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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

    1.天津股权交易所

    除了从火车站怎么走没有告诉你,其它比较详细了: 学习天津股权交易所的相关知识 发布时间:2010-6-24 一、天交所的设立 天津股权交易所(简称“天交所”)是经天津市政府批准,由天津产权交易中心、天津开创投资有限公司等机构共同发起组建的公司制交易所,在天津滨海新区注册营业。

    国务院关于《推进滨海新区开发开放有关问题的意见》(国发【2006】20号)鼓励天津滨海新区进行金融改革和创新,明确在金融企业、金融业务、金融市场和金融开放等方面的重大改革原则上可以安排在天津滨海新区先行先试。2008年3月国务院在《天津滨海新区综合配套改革试验总体方案的批复》中又明确天津要以金融体制改革为重点、办好全国金融改革创新基地,加快健全资本市场体系和金融服务功能,为在天津滨海新区设立全国性非上市公众公司股权交易市场创新条件。

    2008年5月4日,天津市政府以津政办函[2008]19号文正式批复开展 “两高两非”公司股权和私募基金份额交易,并纳入到天津金融改革创新二十项重点工作之一,此后的市长办公会上,又将“两高两非”公司股权和基金份额交易列入08年金融改革创新十项重点工作,列为重中之重。 2008年10月,天津市政府在《滨海新区综合配套改革试验总体方案三年实施计划(2008-2010年)》(津政发[2008]82号)又进一步明确“建设金融交易平台,开展私募基金和债券交易试点”。

    天津股权交易所是“两高两非”公司股权、私募基金份额交易和债券交易的实施机构。 二、天交所的目标定位与业务范围 (一)总体目标定位 充分运用国家给予的政策优势,借鉴国内外先进的金融理念、技术和管理经验,从“两高两非”公司股权和私募基金份额两产品交易起步,通过市场组织、交易产品、交易制度、交易形式等方面进行分阶段、分层次创新,逐步建成包括多层次、多品种、多交易方式、面向全国的统一市场体系,构筑中国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的重要基础层次。

    (二)基本功能 1。融资功能:为成长型企业、中小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以及私募基金提供快捷、高效、低成本融资; 2。

    投资功能:为投资者提供具有较高投资价值的多交易品种,提供畅通便捷的进入与退出通道; 3。交易功能:为“两高两非”公司股权、私募基金份额提供挂牌交易平台,通过独特电子交易系统,形成较强的市场定价能力; 4。

    规范功能:建立适用于中小型企业的信息披露制度和市场信用体系,增加挂牌企业的透明度,提高市场效率,降低市场风险。 5。

    孵化筛选功能:通过市场融资、交易和规范的信息披露,持续、贴身的高品质服务和管理,促进挂牌公司熟悉资本市场规则,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形成合理发展战略,提升核心竞争能力,实现快速成长,并通过市场化的筛选机制,源源不断地为主板市场、中小企业板市场、创业板市场和境外证券交易所筛选和输送优质成熟的上市后备企业。 (三)天交所业务范围: 1。

    为“两高两非”公司提供股权融资; 2。 为“两高两非”公司股权提供交易平台; 3。

    为私募基金提供融资; 4。为私募基金份额提供交易平台。

    除上述业务外,天交所正在积极探索的业务还包括: 1。 非上市公众公司股权交易; 2。

    企业债券交易; 3。理财产品交易; 4。

    信托产品交易; 三、天交所市场体系与制度建设 天交所在市场体系与制度设计上进行了创新,形成了完整而具有特色的市场体系与制度。 (一)双层次多板块市场体系 天津股权交易所正通过合资合作,按照“统一业务模式、统一市场准入、统一交易规则、统一交易系统、统一信息披露、统一自律监管”的原则,积极与全国18个省(自治区)共同构造统一分层的全国性股权交易市场体系。

