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废爆炸物品情况说明
1.目前销毁爆炸物品的常用方法主要有哪些
目前销毁爆炸物品的常用方法主要有哪些
通常易燃易爆危险品都需要把其销毁掉,如废旧炮弹,炸药、雷管、航弹、各种恐怖爆炸物等。但是其危险性极高,处理过程及其复杂,一般的方式无法解决,爆炸物都怕高温、震动、火花。针对这种情况人们研究出各种销毁设备,如水炮、激光远程致爆等。但是其最终都是使爆炸物爆炸失去危险性。进而衍生出新的处理设备:爆炸物无危险销毁系统。此类设备在国际上得到广泛认可,为水切割类产品。目前国际上也只有少数几个国家可以生产,国内目前只有一家生产,锐迅安防特种技术开发有限公司经过数年的研制,开发出了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便携式爆炸物水切割销毁系统,此系统仅重110公斤较国外同类产品还轻,使国内爆炸物处理有了自主的产品。
2.目前销毁爆炸物品的常用方法主要有哪些
目前销毁爆炸物品的常用方法主要有哪些通常易燃易百爆危险品都需要把其销毁掉,如废旧炮弹,炸药、雷管、航弹、各种恐怖爆炸物等。
但是其危险性极高,处理过程及其复杂,一般的方式无法解决度,爆炸物都怕高温、震动、火花。针对这种情况人们研究出各种销毁设备,如水炮、激光远程致爆等。
但是其最终都是使爆炸物爆炸失去危险性。进而衍生出新的处理设备:爆炸物无危险销毁系统。
此类设备在国际上得到广泛认可,为水切割类产版品。目前国际上也只有少数几个国家可以生产,国内目前只有一家生产,锐迅安防特种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权经过数年的研制,开发出了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便携式爆炸物水切割销毁系统,此系统仅重110公斤较国外同类产品还轻,使国内爆炸物处理有了自主的产品。
3.向别人家扔爆炸物品属于什么性质
只要行为人实施爆炸,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就具备爆炸罪全部构成要件,即为既遂。如果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应按《刑法》第115条作为爆炸罪的结果加重犯处罚。
《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放火、决水、爆炸、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百一十五年第一款 放火、决水、爆炸、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至于爆炸罪的未遂,从立法精神看,该罪是举动犯,不存在实行终了的未遂。因为爆炸行为已经实行终了,在一定条件下就足以危害不特定多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财产的安全,无论是否引起严重后果,都是既遂。爆炸罪未遂只能发生在爆炸行为尚未实行终了的阶段,比如刚着手引爆或者在引爆过程中,被人发现夺下炸药,使爆炸未能得逞。这种情况属于未实行终了的爆炸未遂。
4.爆炸物品的审批手续有哪些
购买爆炸物品审批程序(试 行)为严格爆炸物品管理,规范爆炸物品购买手续,特制定购买爆炸物品审批程序:
一、申请购买爆炸物品的单位填写市公安局统一印制的《购买火工品审批表》,申请单位须如实填写上级主管部门核定火工品的品种和用量、采购员身份情况、储存仓库储存情况及申请购买数量,涉及仓库储存的情况须仓库保管员填写并签字,经本单位领导审核加盖公章后,由采购员持《购买火工品审批表》、单位介绍信、本人身份证及物资主管部门批准单据到辖区派出所审核。
二、派出所对购买单位的申请进行审核,并在《购买火工品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加盖公章。派出所主要审核以下几个方面内容:
1、审查申请购买单位的资格,即申请购买单位是否有公安机关核发的《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或《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及《爆炸物品储存许可证》。
2、查验申请购买单位提交的物资主管部门批准单据,即使用单位购买爆炸物品是否经地矿局核定用量且有无超过核定量,销售单位有无物资主管部门的供销合同且有无超过核定量。
3、审查申请购买单位目前是否具备购买爆炸物品的条件,即申请购买单位是否严格执行各项民爆管理制度、存在不安全隐患以及储存是否符合安全要求。对不严格执行规章,查有隐患整改不力的,要待整改到位后才能准予购买,对屡出问题的单位,一律不得出具准予购买证明。
4、审查购买单位申请购买爆炸物品用量,即购买单位申请购买的用量与实际用量是否相符,仓库是否会超储。
5、控爆单位购买火工品开具购买证的,在审查其资质时,主要查验其需量、用途、运输、储存等环节,严禁超量购买,移作他用。国防、军需火工品按国防、军队有关规定办理。
三、派出所审查合格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后,由申请单位采购员凭上述材料到分局治安大队进行审核。
四、分局治安大队对申请单位提交的各项书面材料,逐项进行审查,同意后签署意见加盖公章,由申请单位采购员凭上述材料到市局治安支队办理《爆炸物品购买证》、《爆炸物品运输证》审批手续。(江阴、宜兴市按原有规定办)。
五、严格审批制度,严把审批环节,各级公安机关的职能部门、具体责任人都要严格执行审批制度,严格把关。要严肃审批纪律,凡违反规定的,视情严肃追究领导及直接责任人员责任。
5.公安机关管理危爆炸物品
为切实加强辖区危爆物品管理工作,确保危爆物品“不流失”、“不炸响”,正蓝旗公安局以开展缉枪治爆活动为契机,下大力气切实加强危爆物品管理,强化涉危涉爆单位安全检查,全面加强危爆物品安全监管。
一是强化安全检查。组织民警深入辖区涉危涉爆单位进行安全检查,重点检查了各项规章制度是否建立健全、安全防范措施是否落实到位、安全管理是否符合有关要求等情况,要求各单位要切实加强危爆物品的掌控力度,建立健全台帐,真正做到“底数清、情况明”。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责令其限期整改到位,并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切实提升各单位安全防范质效。
二是抓好责任落实。坚决落实“谁主管、谁负责”、“谁经营、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责任,建立分级管理机制,公安机关与辖区涉危涉爆单位,涉危涉爆单位与本单位危爆物品管理部门和使用人层层签订责任书,切实把具体责任落实到各部门、各单位及具体的管理和使用人员。
三是强化教育培训。结合“入户调查”工作,积极组织民警深入企业、社区、嘎查村,通过张贴宣传标语、发放宣传资料等形式广泛宣传,教育群众自觉遵守危爆物品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不参与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切实提高他们的安全意识。同时,鼓励群众要对涉爆线索积极举报,对凡举报查实的给予相对的经济上的奖励,对在规定期限内主动上缴危爆物品的免除处罚,在辖区形成了人人关心、人人重视、人人参与、全社会动员的良好局面。
6.申请从事民用爆炸物品生产的企业中注意什么
申请从事民用爆炸物品生产的企业,应当向民用爆炸 物品行业主管部门提交申请书、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能够证明其符合 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条件的有关材料。
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应 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45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民用爆 炸物品生产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发《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为调整生产能力及品种进行改建、扩建的, 应当依照前款规定申请办理《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持《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到工商行 政管理部门办理工商登记,并在办理工商登记后3日内,向所在地县 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