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员干部抵制大操大办婚丧喜庆事宜承诺书
1.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应当作出并遵守哪些承诺
关于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实行“两报告一承诺”的管理办法第六条: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应当作出并遵守以下承诺:
1、不大操大办,不违背报告内容操办;
2、不利用职务便利操办,不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
3、不借机敛财,不邀请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和个人参加,不收受上述人员的礼金、礼品;
4、不侵犯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不用公款或由他人支付应由本人承担的各项操办费用,不违规使用公务用车、占用其他公共资源;
5、带头移风易俗,自觉抵制迷信低俗活动,文明节俭办事。
印发《关于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实行“两报告一承诺”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各乡镇党委、人民政府、纪委,县经济开发区党委、管委会、纪委,县委各部门,县直(驻县)各单位,各人民团体,请认真遵照执行。
2.领导干部应当自觉抵制大操大办婚丧喜庆事宜的不正之风,禁止哪些行为
1、党员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嫁娶等事项,必须严格执行分级申报制度。
一般党员、干部、职工经股室业务分管领导同意后向局长申报;科级领导干部经局长审核同意后向市委组织部申报,并报市纪委备案;申报时,本人须先填写《婚丧喜庆酒席申请报告单》,按要求逐项填写清楚。 2、党员领导干部操办其直系亲属的婚丧嫁娶事宜,应坚持文明、节俭、廉洁办事。
必须严格控制规模,原则上不准超过10桌;不得依仗权力收受非亲属人员的礼金、礼物,严禁利用职权向相关部门和下属单位的工作人员滥发请柬或以“告知”的方式邀请他人参加,大操大办,借机敛财。 3、婚丧嫁娶不准多时间多地点办理,只限一事一天一地办理。
4、严禁党员干部在乔迁新居、子女升学、过生日、老人祝寿等喜庆事宜中请客送礼,大操大办。
3.关于严禁领导干部大操大办婚丧喜庆“七个不准”内容是什么
关于严禁领导干部大操大办婚丧喜庆“七个不准”内容是:
1、利用职权或职务影响,大操大办,铺张浪费,借机敛财,或者以同一事由分批次、多地点等方式变相大操大办;
2、收受管理服务对象以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或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单位和个人的现金、物品、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等;
3、用公款报销或变相报销操办婚丧喜庆等事宜应由个人承担的费用;
4、违规使用公务用车和占用其他公共资源;
5、影响正常公务活动、机关工作秩序和交通秩序;
6、组织影响社会公共秩序、危害社会公共安全和其他公序良俗的活动;
7、其他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的行为。
4.什么是领导干部操办婚丧事宜"两报告""一承诺
关于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实行“两报告一承诺”的暂行规定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若干规定精神,规范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督促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移风易俗,依据《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领导干部,包括: (一)全县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中副科级以上(含副科,下同)的干部;(二)人民团体、事业单位中相当于副科以上的干部;(三)大型、特大型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独资金融企业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下同)的中层以上领导人员和中型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的领导班子成员。第三条 本规定所指婚丧喜庆事宜包括领导干部本人及其配偶、直系亲属(含直系血亲、拟制血亲)的婚事、丧事、生日、升学、乔迁新居等事宜。
第四条 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实行“事先报告、作出承诺、事后再报告”的制度(以下简称“两报告一承诺”)。第五条 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前,要如实填报《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报告单》(见附件),报告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事由、时间、地点、方式、规模、标准和邀请对象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事前向有关组织人事部门和纪检监察机关(机构)书面报告。
