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制刀具收缴总结
1.管制刀具收缴记录表
管制刀具,是指匕首、三棱刀、弹簧刀(跳刀)及其他相类似的单刃、双刃、三棱尖刀。
根据公安部《对部分刀具实行管制的暂行规定》第2条至第7条的规定,管制刀具的佩带范围和生产、购销均有法定手续: 1.匕首,除人民解放军和人民警察作为武器、警械配备以外,专业狩猎人员和地质、勘探等野外作业人员必须持有的,须由县以上主管单位出具证明,经县以上公安机关批准, 发给《匕首佩带证》,方准持有佩带;三棱刮刀仅限机械加工人员使用,不得带出工作场所。 2.制造管制刀具的工厂、作坊,须经县以上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和所在地县、市公安局批准,发给《特种刀具生产许可证》,方准生产;管制刀具样品及其说明(名称、规格、型号、用途、数量)须送所在地县、市公安局备案。
3.经销上述管制刀具的商店,必须经县、市以上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和所在地县、市公安局批准。购销要建立登记制度,备公安局检查。
4.购买管制刀具的单位和个人,向所在地县、市公安局(公安分局)申请《特种刀具购买证》,凭证购买;军队和警察,由县、团以上单位凭上一级主管部门批准的函件,向指定单位定购;三棱刮刀,凭单位介绍信向批准经销的商店购买。 5.少数民族使用的藏刀、腰刀、靴刀等,只准在民族自治地方销售。
管制刀具包括如下: (1) 匕首、三棱刀、三棱刮刀、半圆刮刀、侵刀、扒皮刀、羊骨刀、猎刀、弹簧刀; (2) 刀体八厘米以上,带自锁装置或非折叠式的单刃、双刃尖刀; (3) 武术用刀(能开刃的)、剑等器械; (4) 少数民族用的藏刀、腰刀、靴刀; (5) 其它可能危害社会治安的刀具。
2.关于管制刀具的心得体会,400字左右
针对刀具的材料、设计、外观和品牌历史来进行描述是指匕首、(跳刀)及其他相类似的单刃、双刃、三棱。少年儿童携带管制刀具的危害性在于:一是由于玩耍而伤及自己或他人,严重的像本案的陈某一样,构成犯罪。二是少年儿童携带管制月具,容易被不法分子利用,成为犯罪工具,危害公共安全。三是由于携带管制刀具,助长了少年儿童逞强好胜的心理,一旦与同学发生冲突,随身携带的管制刀具很可能成为实施犯罪的工具。因此,制止少年儿童携带管制刀具,是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需要。
青少年思想比较简单,遇事容易冲动、偏激。在校内外同学之间发生一些磨擦或矛盾都是难免的,一旦不能控制自己,就会酿成无法预计的后果,即害了别人,也害了自己和家人。这样的例子比比皆是。
3.关于禁止携带管制刀具进校园的感想
校园伤害事件对学生、家庭、学校、社会造成无法弥补的损失。一个孩子从呱呱坠地到长大,父母含辛茹苦养育,很不容易。孩子上学时好端端的,回来时却阴阳两隔,白发人送黑发人,怎不让人肝肠寸断?现在的家庭大都是独生子女,孩子死了,父母又往往没有了生育能力,养老问题不可回避;给其他学生也造成心理阴影。性格懦弱的学生甚至对学校产生恐惧心理;学校也面临舆论压力。
携带管制刀具的往往集中于问题学生,应给予他们更多的关心和照顾,“没有爱就没有教育”,不要平时不理不睬,出了事才耳提面命,那只是“救火”,要防患于未然。
4.取消对管制刀具的行政审批后,公安机关如何做好管制刀具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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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对管制刀具的行政审批后,公安机关如何做好管制刀具的管理?(一)统一思想,解决认识不到位的问题。国务院取消对管制刀具的有关许可审批,是对行政管理方式的改革,公安机关依照人民警察法对管制刀具进行管理的职责没有改变,而且作为对管制刀具进行管理的依据《暂行规定》没有废止,特别是对管制刀具实行管理的其他制度(比如:生产刀具样品报公安机关备案制度,购销管制刀具登记制度,持有和使用管制刀具主体限定制度,禁止非法携带管制刀具进入公共场所或交通工具制度,非法持有管制刀具必须自动送交公安机关制度等)仍然有效,公安机关应当继续执行。
