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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说明函与招标情况不一致

    1.招标文件与合同不一致应该怎么办

    招标文件与合同关于质量方面有分歧。招标文件的质量要求:地坪表面平整度间隙小于等于3毫米,涂层丰满、表面平整、颜色及光泽度均匀一致;

    合同文件的质量要求:涂层表面达到光滑,无裂纹、无分层、无分色、无底色泛出、无脱落现象。

    这是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具体情况介绍的也不是很清楚。应该这样诠释:

    1、招标文件具有法律效力、合同同样具有法律效力,两者的效力是一致的。

    2、招标文件与合同在同一个内容中发生了不一致的情况。

    3、分析发生不一致情况的原因。按照正常情况,应当有补充合同说明不一致的原因,并且书面说明不一致原因的原因、后果、写明与何为标准。原因分析没有列明。假如合同是因为双方当事人疏忽的原因签订的,当然以招标文件为准。不清楚招标文件有无关于此的说明。如果有兜底项:以正式合同为准,那么就以合同为准。

    4、请提问人分析发生不一致的原因,了解原因才能分析因果,才能判定过错,最后才能确定。

    另外此事并不复杂,可以协商调解解决,一般不会诉诸法院。

    是我方故意没有在合同上面注明关于平整度的要求,

    给我的信息还是太少。现在矛盾的焦点就在于平整度的要求。

    合同文件的质量要求:涂层表面达到光滑,无裂纹、无分层、无分色、无底色泛出、无脱落现象。

    招标文件的质量要求:地坪表面平整度间隙小于等于3毫米,涂层丰满、表面平整、颜色及光泽度均匀一致;

    我们可以仔细对比一下:合同要求的是结果,是一种描述。招标文件的要求更多的是技术上的标准。

    是否可以这样理解:只要达到招标文件的要求,就能达到合同上的要求呢?只要有技术指标证明施工时候地坪表面平整度间隙小于等于3毫米,涂层丰满、表面平整、颜色及光泽度均匀一致了,涂层表面就达到光滑,无裂纹、无分层、无分色、无底色泛出、无脱落现象。

    另外,合同上的涂层要求个人感觉更多的是主观上的,也是可以辩解的。

    以合同为准。

    如果签了字盖了章的合同不算数,那你订合同干嘛?所以但那果然以合同为准。当然前提是合同有效。

    审核结算时,招标文件结算原则与合同不一致,以合同文件中规定的为准。

    还有一种说法是这样的:如果是国家财政投资的工程,要考虑这个合同是否有效??因为他背离了招标文件内容另行签订了结算方式。如果是私人企业投资的工程肯定要以合同为准了。

    2.处理招标文件表述不一致或错误的原则是

    工程招投标形成的合同文件e799bee5baa6e79fa5e98193e78988e69d8331333361326364往往很多,如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合同专用条款和合同通用条款等,由于这些组成文件共同指向同一个标的,因此出现含糊不清或对同一内容的表述不一致等情况时,需要事先约定一个解释顺序。

    目前这种解释顺序中普遍认同的有以下几点:①合同协议书处于最优先的解释顺序;②合同专用条款优先于合同通用条款;③图纸优先于工程量清单。除此之外其余合同文件的组成及解释顺序可谓五花八门。

    现在我们针对住建部《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1999-0201、国家9部委《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7 版)、FIDIC银皮书、黄皮书、红皮书、桔皮书、金皮书、《世行贷款项目合同文本》等国内外标准合同文本对合同文件组成及解释顺序做一个讨论。 一、合同文件的解释顺序一定是后发优先吗 习惯上我们认为合同文件的解释顺序总是按其发出时间的倒序排列,如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投标函→合同条款就是完全遵循了这样的时间顺序,可仔细比较有关标准合同文本后就会发现并非总是如此。

    如上述有关标准合同文本中“图纸”和“工程量清单”的顺序,如果从时间顺序上看,显然“工程量清单”特别是“已标价工程量清单”肯定是在图纸之后完成的,可解释顺序上图纸优先于清单。《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晚于《专用合同条款》和《通用合同条款》,但解释顺序则是《专用合同条款》和《通用合同条款》优先。

    还有FIDIC银皮书中的“投标书”解释顺序上排在最后,世界银行货物采购合同文件中“中标通知书”排在解释顺序的倒数第二,以上说明合同文件的解释顺序与文件出现的时间顺序没有必然的联系,大家完全可以根据项目的实际约定。 二、规范一定优先于图纸吗 住建部《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1999-0201)、国家 9部委《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7 版)以及 FIDIC红皮书中都是将规范(注:FIDIC红皮书中对规范有专门的定义,与国内略有不同)的解释顺序排在图纸前面。

    但这一点大家并非全部认可,主张将图纸解释顺序前置的观点认为:按照《合同法》第四十一条,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的解释不一致时,应当以非格式条款为准,这也是合同专用条件优先于通用条件的法律依据。既然如此,图纸属专用于特定项目,而国家的规范和标准则属通用于所有建设项目,因此图纸应优先于标准、规范。

    为了解答这一问题,我们有必要区分“通用条件”与“专用条件”的关系与“图纸”和“标准、规范”之间的关系。工程合同采用“通用 +专用”这样一种结构形式,是FIDIC 合同文件系列(红皮书、银皮书、桔皮书、黄皮书、绿皮书)一个最为显著的特点,国内目前的有关合同文本采用上述结构也是借鉴了 FIDIC 的上述做法。

