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用地复垦承诺书
1.土地复垦承诺书
关于望(江)东(至)长江公路大桥北岸连接线(潜山至望江段)工程土地复垦资金的承诺书安徽省国土资源厅:望(江)东(至)长江公路大桥北岸连接线(潜山至望江段)是国家高速公路网中“G35”济南~广州公路重要组成部分,与“G50”沪渔、“G42”沪蓉、“G3”京台、“G56”杭瑞等高速公路连接成网,是北京、天津、河北、山东、河南等地区通往江西、广东、浙江、福建等地的重要通道。
在安徽路网中,本项目是“四纵八横”高速公路网中的“纵四”商丘—亳州—阜阳—六安—潜山—望江—东至—景德镇公路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沟通安徽省西部地区的纵向干线公路。项目北接亳州至阜阳至六安至潜山高速公路和合肥至安庆高速公路,终点接望(江)东(至)长江公路大桥,项目的建设对加强中国南北交通联系、促进区域经济发展起着重要作用。
路线里程全长49.958公里,投资规模为22.44亿元,施工总工期为36个月,其建设不可避免的占用了部分临时土地(耕地),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待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完工后,该部分土地需进行复垦。为落实科学发展观,保护土地资源,恢复和改善项目区生态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要求,我公司委托有关单位编制了《望(江)东(至)长江公路大桥北岸连接线(潜山至望江段)工程土地复垦方案报告书》(以下称“复垦方案”),并通过了专家评审。
根据“复垦方案”,应复垦面积为115.76公顷,包含取土场12处,弃土场1处,施工场地10处,施工便道7条。复垦工程应于工程竣工后15个月内完成,测算复垦所需资金共计1594.24万元,复垦资金列入工程总概算,存入土地复垦专用账户,按照复垦工作进度安排及时拨款,做到专款专用。
我公司承诺按照“复垦方案”提出的措施认真履行复垦责任,保障复垦资金按时足额到位。特此承诺!安徽省高速公路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2011年1月14日。
2.新开发的地,只有临时用地协议书,怎么写证明,具有使用权
有的。
临时用地审批程序 一、法律依据 1、《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七条、第八十条; 2、《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五条; 二、审批权限 全部占用非耕地的临时用地由县国土资源局审批;占用耕地(严禁占用基本农田)的由州国土资源局审批。 三、临时用地应具备的条件 1、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国有土地或者集体土地的; 2、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和未利用地从事养殖业,不建设永久性建筑物的; 3、在城市因建设工程施工、堆料和其他需要,临时使用土地的; 4、占用土地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的,或者临时占用非耕地建砖瓦窑的; 5、其他符合规定需要临时使用土地的。
临时用地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和构筑物,时间不得超过两年,期满确需继续使用的,应当重新办理临时用地审批。 四、审批程序 (一)申请(以下资料一式三份) 向国土资源局行政服务窗口提交资料: 1、临时用地书面申请或申请文件(原件); 2、临时用地申报表(被用地单位、所在乡镇国土资源所、乡镇人民政府要有明确意见)(原件); 3、县级以上行政主管部门的项目批准文件(立项文件、可研批复、初设批复等) (原件); 4、法人单位有效证明,法定代表人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 5、用地勘测定界图(500平方米以下用地可用临时用地平面布置图),要求在图上标明各点坐标。
红线图上要求用地单位及被用地单位签字盖章认可 (原件); 6、土地利用现状位置图(在土地利用现状图上用红线标注拟用地范围,但坐标必需与勘测定界坐标一至)(原件) 6、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还需提交规划部门同意临时建设的书面证明(原件); 7、涉及占用林地、水利设施用地等的,需提供相关部门同意用地的书面意见(原件); 8、临时用地协议(用地单位同土地所有者、使用者必须在合同上签字认可),临时用地协议需注明,本协议自临时用地批准之日起生效(原件); 9、土地复垦方案批复(生产建设项目提交经批准的《土地复垦方案报告表》及《土地复垦方案评审表》) (原件); 10、地质灾害评估备案表 11、其它由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资料。 审查通过后提供资料: 11、临时用地土地复垦协议书, 临时用地土地复垦协议书需注明,本协议自批准临时用地之。