    目前,内蒙、浙江分支机构已设立完成,各项业务全面启动;与山东、河北、陕西、安徽等地合作协议已签订;与广东、深圳、山西、广西、辽宁、吉林、黑龙江、贵州、云南、甘肃、海南等十余省市达成明确合作意向,年内将完成分支机构设立。 (二)完善的交易制度 天津股权交易所已经采取做市商双向报价、集合竞价与协商定价相结合的混合型交易制度(与1997年以前NASDAQ制度基本相同),制定并完善了“两高两非”(即,高科技高成长、非上市非公众)公司股权交易规则、保荐制度、合格投资人制度、登记托管制度等,开发了交易软件系统、交易清算系统和交易专用网站,形成了较为完备的交易软件系统体系。

    实现了在线申请注册、信息披露、在线咨询、网上交易、交易资金管理、股权交割、清算等功能。 四、天交所业务开展情况 目前,天津股权交易所正在积极推进“两高两非”企业股权、私募基金份额和债券交易市场建设,探索在天津建立全国性场外交易市场,自2008年12月26日开业以来,已经组织三批共五只股权挂牌交易,市值规模达到了13。

    76亿元;最近三个月,已经完成三家企业股权私募融资约4200万元。计划今年挂牌企业超过20家,市值规模超过50亿元,为10家以上企业私募发行融资超过5亿元。

    (一)市场规模不断扩大 目前,天津股权交易所已有山东淄博旺达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包钢灵芝稀土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新大地建。

    2.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需要律师见证吗

    真履行职责并严格遵守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声;诺;六、本人同意接受中国证监会和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如实地答复中国证监会和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

    向本人;供并促使本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时提供《证券法;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部门规章、业务规则规定应当报送的资料

    及要求提供的;并出席本人被要求出席的会议;七、本人授权全国股份转让系统

    认真履行职责并严格遵守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

    3.新三板信息披露的其他一般规则有哪些

    一般规则有以下几点:(1)挂牌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 票及其他证券品种转让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 并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挂牌公司发生的或者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本细则规定的披露标 准,或者本细则没有具体规定,但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对股票价格可能产生 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3)挂牌公司应当制定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经董事会审议后及时向全 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报备并披露。

    公司应当将董事会秘书或信息披露事务负责 人的任职及职业经历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报备并披露,发生变更时亦同。 上述人员离职无人接替或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指定一名 高级管理人员负责信息披露事务并披露。

    (4)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公司挂牌时签署遵守全国股份转让 系统公司业务规则及监管要求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 (以下简称“承诺书”),并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报备。新任董事、监事应 当在股东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命后五个转让日内,新任高级管理人 员应当在董事会通过其任命后五个转让日内签署上述承诺书并报备。

    (5)主办券商应当指导和督促所推荐挂牌公司规范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对 其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事前审查。发现拟披露的信息或已披露信息存在任何错 误、遗漏或者误导的,或者发现存在应当披露而未披露事项的,主办券商应当 要求挂牌公司进行更正或补充。

    挂牌公司拒不更正或补充的,主办券商应当在 两个转让日内发布风险揭示公告并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报告。 (6)挂牌公司披露重大信息之前,应当经主办券商审查,公司不得披露未 经主办券商审查的重大信息。

    挂牌公司在其他媒体披露信息的时间不得早于指 定披露平台的披露时间。(7)挂牌公司应当在挂牌时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报备董事、监事及高 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职业经历及持有挂牌公司股票情况。

    有新任董事、监事及 高级管理人员或上述报备事项发生变化的,挂牌公司应当在两个转让日内将最 新资料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报备。

    4.召开股东大会 需聘请律师吗

    上市公司有这方面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应该没有,视公司规模、审议事项的重大与否决定吧,如果为了保全自己的利益,聘请律师或公证处现场见证并形成书面证明文件,无疑增加了股东大会决议的合法有效性。

    下面是证监会《股东大会规则》中的有关规定:

    第五条:上市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当聘请律师就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1、会议的召集、召开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2、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3、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4、应上市公司要求对其他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5.退市的股票还能上市吗

