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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税票开错怎么写情况说明

    1.开错发票的情况说明怎么写

    1. 写一份书面的说明,内容主要写原发票错误的原因及过程,最后写申请开红字发票。然后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一份开具红字发票申请就可以了。

    2. ******有限公司:

    贵司于**年**月**日给我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份,发票代码为***,发票号码为**,金额为**元,税额为**元,价税合计为**元。

    由于贵司在给我司开具此份增值税专用发票时,我司的地址及电话已经变更,故该张发票不符合税务局对进项税发票认证的要求,我司现拒收此发票。此份发票我司也未进行进项税认证。

    特此证明!

    ******有限公司

    2.增值税发票开错一个字应该怎么写情况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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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发布者:恋_小蓬蓬

    开错情况说明我公司开具给XXXXX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XX份,发票代码:XXXX,发票号码:XXXX,开票日期:XX年XX月XX日。金额XXX元,税额XXXX元,合计:XXXX元。该专用发票(单价、货物名称、型号、数量、规格、企业名称、地址、金额)开具错误,具体错误项目如下:名称单位数量单价金额税率税额此发票原开具的是样衣数量和金额的预开数,购货方要求此样衣合并在下次大货发票中一起开具正确应该如下:名称单位数量单价金额税率税额原发票数量金额合并在下次大货结算中一起开具该专用发票我公司未交予购货方。特此说明销货方:XXXXXXXXXXXX有限公司二○○七年十月十八日附:发票联、抵扣联原件和复印件。拒收证明我公司收到XXXXXX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XX份,发票代码:XXXXXX,发票号码:XXXXXX,开票日期:XXX年X月X日。金额XXXXX元,税额XXXXX元,合计:XXXXX元。该专用发票(单价、货物名称、型号、数量、规格、企业名称、地址、金额)开具错误,具体错误项目如下:名称单位数量单价金额税率税额正确应该如下:名称单位数量单价金额税率税额因此我公司拒收该专用发票。该专用发票我公司未认证。特此说明购货方:XXXXXXXXXXXX有限公司二○○七年十月十八日

    3.发票开错了如何写申请

    1、本月的开错开票,直接作废就可以了。

    2、以前月份开错的发票,需要填开《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之后再开红字发票。

    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7]1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以下简称《通知》)下发后,各地陆续反映了一些执行中存在的问题,经研究,现补充通知如下: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销售折让以及开票有误等情况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视不同情况分别按以下办法处理:إ

    (一)因专用发票抵扣联、发票联均无法认证的,由购买方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以下简称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出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以下简称通知单)。购买方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إ

    (二)购买方所购货物不属于增值税扣税项目范围,取得的专用发票未经认证的,由购买方填报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出具通知单。购买方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إ

    (三)因开票有误购买方拒收专用发票的,销售方须在专用发票认证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同时提供由购买方出具的写明拒收理由、错误具体项目以及正确内容的书面材料,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出具通知单。销售方凭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إ

    (四)因开票有误等原因尚未将专用发票交付购买方的,销售方须在开具有误专用发票的次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同时提供由销售方出具的写明具体理由、错误具体项目以及正确内容的书面材料,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出具通知单。销售方凭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إ

    (五)发生销货退回或销售折让的,除按照《通知》的规定进行处理外,销售方还应在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将该笔业务的相应记账凭证复印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إ

    二、税务机关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专用发票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比照一般纳税人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处理办法,通知单第二联交代开税务机关。إ

    三、为实现对通知单的监控管理,税务总局正在开发通知单开具和管理系统。在系统推广应用之前,通知单暂由一般纳税人留存备查,税务机关不进行核销。红字专用发票暂不报送税务机关认证。إ

    四、对2006年开具的专用发票,在2007年4月30日前可按照原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إ

    特此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七年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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