各级治安部门和基层派出所都要进一步统一思想,切实扭转管制刀具管理难的思想观念,充分认识到管制刀具对社会治安的潜在危害和加大管理力度的重要性。要把管制刀具作为治安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主动适应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切实加强管制刀具生产、销售、使用场所和人员的备案登记,建立健全管理网络,积极研究探索有效的管理措施,充分运用法律武器,切实加大管制刀具的动态监管、后续监管力度。
(二)建立制度,解决管理不到位的问题。管制刀具的管理制度是管制刀具管理法规的具体体现,是公安机关加强管制刀具治安管理的基本保障。
长期以来,我省一直没有实行管制刀具许可制度,管理的基础比较薄弱,更没有形成一套完整的管理机制。当前,必须迅速建立并严格执行有关备案、登记等管理制度。
各级治安部门要联合商贸等有关部门,召开大型市场、商场负责人会议,传达宣传管制刀具管理的政策规定,对现有制造、销售管制刀具的工厂、作坊、商店,以及持有管制刀具的单位和个人普遍进行一次清理登记。在此基础上,督促建立严格的备案、登记和使用保管制度(详见第四部分内容)。
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对管制刀具制造、销售、使用单位和个人,定期进行全面检查和重点抽查,从中发现隐患,堵塞漏洞。对管制刀具管理制度不健全,执行法律规章不严格,使用保管责任制度不落实的单位,要及时指出问题,严肃处理。
公安机关可根据实际情况,给其下达《治安隐患整改通知书》,责令其立即整改。对不按规定经营或私自贩卖管制刀具的,依法予以没收。
要把管制刀具治安管理纳入基层派出所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在制度上、措施上、考核上加以落实,建立完善一整套完善的管理体系。 (三)多措并举,解决收缴不彻底的问题。
一方面,要以青少年为重点加强宣传教育。要在加大打击处理的同时,根据涉刀案件规律特点,切实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提高群众对管制刀具管理的法制意识。
当前,面对青少年涉刀违法犯罪案件高发的态势,要主动会同教育等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对青少年的法制宣传教育,从根本上提高青少年的个体素质修养,提高他们对管制刀具危害性的认识,促使主动上交管制刀具,杜绝非法持有。另一方面,要充分发挥公安机关职能作用,切实做好非法管制刀具的收缴工作。
紧紧围绕大型批发市场、商场、夜市、娱乐场所、校园周边地区、风景旅游区等重点地区、部位和场所,突出有违法犯罪前科的人员、少数民族人员、品行不端青少年、武术学校人员等重点人员,通过网上信息搜索、举报线索查证、公开检查、巡逻盘查、卡口堵控、暗访侦察、破案追缴等手段,彻查彻缴,堵塞漏洞,有效防范和控制涉刀违法犯罪。检查收缴非法携带管制刀具的基本方法: 1、上门检查 2、巡逻盘查 3、设卡检查 4、暗访侦察 5、破案追缴 6、严管产销:对登记在册的合法管制刀具生产、销售单位,要督促建立严格的生产备案、销售登记制度,加强日常检查,发现违规生产、销售的,要查清流向,彻底收缴。
(四)严打重处,解决查处不得力的问题。治安部门和派出所民警要充分利用辖区情况熟悉的有利条件,广开信息渠道,对涉刀案件坚持露头就打,坚决遏制此类案件高发的态势。
在严办理涉及管制刀具案件的同时,要正确界定违反管制刀具管理的行为:一是非法制造管制刀具。违反《暂行规定》第五条的规定,制造管制刀具的单位未将刀具样品及其说明(名称、规格、型号、用途、产量)送所在地县、市公安局备案,或者产品未铸刻商标和号码(顺序号或批号)的,可以认定为非法制造管制刀具。
二是非法销售(贩卖)管制刀具。违反《暂行规定》第六条的规定,经销管制刀具的商店,购销管制刀具未建立登记制度,备公安机关检查的,或者违反《暂行规定》第七条的规定,向不符合《暂行规定》第三条、第四条规定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管制刀具的,可以认定为非法销售(贩卖)管制刀具。
三是非法携带管制刀具。违反《暂行规定》第三条、第四条、第九条及相关规定,非军警、专业狩猎人员、野外作业人员佩带匕首,机械加工人员在工作场所外携带三棱刮刀,在民族自治以外地区携带民族刀具,以及非法携带管制刀具进入公共场所或交通工具的,可以认定为非法携带管制刀具。
对个人非法携带管制刀具到公共场所或交通工具内进行销售的,如不能认定为“非法销售”,可以“非法携带”处理。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