    退市的股票可以再上市,但是需要经过至少六十个交易日才可以重新上市。

    退市可分为主动性退市和被动性退市: 主动性退市是指公司根据股东会和董事会决议主动向监管部门申请注销《许可证》,一般有如下原因:营业期限届满,股东会决定不再延续;股东会决定解散;因合并或分立需要解散;破产;根据市场需要调整结构、布局。 被动性退市是指公司被监管部门强行吊销《许可证》,一般因为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或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重大风险等原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五十条 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上市,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股票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已公开发行; (二)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三千万元; (三)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四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百分之十以上; (四)公司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 证券交易所可以规定高于前款规定的上市条件,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扩展资料: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退市公司重新上市实施办法》 第四章 重新上市安排 第二十六条 退市公司的重新上市申请获得本所同意后,应当在三个月内办理完毕公司股份的重新确认、登记、托管等相关手续。本所在公司办理完成相关手续后安排其股票上市交易。

    公司未在上述期间内办理完毕重新上市相关手续的,应当向本所提交申请延期重新上市的说明并公告,本所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同意延期。 公司未在上述期间内办理完毕重新上市相关手续,也未获得本所同意延期的,本所关于同意公司股票重新上市的决定自期限届满之日起失效,公司于该决定失效之日起的至少六个月后方可再次提出重新上市申请。

    第二十七条 退市公司重新上市申请获得本所同意后,应当在其股票重新上市前与本所签订重新上市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及其他有关事项,并按照本所规定于股票重新上市前缴纳重新上市初费。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当在其股票重新上市前向本所提交以下文件: (一)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签署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 (二)公司全部股份已经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托管的证明文件; (三)公司行业分类的情况说明; (四)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九条 公司股票自重新上市首日起实施其他风险警示。本所在公司披露重新上市公告后的五个交易日内安排其股票进入本所风险警示板进行交易。

    重新上市的公司在发布首份年度报告后,可以按照《上市规则》的规定向本所申请撤销对其股票实施的其他风险警示。 第三十条 退市公司重新上市后沿用其终止上市前的股票代码,重新上市首日股票交易不设涨跌幅限制。

    公司股票重新上市首日的开盘参考价原则上应为其在全国性场外交易市场、其他符合条件的区域性场外交易市场或者本所退市股份转让系统最后一个转让日的成交价。 公司认为需要调整上述开盘参考价的,需由重新上市保荐机构出具专项核查意见,充分说明理由并对外披露。

    第三十一条 退市公司重新上市后,其终止上市前的有限售条件流通股,在退市期间未以证券竞价交易方式公开转让的,其限售期限自重新上市之日起连续计算。 第三十二条 除第三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外,公司退市期间发行的新增股份,其限售期限截至重新上市日尚未届满的,自重新上市之日起连续计算; 限售期少于十二个月的,除已通过证券竞价交易方式公开转让的股份之外,自重新上市之日起继续限售至届满十二个月; 未设定限售期的,除已通过证券竞价交易方式公开转让的股份之外,自重新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

    公司在重新上市申请日前的最近六个月内发行的新增股份,自重新上市之日起的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 第三十三条 终止上市前未进行股权分置改革的公司,其非流通股份须待相关股东比照执行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的规定后方可流通。

    第三十四条 公司在退市期间因配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或者送股而相应增加的股份,其限售期与原对应的股份相同。 第三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重新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或者由公司回购。

    公司控股股东与实际控制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自重新上市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转让、委托他人管理或者由公司回购。 第三十六条 退市公司重新上市后,其保荐机构应当在公司重新上市后当年及其后的两个完整会计年度内履行持续督导职责,并于每一年度报告披露后的十个交易日内向本所提交持续督导总结报告并公告。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退市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上海证券交易所退市公司重新上市实施办法》。

    6.股东人数不足200人的公司新三板挂牌申请文件有哪些

    主要分为两大部分共四章内容:第一部分要求披露的文件第一章:公开转让说明书及推荐报告。

    内容:(1)公幵转让说明书(申报稿);(2)财务报表及审计报告;(3)法律意见书;(4)公司章程;(5) 主办券商推荐报告;(6)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如有)。 第二部分不要求披露的文件第二章:申请挂牌公司相关文件。

    内容:(1)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提交的申请股票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及股票发行(如有)的报告;(2)有关 股票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及股票发行(如有)的董事会决议;(3)有关股 票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及股票发行(如有)的股东大会决议;(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5)股东名册及股东身份证明文件;(6)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名单及持股情况;(7)申请挂牌公司设立时和最近两年及一期的资产评估报告;(8)申请挂牌公司最近两年原始财务报表与申报财务报表存在差异时, 需要提供差异比较表;(9)申请挂牌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签署 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 第三章:主办券商相关文件协议。