    从FIDIC 的初衷来讲,FIDIC合同通用条件是指可广泛用于各类土木工程的为业内人员熟悉或认可的“惯例”。而专用条件则是针对具体的项目对通用条件进行修改、细化或补充。

    FIDIC新红皮书的“专用条件编写指南”中也提到:“专用条件包括对通用条件的修改和补充”,即可以通过专用条件修改通用条件,这种修改的内容也是非常广泛的,可以是将要求提高,也可以是将要求降低,还可以是将通用条件中某项要求删除。如通用条件中“由业主承担物价上涨一定幅度以外的风险”,专用条件中可修改为“由承包商承担物价上涨的全部风险”,因此执行合同时对物价风险的负担应以专用条件的约定为准。

    “图纸”和“标准、规范”之间的关系则不同,即所有的设计图纸应在遵循国家标准、规范的前提下进行,即设计图纸中不允许对国际现行标准、规范进行修改,否则属于设计错误并应予以纠正,可见“标准、规范”必须优先于“图纸”。对此可能有人质疑:如图纸要求“硬路肩宽度不应小于2.6m”,而国家现行规范的要求是“不小于2.5m”,如果标准、规范的解释在前,承包商执行 2.5m,否则执行2.6m,这两种顺序的执行结果显然是不一致的。

    这个问题就涉及到合同概念的一致性,前已述及合同文件优先顺序的约定是为“解释的目的”,而非“取舍的目的”。就这一点看,9部委《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合同条款中对此表述与 FIDIC 有关合同文件一致,但其合同条款的附件一“合同协议书”中第 2条的表述值得商榷。

    即“上述文件互相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之处,以合同约定次序在先者为准”这一表述不准确,因为所谓“以……为准”一定意味着“取舍”,而“不明确或不一致”并不一定是相互矛盾,只有相互矛盾时才需要取舍,否则鱼和熊掌兼得何乐不为呢?就上例我可以做出这样的解释:“图纸”以及“标准、规范”都是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如果按照 2.5m 执行,你必然会违反合同文件中的“图纸”要求,构成违约,只有按2.6m执行才能同时满足“图纸”以及“标准、规范”的要求,因为这两个要求并不矛盾,因此不需要进行取舍。 三、招标文件是否应作为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就目前国内外土木工程使用的主要标准合同文本看,招标文件一般不整体作为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即只有其中的“合同通用条件”、“合同专用。

    3.投标函的预付款与投标文件不一致,怎样处理

    投标书的制作 1、问:用户的招标书一般包括哪些内容? 答:标准的国内竞争性招标书的格式是参照世界银行贷款项目的范本的中文版本,它的基本结构是固定的: ◆ 投标须知 ◆ 投标人资格 ◆ 招标文件 ◆ 投标文件 ◆ 评标 ◆ 授予合同 ◆ 合同条款 但在有些地方项目中,招标书的内容只包含这个范本中的部分内容,但其中投标须知、招投标文件、合同条款是必须具备的。

    2、问:投标须知都包含哪些内容? 答:投标须知是向投标者告之关于投标的商务注意事项,是使投标商清楚了解投标的注意事项,投标须知中包含以下内容: 项目名称、用户名称、投标书数量、投标地址、截标日期、投标保证金、投标有效期和评标的考虑因素等。 3、问:投标人资格都从哪些方面规定? 答:一般对公司规模,业绩和厂商资信有具体的要求,不能达到的厂商则被视为没有投标资格,在有些投标项目中,投标商的良好资质将在评标中将起到加分的作用。

    4.施工合同与招标文件不一致时如何处理

    在工程建设的日常活动中,我们会经常遇到工程进入施工或结算程序后发现施工合同与招标文件不一致的情况,到底是按合同协议执行还是按照招标文件执行,各方说法并不一致,但真正的结论只有一个。

    我的认识是:按照招标文件执行。 原因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第四十一条规定:“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二)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

    第四十六条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第五十九条 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以上条文说明,施工合同的内容不得背离招标文件的实质性条款,否则就触犯了招标投标法的强制性规定,就是无效条款或无效合同。

    或许有人认为,在建设部和国家工商总局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关于“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中没有招标文件部分,但作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一般工程合同不同,有其特殊的程序,既招投标程序,根据我国立法法的有关规定,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招标投标法开始执行时间晚于合同法,且作为特别规定,招投标法的有关要求与合同法不一致时应以招标投标法为准。

    在实际实践过程中,我国不少地方的招投标管理办法中,已把施工合同与招标文件不一致的情况作为作为日常监督的重点,如东莞市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办法中第八条(三)第2项的规定就是如此。

    5.应如何处理

    工期、质量标准等前后不一致的,以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为准;人员配备前后不一致的,以项目管理班子配备情况表为准。

    案例5-46:某施工招标要求对项目管理班子配备方案进行评审,项目管理班子须有9人,包括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等各1名,项目管理班子成员均须同时提供社会保险证明、劳动合同和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或职称证书的复印件。其中,项目经理人选须取得注册建造师证。

    某投标人的项目管理班子配备方案中并未附项目管理班子配备表中的项目经理拟派人选的执业资格证书的复印件,而是附上项目管理班子其他人选的注册建造师证的复印件,故为废标。

    说明函与招标情况不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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