3.土地复耕协议
最低0.27元/天开通百度文库会员,可在文库查看完整内容> 原发布者:凌霄教育网 (以下简称甲方)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条例,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双方同意,对甲方等原因造成破坏的耕地、农田的复耕双方特签订以下协议,具体内容见下,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协议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一、项目复耕范围: 经甲、乙双方确认对 县 街道办/镇 村委会 村小组 (位置)因项目雨季、汛期等原因造成滑坡、污染、e799bee5baa6e4b893e5b19e31333433623133毁坏、湮没的耕地、农田进行复耕,由甲方委托乙方进行复耕。 二、复耕作业内容、质量要求及标准: 1、对经甲、乙双方确定需要进行土地复耕的范围内的原农用耕地表面的泥沙、石块、树枝等杂物由乙方进行清理和外运处理。
2、对需要复耕的农用耕地表面的杂物清运完毕后,由乙方对需要复耕的农用耕地进行平整,平整度误差小于50mm。 3、在平整完毕的复耕农地表面由乙方运土覆盖满足农用种植需要的种植土,种植土宜采用原土或当地的。
4.土地复耕协议
最低0.27元/天开通百度文库会员,可在文库查看完整内容>
原发布者:凌霄教育网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条例,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双方同意,对甲方等原因造成破坏的耕地、农田的复耕双方特签订以下协议,具体内容见下,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协议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一、项目复耕范围: 经甲、乙双方确认对
县
街道办/镇
村委会
村小组
(位置)因项目雨季、汛期等原因造成滑坡、污染、e799bee5baa6e4b893e5b19e31333433623133毁坏、湮没的耕地、农田进行复耕,由甲方委托乙方进行复耕。 二、复耕作业内容、质量要求及标准: 1、对经甲、乙双方确定需要进行土地复耕的范围内的原农用耕地表面的泥沙、石块、树枝等杂物由乙方进行清理和外运处理。 2、对需要复耕的农用耕地表面的杂物清运完毕后,由乙方对需要复耕的农用耕地进行平整,平整度误差小于50mm。 3、在平整完毕的复耕农地表面由乙方运土覆盖满足农用种植需要的种植土,种植土宜采用原土或当地的
5.如何规范临时用地审批程序
一、法律依据1、《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七条、第八十条;2、《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五条;二、审批权限全部占用非耕地的临时用地由县国土资源局审批;占用耕地(严禁占用基本农田)的由州国土资源局审批。
三、临时用地应具备的条件1、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国有土地或者集体土地的;2、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和未利用地从事养殖业,不建设永久性建筑物的;3、在城市因建设工程施工、堆料和其他需要,临时使用土地的;4、占用土地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的,或者临时占用非耕地建砖瓦窑的;5、其他符合规定需要临时使用土地的。临时用地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和构筑物,时间不得超过两年,期满确需继续使用的,应当重新办理临时用地审批。
四、审批程序(一)申请(以下资料一式三份)向国土资源局行政服务窗口提交资料:1、临时用地书面申请或申请文件(原件);2、临时用地申报表(被用地单位、所在乡镇国土资源所、乡镇人民政府要有明确意见)(原件);3、县级以上行政主管部门的项目批准文件(立项文件、可研批复、初设批复等) (原件);4、法人单位有效证明,法定代表人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5、用地勘测定界图(500平方米以下用地可用临时用地平面布置图),要求在图上标明各点坐标。红线图上要求用地单位及被用地单位签字盖章认可 (原件);6、土地利用现状位置图(在土地利用现状图上用红线标注拟用地范围,但坐标必需与勘测定界坐标一至)(原件)6、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还需提交规划部门同意临时建设的书面证明(原件);7、涉及占用林地、水利设施用地等的,需提供相关部门同意用地的书面意见(原件);8、临时用地协议(用地单位同土地所有者、使用者必须在合同上签字认可),临时用地协议需注明,本协议自临时用地批准之日起生效(原件);9、土地复垦方案批复(生产建设项目提交经批准的《土地复垦方案报告表》及《土地复垦方案评审表》) (原件);10、地质灾害评估备案表11、其它由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资料。