如操办丧葬事宜等特殊情况来不及书面报告的,可先口头报告,并在事后5天内补办书面报告手续。第六条 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应当作出并遵守以下承诺:(一)不大操大办,不违背报告内容;(二)不利用职务便利操办,不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三)不借机敛财,不邀请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和个人参加,不收受上述人员的礼金、礼品;(四)不侵犯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不用公款或由他人支付应由本人承担的各项操办费用,不违规使用公务用车、占用其他公共资源;(五)带头移风易俗,自觉抵制迷信低俗活动,文明节俭办事。
第七条 领导干部在婚丧喜庆事宜操办结束后,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10天内将婚丧喜庆事宜操办实际情况向有关组织人事部门和纪检监察机关(机构)书面报告。报告主要内容包括婚丧喜庆事宜具体操办情况、承诺履行情况、礼金收受情况和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八条 婚丧喜庆事宜涉及多个本规定适用对象的,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分别实行“两报告一承诺”。第九条 领导干部对操办中未能按照规定谢绝和退还的礼金、礼品等财物,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上交组织处理。
第十条 对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隐瞒不报、不如实报告、不按要求报告的,或违背报告内容和承诺操办的,一经发现,组织人事部门和纪检监察机关(机构)应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作出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等处理。 第十一条 领导干部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借机敛财或者有其他侵犯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行为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违反规定收受的礼金、礼品一律收缴。
第十二条 对群众反映的领导干部违反规定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行为不制止,或制止、查处不力,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根据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相关规定,严肃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第十三条 领导干部执行本规定的情况,应作为年度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对照检查的内容。
第十四条 全县副科级以下干部、村(社区)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村(居)民委员会成员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由所在地方、单位和部门参照本规定制定具体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中共黎川县纪委、县委组织部、县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5.中央严厉禁止大操大办婚丧喜庆事宜,问题来了“红白事”怎样办不违
关于禁止领导干部借婚丧喜庆事宜 操办收钱敛财规定 各单位: 共央印发《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政若干准则》明确规定准办婚丧喜庆事宜造良影响或者借机敛财贯彻落实《廉政准则》精神教育党员领导干部发扬艰苦奋斗光荣传统廉洁自律遵规守纪禁止婚丧喜庆事宜操办广师树立良形象用模范作用带引导校园文明推进节俭婚丧事习俗形现做规定: 、各级党组织领导干部要充认识禁止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反铺张浪费坚持党群众路线勤俭节约倡廉治奢保证社谐发展重要保证贯彻落实科发展观具体体现要增强党威信密切党群干群关系加强党执政能力建设高度认真落实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各项规定 二、领导干部本及近亲属婚嫁事宜至少要举行婚礼前3向所单位党组织校纪委、监察室进行汇报并填写《山西师范操办喜庆事宜申报表》准通知主管范围内属单位及与行使权力关单位员参加接受其赠送礼品、礼金 三、订婚、结婚仪式葬礼要移风易俗、文明健康严禁搞封建迷信 1/2页 四、准或辈、升迁、升业、乔迁等名义操办喜庆事宜借机收敛钱财 五、认真遵守财经纪律严格执行财务管理规定任何单位律准用公款向婚丧事主赠送现金物品 六、各级领导干部必须严格执行述各项规定凡办理婚丧喜庆事宜违反级关于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各项规定均按照关规制度给予相应处 七、各级领导班领导干部要认真贯彻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加强领导干部关工作员教育、管理监督各单位手要切实负起第责任责任凡本单位发问题要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追究第责任责任 各级党组织要搞宣传教育充发挥群众监督作用认真处理群众领导干部婚丧喜庆事宜操办问题举报 纪委、监察室要e5a48de588b6e79fa5e9819331333363356633加强执行述规定要求情况监督检查及发现纠问题严肃查处违规违纪行通党政齐抓共管、互相监督、综合治理坚决刹住婚丧喜庆事宜操办。
