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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补缴社保差额的情况说明

    1.社保补缴情况说明书怎么写

    可补缴中断社保费的人员须符合相关条件。另外,中断补缴的缴纳险种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申请填写说明如下:

    1、“税号”:税务登记证中“税字如420103748300492号”栏号码;

    2、“工商登记执照信息”:需经工商登记、领取工商执照的单位(如各类企业)填写此栏,不填“批准成立信息”栏;

    3、“批准成立信息”:不经工商登记设立的单位(如:机关、事业、社会团体等)填写此栏,不填“工商登记执照信息”栏;

    4、“缴费单位专管员”:填写参加社会保险单位具体负责该项工作的联系人,其所在部门及联系电话;

    5、“单位类型”、“隶属关系”:根据参保单位的单位类型及隶属关系,对照表下方“说明”中所对应的代码填报;

    6、“开户银行”:须填报开户银行清算行号。

    7、“姓名”、“性别”、“出生年月”、“个人帐户(身份证号)”:均要严格按身份证中信息填写;

    8、“个人编号” :“续保”、“转入”人员需提供其原参保的个人编号,填报此栏。“新增”人员在申报时暂不填报此栏。

    (1)“新增” :原未参保人员,属新增类型,已参保人员不可按新增办理。

    (2)“续保” :原参加过社保,已停保或转到流动窗口投保,现续接到新单位投保的,属续保。在流动窗口投保的人员需在申报此表前将欠费缴清并办理其在流动窗口的停保手续。

    (3)“转入” :此处特指已参保的在征人员在本市参保单位之间的转移。

    (4)“市外转入” :此类人员需在单位开户手续办理完毕后,由单位到市基金结算中心办理其转入基金结算及“市外转入”异动业务。

    9、“月缴费工资” :应按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填表报。本年度新招人员,按实际发放的月工资总额填报 。如果实际缴费工资不到本市上年度的月平均工资的60%,按本市上年度的月平均工资的60%缴纳;如果实际工资超过本市上年度的月平均工资的300%,按实际工资超过本市上年度的月平均工资的300%来缴纳。

    2.社保补缴情况说明怎么写

    可补缴中断社保费的人员须符合相关条件。

    另外,中断补缴的缴纳险种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申请填写说明:“税号”:税务登记证中“税字如420103748300492号”栏号码;“工商登记执照信息”:需经工商登记、领取工商执照的单位(如各类企业)填写此栏,不填“批准成立信息”栏;“批准成立信息”:不经工商登记设立的单位(如:机关、事业、社会团体等)填写此栏,不填“工商登记执照信息”栏;“缴费单位专管员”:填写参加社会保险单位具体负责该项工作的联系人,其所在部门及联系电话;“单位类型”、“隶属关系”:根据参保单位的单位类型及隶属关系,对照表下方“说明”中所对应的代码填报;“开户银行”:须填报开户银行清算行号。

    “姓名”、“性别”、“出生年月”、“个人帐户(身份证号)”:均要严格按身份证中信息填写;“个人编号”:“续保”、“转入”人员需提供其原参保的个人编号,填报此栏。“新增”人员在申报时暂不填报此栏。

    [1][2]下一页(1)“新增”:原未参保人员,属新增类型,已参保人员不可按新增办理。 (2)“续保”:原参加过社保,已停保或转到流动窗口投保,现续接到新单位投保的,属续保。

    在流动窗口投保的人员需在申报此表前将欠费缴清并办理其在流动窗口的停保手续。(3)“转入”:此处特指已参保的在征人员在本市参保单位之间的转移。

    (4)“市外转入”:此类人员需在单位开户手续办理完毕后,由单位到市基金结算中心办理其转入基金结算及“市外转入”异动业务。 “月缴费工资”:应按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填表报。

    本年度新招人员,按实际发放的月工资总额填报。如果实际缴费工资不到本市上年度的月平均工资的60%,按本市上年度的月平均工资的60%缴纳;如果实际工资超过本市上年度的月平均工资的300%,按实际工资超过本市上年度的月平均工资的300%来缴纳。