6.临时用地审批程序有哪些
一、法律依据 1、《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七条、第八十条; 2、《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五条; 二、审批权限 全部占用非耕地的临时用地由县国土资源局审批;占用耕地(严禁占用基本农田)的由州国土资源局审批。
三、临时用地应具备的条件 1、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国有土地或者集体土地的; 2、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和未利用地从事养殖业,不建设永久性建筑物的; 3、在城市因建设工程施工、堆料和其他需要,临时使用土地的; 4、占用土地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的,或者临时占用非耕地建砖瓦窑的; 5、其他符合规定需要临时使用土地的。 临时用地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和构筑物,时间不得超过两年,期满确需继续使用的,应当重新办理临时用地审批。
四、审批程序 (一)申请(以下资料一式三份) 向国土资源局行政服务窗口提交资料: 1、临时用地书面申请或申请文件(原件); 2、临时用地申报表(被用地单位、所在乡镇国土资源所、乡镇人民政府要有明确意见)(原件); 3、县级以上行政主管部门的项目批准文件(立项文件、可研批复、初设批复等) (原件); 4、法人单位有效证明,法定代表人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 5、用地勘测定界图(500平方米以下用地可用临时用地平面布置图),要求在图上标明各点坐标。 红线图上要求用地单位及被用地单位签字盖章认可 (原件); 6、土地利用现状位置图(在土地利用现状图上用红线标注拟用地范围,但坐标必需与勘测定界坐标一至)(原件) 6、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还需提交规划部门同意临时建设的书面证明(原件); 7、涉及占用林地、水利设施用地等的,需提供相关部门同意用地的书面意见(原件); 8、临时用地协议(用地单位同土地所有者、使用者必须在合同上签字认可),临时用地协议需注明,本协议自临时用地批准之日起生效(原件); 9、土地复垦方案批复(生产建设项目提交经批准的《土地复垦方案报告表》及《土地复垦方案评审表》) (原件); 10、地质灾害评估备案表 11、其它由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资料。
审查通过后提供资料: 11、临时用地土地复垦协议书, 临时用地土地复垦协议书需注明,本协议自批准临时用地之日起生效(原件)。 12、临时用地补偿清册(验原件收复印件); 13、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税费票据(验原件收复印件)。
(二)调查:县局接到申请后,耕地保护股牵头,相关股室根据职能职责对地类、权属、临时用地条件、地质灾害隐患等进行实地踏勘,并在实地踏勘结束后作出相应处理,再由耕保股综合各股室意见提交局领导审定(7个工作日)。 (三)签订《临时用地土地复垦协议书》。
局领导审定后1个工作日通知用地单位签订《临时用地土地复垦协议书》。 (四)资料收集全后,耕地保护股5个工作日内提出临时用地审查意见, 组件上报州国土资源局(占用非耕地的由县国土资源局审批)。
(五)交费、颁发《临时用地批准书》(3日) 有批准权的国土资源部门审查通过后,耕地保护股3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到相关部门交纳有关税费费,接到批准文件后2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到行政服务窗口领取《临时用地批准书》,申请人领取《临时用地批准书》后方可建设使用土地。 五、收费项目: 1、土地复垦费:土地复垦费,根据《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一十七条规定,收费标准为田15元/平方米、土10元/平方米、其它土地5元/平方米;当事人自行组织复垦的,经验收合格后,退还收取的土地复垦费。
2、耕地占用税(占用耕地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第十三条, 纳税人在批准临时占用耕地的期限内恢复所占用耕地原状的,经验收合格后,全额退还已经缴纳的耕地占用税(此税由税务机关收取)。
7.临时用地复垦保证金怎么规定
咨询:你好!如缴咋样退还?咋办理退还程序? 回复:你好! 《土地复垦条例》规定,生产建设活动临时占用土地损毁土地的,土地复垦义务人要编制土地复垦方案,对复垦费用、复垦计划等作出安排。
