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公司承担分公司的承诺书
1.总公司与分公司协议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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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发布者:长空无际66
总公司与分公司协议范本总公司:(以下简称甲方)分公司:(以下简称乙方)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为增强公司实力,扩大公司知名度,本着自愿的原则,就乙方在开设有限公司分公司事宜,特签订以下协议:一、甲方的权利与义务:1、甲方提供办理分支公司所须的一切手续;2、甲方有义务向分公司提供经营范围内的经营项目,并给予分公司一定的经济及其他优惠政策;3、甲方负责分公司经营项目的操作、经营及指导和统筹管理,以及员工培训等;4、甲方负责监督分公司各项税务事宜,并进行统一管理(税费由分公司所经营的项目承担);5、甲方有权监督分公司的各项经营行为,以及财务状况;6、甲方对乙方的一切经营活动及员工聘用有监督权、知情权和管理权;7、在乙方正常的合法经营中,甲方不得无故撤消乙方对甲方品牌的使用权和分公司经营权;8、如乙方违反本协议的任意一项,甲方有权撤消其乙方对甲方品牌使用权和分公司经营权,并保留法律及经济追诉权。二、乙方的权利与义务:1、如乙方以分公司名义加入甲方总公司,须向甲方提供乙方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2、在签此协议时,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加入费万元人民币,及保证金万元人民币,保证金作为对乙方的约束,在协议终止时将保证金退回给乙方;3、乙方的办公场地、设备、员工工资和福利,以及乙方所需的全部资金投入和经营项目的投入全部由乙方负责(以上各项投入必须有发票及员工工资表,交由甲方入帐及
2.分公司责任协议书怎么写
甲方:___________XXXXXXXX 有限公司 乙方:___________(_XXXXXXXX 分公司负责人) 甲方投资设立_XXXXXXXXX 分公司,并聘乙方为该分公司负责人,为明确双方责、权、利,特订立本协议,双方遵照执行。
一、分公司设立目的 在甲方指导下,积极拓展 XXX地区的旅游业务,业务范围与甲方相同。业务开发情况由甲方另订考核指标,并按年、季度、月进行考核。
二、分公司设立细则 (一)旅行社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以设立分社的名义从事《旅行社条例》规定的经营活动,其经营活动的责任和后果,由设立社承担。 (二)分公司的经营场所、营业设施、设备,应当符合《旅行社条例》的规定;经营过程中所产生的经营费用(经营场地房租水电费用、旅行社所有聘用人员的工资奖金、电话费等)并由乙方投入。
(三)分公司的名称中应当包含设立社名称、分社所在地地名和“分社”或者“分公司”字样。 (四)乙方应当持总公司提供的相关文件在所在地办理工商登记并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五)甲方应当加强对分公司的管理,对乙方实行统一的人事、财务、招徕、接待制度规范。
三、经营分配形式 甲、乙方明确,____________分公司由乙方承包经营,乙方根据权利与义务相一致原则对分公司的盈利及亏损享有权益、承担责任。 具体分配形式为以下第_____种: (一)乙方向甲方缴纳固定承包费_____元/年,乙方对分公司的债权债务承担全部责任,自负盈亏。
缴纳时间为______________。 (二)乙方提取年度利润的_______%,承担年度亏损的_______%。
(三)其他承包经营分配形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甲方要求负责分公司的登记设立及业务经营,代表分公司行使职权。
2、根据劳动法律法规及甲方要求,招聘、录用、解聘分公司工作人员,决定分公司工作人员的薪酬奖惩。 分公司财务负责人由乙方推选,经甲方认可后上岗。
分公司财务负责人的解聘应报甲方批准。 3、乙方应按年度制定营业计划及财务预算,并报甲方审查通过。
乙方应按季度、年度向甲方书面汇报分公司运营情况及财务收支情况,接受甲方监督。 4、乙方应制定合法、有效的分公司业务、财务、人事等规章制度,作为分公司运行的制度保障。
该规章制度应报甲方备案。 5、乙方应单独建账,并保持财务账簿符合客观事实。
6、非公司业务需要,不得出借分公司资金或分公司控制的资金。向其他单位和个人借款应说明用途并经甲方批准。
7、不得以分公司名义或财产为其他单位、个人的债务作担保,亦不得以分公司名义或财产作为乙方个人或分公司其他工作人员的个人债务作担保。 8、分公司运营过程中,因乙方原因造成第三方索赔或造成甲方重大损失的,最终赔偿责任由乙方承担。
9、乙方应清正廉洁,以身作则,严格执行甲方及分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 10、乙方应忠于职守,任职期间不得自行或为他人从事与分公司相竞争的业务。
五、甲方的权利义务 1、甲方应拨付乙方相应的分公司设立及运转所需的资金、设施设备,供乙方调配使用。 2、甲方应在业务方面给予乙方必要的指导,对乙方的困难应予以适当帮助。
3、尊重乙方的经营自主权、承包经营权,按双方订立的协议处理分公司相关事宜。 4、如乙方违反本岗位协议或不胜任工作的,甲方有权予以撤换并追究相应责任。
5、乙方连续2年不能完成双方确定的任务指标的,甲方有权予以撤换。 6、对乙方原因造成的第三方索赔或乙方原因造成的甲方损失,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
六、附则 1、乙方获取的承包收入应提取_____%作为履约保证金,提取额满______万元可不再提取。协议期满或解除时,扣除损失后保证金返还乙方。
2、未尽事宜,由甲、乙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一方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3、本岗位责任协议书有效期限为____年,自本协议生效日起计算。 甲方:(签章) 乙方:(签字) 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3.总公司与分公司协议范本
