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局预收账款情况说明
1.预收账款转收入因不能开票情况说明怎么写
你是说国税要你将此笔预收账款做未开票收入交税?还要附一个情况说明,你只要说明此笔收款是哪一天发生的,对方公司名称,当时因为哪一笔业务预收的款项,现在因为一些原因,不能全部发货,所以对方公司没有将款项全部付清,但因处于报税期,所以将此笔预收账款先做未开票收入报税,待全部货款结清后,进行调账就行了。
如果税务一定要求你报税转为收入,你根据你公司实际情况:你开票时就开给你收的这个公司,按预收款数额开票,如在月底前开票,就汇总加入本月的销售收入中,如在下月初申报期内要你调账做收入,你也可开票,但你只要在纳税申报时填在“未开票收入”一栏就行了,下月报税时要用红字冲回这笔未开票的收入。
2.税务局查账要我们把2010年的报预收账款确认收入,怎么做账务处理
要看你们的预收账款是否附合税法规定的确认收入的定义。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同时《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第四款规定,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为: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如果你们不附合上面的条件,税务机关的无理财务,你们不需要进行账务处理。
3.预收账款缴纳增值税如何进行会计处理呢
征税的账务处理 印发《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若干具体措施》的通知(国税发[2009]114号),其中:二十、加强查补税款的调账处理。
督促纳税人对已查补税款进行正确调账处理;实施纳税检查时,要对纳税人前期检查涉及的账务调整情况进行复查,防止纳税人以查补税款抵顶应征税款。 应该分两种情况分别处理: (一) 企业确实应该交税 在这种情况下,企业预收款销售的货物已经发出了,但未结转收入。
如果货物是在本年度发出的,应进行如下账务处理: 借:预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 贷:银行存款 如果货物是在以前年度发出的,应进行如下处理: 借:预收账款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贷:库存商品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 贷:银行存款 上述处理应进行追溯调整,调整各期报表。 (二)企业不应该交税 虽然按照税收相关法规,企业不需要纳税,但税局既然找上门来,出于和谐社会的考虑,企业还是把税交了,这时如何处理呢?由于企业并没有将货物发出,在会计上即不能结转收入和成本,预收账款也应该继续挂账。
对于交纳税金的账务处理,笔者例举几种处理: 1。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 贷:银行存款 理论依据是:《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附录: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中规定:交纳的增值税,借记本科目(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 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规范企业对增值税的核算,应在“应交税费”科目下设置“未交增值税”明细科目,核算企业月份终了从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转入的当月未交或多交的增值税;同时,在“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下设置“转出未交增值税”和“转出多交增值税”专栏。 月份终了,企业计算出当月应交未交增值税,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科目,贷记“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科目;当月多交的增值税,借记“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多交增值税)”科目,经过结转后,月份终了,“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的余额反映企业尚未抵扣的增值税。
企业当月交纳当月的增值税,仍然通过“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科目核算;当月交纳以前各期未交的增值税,通过“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科目,不通过“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科目核算。 2。
借:预付账款——**税局 贷:银行存款 理论依据是:按照税收法律规定,企业并不产生纳税义务,但企业迫于税局的压力,打了一笔款给税局,得到了一张完税证明,凭借这张证明,在今后结转收入时不需要纳税。 笔者认为该笔交易的经济实质是预付税款,打个比方:企业付一笔款出去,对方没货,计入预付账款,为的是将来取得货物时不需要再付款;就好比现在没发生纳税义务,但付出了去了一笔货款,为的是将来真实发生纳税义务时不需再交税。
支付税款时的上述两种账务处理,笔者认为从理论上来说都讲得通,接下来就分析一下,当货物发出时的账务处理: 第1种情况下: 借:预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第2种情况下: 借:预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 贷:预付账款——**税局 笔者再分析,如果最终由于各种原因,没有将货物发出并将款项退还给对方时的账务处理: 第1种情况下: 借:预收账款 贷:银行存款 之前交纳的税款就相当于为以后的纳税义务提前交纳。 第2种情况下: 借:预收账款 贷:银行存款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 贷:预付账款 当时预缴的税款用来抵减本期的应交税款。
四、计税依据 不论是企业确实应该交还是不应该交,只要税局让你交,都会涉及到计税依据。 笔者认为,如果税局像我们CPA一样,在把情况弄清楚的情况下,要求企业交税,计税依据应该不会存在太大问题。
但如果是在没有查明情况,而是凭借职业判断,利用自由裁量权要求企业交税,那计税依据就值得商榷了。在实务中,税局要求企业直接按他们怀疑的预收账款的账面数乘以税率来缴纳。
但增值税是价外税,这样操作合理吗? 既然税局没有查看合同,也就不清楚预收账款数额占合同金额的比例是多少。在预收账款数额高于合同金额的85。
47%的时候(假设税率是17%),按照预收账款的账面数乘以17%来纳税是不合理的。因此,笔者认为,税局既然怀疑企业长期挂账的预收账款是没有结转收入,采用自由裁量权要求企业纳税的时候,就应该查明合同,用合同金额除以1。
17再乘以17%来交税。如果考虑到成本效益原则没有进行查看,也不能直接按照预收账款的账面数乘以17%来征税。
应该用账面数除以1。17再乘以17%来征税。
但如果根据企业的销售政策和以往预收款销售情况,其签订合同中约定的预收比例低于85。
4.预收账款查账被税务局确认收入交了税,该怎么做
一、预收账款查账被税务局确认收入交了税,那开具发票后,把发票放在确认收入的会计凭证中作为原始凭证。
二、具体会计分录是:
1、确认收入:
借:预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2、缴纳税费: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贷:银行存款
三、预收账款科目核算企业按照合同规定或交易双方之约定,而向购买单位或接受劳务的单位在未发出商品或提供劳务时预收的款项。一般包括预收的货款、预收购货定金等。企业在收到这笔钱时,商品或劳务的销售合同尚未履行,因而不能作为收入入账,只能确认为一项负债,即贷记“预收账款”账户。企业按合同规定提供商品或劳务后,再根据合同的履行情况,逐期将未实现收入转成已实现收入,即借记“预收账款” 账户,贷记有关收入账户。预收账款的期限一般不超过1 年,通常应作为一项流动负债反映在各期末的资产负债表上,若超过1 年(预收在一年以上提供商品或劳务)则称为“递延贷项”,单独列示在资产负债表的负债与所有者权益之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