目前,一些省(区)为了确保土地复垦费用的落实,结合本地实际,采用收取土地复垦保证金的政策,取得了积极成效,值得总结推广,比如广西;国土资源部层面尚未制定此方面的规定,具体如何缴纳、退还等,建议向项目所在地省级国土资源部门咨询。感谢对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的支持!(耕地保护司)。
8.省临时用地管理怎样收取
一、法律依据1、《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七条、第八十条;2、《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五条;二、审批权限全部占用非耕地的临时用地由县国土资源局审批;占用耕地(严禁占用基本农田)的由州国土资源局审批。
三、临时用地应具备的条件1、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国有土地或者集体土地的;2、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和未利用地从事养殖业,不建设永久性建筑物的;3、在城市因建设工程施工、堆料和其他需要,临时使用土地的;4、占用土地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的,或者临时占用非耕地建砖瓦窑的;5、其他符合规定需要临时使用土地的。临时用地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和构筑物,时间不得超过两年,期满确需继续使用的,应当重新办理临时用地审批。
四、审批程序(一)申请(以下资料一式三份)向国土资源局行政服务窗口提交资料:1、临时用地书面申请或申请文件(原件);2、临时用地申报表(被用地单位、所在乡镇国土资源所、乡镇人民政府要有明确意见)(原件);3、县级以上行政主管部门的项目批准文件(立项文件、可研批复、初设批复等) (原件);4、法人单位有效证明,法定代表人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5、用地勘测定界图(500平方米以下用地可用临时用地平面布置图),要求在图上标明各点坐标。红线图上要求用地单位及被用地单位签字盖章认可 (原件);6、土地利用现状位置图(在土地利用现状图上用红线标注拟用地范围,但坐标必需与勘测定界坐标一至)(原件)6、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还需提交规划部门同意临时建设的书面证明(原件);7、涉及占用林地、水利设施用地等的,需提供相关部门同意用地的书面意见(原件);8、临时用地协议(用地单位同土地所有者、使用者必须在合同上签字认可),临时用地协议需注明,本协议自临时用地批准之日起生效(原件);9、土地复垦方案批复(生产建设项目提交经批准的《土地复垦方案报告表》及《土地复垦方案评审表》) (原件);10、地质灾害评估备案表11、其它由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资料。
审查通过后提供资料:11、临时用地土地复垦协议书, 临时用地土地复垦协议书需注明,本协议自批准临时用地之日起生效(原件)。12、临时用地补偿清册(验原件收复印件);13、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税费票据(验原件收复印件)。
(二)调查:县局接到申请后,耕地保护股牵头,相关股室根据职能职责对地类、权属、临时用地条件、地质灾害隐患等进行实地踏勘,并在实地踏勘结束后作出相应处理,再由耕保股综合各股室意见提交局领导审定(7个工作日)。(三)签订《临时用地土地复垦协议书》。
局领导审定后1个工作日通知用地单位签订《临时用地土地复垦协议书》。(四)资料收集全后,耕地保护股5个工作日内提出临时用地审查意见, 组件上报州国土资源局(占用非耕地的由县国土资源局审批)。
(五)交费、颁发《临时用地批准书》(3日)有批准权的国土资源部门审查通过后,耕地保护股3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到相关部门交纳有关税费费,接到批准文件后2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到行政服务窗口领取《临时用地批准书》,申请人领取《临时用地批准书》后方可建设使用土地。五、收费项目:1、土地复垦费:土地复垦费,根据《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一十七条规定,收费标准为田15元/平方米、土10元/平方米、其它土地5元/平方米;当事人自行组织复垦的,经验收合格后,退还收取的土地复垦费。
2、耕地占用税(占用耕地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第十三条, 纳税人在批准临时占用耕地的期限内恢复所占用耕地原状的,经验收合格后,全额退还已经缴纳的耕地占用税(此税由税务机关收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