    (1)主办券商与申请挂牌公司签订的推荐挂牌并持续督导协议。(2)尽职调查报告。

    (3)尽职调查工作文件:①尽职 调查工作底稿目录、相关工作记录和经归纳整理后的尽职调查工作表;②有关 税收优惠、财政补贴的依据性文件;③历次验资报告;④对持续经营有重大影响的业务合同。 (4)内核意见:①内核机构成员审核工作底稿;②内核会议记 录;③对内核会议反馈意见的回复;④内核专员对内核会议落实情况的补充审 核意见。

    (5)主办券商推荐挂牌内部核查表及主办券商对申请挂牌公司风险评估表。(6)主办券商自律说明书。

    (7)主办券商业务备案函复印件(加盖机构 公章并说明用途)及项目小组成员任职资格说明文件。 第四章:其他相关文件。

    (1)申请挂牌公司全体董事、主办券商及相关中介机构对申请文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的承诺书;(2)相关中介机构对纳 入公开转让说明书等文件中由其出具的专业报告或意见无异议的函;(3)申请 挂牌公司、主办券商对电子文件与书面文件保持一致的声明;(4)律师、注册会计师及所在机构的相关执业证书复印件(加盖机构公章并说明用途);(5)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国有股权设置批复文件及商;商务主管部门出具 的外资股确认文件;(6)证券简称及证券代码申请书。

    7.新三板买入股票转板后有限售期吗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年修订)第142条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老公司法是三年)。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二、证券法(2005年修订)第四十七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六个月时间限制。

    三、2010年保荐代表人培训窗口指导内容1、主板IPO审核有关问题(1)根据上市规则,IPO前原股东持有股份上市后锁定1年,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锁3年;(2)刊登招股说明书之日前12个月内增资扩股进入的股东,该等增资部分的股份应锁定36个月。该36个月期限自完成增资工商变更登记之日(并非上市之日)起计算;(3)刊登招股说明书之日前12个月之前增资扩股进入的股东,不受前述36个月锁定期的限制;2、创业板IPO审核有关问题(1)申请受理前6个月增资的股份,自[工商登记]日起锁定3年;[对比主板:1年前增资的锁3年](2)申请受理前6个月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处受让的股份,自[上市]日起锁定3年;(3)申请受理前6个月从非控股股东处受让的股,自[上市]日起,锁定1年;(4)控股股东的关联方的股份,[上市]日锁定3年;(5)不能确定控股股东的,按股份大小排列锁定不低于51%股份,3年;(6)董监高:上市后1年锁定 在职每年25%限制 离职后半年不得转让 离职后一年内不超过50%;(7)申请受理前6个月内送股、转增形成的股份,锁定期同原股份。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8年修订)5.1.1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5.1.6发行人向本所提出其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申请时,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应当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控股股东36个月的是来源于上市规则),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09年6月5日,深证上〔2009〕45号)5.1.5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5.1.6发行人向本所提出其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申请时,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应当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5.1.7如发行人在向中国证监会提交其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前六个月内(以中国证监会正式受理日为基准日)进行过增资扩股的,新增股份的持有人除需遵守5.1.5条的规定外,还需在发行人向本所提出其公开发行股票上市申请时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二十四个月内,转让的上述新增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该新增股份总额的50%。六、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业务指引(2007年5月8日,深证上〔2007〕61号)第十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委托上市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根据其申报数据资料,对其身份证件号码项下开立的证券账户中已登记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上市已满一年的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通过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方式年内新增的本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按75%自动锁定;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上市未满一年的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新增的本公司股份,按100%自动锁定。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0年7月28日,深证上〔2010〕243号)3.8.6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委托上市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根据其申报数据资料,对其身份证件号码项下开立的证券账户中已登记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上市已满一年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通过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方式年内新增的本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按75%自动锁定;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上市未满一年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新增的本公司股份,按100%自动锁定。3.8.12上市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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