6.党员领导干部在操办婚丧嫁娶等事宜中应遵守哪些纪律规定
干部要带头发扬中华民族艰苦朴素、勤俭节约的优良传统,倡行文明健康的礼尚文化,对婚丧嫁娶等事宜新事新办、简事简办,坚决与讲排场、比阔气、铺张浪费等不良风气作斗争,党员干部更要做好表率。
干部原则上一律不得操办除本人、父母(包含配偶父母)、子女以外的婚礼或葬礼(乃孜尔)。婚礼提倡喜庆节俭,宴请人数累计不超过300人,车辆不超过8辆。
葬礼(乃孜尔7天、40天、一周年)提倡文明简朴,车辆从严控制。干部操办婚丧嫁娶事宜只宴请亲属,同事、同学及好友可到场帮忙,不随礼。
干部在新居落成、乔迁,子女满月、百天、割礼、戴耳环、升学、参军,老人过寿等喜庆事宜方面,只限在直系亲属范围内宴请,不发请柬。操办婚丧嫁娶等事宜禁止动用公车,禁止收受任何单位的礼品、礼金(花圈、挽联除外),禁止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管理或服务对象的礼品、礼金;禁止个人以单位名义参加宴请和送礼,严禁单位报销或变相报销个人礼品、礼金。
干部在操办婚丧嫁娶等事宜中,禁止搞有损社会公德的装扮、打闹、游街等庸俗活动或封建迷信活动。严禁宗教干涉干预婚礼、丧礼,干部在操办婚丧嫁娶事宜中,婚礼严禁念尼卡,葬礼严禁跨区域、请多名宗教人士念经,党员干部更要带头抵制宗教干涉干预。
婚嫁事宜事前报告,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婚嫁事宜提前10天填写婚嫁事宜报告单,向所在单位和纪检机关书面报告(包括宴请时间、地点、人数、使用车辆等内容)。丧葬事宜事后报告,丧葬事宜发生后15天内,填写丧葬事宜报告单(包括宴请时间、地点、人数、收取礼金、使用车辆等情况)。
报告申报管理权限。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含非领导职务)向地区纪委党风室申报;地直各单位科级以下(含科级)干部向主管单位纪委(纪检组)申报。
县(市)乡科级领导干部向县(市)纪委党风室申报;县(市)科员及以下干部向主管单位纪委(纪检组)申报。乡(镇、街道)、村(社区)干部向乡(镇、街道)纪委申报;企事业单位干部也要按干部管理权限,分别向主管部门纪检监察机关申报。
拓展资料 《关于做好党员干部报告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工作的通知》下发以来,按规定前来备案的首批人员之一。据悉,这份通知也是目前杭州范围内首次出台的、最为详细的一份关于党员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规定。
婚丧嫁娶是人生大事,但有些操办“过了头”“走偏了”可能就犯错了,到底这“红线”在哪里,党员干部到底能不能办、怎么办?日前,杭州市余杭区纪委和余杭区委组织部联合下发了该通知,划定这条“红线”。 参考资料:《关于进一步规范干部婚丧嫁娶等事宜的暂行规定》——阿勒泰党建网。
7.党员干部怎样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才不算违规
首先,本条是在原《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一条基础上修改而成的,将原条例第八十一条第一款“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修改为“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重在强调,除利用职权以外,利用职务所形成的影响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也是禁止的,以体现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对原第二款未作修改。
其次,本条对党员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中的三类违纪行为作出了处分规定。一是利用职权或职务影响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此类行为无论是否大操大办,也无论是否收送礼金,只要该婚丧喜庆事宜是党员利用职权或职务影响操办的,如:使用管理服务对象的人力、物力,并且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二是借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之机敛财的。其主要表现形式是行为人通过较大规模或者多次请客等形式,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中收取较大数额礼金。三是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中,有其他侵犯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行为的,如因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干扰和妨碍正常的生产、生活、工作、营业、教学、科研、交通秩序和其他正常秩序的,或者有造成人员伤亡或者其他重大事故的,等等。
应当指出,禁止党员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或借机敛财或者有其他侵犯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的行为,并不是禁止传统民俗。只要注意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形象,注意可能在群众中造成的不良影响,搞简朴、正常的婚丧喜庆事宜,一样体现传统民俗。
