终结执行裁定书f范文
裁定终止执行
首先更正一下你的题目:终止变为中止。
是立案之后做出的决定。 《仲裁法》第64条规定:“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裁决,另一方当事人申请撤销裁决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也就是说,在执行裁决过程中,发生了一方申请撤销裁决的特殊情况,人民法院暂时停止执行,最后视裁决是否被撤销,再决定恢复执行还是终结执行。在实践中应当注意,一方申请撤销裁决,是中止执行的法定理由。
一旦有一方当事人提出申请撤销裁决,执行法院即应当裁定中止执行,而不是可以裁定中止执行。这是因为仲裁裁决不同于法院的判决,要经过两审终审,而是实行一裁终局,所以一旦当事人申请撤销,则应中止执行。
其次应当注意中止执行的裁定,依法不准上诉,在裁定书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执行程序暂时停止。除上述中止执行的情况外,《民事诉讼法》第234条关于中止执行的一般规定也适用于仲裁裁决的中止执行。
这些情形包括: 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申请执行是申请人的权利。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是申请人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如果延期执行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人民法院应当尊重其意见,裁定中止执行。
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异议的。案外人认为人民法院的执行将侵犯其合法权益时,可以提出执行异议。
执行人员经审查认为执行异议确有理由的,为避免执行错误,应裁定中止执行。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承担义务的。
等待继承期间,应中止执行。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承担义务后,继续进行执行程序。
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在执行过程中,如果出现作为—方当事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的情况,应暂时停止执行,等待它的权利义务承受人享受权利或者承担义务。
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况。为了适应执行工作的复杂情况,法律作了这项灵活的规定。
从司法实践看,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几项: 一、人民法院已受理被申请执行人的破产案件的,对债务人财产的民事执行程序必须中止。 二、据以执行的仲裁裁决书事项不明,需要补正的。
三、据以执行的仲裁裁决书与其它正在审理、仲裁或执行的案件有关联,需要保持法律的统一性和稳定性,应中止执行。 四、被申请执行人下落不明已满一年或因违法犯罪被劳动教养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的。
五、被申请执行人遭受自然灾害或意外事件,无力履行义务,应中止执行。
终结执行法院该不该给一个裁定书
终结执行,法院应当下达终结执行裁定书,并向双方当事人送达。
《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第二百五十八条 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
能不能向法院申请下达终结执行裁定书
如果是强制执行申请人的,可以申请法院撤销申请等,法院会裁定终结执行。其他还有: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哪些情形下可以裁定终结执行?
终结执行分为正常情况下的终结执行和特殊情况下的终结执行,无遗产可供执行、扶养费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说明。前者是指法院执行员按照已经生效的法律文书的要求、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采取相应措施全部执行完毕。
后者是指执行开始后,由于出现某种法定原因使执行工作永远无法进行或者无须进行,因而以裁定的方式结束执行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