哺乳期没有考勤情况说明
1.上班没打卡证明怎么写
标题:《关于张起灵上班未打卡的证明》
正文:兹证明我司员工(张起灵)在上班时间未按公司规定进行出勤打卡操作。
落款:特此证明
单位名称和盖章
打卡指工作人员上下班时把考勤卡放在磁卡机上记录下到达和离开单位的时间叫打卡。可理解为“登记、出示证件”,也可理解为“请买单、请结帐”等等。
1、机械打卡机:即打卡机内置打印设备,可以直接打印出原始考勤记录,打卡 类又分电子类打卡机和机械类打卡机。电子类打卡机其主要优点是不打卡时无噪音,体积较小,打卡时可自动吸卡,退卡。缺点是适用的人数较少,一般为100人以下使用。机械类打卡机主要优点是结实、耐用、体积大。缺点是精确度不高,不打卡时有噪音,手动进卡,它适用于大型工厂或人数较多的单位使用。
2、刷卡打卡机:主要分磁卡、条码卡、IC卡三类。目前应用最多的是磁卡和条码卡考勤机。主要特点为使用计算机汇总原始数据,最后通过打印机打出报表,查询方式比较方便。但是价位偏高,操作比较麻烦。一般适合单位人员较多,作息时间比较有规则的单位使用。IC卡考勤机是最近一段时间刚刚兴起的一种新机型。其主要优点是使用方便,价格较低,而且在许多单位实现了一卡通,也就是可与电e799bee5baa6e997aee7ad94e58685e5aeb931333365633932话、售饭系统相连。
相应介绍
1.机械打卡机(机械与电子相结合)
优点:简单直观,无须计算机知识,价格相对较底(办公用品商店有售)。
缺点:统计烦琐,每月更换卡片,机械故障率较高(插卡口易受破坏)。
适用范围: 100人以下且环境较好的单位
2.磁卡考勤机
优点:可利用计算机统计考勤数据。
缺点:磁卡与磁头易损。
适用范围:卫生环境较好,人员素质较高的场所(多用于门禁、银行等)。
3.IC卡考勤机与磁卡大致相同,IC卡插口是易损之处。
4.条形码考勤机与磁卡使用方法相同。
优点:光电读取条形码卡号,故障率低。
缺点:卡片易伪造(专用掩股条码除外),条形码脏了后灵敏度下降并有错码。
5.感应卡考勤机
优点:非接触读卡,卡片无磨损,无错码。
缺点:卡片成本偏高,解决不了"代打卡"问题。
6.指纹考勤机
优点:无须卡片,解决代打卡问题。
缺点:要求人员素质较好,指纹要求清洁,防破坏能力及稳定性有待提高(目前处于起步阶段)。
7.眼虹考勤机
优点:利用人的眼睛特征来识别不同的人,做到了用非接触方式来识别人的特征,识别速度小于1秒。
缺点:目前成本高。
2.在哺乳期违反公司考勤制度应该开除
导报讯 (记者 陈捷 通讯员 辽远)哺乳期妇女的权益应该保障。
但是,如果有女职员在哺乳期内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能不能开除? 近日,海沧区一公司就因开除哺乳期妇女被告上法庭。 产妇不上班 遭公司解雇 周女士今年39岁,她在厦门一家糖果公司工作已经三年。
2009年中旬,周女士发现自己怀孕了,高龄怀孕的周女士也非常看重这个孩子,12月28日孩子出生,于是周女士跟公司请了90天的产假。产假从2009年12月29日开始,到2010年3月29日截止。
随后,周女士就没去公司上班,一直在家坐月子。 到了4月2日,周女士回到公司,对经理说“手痛”,要请事假。
想到周女士刚刚生产没多久,还要哺乳小孩子,公司经理就同意了她的请求,让她请假到5月15日。 到了5月17日,周女士才回到公司。
可没想到,周女士这回上班,也仅上了一天半,就又说“查孕”,要请假7小时。 但是,从此以后,她就再也没来过公司了。
“想到她还在哺乳期,我们公司也不敢辞退她,就一直在等。等了5个多月。”
公司的经理表示,这期间,公司派人去叫周女士上班,还寄了告知函给她,她都不理睬。 于是,2010年11月24日,公司以“自动离职”为由,解除了劳动合同。
起诉到法院 索赔5万多 被公司解雇后,今年3月份,周女士申请了劳动仲裁,遭驳回后,近日她又向海沧区法院提起诉讼。 周女士认为,公司开除哺乳期妇女是违法无效的。
她还认为,在2012年3月15日之前,她和公司签的劳动合同一直没解除。 因此,她起诉要求,公司要支付给她这几年的“欠薪”,还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加起来一共5万多元。
不过,公司则反驳说,公司针对周女士作出的解除劳动关系的决定是合法有效的。 在法庭上,周女士说,并非自己不到公司上班,产假结束后,是公司同意她在哺乳期内,可不用到公司上班。
但是,公司否认了周女士的说辞。据了解,公司解除合同的决定也经过了工会的同意。
法官说法 哺乳期妇女也可以辞退 经审理,一审法官最终采纳了被告公司的答辩意见,认定公司有权开除违反规章制度的员工,判决驳回了周女士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保障了女职工在怀孕、生产、哺乳期的权益。
但是,这种权益并不能够被滥用。如果存在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仍可过失性辞退女职工。
怀孕、生产和哺乳不是万能的借口,如存在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仍可辞退劳动者。 根据已查明的事实,周女士从2010年4月2日开始请事假45天,2010年5月18日请事假1天,此后就没有再到公司上班,其行为已经违反了公司规定。
在这种情况下,公司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解除决定合法有效。 有用的话,给个好评吧O(∩_∩)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