单。注意事项 ①货物是否已经实际装上船舶;②货物是否在装运期内装船出运场;③如货物是预付运费,该运费是否已经支付;④提单记载内容是否与装箱单、商检证、发票、信用证一致;⑤场站收据上运输条款与提单记载内容是否一致;⑥场站收据上对货物有无批注;⑦货运代理人是否已经先签发HOUSE-B/L;⑧签发几份正本提单。

    船代在货箱装船后,应核对单据与集装箱装船的情况是否一致。如不一致,应迅速与港方和理货联系,避免出现差错。

    凭场站收据正本船代应立即签发待装船提单。在船舶开航后24小时内,船代应核对并签发已装船提单。

    (8)货物装船时,堆场将第6、8、10联送外理,外理于货物实际装船后在第8联(外理联)上签收并自留。(9)等货箱全部装上船舶,外理将第6联(大副联)和第10联(空白联)交船方留存。

    第10联也可供有关方使用。堆场业务员必须在装船前24小时内将场站收据第6联(大副联)分批送外轮理货人员,最后一批不得迟于开装前4小时。

    外轮理货在港区的理货员收齐港区场站业务员送来的场站收据(大副联)后,在装船时将装船集装箱与单据核对无误后交大副。外轮理货人员因根据交接条款在承运人指定的场站和船边理箱,并在有关单证上加批注,提供理货报告和理箱单。

    如有变更。

    7.查找相关案例资料说明票据的无因性

    认为所谓票据的无因性,是指票据如果具备票据法上的条件,票据权利就成立,至于票据行为赖以发生的原因对票据无因性原则法律适用的思考夏林林发布时间:2005-4-6【字体:大 中 小】 一、关于票据无因性和票据无因性原则 (一)票据无因性 票据无因性,是对票据行为外在无因性和票据行为内在无因性的统称。

    (注:陈自强:《无因债权契约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1月版,第139-140页。) 所谓票据行为的外在无因性是指票据行为的效力独立存在,持票人不负给付原因之举证责任,其只要能够证明票据债权债务的真实成立与存续,而无须证明自己及前手取得票据的原因,即可对票据债务人行使票据权利。

    所谓票据行为的内在无因性是指产生票据关系、引起票据行为的实质原因从票据行为中抽离,其不构成票据行为的自身内容,当形成票据债权债务关系时,原则上,票据债务人不得以基础关系所生之抗辩事由对抗票据债权的行使。 (二)票据无因性原则 票据无因性原则的实质内容就是票据基础关系与票据法律关系的分离。

    只有票据法律关系与票据基础关系互相独立,作为基础关系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才能不影响独立存在的票据关系的效力。也只有票据关系与基础关系相互分离,才能够在票据的转让中,使持票人的交易风险大大降低,并减轻持票人的审查责任,从而能够保障持票人、特别是善意持票人的合法权益。

    通过确立票据无因性原则,可以使人们乐于接受票据;人们乐于接受票据,就会利用票据的种种功效,加速物资有序流动,促进贸易发展,也就助长了票据的流通;从而发挥票据的效用,最终达到实现经济高度发达的社会目标。这也正是票据法理论确立票据无因性原则的最终目的。

    (注:关于票据无因性原则的价值问题,为现代票据法理论所肯定和公认,因此,上述观点采用通说。参见吕来明:《票据法前沿问题案例研究》,中国经济出版社2001年版,第124页;龙田节[日],《商法略论》,甘肃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179页。)

    二、关于票据无因性原则效力的射程距离 (一)票据无因性原则的效力之所及 票据关系与票据基础关系(包括票据原因关系、票据资金关系和票据预约关系)的分离,是票据无因性原则的核心内容。其中,票据关系与票据原因关系相分离的具体体现为:第一,即使票据原因不存在或者无效、被撤销,只要出票、背书等票据行为依法成立,则出票人、背书人仍须承担票据责任,持票人仍能享有票据权利;第二,即使票据上记载的内容与票据原因关系的内容不一致或者不完全一致,票据关系中的权利义务内容仍应当按照票据文义决定,而不能以票据外的事实来改变票据关系的内容;第三,只要票据上的背书符合法律规定的连续性,持票人即可依照票据上记载的内容向票据债务人主张相应的票据权利,而无需向票据债务人证明自己取得票据的原因内容,票据债务人也无需对持票人取得票据的原因进行实质上的审查,即可依法向持票人履行义务;第四,在英美法系中,票据关系与票据原因关系的分离还体现在:在票据仅凭交付(或许要有转让人的背书)的转让中,只要受让人取得票据时是善意的,并支付了对价给转让人,他便获得该票据及其所代表的全部财产的完全的所有权而不受其他权益的约束。

    (注:对票据关系与票据原因关系相分离的前三种体现的总结,参见龙田节[日],《商法略论》,甘肃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192页;陈柳裕:《票据法详论》,山西经济出版社1998年版,第44页;第4种体现,参见杜德莱·理查逊[英]:《流通票据及票据法规入门》,复旦大学出版社1990年版,第15页。) 票据关系与票据原因关系的分离,在票据转让中的上述四种具体体现,即是票据无因性原则之效力所及的基本周延。

    当然,票据关系与票据资金关系和票据预约关系,原则上也是分离的,但这两种分离对于票据无因性原则的体现并不十分显著。所以,本文主要以探讨票据关系与票据原因关系之间的关系为基础。

    (二)票据无因性原则的效力之所不及 票据法理论通说认为,在一定情况下,根据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票据关系与票据原因关系又是不能不有所牵连的,这种牵连性即形成票据无因性原则效力所不及之处。(注:李钦贤:《票据法专题研究(一)》,台湾三民书局1986年版,第299页;梁宇贤:《票据法实例解说》,台湾瑞兴图书股份有限公司1995年增订版,第15页。)

    综观全局,就目前而言,票据无因性原则之例外情形主要体现于以下几个方面: 1.在授受票据的直接当事人之间,票据原因关系有效与否直接影响到他们之间票据关系的效力。也就是说,当票据原因关系与票据关系存在于同一对当事人之间时,如果票据债权人对票据债务人为票据上的请求,票据债务人得以基于授受票据的原因关系对抗票据债权人。

    (注:由于该种票据抗辩事由仅限于由特定的票据债务人向特定的票据债权人主张,因此,票据关系与票据原因关系之间的此种牵连一般被称为“人的抗辩之个别性”。参见李钦贤:《票据法专题研究(一)》,台湾三民书局1986年版,第18页;王小能:《票据法教程》,北京大。

    8.请问场站收据是干什么用的

    一楼写了那么多,我就不再重复了。

    其实,简单的说,场站收据一般是订舱的十联单(或者十二联单)中,第五联到第七联之间的三张配舱回单。其实,这几联纸(这几联纸是经过船公司确认和敲过订舱章的)和发货人提供的整套报关资料一起去报关的。

    当报关完成,海关会在黄联(第七联)上敲海关放行章或者验讫章的。这说明这货已经经过海关审批,顺利通过报关。

    它是这票货出运的重要的文件之一。结合你上面的实际业务。

    很简单,你客户问你要场站收据联,你就自己做一张显示该货物信息的配舱回单联,再在上面加一个海关验讫章。这张纸复印件就可以。

    所以,你完全可以自己做手工,做一份出来,给你的客户。(大多数发货人不需要这个场站收据联作为退税用的,但也不排除有些地方的国税局会有这些这个要求,不同的地方会有不同的要求的)。

    发表评论

    登录后才能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