    (2)社保人士指出,申请填写按照要求进行便可事半功倍,顺利完成申请。

    3.社保的差额补缴是什么意思

    差额补缴就是本人所在公司没有按照本人工资来交社保基数,而是按一个比较低的标准来缴纳社保基数,这样之间就会有差额。

    具体金额要根据公司为你缴纳的基数来算。 差额补缴方式: 社会保险关系没有发生变化的参保人员,基数差额的补缴手续应由参保人员缴费所在用人单位、职介、人才机构或街道社保所在规定时限内为其向所属社保经(代)办机构申报办理、社会保险关系已经发生变化的参保人员,基数差额的补缴手续应由参保人员原缴费所在用人单位、职介、人才机构或街道社保所,在规定时限内为其向所属社保经(代)办机构申报办理,个人应缴部分须缴纳至原缴费单位,社会保险关系不需要重新转回原单位。

    补缴标准:养老、失业原按1490元缴费的,应按1615元标准补差;基本医疗原按2608元缴费的,应按2826元标准补差。 拓展资料: 不补缴的影响:影响养老待遇 社会保险费基数调整后,也会相应地影响到退休人员的待遇补发问题。

    须先补缴再领补发养老金,如果截止时仍未补缴,则会影响个人账户。 参考资料:人民网--社保补缴基数差额与补发待遇差额工作。

    4.社保差额补缴问题

    你说的这种情况很少见,一般补差都是放在本年度中旬,为的就是避免出现你所说的情况。一般来说,跨年度之后,如果出现人事变动,是很难进行补缴的。如果是在年中,那么,补缴的只是上半年的差额,如果补缴时出现人事变动,那需要补缴的只是上半年进入单位且仍在职的职工,离职职工是不补缴的。补缴之后进入单位的职工,按新基数缴费,也不需要补缴。补缴的单位部分由单位出,个人部分由个人出。

    至于欠费中的补缴,那是个人办理退休时,由个人全额支付。

    5.补缴综合保险的情况说明书怎么写

    一个月只能做一次补缴!

    一、强制补缴材料:

    1. 劳动监察责令改正通知书及补缴明细表【审计补缴或责令补缴的情况】

    2. 劳动仲裁裁决书或法院判决书【仲裁或法院判决补缴的情况】

    3. 劳动局保险科补缴审批证明(补缴1992年10月至1998年6月的;补缴保险时女满43、男满53岁的;农转工补缴1999年6月以前的)

    4. 补缴申请说明(无固定格式,说明情况即可,非必须,但是可以省一些说明的麻烦)

    5. 补缴期间员工在职相关证明(如工资条首、中、尾三月复印件)

    6. 报表:《社会保险费补缴明细表》(表四)(2份),《社会保险费补缴汇总表》(表五)(5份)

    7. 补缴申请说明须社保审批。当日现金或支票或托收缴费;

    二、由于用人单位原因,补缴社会保险的,需提供以下材料:

    1. 由用人单位写出的补缴申请(需明确注明补缴时间,存在的劳动关系未缴费原因)一式三份

    2. 工资原始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每年头、中、尾三个月)

    3. 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4. 职工户口本、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5. 职工人事档案(档案在职介、人才、街道的凭我科介绍信提阅)(此条可以忽略

    6. 职工个人写的简历

    7. 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8. 填写《xxx区补缴养老保险审核表》一式三份(去社保中心领)

    9. 报表:《社会保险费补缴明细表》(表四)(2份),《社会保险费补缴汇总表》(表五)(5份)

    10. 补缴申请说明须社保审批。当日现金或支票或托收缴费;

    其他说明:

