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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出口转内销抵扣进项情况说明

    1.什么情况下开具货物转内销证明

    货物转内销证明是外贸企业开具的,有两种情况下需要开具转内销证明:

    一、内外销未分别核算的购进货物(一般指进货发票开在一起了)。根据财税2012 39号,外贸企业出口享受退税的货物,必须对库存及进项税额单独核算,不能与内销货物混合核算。对于内外销货物未分别核算的,其购入的货物一律暂按出口货物处理,取得的进项发票不得抵扣进项税,只能在出口货物出口完毕后,才能开具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把内销的货物进项税进行抵扣。

    二、享受退税的货物出口后,由于某些原因不能退税需要视同内销征税,或者退运回来的出口转内销货物,其进项税由于原来按政策不允许抵扣,但是转内销或视同内销征税后,需要把原未抵扣的进项税进行抵扣,这时需要开具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并以证明上显示的进项税进行抵扣。

    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开具后,需要在开具的次月申报期内申报抵扣,填列在增值税申报表附表二的第11栏抵扣。

    2.外贸企业出口后转内销处理,进项税如何抵扣

    问:外贸企业出口后转内销处理,进项税如何抵扣?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规定:(六)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外贸企业发生原记入出口库存账的出口货物转内销或视同内销货物征税的,以及已申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发生退运并转内销的,外贸企业应于发生内销或视同内销货物的当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

    申请开具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时,应填报《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申报表》(见附件39),提供正式申报电子数据及下列资料:1.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进货分批申报单、出口货物退运已补税(未退税)证明原件及复印件;2.内销货物发票(记账联)原件及复印件;3.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外贸企业应在取得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的下一个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申报纳税时,以此作为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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