8.党员干部婚丧喜庆怎么办
关于规范党员领导干部办理婚丧喜庆事宜的暂行规定第一条 为树立和弘扬新风正气,制止奢侈浪费行为和奢靡之风,防止和纠正党员领导干部借办理婚丧喜庆事宜之机敛财,推动移风易俗,以优良党风政风带动社风民风,依据《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法律法规和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印发的《关于党员干部带头推动殡葬改革的实施意见》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婚丧喜庆事宜,是指党员领导干部本人及直系亲属的婚礼、丧葬,以及考试升学、参军就业、长辈祝寿、子女满月、庆祝生日、盖房乔迁、调动升迁、立功受奖等事宜。第三条 党员领导干部办理婚丧喜庆事宜要坚持从简、节约、文明、自律的原则,禁止铺张浪费、大操大办、借机敛财。
(一)带头实行婚事新办、丧事简办,其他喜庆事宜禁止公开设宴、接受礼品礼金。(二)禁止邀请亲戚(直系亲属、三代以内旁系亲属及近姻亲)以外人员参加婚宴、收受其礼品礼金,禁止参加亲戚以外人员的婚宴并送礼金。
(三)禁止明显超出本地一般消费标准和规模办理婚丧喜庆事宜。(四)严格控制婚丧用车数量,禁止使用豪华车队,禁止违反交通法规、造成环境污染、影响公共卫生和干扰居民正常生活。
(五)禁止本人或授意他人,向所在单位、系统和下属人员以及与本人履行职责有关的单位和人员发放请帖,或以其他方式变相邀请上述单位或人员参加婚丧喜庆事宜,接受礼金、礼品。(六)禁止利用管理和服务对象提供的便利条件办理婚丧喜庆事宜。
(七)禁止收受或索取管理和服务对象钱物,或者要求其承担、报销应当由本人支付的有关费用。(八)禁止用公款、公物、公车参与办理婚丧喜庆事宜。
(九)禁止因袭讲排场比阔气等陈规陋习、挥霍浪费,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十)禁止分批次、多地点宴请,采取化整为零、分别宴请等方式变相大操大办、逃避监管。
(十一)禁止在婚丧喜庆事宜中搞封建迷信活动。(十二)禁止有其他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的行为。
第四条 党员领导干部办理婚丧喜庆事宜实行报告制度。办理婚庆等事宜的,在办理10日前(含节假日),市管干部填写《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表》,说明办理事由、时间、地点、规模、标准和邀请对象,作出承诺,经本单位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审核后报市纪委党风政风监督室,其他人员向同级党组织报告;事后10日内,将所办理事项时间、方式、规模、参加人员,接受礼品、礼金情况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再作出书面报告。
办理丧葬事宜的,在事后15日内,书面报告上述情况。第五条 党员领导干部因各种原因未能拒收与本人行使职权有关的单位和个人钱物的,必须在事后5日内上交纪检监察机关。
第六条 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本规定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诫勉谈话、责令整改、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整职务等组织处理;或者给予党内警告、党内严重警告和行政警告、行政记过、记大过等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和行政职务处分。在办理婚庆、丧葬等事宜中,借机敛财或者有其他侵害国家、集体利益行为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党籍。
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典型案例,在新闻媒体公开通报曝光。
第七条 各级党组织要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办理婚丧喜庆事宜的监督管理。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强执纪监督问责,加大查处问责力度。
对违反规定办理婚丧喜庆事宜的,依据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有关规定,追究单位党组织的主体责任,对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追究相应的党纪政纪责任。第八条 党员领导干部执行本规定的情况纳入领导班子年度民主生活会、领导干部述职述廉和干部考核的内容。
第九条 党员领导干部违反规定办理婚丧嫁娶事宜所收受的礼金、礼品等,由纪检监察机关按规定责令清退或予以收缴。第十条 全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负责受理举报。
纪检监察机关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大明查暗访力度,及时受理群众举报,认真调查处理。对实名举报优先处理,及时答复举报人。
市纪委举报电话: 12388,8781203,8781230。第十一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市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机关党员、干部和农村党员干部参照执行。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市纪委、市监察局负责解释。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