    1、现在社保中心对补缴的审核越来越严格,所需材料也越来越复杂。现在又需要个人写的补缴申请、以及个人写的工作简历,甚至工资证明也由工资条复印件提高到财务记账凭证,不知道以后还会不会增加别的材料,社保真是烦死人。医保补缴3月以上需到劳动局保险科审批,养老等补缴也需审批,因为我们的补缴大多是因为事实劳动关系,所以一般需提供说明及工资条首、中、尾三月复印件。

    2、养老保险补缴按照183号令和京劳社养发[2007]21号文规定计算,2005年缴费年度(含)前的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不再变更;补缴工资基数要乘以办理补缴时上一年本市职工平均工资与相应补缴年度上一年本市职工平均工资的比值来计算缴费额。个人部分仍按当时工资基数和比例计算,差额部分全部由用人单位承担。此特殊计算方法仅限于补缴养老保险,一定注意!

    3、根据关于印发《关于贯彻实施有关问题的具体办法》的通知(京劳社养发[2007]21号)文件规定:由于用人单位原因应缴未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可以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书面补缴申请,并提交申请补缴期间与劳动者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以及工资收入凭证,经确认后,可以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

    4、补缴时,以其相应补缴年度的缴费工资基数,分别乘以办理补缴时上一年本市职工平均工资与相应补缴年度上一年本市职工平均工资的比值,作为相应补缴年度的补缴基数,按历年规定的单位与个人缴费比例之和缴纳。例如,需补缴的劳动者2005年的工资基数为16701元2007年4月补缴,本市2006、2004年社会平均工资分别为36097元和28348元。那么,补缴2005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数为:16701*36097/28348=21266.26。以此为基数乘以单位与个人的缴费比例之和28%,那么,如果补2005年一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单位和个人共应支付5954.55(21266.26*28%)。个人以本人相应年度的缴费工资基数乘以相应补缴年度个人缴费比例补缴,差额部分全部由用人单位承担。本人应承担的费用为16701*8%=1336.08元;单位应承担的费用为5954.55-1336.08=4618.47元。 希望能帮到您

    6.社保缴费基数差额怎么补缴

    以下情况可补缴

    应保而未保的用人单位职工具体包括三类情形:

    1、自实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以来,本市统筹范围内在原国有企业、集体企业、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办理了正式招工录用手续、具有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因历史客观因素应保而未保的职工(含劳动合同制工人)。

    经本人申请、单位申报,可到原单位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补缴手续。

    对于申请人原单位不存在的,可由主管部门履行申报手续。

    对于原已参保的原国有企业、集体企业、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职工,因其参加工作时间及连续工龄计算等问题有异议的,在按规定重新认定后需要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可参照上述适用范围及申报办法处理。

    2、自1996年1月1日以来与用人单位建立或事实上形成了劳动关系、因用人单位未依法履行参保缴费义务应保而未保的职工。

    不论是用人单位还是职工提出参保补缴申请,只要用人单位与职工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争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均应当依法受理。

    3、经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依法判定存在劳动关系、因用人单位未依法履行参保缴费义务应保而未保的职工。

    用人单位应为职工参保而未参保,用人单位或职工均可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参保补缴申请,社保经办机构应当依法受理。

    对于经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调解,用人单位与职工之间达成调解协议的,可参照上述办法处理。

    中断缴费的灵活就业人员

    可以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补缴其在灵活就业人员窗口中断缴费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灵活就业人员首次参保或在灵活就业人员窗口首次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不得通过向前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方式增加缴费年限,不得通过违规补缴而取得按月领取养老金待遇资格。

    灵活就业人员补缴起始时间不得早于2004年7月1日。

    制度改革前因正常原因离职的人员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前因正常原因离职的人员,从进入企业工作或从事灵活就业之月起,按规定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建立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对于上述人员进入企业工作以前符合国家规定的机关事业单位连续工龄及相关待遇,按照《关于职工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时社会保险关系处理意见的通知》(劳社部发〔2001〕13号)规定执行。

    上述人员,根据本人意愿,由本人及用人单位、主管部门申请,报经市人社局审核同意,也可补缴其原机关事业单位工作时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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