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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固定资产椅子报损情况说明

    1.固定资产报损怎么报

    固定资产报损的当月仍然提折旧,下月不再提取. 出售、报废、毁损等原因减少固定资产时,要通过“固定资产清理”帐户核算。

    步骤如下: (1)将出售、报废、毁损固定资产转清理,按清理固定资产的帐面净值借记“固定资产清理”帐户;按已提折旧,借记“累计折旧”帐户;按已计提的减值准备,借记“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帐户;按固定资产帐面原价贷记“固定资产”帐户。 (2)清理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及其应交的税金,借记“固定资产清理”帐户,贷记“银行存款”、“应交税金”等帐户。

    (3)企业出售固定资产的收入,报废固定资产的残值以及变价收入等,借记“银行存款”、“原材料”等帐户,贷记“固定资产清理”帐户。 (4)应由保险公司或过失人的赔款,借记“银行存款”或“其他应收款”帐户,贷记“固定资产清理”帐户。

    (5)固定资产清理的净损益,应区别不同情况进行处理。清理的收入大于清理的支出,为清理净收益。

    属于筹建期间的清理收益,借记“固定资产清理”,贷记“长期待摊费用”;属于生产经营期间的清理收益,计入当期损益,借记“固定资产清理”,贷记“营业外收入”。清理的收入小于清理期间的支出,为清理净损失。

    属于筹建期间的清理损失,借记“长期待摊费用”账户,贷记“固定资产清理”账户;属于生产经营期间的损失,借记“营业外支出”账户,贷记“固定资产清理”账户。希望能帮到你。

    2.固定资产报废的损失认定

    对报废、毁损的固定资产,其账面净值扣除残值、保险赔偿和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部分,依据下列证据认定损失:

    (一)企业内部有关部门出具的鉴定证明;

    (二)单项或批量金额较大的固定资产报废、毁损,企业应逐项作出专项说明,并委托有技术鉴定资格的机构进行鉴定,出具鉴定说明;

    (三)不可抗力原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战争等)造成固定资产毁损、报废的,应当有相关职能部门出具的鉴定报告,如消防部门出具受灾证明,公安部门出具的事故现场处理报告、车辆报损证明,房管部门的房屋拆除证明,锅炉、电梯等安检部门的检验报告等;

    (四)企业固定资产报废、毁损情况说明及内部核批文件;

    (五)涉及保险索赔的,应当有保险公司理赔情况说明。

    3.固定资产报损需哪些资料

    非货币性资产损失的认定

    第二十三条 企业存货发生的损失包括有关商品、产成品、半成品、在产品以及各类材料、燃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等发生的盘亏、变质、淘汰、毁损、报废、被盗等造成的净损失。

    第二十四条 对盘亏的存货,扣除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部分,依据下列证据认定损失:

    (一)存货盘点表;

    (二)中介机构的经济鉴证证明;

    (三)存货保管人对于盘亏的情况说明;

    (四)盘亏存货的价值确定依据(包括相关入库手续、相同相近存货采购发票价格或其他确定依据);

    (五)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责任人赔偿说明和内部核批文件。

    第二十五条 对报废、毁损的存货,其账面价值扣除残值及保险赔偿或责任赔偿后的余额部分,依据下列证据认定损失:

    (一)单项或批量金额较小的存货由企业内部有关技术部门出具技术鉴定证明;

    (二)单项或批量金额较大的存货,应取得国家有关技术部门或具有技术鉴定资格的中介机构出具的技术鉴定证明;

    (三)涉及保险索赔的,应当有保险公司理赔情况说明;

    (四)企业内部关于存货报废、毁损情况说明及审批文件;

    (五)残值情况说明;

    (六)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责任赔偿说明和内部核批文件。

    第二十六条 对被盗的存货,其账面价值扣除保险理赔以及责任赔偿后的余额部分,依据下列证据认定损失:

    (一)向公安机关的报案记录,公安机关立案、破案和结案的证明材料;

    (二)涉及责任人的责任认定及赔偿情况说明;

    (三)涉及保险索赔的,应当有保险公司理赔情况说明。

    第二十七条 固定资产损失包括企业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运输设备、工具器具等发生盘亏、淘汰、毁损、报废、丢失、被盗等造成的净损失。

    第二十八条 对盘亏的固定资产,其账面净值扣除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部分,依据下列证据确认损失:

    (一)固定资产盘点表;

    (二)盘亏情况说明,单项或批量金额较大的固定资产盘亏,企业应逐项作出专项说明,由中介机构进行职业推断和客观评判后出具经济鉴证证明;

    (三)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和内部核准文件等。

    第二十九条 对报废、毁损的固定资产,其账面净值扣除残值、保险赔偿和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部分,依据下列证据认定损失:

    (一)企业内部有关部门出具的鉴定证明;

    (二)单项或批量金额较大的固定资产报废、毁损,企业应逐项作出专项说明,并委托有技术鉴定资格的机构进行鉴定,出具鉴定说明;

    (三)不可抗力原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战争等)造成固定资产毁损、报废的,应当有相关职能部门出具的鉴定报告,如消防部门出具受灾证明,公安部门出具的事故现场处理报告、车辆报损证明,房管部门的房屋拆除证明,锅炉、电梯等安检部门的检验报告等;

    (四)企业固定资产报废、毁损情况说明及内部核批文件;

    (五)涉及保险索赔的,应当有保险公司理赔情况说明。

    第三十条 对被盗的固定资产,其账面净值扣除保险理赔以及责任赔偿后的余额部分,依据下列证据认定损失:

    (一)向公安机关的报案记录,公安机关立案、破案和结案的证明材料;

    (二)涉及责任人的责任认定及赔偿情况说明;

    (三)涉及保险索赔的,应当有保险公司理赔情况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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