最低0.27元/天开通百度文库会员,可在文库查看完整内容> 原发布者:长空无际66 总公司与分公司协议范本总公司:(以下简称甲方)分公司:(以下简称乙方)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为增强公司实力,扩大公司知名度,本着自愿的原则,就乙方在开设有限公司分公司事宜,特签订以下协议:一、甲方的权利与义务:1、甲方提供办理分支公司所须的一切手续;2、甲方有义务向分公司提供经营范围内的经营项目,并给予分公司一定的经济及其他优惠政策;3、甲方负责分公司经营项目的操作、经营及指导和统筹管理,以及员工培训等;4、甲方负责监督分公司各项税务事宜,并进行统一管理(税费由分公司所经营的项目承担);5、甲方有权监督分公司的各项经营行为,以及财务状况;6、甲方对乙方的一切经营活动及员工聘用有监督权、知情权和管理权;7、在乙方正常的合法经营中,甲方不得无故撤消乙方对甲方品牌的使用权和分公司经营权;8、如乙方违反本协议的任意一项,甲方有权撤消其乙方对甲方品牌使用权和分公司经营权,并保留法律及经济追诉权。
二、乙方的权利与义务:1、如乙方以分公司名义加入甲方总公司,须向甲方提供乙方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2、在签此协议时,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加入费万元人民币,及保证金万元人民币,保证金作为对乙方的约束,在协议终止时将保证金退回给乙方;3、乙方的办公场地、设备、员工工资和福利,以及乙方所需的全部资金投入和经营项目的投入全部由乙方负责(以上各项投入必须有发票及员工工资表,交由甲方入帐及。
4.总公司对分公司的债务应当承担什么责任
双方履行协议一段期限后,协议解除《采购协议》。双方经对帐确认百货分公司欠女王公司货款2万元。女王公司起诉百货分公司和基丰公司,请求基丰公司对百货分公司所欠货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第一种意见认为基丰公司对百货分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依据是新《公司法》第十四条第一款“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的规定。据此规定,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总公司应对其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总公司对分公司的债务承担补充责任,实际上是限制了总公司的民事责任承担范围,侵害了债权人的利益。
第二种意见认为基丰公司对百货分公司的债务独立承担清偿责任,百货分公司不承担清偿责任。依据仍是新《公司法》第十四条第一款中“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的规定。
第三种意见认为基丰公司对百货分公司的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理由有两点:
1、第一、二种意见均以新《公司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作为其意见的法律依据,但得出不同的民事责任承担方式。原《公司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比较新《公司法》第十四条第一款与原《公司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不难看出新《公司法》对原《公司法》所作的修改在于:一是增加了“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规定;二是强调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并非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法律特征。但是新旧《公司法》均规定分公司的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至于总公司对分公司的债务承担的民事责任究竟是连带责任的性质还是补充责任的性质或是独立完全责任的性质,该条款并没有明确规定。难怪让持上述第一、二种意见的人对该条款的民事责任性质作出不同的理解和解释。
2、从新《公司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内容看,分公司具有总公司在其住所外设立的、从事经营活动的、领取营业执照的、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的、可以自己的名义从事与其法律地位相当的民事活动的分支机构等法律特征。《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对其中的“其他组织”的范围,《民事诉讼法意见》第40条解释为:“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所规定的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包括:”九种情形,其中第(5)项规定的情形是“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可见《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把分支机构与自然人、法人同列为当事人资格的诉讼主体,表明我国民事诉讼立法对于分支机构的当事人能力予以确认。由于分支机构具有相对独立的法律地位,可以自己名义从事与其法律地位相当的民事活动的法律特征,其完全可以作为合同主体和民事诉讼主体参与相应的民事活动。但分支机构的民事权利能力毕竟不能与法人相比,其民事责任能力具有不完全性。《担保法》第十条、第二十九条等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有类似“法人对其分支机构不能清偿的债务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2001]民监他字第4号《关于企业分支机构的负责人以分支机构的名义对外签订借款合同企业应承担民事责任的复函》指出:“批发部作为柳州烟草分公司的分支机构,如有偿付能力,应当自行承担;如无偿付能力,应由企业法人柳州烟草分公司承担。”这一复函表明最高人民法院在审判实务中也是持“总公司对分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责任”的观点,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